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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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本次改版重點
包含近年刑事訴訟法增修與實務見解更新並收錄109~112年司法特考、高普考、地方特考考題。
□最直觀的思考脈絡,照著刑事案件流程走準沒錯
本書作者依實際刑事實務經驗編寫,也就是一般人思考刑案「最直觀」的脈絡,絕非純粹按照法條條號順序撰寫、造成讀者觀念破碎。
□讀什麼,就記什麼;記什麼,就寫什麼!
本書內容盡量直接以擬答方式呈現給讀者,加上實務見解及簡潔有力的講解,協助讀者理解、求最有效率上榜。
【作者簡介】
施正欽律師
學歷:
臺北大學法律系學士
成功大學法律所碩士肄業
經歷:
法官助理
張顥璞田欣永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國家考試及格
行政執行員司法四等考試及格
律師(智慧財產法組)高等考試及格
【序】
二版序
時間飛逝,本書距離初版已經過了四年。
這四年裡,我娶了老婆,也有了兩個小孩,轉眼間也當了四年的律師,隨著自己年紀變大也要負擔家族更多的事務;每天不停忙碌,三更半夜才睡已是日常,無論是在讀書還是工作,甚至就只是摸魚鬼混,都在過了半夜11、12點才開始有自己的時間。
這些都不是以前我能夠預料和想像的。
律師這條路上也是,箇中的辛苦和壓力,真不是寥寥數語可以說清,每每感到想放棄、因為累了而沉澱時,幸好又有適時的正向能量推動著自己前進。
想到自己黃牛不少,網頁幾乎沒什麼更新,碩士論文最後也沒完成,當時雖然給了自己 可以不完成的理由,卻也變成了種辜負的愧歉感。
萬幸的是,現在自己的人生還是有往越來越好的方向在走。
想跟考生說的是,縱使落榜也不要氣餒,曾經付出的努力都會一點一滴轉化成你人身的特質和氣場,這些堅持、耐勞、勇敢、靈活的價值,都是考試這個過程會讓我們學到的,絕對會是大家人生後半場的關鍵,無論有沒有上榜。
這次改版很感謝小藍、盈辰的校對,真的很盡力在幫忙我、彌補我的能力不足;也感謝給予本書支持的讀者,讓我還能有機會去補足諸多缺失,謝謝大家。
2024.7.12 正欽
【目錄】
本書使用說明 I
刑事訴訟法最新修法概述 Ⅲ
偵查至一審法院的刑事訴訟程序流程 V
A 偵查程序
1 由檢察官發動偵查
【前 言】檢警關係 A-1-3
一、發查制度 A-1-3
二、退案審查制度 A-1-3
【第一節】偵查開始的原因 A-1-4
一、告訴 A-1-4
110司特─執行員(四等) A-1-19
109司特─法警(四等) A-1-19
109普考─法律廉政 A-1-20
108普考—法律廉政 A-1-20
108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1-21
107司特—書記官(四等) A-1-21
106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1-22
105調查局—調查工作組(四等) A-1-23
104司特—法警(四等) A-1-23
104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1-24
103司特—法警(四等) A-1-24
100地特—法律政風(四等) A-1-25
二、告發 A-1-26
三、自首 A-1-26
四、其他知有犯罪嫌疑之情形 A-1-26
【第二節】偵查中的搜索、扣押 A-1-27
一、搜索 A-1-27
112司特—法警(四等) A-1-50
111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1-51
111司特─法警(四等) A-1-51
110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1-52
109普考─法律廉政 A-1-53
109司特─執行員(四等) A-1-53
109司特─法警(四等) A-1-53
109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1-55
107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1-55
105司特—法警(四等) A-1-57
104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1-57
103司特—法警(四等) A-1-57
101普考—法律廉政 A-1-58
101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1-58
100普考—法律政風 A-1-59
100司特—法警(四等) A-1-59
二、扣押 A-1-60
109普考─法律廉政 A-1-67
106普考—法律廉政(節錄) A-1-68
103司特—書記官(四等)(節錄) A-1-69
三、經「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 A-1-71
110司特─書記官(四等)(節錄) A-1-74
107司特—法警(四等) A-1-74
106司特—法警(四等) A-1-76
106司特—書記官(四等) A-1-78
105司特—法警(四等) A-1-80
104司特—書記官(四等) A-1-82
103普考—法律廉政 A-1-85
103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1-86
102司特—書記官(四等) A-1-86
102普考—法律廉政 A-1-88
100司特—書記官(四等) A-1-89
四、勘察 A-1-90
109司特─法警(四等) A-1-91
【第三節】偵查中聲請羈押 A-1-92
一、嫌疑人、被告到場接受偵訊之方式 A-1-92
110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1-100
107司特—法警(四等) A-1-100
106普考—法律廉政(節錄) A-1-101
106調查局—調查工作組(四等) A-1-101
106普考—法律廉政 A-1-102
