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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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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就是為此而生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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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磯貓人
東吳法研博士班公法組
執業律師
作者序
行政法這個考科,隨著實務見解的快速發展,已經到了必須多準備一本參考用書來作為考試輔助的程度,對於考生來說也是相當大的負擔,因此筆者在本書的規劃上,主要是以考試為取向,以減少各位複習的時間,畢竟先考上之後,才有未來在實務上運用的問題。而關於個別考題的練習,也提供了解題的方向,讓各位讀者得以參考。除此之外,本書關於大法庭的判決,在本次出版沒有收錄,並不是因為大法庭不重要,而是因為自截稿為止的大法庭判決,都是跟稅法各論相關之問題,在行政法的考科當中不太會出現,所以如前面所說,本於考試取向就沒有放進來,不過未來若有關於行政法考試的大法庭判決出現,在改版時都會再特別幫各位整理進來。
最後,要特別感謝讀享編輯柏翰,一直包容我的拖稿XD,也感謝金寶在本書判決蒐集上所給予的幫忙。
磯貓人
2020.05.29台北
目錄
本書使用方法 1
Chapter1 緒論
1 事實行為是否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 1-1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4號判決
2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 1-3
一、具專業判斷餘地 1-3
(一) 高度屬人性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087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3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30號判決
釋字第462號解釋
(二) 高度科技或技術性之判斷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43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55號判決
(三) 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80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95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30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25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425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87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840號裁定
二、不具專業判斷餘地 1-11
(一) 健康食品審議會之審查,「非」判斷餘地之範疇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261號判決
(二) 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員會之審查,「非」判斷餘地之範疇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08號判決
(三) 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之裁決,「非」當然享有判斷餘地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88號判決
三、專業判斷餘地之司法審查 1-13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99號判決
四、個案裁量優先於一般裁量 1-14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05號判決
五、行政裁量之司法審查 1-14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26號判決
3 行政委託 1-15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90號判決
4 正當行政程序 1-17
一、土地相關之程序 1-17
(一) 實質之協議價購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37號判決
(二) 比例原則之要求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71號判決
(三) 土地徵收完成後仍有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
釋字第763號解釋
二、「限制或剝奪之行政處分」之判斷 1-19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號判決
三、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資訊請求權屬程序權利,僅得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1-20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45號判決
四、都市計畫之正當行政程序 1-20
釋字第709號解釋
5 公權利理論 1-21
一、保護規範理論 1-21
釋字第469號解釋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13號判決
二、實務案例 1-22
(一) 有公權利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98號判決
釋字第400號解釋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13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88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853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04號裁定
(二) 無公權利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35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433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48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四)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004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441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857號裁定
Chapter2 行政命令
1 「再授權」或「再委任」之禁止 2-1
釋字第524號解釋
2 「發布」為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 2-1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一)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77號判決
3 「發布」非行政規則之生效要件 2-2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59號判決
4 行政規則之間接對外效力 2-3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13號判決
5 行政規則修正或變更之適用方式 2-4
釋字第287號解釋
6 法規命令之案例 2-5
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屬法規命令 2-5
釋字第742號解釋
二、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之「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機關基於此款所補充認定之行政命令屬法規命令 2-5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0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一)
三、法規命令性質之「裁罰標準」 2-7
(一)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707號判決
(二)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35號判決
四、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2-8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21號判決
五、公告土地現值 2-8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14號判決
7 銓敘部發布之「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屬行政規則 2-9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952號裁定
Chapter3 行政處分
1 內部單位之意思表示 3-1
一、原則:非行政處分 3-1
(一) 教師評審委員會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85號判決
(二)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62號裁定
(三) 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5號判決
(四) 勞資評斷委員會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4號判決
二、例外:欠缺獨立之人員編制及預算,但具有法定之獨立地位時,仍具有行政機關之資格 3-3
(一) 犯罪被害人賠償審議委員會
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5號判決
(二)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601號判決
2 行政處分作成之權限,屬行政處分之成立要件 3-4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一)
3 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3-5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72號判決
4 處分撤銷之除斥期間起算時點 3-6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5 所謂「法規」准許廢止授益行政處分之情形,不包含行政規則 3-7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
6 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 3-7
. 實質審查標準 3-7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90號判決
7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3-9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14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05號判決
8 易處處分屬羈束之負擔處分,法無明文即不得附款 3-12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33號判決
