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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保險及票據在國考由於比重較低,所以時常是被許多考生忽略的一科。
本書搜羅近年來重要的實務見解,並整理各學者的學說重點,
希望讀者能夠在短時間內掌握保險票據的重點,再輔以筆者撰寫之擬答,
讓考生能夠快速掌握答題技巧,提高準備考試之效率。
作者簡介
商腦筋
律師高考及格
台大法研所
作者序
準備國家考試是一條漫長而且艱辛的路,近年來國家考試的出題方向變得難以捉摸,考試題型亦詭譎多變,無形之中增加考生的負擔。因為不能夠百分之百猜中考題,所以與其捨本逐末的去強記一些冷僻的見解,倒不如回歸基本,把觀念及重要的實務見解記熟,並且勤練考古題。筆者認為考古題的練習是非常重要的,把每一次的練習都當成是正式的考試,考試當天方能夠處變不驚地應付各種突發狀況。
最後,預祝各位讀者都順利上榜。
商腦筋
目錄
本書使用方法 1
PARTA 保險法
Chapter1 實務見解部分
section 1 總則
1 保險利益
一、 保險利益的存在主體 A-3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
二、 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保險利益 A-4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
2 保險人責任
一、 偶發性原則 A-5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判決
二、 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事故之發生有過失時,保險人可否主張過失相抵? A-7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21號判決
三、 履行道德上義務 A-8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1年度保險易上字第1號判決
四、 保險金給付義務之發生時點 A-9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保險上字第6號判決
五、 若保險人於被請求前即自行給付保險金,是否生清償效力? A-10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保險上字第6號判決
3 複保險
一、 複保險之立法目的—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A-13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66號判決
二、 惡意複保險之判斷時點 A-13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166號判例
三、 人身保險有無複保險之適用?(否定說) A-15
釋字第576號解釋
四、 人身保險有無複保險之適用?(區分說) A-16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98號判決
五、 保險競合 A-17
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字第30號判決
4 再保險
一、 再保險人有無代位權 A-19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判決
二、 有再保險之保險人行使保險法第53條代位權時,是否應該要扣除其所受領之再保險給付? A-20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549號判決(肯定說)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否定說)
section 2 保險契約
1 通則
一、 保險契約性質上為諾成契約且為不要物契約 A-22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50號判決
二、 要保書之性質 A-23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10號判決
三、 保險法第51條所指已發生之危險,應由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A-24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747號判決
四、 共保條款 A-24
保險法第48條
五、 保險代位中受僱人之判斷 A-26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708號判決
六、 代位權性質上屬法定債權移轉 A-27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853號判決
七、 代位權之時效起算時點 A-27
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75.05.02)
八、 保險人代位權行使之對象 A-28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493號判例
九、 代位權行使之數額,以其賠償金額為準,惟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得請求賠償之範圍 A-28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908號判例
十、 保險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有利被保險人之解釋原則 A-29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21號判決
十一、 保險法第54 條第1 項但書—有利被保險人之變更 A-29
最高法院83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
十二、 保險契約中等待期間(觀察期間)之約款 A-31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51號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4號判決
2 基本條款
一、 「不實說明事項」與「保險人之承保意願」間之因果關係 A-34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44號判決(104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二、 人身保險契約,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時,告知義務應何人負擔? A-35
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72.05.02)
三、 保險人行使解除權之對象為要保人 A-37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80號判例
四、 保險人於保險契約訂定前,已指定醫師對被保險人為身體檢查,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自己以前或現有之病症未告知時,醫師亦未發覺,是否違反告知義務? A-37
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72.05.02)
五、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據實說明義務不因保險業務員代填書面而免除 A-38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8號判決
六、 要保人已將應告知之事實,告知保險公司之業務員,是否發生告知之效力? A-38
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72.05.14)
七、 保險業務員為保險人之使用人 A-39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79號判決
八、 應由要保人負因果關係抗辯之舉證責任 A-40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61號判決
九、 保險人解除權之除斥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A-40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判決
十、 保險法第64條之解除權罹於時效後,保險人可否再依民法第92條撤銷同意承保之意思表示? A-42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113號判例
十一、 簡易人壽保險法中解除權之規定 A-44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6條第1項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判決
十二、 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 A-45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94號判決
十三、 保險事故發生後,若危險之增加未影響對價平衡,則保險人不得主張解除契約 A-46
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7號判決
十四、 危險增加之效果與情事變更原則 A-47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2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33號判決(104年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十五、 保險法第58 條,保險事故發生後履行通知義務之期間得否以特約定之? A-48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
十六、 因保險人之行為而致保險金請求權罹於時效,保險人得否主張時效抗辯? A-50
