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法
9折648元720
書號 : ZZ5C288R
出版社 : 元照
出版日期 : 2021-10-01
ISBN : 9789575116064
版別 : 1版
裝幀 : 平裝 18開
參考分類(CAT) : 元照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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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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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書以論述民法親屬編為目的,共分兩部分:序論與本論。於序論中闡明身分法之特色,共分三章,說明親屬之共同生活、身分關係及身分行為之特質與親屬法之立法與法源。在本論中則以親屬法之法條為核心,從體系上共分七章,依序為通則之親屬章節、組成重要身分關係之婚姻與親子章節、漸趨公法化之監護與扶養章節,以及充滿家團主義色彩之家制與親屬會議章節。
 
本書之特色在於三代傳承,由大戴(炎輝)、中戴(東雄)及小戴(瑀如)所共同撰述。戴炎輝教授以法制史的角度與留學日本之背景,為本書在民法親屬編之制定與立法精神奠定重要基礎;戴東雄教授則在民法親屬編繼受歐陸立法例,以留學德國之背景提供豐富的比較法元素,特別是德瑞立法例;戴瑀如教授亦留學德國,但在全球化的思潮下,就普世價值,包括男女平等原則與子女最佳利益,如何反映在民法親屬編於本書作出回應。
 
法律在於因應社會人民實際生活之需要,隨時代變遷而須改變。透過三代傳承的角度出發,希冀本書能達到以下目的:一能忠實呈現親屬法為因應社會變遷,如何透過歷年來之多次修正,從父權主義之尊長權威,重男輕女之思維,發展至尊重獨立人格,維護男女平等原則之現代法治精神;二得藉由比較法之觀點,可檢討我國法之利弊得失,期能截長補短;三為使理論與實務融會貫通,另以「親屬法實例解說」與本書搭配,期能使讀者融會貫通,而可扼要解決法律之疑難。
 
 
 
作者
 
戴炎輝
 
學歷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臺灣大學法學院教授
第三屆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院副院長(61-66年)
司法院院長(66-68年)
總統府資政(68-81年)
榮獲李登輝總統褒獎令
創設中國法制史學會
 
戴東雄
 
現職
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銘傳大學講座教授
學歷
德國梅茵兹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系主任(72-78年)
臺灣大學法學院院長(79-84年)
第六屆司法院大法官(84-93年)
法務部民法親屬繼承編修改委員會召集人(85年~)
榮獲德國聯邦總統一級十字勛章(94年)
 
戴瑀如
 
現職
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學歷
德國梅茵兹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110年~)
臺北大學民事法中心主任(104-106年)
台灣家事法學會理事(107年~)
 
 
目錄
 
 
自 序/戴炎煇
民國七十五年修訂版自序/戴東雄
民國一一○年修訂版自序/戴瑀如
作者簡介
 
【第一編 序 論】
第一章 親屬之共同生活
〔一〕保族生活與經濟生活/3
〔二〕親屬共同生活團體與社會經濟條件之關係/3
〔三〕身分法之指導原理/4
〔四〕親屬共同生活團體之型式/4
 
第二章 身分關係及身分行為之特質
〔五〕身分關係及身分行為之特質/7
〔六〕民法總則編與親屬編之關係/8
 
第三章 親屬法之立法與法源
〔七〕親屬法立法之社會背景/13
〔八〕親屬編之制定/15
〔九〕親屬編之修正/15
〔一○〕家事事件法之制定/31
〔一一〕親屬法之法源/37
 
【第二編 本 論】
第一章 親 屬
第一節 親屬之分類與範圍
〔一二〕血緣觀念之演變/41
〔一三〕我國親屬之沿革/41
〔一四〕我國民法上之親屬/42
〔一五〕親屬之範圍/45
第二節 親系、輩分及親等
〔一六〕親 系/45
〔一七〕輩 分/46
〔一八〕親等概說/47
〔一九〕我國民法上之親等/50
第三節 親屬關係之發生及消滅
〔二○〕親屬關係之發生/51
〔二一〕親屬關係之消滅/52
第四節 親屬關係之效果
〔二二〕狹義親屬關係之效果/55
〔二三〕廣義親屬關係之效果/55
 
