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論(修訂四版)
85折451元530
書號 : ZZS585560
編/著者 : 鍾秉正
出版社 : 三民
出版日期 : 2019-09-16
ISBN : 9789571465777
版別 : 修訂4版
裝幀 : 平裝 18開
參考分類(CAT) : 三民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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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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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書特色在以德國的「社會法學」為學理基礎,研究並分析我國社會保險相關法制。內容包含「社會法總論」與「社會保險法」兩大部分。前者著重社會法之基礎理論(第一章)以及與憲法基本權利之關係(第二章)。後者則先介紹社會保險之基礎理論(第三章),再以保險對象(第四章)、保險給付(第五章)以及保險財務(第六章)為主軸,剖析我國「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以及「國民年金保險」之相關法律問題。此外,就規劃中的「長期照護保險」,提出前瞻分析(第七章)。由於專業審判制度日益發展,本次修訂四版特別增加社會保險的爭訟,主要介紹德國社會法院及其訴訟特色(第八章)。
 
本書之目的在以深入淺出的方式,提供國人關於社會保險法制的新視野。又現行國家考試選考科目「社會法」以勞工保險條例為主,故本書亦足以因應學子準備國考之需求。
 
 
 
 
作者
 
 
鍾秉正
 
新北市坪林區人
 
學歷:
 
德國特里爾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特里爾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今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學士
 
現職: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系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東吳大學兼任教授
 
學術專長:
 
社會法、行政法、憲法
 
 
 
目錄
 
 
導 論
壹、工業化社會中的社會福利制度
一、工業革命前的發展歷史
二、現代福利國家(社會國)的產生
三、近代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的發展
(一)戒嚴時期的發展
(二)健康保險與年金制度
(三)年金改革與長照制度
貳、社會法的定義與內容
一、社會法的定義
二、德國社會法的內容
參、問題意識的提出
一、社會福利制度的憲法依據
二、社會福利的保障對象
三、社會福利的給付問題
四、社會福利的財政問題
 
第一章 社會法基礎理論
壹、社會法的憲法依據
一、社會法在德國憲法上的依據
(一)德國現行憲法規範依據的不足
(二)憲法「社會國原則」的規範效力
(三)「社會基本權」理念的提出
二、我國社會法的憲法依據
(一)我國憲法基本國策的規定
(二)我國憲法基本國策相關規範的效力
(三)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相關規範的效力
貳、社會法的學理體系與分類
一、德國社會法學理上的分類模式
(一)保險、照顧與救濟(Versicherung、Versorgung、Fürsorge)
(二)預護、補償與衡平(Vorsorge、Entschädigung、Ausgleich)
(三)預護、補償、扶助與促進(Vorsorge、Entschädigung、Hilfe u. Förderung)
(四)小 結
二、我國社會法體系的建立
(一)社會預護(soziale Vorsorge)
(二)社會扶助(soziale Hilfe)
(三)社會促進(soziale Förderung)
(四)社會補償(soziale Entschädigung)
(五)我國社會法體系及功能分配
參、社會法上的法律關係
一、法律關係的定義與類型
(一)行政法上的法律關係
(二)社會法上的法律關係
二、社會給付請求權的種類
 
第二章 社會法與憲法基本權利
壹、憲法上的基本權利
一、基本權利的種類與功能
二、「社會基本權」的發展
(一)憲法學說上的發展
(二)我國憲法「社會基本權」的有無
貳、社會法與憲法基本權利的衝突
一、社會法對於憲法自由權的影響
(一)從社會保險的強制納保談起
(二)社會法與工作權
(三)社會法與人民結社自由
(四)社會法與一般自由權
二、社會法對憲法平等權的影響
(一)德國憲法的發展經驗
(二)我國憲法上的平等原則
(三)平等原則在社會法上的實踐
三、社會法對憲法財產權的影響
(一)財產權的演變與理論
(二)社會法與財產權保障的互動—以釋字第434號解釋為討論主軸
(三)關於社會給付財產權保障的建議
四、社會法對憲法生存權的影響
(一)憲法上的生存權保障
(二)我國憲法實務上的相關見解
(三)關於社會法與生存權保障的建議
 
第三章 社會保險基礎理論
壹、社會保險的概念
一、社會保險的產生
(一)社會保險的背景理念
(二)社會保險的社會邏輯
二、社會風險的種類
(一)社會保險的目標為經濟安全
(二)社會風險的種類
貳、社會保險的原則
一、概 說
(一)社會保險對於整體經濟的影響
(二)保障、公平與效率的關係
(三)配合經濟變動而修正保險政策
(四)注重事故損失移轉而非所得移轉的原則
(五)重大損失之補償機制
二、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
(一)強制保險原則
(二)基本生活保障
(三)保險原則
(四)社會適當性原則
(五)財務自給自足原則
三、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分析
(一)「綜合性」與「單一性」保險
(二)「短期性」與「長期性」社會保險
(三)「儲金制」與「賦課制」保險財務
(四)多階段的老年安全制度
 
