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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占有回復關係之規定乃係伴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設,進而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共同形成所有權人與無權占有人間法律關係之規範。鑑於讓與合意或其他取得占有本權之意思表示是否出現瑕疵以及中間人之權利是否遭受限制,一般而言,不易得知,以致現占有人是否經由法律行為有效取得所有權或其他占有之本權,亦不易確認。從而,民法乃經由占有回復關係之規定,保護善意無權占有人,使其得在一定範圍內使用收益占有物,並排除所有權人對善意無權占有人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至於對惡意無權占有人而言,占有回復關係之規定則令其就占有物之毀損或滅失,對所有權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並負擔返還或償還占有物所生之孳息或其價額之責任,以完備對所有權之保護。至此,占有回復關係之規定,乃係針對無權占有人使用收益或毀損滅失占有物,抑或保存改良占有物等特定行為所設之規定。所以,本書乃分就無權占有人對占有物進行使用收益、毀損或滅失占有物以及保存或改良占有物等三類行為,探究在回復占有物原狀之基礎下,依據占有回復關係之規定所應生之法律效果。
【作者簡介】
王千維
台北市人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碩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經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序】
序言
本文乃係國科會補助專題計畫之部分研究成果,計畫編號分別為:MOST 109-2410-H-004-111-以及NSTC 112-2410-H-004-026-。計畫名稱分別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占有回復關係」以及「民法上的取回權」。
民法第952條以下有關占有回復關係之規定其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間之關係為何?及其有別於民法第259條所定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而區分善意以及惡意無權占有人分別賦予不同法律效果之規定,其理論基礎又何在?皆有進一步加以探究之必要。此外,民法第953條所定「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究何所指?並且,其所謂「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一語之涵義又為何?亦有待釐清。再者,民法第954條但書所定「通常必要費用」,以及民法第957條所定「依無因管理之規定」等語,亦有待對其為詳盡之闡述。
抑有進者,占有物之返還義務人對其在占有物上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否加以取回?有別於德國民法,我國民法對此尚乏一般原則性之規定,僅散見於租賃、使用借貸以及用益物權等相關規定上。尤有甚者,若此等增設之工作物業已成為占有物之重要成分者,返還義務人是否即不得取回?在此即生疑問。對此,若參酌民法第70條第1項以及第766條等規定所示,原物之重要成分或天然孳息,既得將之與原物分離而單獨成為所有權之客體,則對於業已成為占有物重要成分之工作物,返還義務人是否即無權取回?似有進一步檢討之空間。從而,民法上取回權之理論基礎為何?乃存在參酌德國民法之相關規定,對其深入加以深究之價值。基於以上的觀察,乃觸發本文寫作之動機。
在此首先要對三位匿名審查委員費心閱讀此一文字艱澀又不成熟之論文,並且適時提出寶貴建議,致上最高敬意。同時也要感謝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編輯委員會,因為如果沒有她的寬容,本文勢將無法僥倖通過審查。再者,對於國科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補助本文之審查工作,在此也要一併致上誠摯的謝意。
本文所以付梓,首先要感謝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編輯林靜妙小姐。此外,有關本文之打字與編排參考文獻表等工作,完全仰賴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研究生何孟庭小姐、陳羿諠小姐與陳品彣小姐以及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學生戴廷伃小姐與吳季霏小姐等學棣之協助,如果沒有她們競競業業、勇於任事的付出,本文出版,勢將延宕無期,在此特對她們深表謝意。
