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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表格化重點+申論寫作模組=考場實力100%完備!
因應公務員法越來越靈活的考題,筆者將重點觀念、要件濃縮並予以表格化,再加上從考試實戰角度,重新改寫的極簡申論寫作模組,本書力求能「隨身攜帶」、「快速複習」、「方便運用」,幫助讀者內化重點知識,不斷累積申論寫作實力!
不多說,這本格鬥就是為此誕生!
作者簡介
良文育成
幾個背景多元,但都是熟年阿宅組成的一個團隊。
我們雖然長得越來越舊,但心一直努力保持如新。
因為曾經是考生,知道考生心裡苦(悶),所以最care寫的文一定要好讀又好用,也希望能有一點好笑(人生嘛,不要一直太嚴肅會內傷)。
至於現在的日常,不是趕稿中,就是被趕稿中……@@
沒在趕稿、比較有空檔的時候,也會在這些地方寫寫文、畫畫圖分享給大家:
●FB:良文育成
●YT:良文育成
●IG :liangwinyucheng
●部落格:良文育成國考格鬥進化學院
二版序&本書使用說明
謝謝大家喜歡我們的格鬥系列,對於這本《格鬥!公務員法》的進化,我們今年有個新想法:「如果能把考試最愛考的主管機關函釋,重新改編成考試實例題,然後從考試實戰會用到的角度,重新改寫成申論寫作模組,再加上精簡表格化,會更好用多了!」
是的,蠻開心的,我們終於完成了這件事(雖然還蠻累的,哈!)。但要提醒大家,這些申論寫作模組畢竟是「超核心精簡的模組」,什麼意思呢?我們稍微舉例示範一下在正式寫作運用上的情況:
函釋實例題型
小明的配偶小王在A機關擔任首長的機要秘書,之後小明到A機關擔任新任首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小王應可繼續擔任小明的機要秘書(註:銓敘部82年10月22日臺華法一字第0908803號函)?
極簡申論模組
小王既係以機要人員任用之秘書,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等規定,即應於首長離職時,予以免職;爰此,倘若新任首長小明欲其配偶小王擔任機要秘書,則須重新任用,此時即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之限制,即不得任用其配偶小王。
如果這一題是只有5分的小實例題,只需要如同上述極簡模組,在答案裡加一點有涉及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第26條的摘要內容就OK;但如果是考在普考等級的一大題,雖然也是以此模組作為寫作布局核心,但得再多延伸一些周邊內容,寫法如下:
首長常須處理許多瑣碎、機密重要等秘書事務,需有其較熟悉且信任之人員來協助處理,但機關之常任文官雖具公務人員任用法(下稱任用法)之任用資格,卻不一定為首長熟悉信任,爰有機要人員之制度設計,惟此類人員之進退,即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是依任用法規定與題意分析本題情形如次:
㈠小王既為機要人員,其進退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1.依據任用法第11條規定略以,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任用法第9條任用資格之限制,但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且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2.以本題明示小王為機要秘書,如確屬前述規範所稱之機要人員,則A機關長官得隨時予以免職,且A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㈡小明新任A機關首長,如欲小王擔任機要秘書,即受迴避任用之限制
1.按任用法第26條規定略以,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上述應迴避人員,在機關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迴避任用之限制。此例外係因此類人員係前任機關首長任用,並非與其具有配偶、三親等親屬之現任機關首長所任用,併考量渠等係具任用資格之常任公務人員,爰得例外不受迴避任用之限制。
2.依前述任用法第26條觀之,小王既為前任首長所任用,似得例外不受迴避任用之限制,然小王為機要人員,按前開任用法第11條規定,原即應於前任首長離職時,同時免職,此與一般具有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不須隨首長進退,實有不同。
3.綜上,小明如欲繼續以配偶小王為機要秘書,以小王應依規定業已免職觀之,則需重新任用,此時即受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之限制,即不得任用其配偶小王。
所以囉,能夠掌握這些核心的寫作模組,其實只需要再加上前言、標題,並摘要相關的法規要件和效果,再套用核心寫作模組進行涵攝分析,實例題就變得比較容易了。
如果平常能多看這些我們幫大家改寫好的極簡模組,看到滾瓜爛熟,甚至內化成你自己的思考邏輯,在考場上的臨場隨機運用組合功力,成果絕對會相當可觀的~
希望我們多一點的努力,讓你我彼此更進步!