第二章 婚 姻
第一節 婚姻制度
〔二四〕婚姻之原始型態/57
〔二五〕婚姻關係之形式/57
〔二六〕婚姻成立之形式/58
〔二七〕通婚之範圍/60
〔二八〕婚姻後同居之處所/60
〔二九〕婚姻之目的/60
〔三○〕我國舊制之婚姻/61
〔三一〕我國民法上婚姻之定義/62
〔三二〕我國釋字第748號施行法上同性婚姻之定義/63
第二節 婚 約
〔三三〕婚約之要件/64
〔三四〕婚約之內容/68
〔三五〕不具備婚約要件之效力/68
〔三六〕婚約之無效/69
〔三七〕婚約之撤銷/70
〔三八〕身分上之效力/71
〔三九〕違背婚約之損害賠償/72
〔四○〕概 說/73
〔四一〕婚約解除之原因/73
〔四二〕婚約解除與裁判離婚之比較/77
〔四三〕解除之方法/79
〔四四〕婚約解除之效力尤其損害賠償/80
〔四五〕禮物之返還/83
〔四六〕婚約事件之程序規定/84
第三節 婚 姻
〔四七〕概 說/85
〔四八〕私益要件之一:能力及意思之要件/86
〔四九〕私益要件之二:其他之要件/90
〔五○〕公益之要件/92
〔五一〕概 說/109
〔五二〕我國婚姻法之沿革/110
〔五三〕形式要件之內容/111
〔五四〕不完全婚姻/118
〔五五〕婚姻無效概說/120
〔五六〕無效之原因/121
〔五七〕無效婚姻之效力/122
〔五八〕事實上之夫妻關係/125
〔五九〕婚姻撤銷概說/125
〔六○〕私益上之撤銷/126
〔六一〕公益上之撤銷/128
〔六二〕婚姻撤銷之效力/131
〔六三〕損害賠償及贍養費/133
〔六四〕婚姻無效及撤銷之訴/134
第四節 婚姻之效力
〔六五〕夫權主義與平等主義/137
〔六六〕婚姻之效力概說/140
〔六七〕夫妻之稱姓/141
〔六八〕貞操義務/143
〔六九〕釋字第791號解釋之通姦除罪化與夫妻貞操義務之關係/144
〔七○〕夫妻之住所與同居之義務/145
〔七一〕日常家務代理權/151
〔七二〕家庭生活費用及其負擔方法/152
〔七三〕扶養義務/155
第五節 夫妻財產制
〔七四〕夫妻財產制概說與溯源/157
〔七五〕各種夫妻財產制之內容/161
〔七六〕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162
〔七七〕特有財產/167
〔七八〕契約之當事人/169
〔七九〕契約之訂立時期/171
〔八○〕契約之方式/174
〔八一〕契約之效力/175
〔八二〕契約之登記/180
〔八三〕夫妻財產制類型之特色/182
〔八四〕舊制聯合財產制之意義/183
〔八五〕舊制聯合財產之組成與所有權之歸屬/184
〔八六〕舊制聯合財產之管理、使用及收益權/189
〔八七〕舊制聯合財產之處分權/190
〔八八〕舊制聯合財產制下之家庭生活費用負擔/191
〔八九〕舊制聯合財產制之債務清償責任與補償請求權/192
〔九○〕舊制聯合財產制之消滅/193
〔九一〕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有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溯及之效力/200
〔九二〕民國91年新修正之法定財產制/204
〔九三〕共同財產制之意義/219
〔九四〕共同財產制之財團/220
〔九五〕共同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221
〔九六〕清償債務之責任與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223
〔九七〕夫妻之補償請求權/225
〔九八〕共同財產制之消滅/225
〔九九〕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227
〔一○○〕分別財產制之意義/229
〔一○一〕分別財產制之內容/229
〔一○二〕家事事件法之分類/231
第六節 婚姻之解消
〔一○三〕婚姻解消之意義/231
〔一○四〕婚姻解消之原因/232
〔一○五〕配偶一方之死亡/232
〔一○六〕配偶一方之死亡宣告/233
〔一○七〕離婚法之沿革/234
〔一○八〕我國離婚法之沿革/235
〔一○九〕承認兩願離婚之理由/238
〔一一○〕兩願離婚之要件/239
〔一一一〕事實上之離婚/243
〔一一二〕兩願離婚之無效及撤銷/244
〔一一三〕調解、和解離婚之立法/247
〔一一四〕調解、和解離婚之要件/248
〔一一五〕法院和解、調解離婚之程序/251
〔一一六〕法院和解、調解離婚之調解效力/252
〔一一七〕調解、和解離婚之優點與缺點/252
〔一一八〕承認裁判離婚之理由/255
〔一一九〕裁判離婚之意義/255
〔一二○〕概 說/256
〔一二一〕重婚(民1052條一項一款)/259
〔一二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民1052條一項二款)/260
〔一二三〕虐 待/262
〔一二四〕惡意之遺棄(民1052條一項五款)/266
〔一二五〕殺害之意圖(民1052條一項六款)/269
〔一二六〕不治之惡疾(民1052條一項七款)/270
〔一二七〕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民1052條一項八款)/271
〔一二八〕三年以上生死不明(民1052條一項九款)/271
〔一二九〕處刑(民1052條一項十款)/272
〔一三○〕難以維持婚姻之其他重大事由(民1052條二項)/275
〔一三一〕概 說/276
〔一三二〕訴訟當事人/277
〔一三三〕訴訟程序/279
〔一三四〕調 解/280
〔一三五〕概 說/282
〔一三六〕身分上之效力/282
〔一三七〕親權行使及監護概說/283
〔一三八〕離婚之親權行使與子女監護之關係/284
〔一三九〕離婚後會面交往權之行使/292
〔一四○〕親子間之扶養義務及繼承關係/303
〔一四一〕夫妻財產關係終了/304
〔一四二〕離婚之損害賠償/305
〔一四三〕離婚之贍養費/307
〔一四四〕概 說/309
〔一四五〕別居之原因/310
〔一四六〕別居之程序/312
〔一四七〕別居之效力/312
〔一四八〕別居之終了/318
第七節 妾與童養媳
〔一四九〕夫妾關係之成立/319
〔一五○〕身分上之效力/320
〔一五一〕財產上之效力/321
〔一五二〕夫妾關係之終了/321
〔一五三〕概 說/322
〔一五四〕事實上之童養媳/323
第八節 同性婚姻(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一五五〕概 說/325
〔一五六〕司法院釋字第748號施行法之重要內容/329
 