本文寫作時間約三年之久,見證了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新院館之拔地而起。值此新院館落成啟用之際,僅以本文祝賀此一溫馨舒適之新院館的落成。
最後,要感謝國科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補助本文之出版。
王千維序於政治大學法學院720研究室
【目錄】
序言 I
摘要及關鍵詞 XIX
第一章 占有回復關係之規範意旨 1
壹、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關係 1
貳、占有回復關係之中心意旨 6
第二章 占有回復關係 11
壹、占有回復關係之當事人 11
一、所有權人 11
二、無權占有人 14
(一)善意無權占有人 15
(二)惡意無權占有人 17
1.未成年人善意或惡意之認定 19
2.經由占有輔助人而取得占有,其善意或惡意之認定 20
貳、占有回復關係之內容 23
一、占有物之使用收益 23
(一)善意無權占有人 23
1.善意無權占有人對占有物之使用收益權 24
2.善意無權占有人對占有物取得使用收益之
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之排除 52
3.中間結論 64
(二)惡意無權占有人 67
1.民法第958條第1句 67
2.民法第958條第2句前段 77
3.民法第22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或類推適用 85
4.民法第958條第2句後段 87
5.小結 92
(三)無權間接占有人與無權直接占有人其善意與
惡意之交錯 95
1.無權間接占有人為善意,無權直接占有人亦為善意 96
2.無權間接占有人為惡意,無權直接占有人亦為惡意 112
3.無權間接占有人為惡意,無權直接占有人為善意 128
4.無權間接占有人為善意,無權直接占有人為惡意 151
二、占有物滅失或毀損 171
(一)善意無權占有人 171
1.民法第953條之體系定位 171
2.善意無權自主占有人 184
3.善意無權他主占有人 185
4.中間結論 195
(二)惡意無權占有人 198
1.民法第953條所定「占有物滅失或毀損所受之
利益」 198
2.民法第956條所定惡意無權占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201
3.中間結論 210
(三)賠償之範圍與方法 214
1.賠償之範圍 214
2.賠償之方法 215
3.小結 215
三、債務不履行一般規定之適用 217
(一)給付不能與不完全給付之相關規定 217
(二)所有權人未能及時使用收益占有物所受之損害 222
1.概說 222
2.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之前提要件 223
3.小結 226
(三)所有權人受領遲延 227
(四)小結 228
四、占有物之保存或改良 230
(一)占有物之保存 230
1.民法第954條以及第957條之規範意旨 230
2.因保存占有物之必要費用 232
3.所有權人對善意無權占有人負擔償還因保存占有物之
必要費用之義務之前提要件及其範圍 242
4.所有權人對惡意無權占有人負擔償還因保存占有物之
必要費用之義務之前提要件及其範圍 250
5.中間結論 263
(二)占有物之改良 266
1.民法第955條之規範意旨 266
2.所有權人對善意無權占有人負擔償還有益費用之
義務之前提要件及其範圍 270
3.惡意無權占有人得否依支出費用不當得利之規定
請求償還有益費用? 278
4.中間結論 289
(三)民法第954條、第955條以及第957條等有關占有回復關係費用
償還之規定,並不排除無權他主占有人對所有權人之給付不當得利
返還請求權 290
1.基本原則 290
2.小結 293
(四)無權占有人之取回權 295
1.概說 295
2.取回權之內容 296
3.工作物已成為占有物之重要成分者,其使用收益權之歸屬 316
4.回復占有物原狀之義務 316
5.取回權與費用償還請求權間之關係 319
6.取回義務 326
7.通知義務 328
8.中間結論 329
第三章 結論 333
壹、占有回復關係之規範意旨 333
貳、占有回復關係 334
一、占有回復關係之當事人 334
二、占有回復關係之內容 336
(一)占有物之使用收益 336
1.善意無權占有人 336
2.惡意無權占有人 338
3.無權間接占有人與無權直接占有人其善意與惡意之交錯 341
(二)占有物滅失或毀損 343
1.善意無權占有人 343
2.惡意無權占有人 346
3.賠償之範圍與方法 350
(三)債務不履行一般規定之適用 350
(四)占有物之保存或改良 352
1.占有物之保存 352
2.占有物之改良 354
3.民法第954條、第955條以及第957條等有關占有回復關係費用
償還之規定,並不排除無權他主占有人對所有權人之給付不當得利
返還請求權 355
4.無權占有人之取回權 356
參考文獻表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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