目錄
1 公職與公務員
TOPIC 01 常見的公部門職務 1-3
TOPIC 02 學理上的主要比較分類:政務官與事務官 1-5
TOPIC 03 法制上的主要比較分類:政務人員與公務人員 1-6
TOPIC 04 從廣義到狹義的法制上比較分類 1-7
TOPIC 05 公務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 1-8
2 任用
TOPIC 01 官職併立制基本結構與名詞解釋(任用§3) 2-3
TOPIC 02 積極任用資格 2-4
TOPIC 03 消極任用資格 2-5
TOPIC 04 消極任用資格在各時點的法律效果 2-7
TOPIC 05 其他涉及任用資格的特別法 2-8
TOPIC 06 消極任用資格:特撰函釋申論模組 2-9
TOPIC 07 初任公務人員任用程序第1步:分發任用 2-13
TOPIC 08 初任公務人員任用程序第2步:任用(派代)前的注意與查核 2-15
TOPIC 09 注意與查核:特撰函釋申論模組 2-17
TOPIC 10 初任公務人員任用程序第3步:先派代理 2-18
TOPIC 11 初任公務人員任用程序第4步:送銓敘審定 2-19
TOPIC 12 初任公務人員任用程序第5步:先予試用 2-20
TOPIC 13 試用成績不及格 2-21
TOPIC 14 試用:特撰函釋申論模組 2-22
TOPIC 15 初任公務人員任用程序第6步:合格實授 2-23
TOPIC 16 初任公務人員任用程序第7步:任命(官)令 2-24
TOPIC 17 權理 2-25
TOPIC 18 調任 2-26
TOPIC 19 調任:特撰函釋申論模組 2-29
TOPIC 20 擬任職務與任用資格銓敘 2-30
TOPIC 21 轉任 2-31
TOPIC 22 升官等訓練 2-32
TOPIC 23 首長應迴避任用之對象 2-34
TOPIC 24 迴避任用:特撰函釋申論模組 2-35
TOPIC 25 首長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期間 2-36
TOPIC 26 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期間:特撰函釋申論模組 2-39
TOPIC 27 任用的原則 2-40
TOPIC 28 留職停薪 2-41
TOPIC 29 機要人員 2-44
TOPIC 30 機要人員x迴避任用:特撰函釋申論模組 2-46
3 陞遷
TOPIC 01 陞遷的意義 3-3
TOPIC 02 陞遷序列表 3-4
TOPIC 03 陞任評分標準表 3-5
TOPIC 04 甄審委員會 3-6
TOPIC 05 辦理陞遷的程序 3-9
TOPIC 06 免經甄審(選)的特殊情形 3-11
TOPIC 07 優先陞任的特殊情形 3-14
TOPIC 08 不得陞任的特殊情形 3-15
TOPIC 09 陞遷的原則 3-16
4 倫理與服務法制
Section 1 服務 4-2
TOPIC 01 服務法的適用對象 4-3
TOPIC 02 服從義務法制 4-6
TOPIC 03 服從義務學理分類 4-7
TOPIC 04 應作為之義務 4-8
TOPIC 05 不得經商與投資限制 4-10
TOPIC 06 不得經商與投資限制:特撰函釋申論模組 4-11
TOPIC 07 不得兼職、兼業 4-14
TOPIC 08 不得兼職、兼業:特撰函釋申論模組 4-15
TOPIC 09 兼任非營利、教學、研究工作之限制 4-18
TOPIC 10 兼任非營利、教學、研究工作之限制:特撰函釋申論模組 4-19
TOPIC 11 旋轉門條款 4-22
TOPIC 12 旋轉門條款:特撰函釋申論模組 4-24
TOPIC 13 服務法其他禁止行為相關規定 4-26
Section 2 廉政規範 4-28
TOPIC 01 基礎觀念 4-29
TOPIC 02 受贈財物規範 4-30
TOPIC 03 飲宴應酬規範 4-32
TOPIC 04 廉政規範其他重點規定 4-33
Section 3 行政中立 4-34
TOPIC 01 規範對象 4-35
TOPIC 02 中立法禁止行為 4-37
TOPIC 03 中立法規定應作為之行為 4-40
TOPIC 04 違反中立法的責任與處置 4-41
TOPIC 05 行政中立:特撰函釋申論模組 4-42
Section 4 財產申報 4-45
TOPIC 01 受規範職務及對應的申報機關或單位 4-46
TOPIC 02 應申報的財產項目(申§5+申細§14) 4-48
TOPIC 03 財產申報的期程 4-50
TOPIC 04 財產申報:特撰函釋申論模組 4-51
TOPIC 05 財產信託(申§7) 4-54
TOPIC 06 違反財產申報與信託的罰則 4-55