第三章 親 子
第一節 總 說
〔一五七〕親子關係之沿革/335
〔一五八〕民法上親子關係之種類/336
第二節 婚生子女之推定
〔一五九〕婚生推定之制度/338
〔一六○〕受胎期間之推定/338
〔一六一〕婚生之推定/339
〔一六二〕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341
〔一六三〕婚生子女之否認/343
第三節 認 領
〔一六四〕非婚生子女問題/352
〔一六五〕認領之意義及方法/353
〔一六六〕認領人及被認領人/354
〔一六七〕認領之無效與認領之否認/355
〔一六八〕認領之撤銷/358
〔一六九〕強制認領之意義/359
〔一七○〕認領訴訟之當事人/359
〔一七一〕強制認領之原因/362
〔一七二〕認領請求限制之刪除/364
〔一七三〕認領請求權之消滅及拋棄/364
〔一七四〕準婚生子女身分之取得/365
〔一七五〕認領之溯及效力/366
〔一七六〕溯及效力之限制/369
第四節 準 正
〔一七七〕準正之意義/370
〔一七八〕準正之要件/371
〔一七九〕準正之效力/371
第五節 人工生殖子女
〔一八○〕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372
第六節 收 養
〔一八一〕收養制度之演進/384
〔一八二〕我國收養制度之沿革/392
〔一八三〕民法上收養子女之種類/395
〔一八四〕實質之要件/396
〔一八五〕形式之要件/404
〔一八六〕概 說/410
〔一八七〕收養之無效/410
〔一八八〕收養之撤銷/413
〔一八九〕概 說/415
〔一九○〕婚生子女身分之取得/417
〔一九一〕養子女之從姓/418
〔一九二〕親屬關係之發生/420
〔一九三〕禁婚親屬之適用/423
〔一九四〕概 說/429
〔一九五〕合意終止收養之要件/430
〔一九六〕合意終止收養之無效及撤銷/435
〔一九七〕裁定許可終止收養/436
〔一九八〕裁判終止收養之事由/437
〔一九九〕裁判終止收養訴權之消滅/443
〔二○○〕裁判收養終止之訴/444
〔二○一〕收養終止之效力/446
〔二○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繼親收養之準用/448
第七節 親 權
〔二○三〕親子關係與親權/452
〔二○四〕子女之從姓/453
〔二○五〕為親權人之資格與得行使親權之父母/462
〔二○六〕服親權之子女/464
〔二○七〕親權行使之方法(司法院釋字第365號解釋)/465
〔二○八〕概 說/469
〔二○九〕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470
〔二一○〕子女應孝敬父母/471
〔二一一〕居住所指定權/471
〔二一二〕懲戒權/473
〔二一三〕身分行為之同意權及法定代理權/473
〔二一四〕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與非特有財產/474
〔二一五〕財產行為之法定代理權與同意權/476
〔二一六〕對特有財產之權限/478
〔二一七〕親權消滅之原因/481
〔二一八〕親權行使之糾正及停止/482
 