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保險上字第37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08號判決
3 特約條款
一、 特約條款與基本條款之區別 A-52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21號判決
二、 特約條款不得以單方之定型化契約訂定 A-53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77號判決
section 3 財產保險
1 火災保險
保險金之物上代位性 A-54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345號判決
2 責任保險
一、 責任保險保險事故發生之時點 A-56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8號判決
二、 被保險人未通知保險人即與被害人和解之效力 A-57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738號判決
三、 保險人故意不行使參與權時之效力 A-58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20號判決
四、 保險人有無適當和解義務? A-59
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保險上易字第5號判決(節錄)
五、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數額之比例 A-61
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1號判決
六、 直接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 A-62
台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150號判決
3 保證保險
一、 不誠實行為中對於「其他不法行為」之定義 A-63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241號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0年度保險上字第26號判決
二、 損失發現期間 A-64
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保險上字第29號判決
section 4 人身保險
1 人壽保險
一、 人壽保險之定義 A-66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
二、 人壽保險要保人之終止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 A-66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92號判決
三、 受益人屬保險契約之利害關係人,若經特約,保險人向其送達解除權之意思表示亦生效力 A-67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
四、 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時,若受益人拋棄繼承,其受益人之地位是否會受影響? A-68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39號判決
五、 保險費到期未付時,保險人得催告義務可否預先以契約免除? A-69
司法院(57)台函參字第6292號
六、 以保險單質借是否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A-70
財政部臺財保字第831503793號函
七、 受益人或要保人致被保險人於死所生之不同效果 A-70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950號判決
八、 精神病患自殺是否符合保險法第109條之自殺? A-71
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保險上更1字第2號判決
2 健康保險
一、 保險法第127條「已在疾病中之解釋」—主觀說 A-72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89號裁定
二、 保險法第127條「已在疾病中之解釋」—客觀說 A-72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219號判決
3 傷害保險
一、 意外事故之判斷 A-74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0號判決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判決
二、 酒後嘔吐致阻塞呼吸道致死是否屬於外來事故? A-75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60號判決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228號判決
三、 保險法第109條、第133條中犯罪行為之定義 A-76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118號判決
四、 手術成殘是否屬於傷害保險之承保範圍? A-76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保險上易字第6號判決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39號判決
section 5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目的 A-77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99號判決
二、 附加被保險人 A-78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29號判決
三、 保險金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時點 A-78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及其修法理由(94.01.14)
四、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之代位權 A-79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3號判決
Chapter2 重要修法部分
1 104年
一、 增訂保險法第29條第3項 A-81
保險法第29條第3項及修法理由
二、 保險法第64條第2項 A-82
保險法第64條第2項及修法理由
三、 保險法第122條 A-83
保險法第122條及修法理由
四、 保險法第130條 A-84
保險法第130條及修法理由
2 105年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草案及草案說明 A-85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草案及草案說明
PARTB 票據法
Chapter1 通則
1 形式要件
一、 票據之文義性 B-3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030號判例
二、 就票據金額之記載,號碼與文字不符時應如何認定金額? B-4
票據法第7條
票據法施行細則第3條
三、 票據有效解釋原則 B-5
司法院(70)廳民一字第0649號
四、 法人之簽章 B-6
最高法院70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2
五、 若印章上刻有用於某種用途,如收件、收租金等等的文字,則以其印章所為之票據行為是否有效? B-6
最高法院57年度第2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6
最高法院66年度第9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六、 共同發票人之認定,應依社會通念定之 B-7
最高法院67年度第7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1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65號判決
七、 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票據應屬無效 B-9
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681號判例
八、 票據行為獨立性不適用於欠缺形式要件的情況 B-9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633號判決
九、 空白授權票據之爭議 B-11
最高法院70年度第1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
2 實質要件
一、 認定票據行為之實質要件的時點,應係為票據行為時 B-13
司法院(70)廳民一字第0649號
二、 合夥團體具有票據能力 B-14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上字第17號裁定
3 交付要件
就票據行為之性質,實務上採「單獨行為之發行說」 B-15
最高法院67年度第6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2
4 代理
一、 代行之定義(代理人有代理權,但未於支票上載明其之姓名) B-16
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716號判例
二、 越權代理人是否應負票據上之責任,視其在票據上有無露名而定 B-16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326號判例
三、 表見代理 B-17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例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57號判例
5 善意取得