Section 5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4-56
TOPIC 01 立法目的與法位階 4-57
TOPIC 02 該法規範之公職人員與其關係人 4-58
TOPIC 03 利益與利益衝突 4-60
TOPIC 04 利益衝突迴避 4-61
TOPIC 05 利益衝突迴避:特撰函釋申論模組 4-63
TOPIC 06 禁止假借職權、關說請託圖利 4-66
TOPIC 07 禁止交易圖利 4-67
TOPIC 08 利衝法其他禁止行為:特撰函釋申論模組 4-69
Section 6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4-73
TOPIC 01 交代的意涵與各級交代人員 4-74
TOPIC 02 機關首長的移交、監交與接收 4-75
TOPIC 03 主管人員的移交、監交與接收 4-76
TOPIC 04 經管人員的移交、監交與接收 4-77
TOPIC 05 移交如有特殊情形的處理 4-78
5 考績
TOPIC 01 考績委員會 5-3
TOPIC 02 平時考核 5-6
TOPIC 03 考績的種類(考績§3) 5-9
TOPIC 04 考績期間計算與併資考績 5-9
TOPIC 05 年終考績 5-10
TOPIC 06 另予考績 5-13
TOPIC 07 年終辦理考績的程序 5-14
TOPIC 08 專案考績 5-16
TOPIC 09 考績的原則 5-18
TOPIC 10 懲處權行使期間 5-19
6 懲戒
TOPIC 01 適用對象 6-3
TOPIC 02 公務員應受懲戒的要件 6-5
TOPIC 03 移送 6-5
TOPIC 04 停職與復職 6-6
TOPIC 05 移送懲戒,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 6-7
TOPIC 06 懲戒法庭法官之迴避 6-8
TOPIC 07 懲戒判決 6-9
TOPIC 08 懲戒處分輕重之標準 6-10
TOPIC 09 懲戒處分 6-11
TOPIC 10 懲戒權行使期間 6-14
TOPIC 11 上訴 6-15
TOPIC 12 處分的執行 6-16
TOPIC 13 懲戒與刑事的關係 6-18
TOPIC 14 懲戒與懲處的關係 6-19
TOPIC 15 再審之訴 6-20
7 權益保障與協會
Section 1 權益保障 7-2
TOPIC 01 對象 7-3
TOPIC 02 權益保障範圍與各項實體保障 7-5
TOPIC 03 停職與復職總整理 7-9
TOPIC 04 釋字第785號解釋重點 7-12
TOPIC 05 復審、調處→行政訴訟或再審議 7-14
TOPIC 06 申訴→再申訴、調處→再審議 7-17
TOPIC 07 因公涉訟補助 7-25
Section 2 協會 7-27
TOPIC 協會關鍵觀念 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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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運送注意事項
請提供護照英文全名/本名,若因為收件資訊不正確無法配送且無人簽收,導致包裹退回我們將直接取消整筆訂單。
被退回之包裹僅會以購物金方式歸還商品金額 ( 運費一律不歸還 ),作業完成後也會以e-mail方式通知您,若需重新寄送包裹,需自行負擔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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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教材以貨運或掛號方式寄送。一般情形,若是已開課課程,首次寄送教材會於完成付款後約4個工作天出貨(不含例假日),並且依當時的課程進度寄送相關教材;若是尚未開課科目,將依照開課時間寄送相關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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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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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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