第四章 監 護
第一節 總 說
〔二一九〕監護制度之沿革/485
〔二二○〕民國97年之監護新制/487
〔二二一〕家事事件法之監護制度/490
〔二二二〕民法上之監護機關/491
第二節 監護之開始
〔二二三〕未成年人之監護/493
〔二二四〕成年人之監護/495
第三節 監護人之確定
〔二二五〕未成年人之監護人/497
〔二二六〕成年人之監護人與輔助人/502
第四節 監護人之缺格、辭職及撤退
〔二二七〕監護人之缺格/505
〔二二八〕監護人之辭職/507
〔二二九〕監護人之撤退/508
第五節 監護事務
〔二三○〕概 說/511
〔二三一〕身分上之監護/511
〔二三二〕未成年人財產上之監護/513
〔二三三〕成年人財產上之監護/520
〔二三四〕監護人之報酬/521
〔二三五〕祖父母、父母為監護人時之特例/522
第六節 監護之終了
〔二三六〕監護終了之原因/524
〔二三七〕監護終了後監護人之義務/525
〔二三八〕我國成年監護制度與德國成年輔助制度之評析/527
第七節 意定監護
〔二三九〕概 說/530
〔二四○〕意定監護制度之內容/531
第八節 監護、輔助宣告事件之程序
〔二四一〕家事事件法之程序規定/535
 
第五章 扶 養
第一節 總 說
〔二四二〕扶養之意義/545
〔二四三〕我國扶養制度之沿革/546
〔二四四〕生活保持義務與生活扶助義務/547
〔二四五〕扶養義務人/548
〔二四六〕扶養權利人/550
〔二四七〕配偶間之扶養義務及其順序/552
第二節 扶養義務之發生、變更及消滅
〔二四八〕扶養義務之發生/555
〔二四九〕扶養義務及權利之性質/557
〔二五○〕扶養之程度/558
〔二五一〕扶養之方法/558
〔二五二〕扶養之變更/559
〔二五三〕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與離婚子女之親權行使/560
〔二五四〕扶養義務之消滅/561
〔二五五〕扶養事件之程序規定/562
 
第六章 家
第一節 家族制度
〔二五六〕家族制與個人制/565
〔二五七〕我國舊時之家族制/566
第二節 民法上之家
〔二五八〕家之意義/567
〔二五九〕民法上家屬關係之效果/569
〔二六○〕家 團/570
第三節 民法上之家產
〔二六一〕家與家產之關係/573
〔二六二〕民法上之家產/574
第四節 家 長
〔二六三〕家長之確定/576
〔二六四〕家長之權利義務/577
第五節 家 屬
〔二六五〕家屬身分之得喪概說/580
〔二六六〕家屬身分之取得/581
〔二六七〕家屬身分之喪失/583
〔二六八〕家屬之權利義務/584
 
第七章 親屬會議
第一節 總 說
〔二六九〕外國親屬會議制之沿革/587
〔二七○〕我國親屬會議制之沿革/588
〔二七一〕民法上親屬會議之特色/589
〔二七二〕親屬會議之團體性/590
第二節 親屬會議之組織
〔二七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義務/591
〔二七四〕親屬會議會員之缺格及撤退/592
〔二七五〕親屬會議之組成/592
〔二七六〕親屬會議之存續期間/594
第三節 親屬會議之權限及集會
〔二七七〕親屬會議之權限/594
〔二七八〕親屬會議之召集權人/596
〔二七九〕召集之程序/597
〔二八○〕開會及決議/597
第四節 決議不服之訴
〔二八一〕概 說/598
〔二八二〕決議無效之訴/599
〔二八三〕決議撤銷之訴/600
第五節 親屬會議之程序規定
〔二八四〕親屬會議事件/601
 
主要參考書/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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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帳完成後視同同意運費酌收方式和關稅/物流費之處理方法。
系統會依材積及收貨地區自行計算運費,跨境恕不參與官網相關免運優惠活動。
INVOICE說明
▪️依照台灣營業稅法新學林網路書店將不會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稅法: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新學林網路書店會於包裹中附上商品明細以供核對商品。
8.函授課程教材
函授教材以貨運或掛號方式寄送。一般情形,若是已開課課程,首次寄送教材會於完成付款後約4個工作天出貨(不含例假日),並且依當時的課程進度寄送相關教材;若是尚未開課科目,將依照開課時間寄送相關教材。
9.本站所有商品都會仔細包裝後審慎寄出,難免會因運送過程中造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完美主義者不建議購買,可直接至實體店面選購。
10.電子書、期刊、雜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非因無內容或無法使用之狀況,即無法退換貨。
11.您可至【會員專區】>【訂單管理】,查詢商品寄送進度,實際送達時間則須視本公司作業流程及物流配送進度而定。若遇節慶假日(大檔期),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可能造成物流延遲配送。
12.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保有調整及最終解釋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