第四章 社會保險的對象
壹、「團體性」與「全民性」的社會保險
一、團體性的社會保險
(一)團體性社會保險的由來
(二)團體性社會保險的實施
二、全民性的社會保險
(一)全民性社會保險的由來
(二)全民性社會保險的實施
貳、我國社會保險的實施對象
一、公教人員保險
(一)公教人員保險的由來
(二)公教人員保險的對象
(三)第二層老年安全的保障對象
二、軍人保險
(一)軍人保險的由來
(二)軍人保險的對象
三、勞工保險
(一)勞工保險的由來
(二)勞工保險的對象
(三)第二層老年安全的保障對象
四、就業保險
(一)失業保險的由來
(二)就業保險的對象
五、農民健康保險
(一)農民健康保險的由來
(二)農民健康保險的對象
六、全民健康保險
(一)全民健康保險的由來
(二)全民健康保險的對象
七、國民年金保險
(一)國民年金保險的由來
(二)國民年金保險的對象
 
第五章 社會保險的給付
壹、社會保險的給付種類
一、實物給付與現金給付
(一)實物給付
(二)現金給付
二、一次性給付與持續性給付
(一)一次性給付
(二)持續性給付
貳、我國社會保險的給付內容
一、公教人員保險
(一)公教人員保險的給付種類
(二)保險年資的保留與併計
(三)不予年金給付的原因
(四)不予保險給付的原因
(五)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給付
二、軍人保險
(一)軍人保險給付的種類
(二)不予保險給付的原因
三、勞工保險
(一)勞工保險的給付種類
(二)不予保險給付的原因
四、就業保險
(一)就業保險的給付種類
(二)不予保險給付的原因
五、農民健康保險
(一)農民健康保險的給付種類
(二)不予保險給付的原因
六、全民健康保險
(一)全民健康保險的給付種類
(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三)自行負擔費用
(四)不予保險給付的原因
七、國民年金保險
(一)國民年金保險的給付種類
(二)不予保險給付的原因
 
第六章 社會保險的財務
壹、社會保險的財務理論
一、社會保險的財務來源
(一)以政府補助支持財源
(二)以保費收入作為主要財源
二、社會保險的財務方式
(一)基金制的保險財務
(二)賦課制的保險財務
(三)混合制的保險財務
貳、我國社會保險的財務
一、公教人員保險
(一)公教人員保險的財源
(二)公教人員保險的財務方式
二、軍人保險
(一)軍人保險的財源
(二)軍人保險的財務方式
三、勞工保險
(一)勞工保險的財源
(二)勞工保險的財務方式
四、就業保險
(一)就業保險的財源
(二)就業保險的財務方式
五、農民健康保險
(一)農民健康保險的財源
(二)農民健康保險的財務方式
六、全民健康保險
(一)全民健康保險的財源
(二)全民健康保險的財務方式
七、國民年金保險
(一)國民年金保險的財源
(二)國民年金保險的財務方式
 
第七章 前瞻—長期照護保險與相關法制
壹、前 言
貳、「長期照護」作為新興之社會福利課題
一、長期照護之意義與發展
二、以德國長期照護法制為借鏡
(一)照護保險作為主要依據
(二)社會救助作為補充制度
(三)小 結
三、我國長期照護給付之現況與衍生問題
(一)傳統多元而殘補之立法模式
(二)長期照護法制的分析與變革
參、長期照護的憲法保障依據
一、生存權作為憲法保障基礎
(一)德國憲法相關學理之引介
(二)我國憲法相關學理之發展
二、基本國策作為委託立法依據
(一)憲法本文之相關規定
(二)憲法增修條文之相關規定
三、憲法實務見解作為補充
(一)長期照護制度之憲法委託
(二)優待立法之原則與界線
(三)生存保障之具體化
(四)社會保險之生存保障功能
肆、我國長照立法雛型
一、「長照服務法」的立法概況
(一)長照服務法的定位
(二)長照服務法的內涵
(三)長照服務法的立法困境
二、「長照保險法」的立法概況
(一)長照保險法的定位
(二)長照保險法的內涵
(三)長照保險問題分析
伍、結 論
 
第八章 社會保險的爭訟
壹、前 言
貳、從專業法院的設立看社會法院
一、從智慧財產法院的設置談起
二、德國訴訟體系中的社會法院
(一)專門的社會法院
(二)社會訴訟的特殊類型
(三)社會法的爭訟程序
參、我國社會保險爭訟實務
一、各保險制度的爭議審議機制
二、社會保險的爭訟實務與爭議
(一)社會保險的審判權爭議
(二)社會保險的行政爭訟途徑
三、社會保險對象的爭議
(一)從團體保險到全民保險
(二)全民健保保險關係的爭議
(三)德國學理的參考
(四)檢視我國社會保險相關實務
四、社會保險給付的爭議
(一)實物給付的原則
(二)全民健保給付的爭議
(三)全民健保特約關係的爭議
(四)現金給付的原則
(五)現金給付的爭議
五、社會保險財務的爭議
肆、設置社會法院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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