101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1-102
二、羈押 A-1-103
112司特─執行員(四等) A-1-115
112普考─法律廉政 A-1-115
111普考─法律廉政 A-1-115
110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1-116
110普考─法律廉政 A-1-117
110司特—法警(四等) A-1-117
106司特—法警(四等) A-1-117
105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1-118
103司特—書記官(四等)(節錄) A-1-119
【第四節】偵查不公開原則與偵查中之辯護人 A-1-120
一、偵查不公開原則 A-1-120
二、偵查中之辯護人 A-1-122
112司特─書記官(四等) A-1-128
112司特─法警(四等) A-1-128
110普考—法律廉政 A-1-129
109司特—執行員(四等) A-1-129
108普考—法律廉政 A-1-129
108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1-129
107司特—執行員(四等) A-1-130
107鐵特—法律廉政(員級)(節錄) A-1-130
105司特—法警(四等) A-1-130
105司特—書記官(四等) A-1-131
103司特—法警(四等) A-1-131
2 由檢察官終結偵查—檢察官的起訴裁量
【第一節】不起訴與緩起訴 A-2-3
一、不起訴 A-2-3
二、緩起訴 A-2-11
三、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A-2-17
112司特—執行員(四等) A-2-18
110普考—法律廉政 A-2-18
107司特—執行員(四等)(節錄) A-2-18
106司特—法警(四等) A-2-19
105司特—法警(四等) A-2-19
105調查局—調查工作組(四等) A-2-20
105普考—法律廉政 A-2-21
102司特—法警(四等) A-2-23
100地特—法律政風(四等) A-2-23
【第二節】提起公訴 A-2-24
【第三節】行政簽結 A-2-24
B 法院審理程序
1 起訴—案件繫屬於法院
【第一節】送達 B-1-3
一、期日與期間 B-1-3
二、送達 B-1-4
三、以上訴期間計算為例 B-1-9
108司特—執行員(四等) B-1-10
101司特—書記官(四等) B-1-10
【第二節】起訴種類之一—公訴 B-1-12
一、公訴程式 B-1-12
106司特—法警(四等) B-1-15
105普考—法律廉政 B-1-15
108司特—法警(四等) B-1-22
105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1-22
104普考—法律廉政 B-1-23
二、法院對公訴之程序審查 B-1-24
112普考─法律廉政 B-1-34
112司特─法警(四等) B-1-34
111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1-35
110普考─法律廉政 B-1-35
109司特—書記官(四等) B-1-36
108普考—法律廉政 B-1-36
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B-1-37
108司特—法警(四等) B-1-38
107司特—書記官(四等) B-1-39
107司特—法警(四等) B-1-40
106普考—法律廉政 B-1-40
三、起訴審查制 B-1-42
【第三節】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B-1-44
一、何謂「案件單一性」? B-1-44
二、何謂「案件同一性」? B-1-52
三、數罪併罰 B-1-55
四、「漏未判決」與「已受理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 B-1-56
112司特─書記官(四等) B-1-58
111司特─書記官(四等) B-1-58
111司特─書記官(四等) B-1-59
111普考─法律廉政 B-1-60
109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1-60
109司特─法警(四等) B-1-61
104司特—法警(四等) B-1-62
102司特—法警(四等) B-1-62
102普考—法律廉政 B-1-63
【第四節】起訴種類之二—自訴 B-1-64
一、自訴程式 B-1-64
二、公訴優先於自訴原則、自訴不可分原則 B-1-66
三、自訴的其他相關規定 B-1-72
109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1-73
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B-1-73
104普考—法律廉政 B-1-74
101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1-75
2 準備程序進行
【第一節】基本概念—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B-2-3
100地特—法律政風(四等) B-2-4
【第二節】法官、書記官、檢察官等人員之迴避 B-2-5
一、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B-2-5
二、經「聲請迴避」之事由 B-2-7
111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2-9
111司特─法警(四等) B-2-9
109普考─法律廉政 B-2-9
106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2-10
103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2-10