一、 善意取得之要件—自無處分權人處取得票據 B-18
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862號判例
二、 票據取得惡意或重大過失之定義 B-18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987號判例
6 票據抗辯
一、 惡意抗辯之事由以執票人取得票據時為判斷 B-19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
二、 票據債務人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的事由為抗辯 B-19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45號判決
三、 對價抗辯 B-20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427號判例
7 票據之偽造、變造、改寫
一、 盜用印章發票之行為屬偽造,被盜用人不須負發票人之責任 B-21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309號判例
二、 票據之變造,同意變造之人就變造後之文義負責 B-21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0號判例
三、 票據交付前,除金額之記載外,得由原記載人改寫 B-22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86號判決
8 票據之喪失與救濟
一、 止付保留款之性質 B-22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03號判決
二、 空白票據得否為公示催告? B-23
最高法院68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3
三、 不經止付通知亦得聲請公示催告 B-24
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四、 公示催告對票據權利人之權利無影響 B-25
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345號判例
9 票據時效與利益償還請求權
一、 時效追索權之時效中斷與民法第130條之起訴期間 B-25
最高法院65年度第8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2
二、 追索權已罹於時效,惟背書人仍履行給付,則其不得向前手再行追索 B-26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
三、 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性質 B-26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846號判決
四、 利益償還請求權之對象 B-27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953號判決
五、 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時效 B-27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1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90號判決
Chapter2 匯票
1 發票及款式
背書人亦得指定受款人 B-30
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584號判決
2 背書
一、 背書連續之判斷,以形式上認定即可 B-31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810號判例
二、 若執票人將無記名票據填入受款人後再行背書轉讓於受款人,其背書仍連續 B-31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1939號判例
三、 背書不連續之效力 B-33
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272號判例
四、 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位置及是否需要在該記載旁簽章? B-33
最高法院75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77年度第23次民事庭會議
五、 背書人為禁止背書轉讓之位置以及是否須其簽章? B-34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79號判例
六、 違反發票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其轉讓行為屬民法上之債權讓與 B-35
最高法院87年度台簡上字第30號判決
七、 禁止背書轉讓之塗銷 B-35
最高法院93年度台簡上字第15號判決
八、 回頭背書得否以空白背書之方式為之? B-36
最高法院7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3
九、 回頭背書之效力 B-38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7號判例
十、 委任取款背書 B-39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判決
十一、 委任取款背書之轉換 B-40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簡上字第17號判決
十二、 支票或本票之期後背書如何認定? B-41
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十三、 期後背書之效力 B-41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949號判例
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十四、 隱存保證背書 B-42
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7
最高法院92年台簡上字第24號判例
3 承兌
一經承兌,承兌人即須負付款之責 B-43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784號判例
4 保證
一、 與民法上保證之不同 B-43
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第2722號判決
二、 公司不得為票據之保證 B-44
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83號判例
三、 得否以背書之方式為支票之保證? B-44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372號判例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2286號判例
5 付款
一、 付款提示期間 B-46
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163號判決
二、 付款人之審查義務 B-46
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2965號判例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
最高法院73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6 追索權
一、 付款拒絕證書 B-48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195號判例
二、 票據法第96條第1項之連帶負責與民法上之連帶債務之不同 B-48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53號判決
三、 未通知拒絕付款之事由,對追索權無影響 B-49
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771號判例
Chapter3 本票
本票之強制執行
一、 本票之強制執行僅得對發票人為之 B-50
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188號判例
二、 強制執行之聲請不須經實體審查 B-50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3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8號
Chapter4 支票
一、 執票人得否不經付款提示逕行向法院起訴? B-52
最高法院71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2
二、 付款提示具有中斷票據時效之效力 B-53
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2474號判例
三、 票據法第136條第2款期間之起算點—依民法規定,始日不算入 B-54
最高法院66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1
四、 付款人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B-54
最高法院67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五、 遠期支票 B-55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2365號判例
六、 平行線支票,若付款銀行與受託為提示之銀行為同一間時,執票人將該票據交存於該銀行時,即構成付款之提示 B-55
最高法院50年度第4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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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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