【第三節】受命法官應處理之事項 B-2-11
一、確認被告是否認罪,以決定是否適用「簡式程序」或「簡易程序」
B-2-11
112司特─法警(四等) B-2-12
二、確認被告對「證據能力」之意見 B-2-13
112普考─法律廉政 B-2-39
111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2-39
111普考─法律廉政 B-2-39
111司特─書記官(四等) B-2-40
111司特─法警(四等) B-2-40
111司特─執行員(四等) B-2-41
110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2-42
110司特—法警(四等) B-2-42
109司特—書記官(四等) B-2-43
109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2-43
109調查局─調查工作組(四等) B-2-45
108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2-46
107鐵特—法律廉政(員級)(節錄) B-2-46
107調查局—調查工作組(四等) B-2-47
105普考—法律廉政(節錄) B-2-48
105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2-50
104司特—書記官(四等) B-2-51
104司特—法警(四等) B-2-53
104普考—法律廉政 B-2-54
104普考—法律廉政(節錄) B-2-54
103普考—法律廉政 B-2-55
102司特—書記官(四等) B-2-55
102普考—法律廉政 B-2-57
102司特—法警(四等) B-2-58
101普考—法律廉政 B-2-59
101司特—法警(四等) B-2-59
101普考—法律廉政 B-2-60
100司特—法警(四等) B-2-60
100司特—法警(四等) B-2-60
100司特—法警(四等) B-2-61
100普考—法律政風 B-2-61
【第四節】被害人保護及訴訟程序參與(民國109年增修) B-2-62
一、一般被害人均得主張此次新增修的「被害人保護」規定 B-2-62
二、特定犯罪被害人得主張此次新增修的「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
B-2-65
3 審判程序進行
【第一節】審判中之辯護人 B-3-3
一、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原因」 B-3-3
二、實質辯護原則 B-3-7
三、審判中辯護人之「權限」 B-3-11
112普考─法律廉政 B-3-13
110司特—書記官(四等)(節錄) B-3-13
108司特—法警(四等) B-3-14
106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3-14
104司特—法警(四等) B-3-15
103普考—法律廉政 B-3-16
103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3-17
102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3-18
【第二節】嚴格證明法則與證據調查 B-3-19
一、嚴格證明法則 B-3-19
二、合法調查 B-3-20
108普考—法律廉政 B-3-31
108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3-32
107司特—法警(四等) B-3-32
107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3-33
107鐵特—法律廉政(員級) B-3-34
104普考—法律廉政(節錄) B-3-35
103普考—法律廉政 B-3-36
102司特—法警(四等) B-3-37
102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3-37
101司特—書記官(四等) B-3-37
101司特—法警(四等) B-3-38
101司特—法警(四等) B-3-39
100普考—法律政風 B-3-40
【第三節】量刑辯論程序(民國109年增修) B-3-40
【第四節】更新審判程序 B-3-41
一、更新審判程序之「原因」 B-3-41
二、更新審判之意義 B-3-42
110司特─法警(四等) B-3-44
4 判決
【第一節】被告缺席判決 B-4-3
105司特—書記官(四等)(節錄) B-4-6
102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4-7
【第二節】判決確定 B-4-8
C 上訴法院之審理與判決
1 二審法院
【第一節】提起二審上訴 C-1-3
一、如何合法提起上訴? C-1-3
二、上訴權之喪失 C-1-8
108司特—法警(四等) C-1-10
107司特—執行員(四等)(節錄) C-1-10
107調查局—調查工作組(四等) C-1-11
105司特—書記官(四等)(節錄) C-1-12
【第二節】二審法院之審理範圍與判決(民國110年增修) C-1-13
一、二審法院之審理範圍 C-1-13
二、二審法院應如何判決? C-1-15
110司特─書記官(四等) C-1-18
105普考—法律廉政 C-1-18
103司特—法警(四等) C-1-19
102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C-1-20
101司特—法警(四等) C-1-20
2 三審法院
【第一節】提起三審上訴 C-2-3
一、得上訴三審之案件 C-2-4
二、上訴三審之限制 C-2-7
三、「判決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 C-2-7
111司特─法警(四等) C-2-9
110司特─法警(四等) C-2-9
106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C-2-10
【第二節】三審法院之審理範圍與判決 C-2-11
一、三審法院之審理範圍 C-2-11
二、三審法院應如何判決? C-2-12
D 判決確定後之非常救濟程序
1 再審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據以開啟再審之原因 D-1-3
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有權聲請再審之人 D-1-6
三、聲請再審之程序 D-1-6
四、當法院認為再審之聲請有理由 D-1-7
110司特─執行員(四等) D-1-7
2 非常上訴
一、原判決有何違法之情形,始得尋求非常上訴之救濟? D-2-3
二、就檢察總長所提之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應如何處理? D-2-5
111普考─法律廉政 D-2-6
101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D-2-6
E 沒收特別程序
一、偵查時 E-3
二、審理時 E-3
三、關於上訴救濟 E-7
四、聲請撤銷確定之沒收判決(刑訴§§455-29~455-33) E-9
五、單獨宣告沒收 E-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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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函授課程教材
函授教材以貨運或掛號方式寄送。一般情形,若是已開課課程,首次寄送教材會於完成付款後約4個工作天出貨(不含例假日),並且依當時的課程進度寄送相關教材;若是尚未開課科目,將依照開課時間寄送相關教材。
9.本站所有商品都會仔細包裝後審慎寄出,難免會因運送過程中造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完美主義者不建議購買,可直接至實體店面選購。
10.電子書、期刊、雜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非因無內容或無法使用之狀況,即無法退換貨。
11.您可至【會員專區】>【訂單管理】,查詢商品寄送進度,實際送達時間則須視本公司作業流程及物流配送進度而定。若遇節慶假日(大檔期),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可能造成物流延遲配送。
12.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保有調整及最終解釋權之權利。
1.本站商品出貨一律是最新版本。
2.一般書籍
(1)網路訂購書籍會以貨運或掛號方式寄送。
(2)當日訂單指每日中午12點前付款完成的訂單,每日中午12點以後付款完成的訂單,則視為隔天訂單(不含例假日)。
(3)一般情形下,我們於確認訂單並收到款項後3-4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內為您辦理出貨事宜,出貨依照付款時間順序,並配合物流公司運送安排,無法由會員指定包裹的寄送日期及物流公司。連假後、開學季、書展期間,訂單出貨會有所延遲,約需7-10個工作天,實際出貨時間仍將依訂單量調節。
3.預購、調貨、加刷書籍須知
若您所購買的書籍中包含「即將出版」的預購書籍與「目前已經出版」的調貨、加刷書籍,預購商品與調貨、加刷書籍會與現貨書籍一起寄出,購買前請務必確認是否可以等待,如欲分開出貨,需另再加收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
4.任選活動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建議與其它商品分開下單,以獲得最快的取貨速度。
5.已顯示「缺貨」的商品(包含少量提供、絕版商品),暫時無法提供會員購買。建議您可點選商品頁面右方「鈴鐺按鈕」,加入「可訂購時通知我」,當商品為正常供貨,新學林將以EMAIL通知您。
6.外版書
一般約7~14個工作天左右,建議把外版書與其它商品分開下單,以獲得最快的取貨速度。
7.海外地區
(1)海外地區由於寄送方式、航運、海運清關時間不穩定,可能造成航班及清關時間延誤,如有延誤到貨情形,請見諒。 付款方式僅提供信用卡線上付款。
(2)各國依商品種類及價值核訂關稅與附加費用,若海關核定需支付進口關稅,則需由收貨人自行支付。
(3)跨國運送作業繁複,故不提供海外退換貨服務,出貨前我們皆會細心檢查及包裝,請您安心訂購。
(4)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位址、收件人等資料。
(5)運送注意事項
請提供護照英文全名/本名,若因為收件資訊不正確無法配送且無人簽收,導致包裹退回我們將直接取消整筆訂單。
被退回之包裹僅會以購物金方式歸還商品金額 ( 運費一律不歸還 ),作業完成後也會以e-mail方式通知您,若需重新寄送包裹,需自行負擔運費。
8.函授課程教材
函授教材以貨運或掛號方式寄送。一般情形,若是已開課課程,首次寄送教材會於完成付款後約4個工作天出貨(不含例假日),並且依當時的課程進度寄送相關教材;若是尚未開課科目,將依照開課時間寄送相關教材。
9.本站所有商品都會仔細包裝後審慎寄出,難免會因運送過程中造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完美主義者不建議購買,可直接至實體店面選購。
10.電子書、期刊、雜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非因無內容或無法使用之狀況,即無法退換貨。
11.您可至【會員專區】>【訂單管理】,查詢商品寄送進度,實際送達時間則須視本公司作業流程及物流配送進度而定。若遇節慶假日(大檔期),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可能造成物流延遲配送。
12.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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