9 附款之救濟 3-15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94號判決
10 行政處分之案例 3-16
一、招標、審標、決標 3-16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898號判決
二、一般處分 3-17
(一)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屬於行政命令,個別變更屬「對人之一般處分」
釋字第156號解釋
(二) 認定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存在或不存在,屬「對人之一般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54號判決
(三) 廢止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有巷道,屬「對物之一般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622號裁定
(四) 列為暫定古蹟,屬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815號裁定
(五) 禁制標誌(例如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屬「對人之一般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913號裁定
(六) 交通警察指揮交通、交通號誌屬「對人之一般處分」;停車格劃設、斑馬線設置屬「對物之一般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905號裁定
(七) 公告地價之性質?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02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66號裁定
(八) 劃定河川區域線及水道治理計畫線為「一般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5號判決
三、備查、核備之性質 3-21
(一) 觀念通知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00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43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910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8號判決
(二) 私立學校董事改選之「核備」: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1
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351號判決
11 程序重開限於未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之行政處分 3-24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6號判決
12 特別公課 3-24
一、廢棄物清理法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3-24
釋字第788號解釋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 3-25
釋字第593條解釋
三、空氣污染防制費 3-26
釋字第426號解釋
四、公共設施使用費 3-26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3號判決
五、加工出口區管理費 3-27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83號判決
六、機場服務費 3-28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46號判決
七、原住民就業代金 3-29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27號判決
八、再生能源基金 3-29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68號判決
Chapter4 行政罰
1 懲戒罰與行政罰之區別,應實質判斷 4-1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68號判決
2 滯報金為秩序罰 4-2
釋字第616號解釋
3 滯納金為執行罰 4-3
釋字第746號解釋
4 沒入之性質,原則上屬行政罰 4-3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99號判決
5 管制性不利處分,非屬行政罰 4-4
一、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之處分(預防性不利處分) 4-4
(一) 違反動物保護法之限期改善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2號判決
(二) 都市計畫法之「命停止使用」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01號判決
(三) 停止回收廢棄物之補貼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67號判決
二、公路法之吊扣吊銷營業用車輛「牌照」 4-5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3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4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三、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及第31條第2項第7款之追繳押標金 4-6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0號判決
四、保險法第149條之必要處分(例如解任或停止董事職務) 4-7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299號判決
五、限制出境 4-8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81號判決
六、健保不予特約 4-8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52號判決
七、限期退運 4-8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82號判決
6 吊扣吊銷駕照為裁罰性不利處分 4-9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33號判決
7 行為數之認定 4-9
釋字第754號解釋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8 依法令之行為 4-12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85號判決
9 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之概念與適用順序 4-14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61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71號判決
10 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加重罰鍰之性質 4-16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36號判決
11 不法利得之範圍 4-18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06號判決
Chapter5 行政契約
1 公、私法契約之判斷 5-1
釋字第533號解釋之吳庚大法官意見書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719號裁定
2 軍校生契約與民法之準用 5-1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53號判決
3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併用禁止原則? 5-4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681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4號判決
4 切結書之性質 5-5
一、準負擔說 5-5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523號判決
二、如意思合致亦可能屬行政契約 5-6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43號判決
Chapter6 行政執行
1 罰鍰處分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之行政執行 6-1
釋字第621號解釋
2 行政執行法第7條「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之性質 6-2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72號判決
3 課以代履行之預繳之性質 6-2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06號判決
4 按日連續處罰之性質 6-3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80號判決
5 異議後可否提起行政救濟?如何提起救濟? 6-6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Chapter7 國家賠償
1 以「發生損害」作為權利成立之時點 7-1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01號判決
2 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 7-3
一、公共設施以管理權作為判斷基準 7-3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327號民事判例
二、管理有無欠缺之判斷 7-3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民事判決
三、違反公物使用目的,即不符合因果關係之要件 7-4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27號民事判決
3 結果除去請求權與國家賠償請求權之競合 7-5
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608號判決
4 情況判決之補償與國家賠償請求權之競合 7-7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0號判決
5 續行確認訴訟與國家賠償請求權之競合 7-9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95號民事判決
6 私經濟行政無國家賠償之適用 7-11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Chapter8 公私法之區分
1 釋憲實務 8-1
2 法院實務 8-3
一、公有財產及土地相關 8-3
(一) 「山坡地」放領程序屬公法性質
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判字第696號判決
(二) 申請國有地讓售或申請開發事件准駁之性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9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045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44號判決
二、軍人相關 8-6
(一) 軍人眷舍配住與收回屬私法關係;註銷原眷戶權益,則屬公法性質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10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二) 軍人因戰公傷殘死亡之慰問金、贍養金皆為公法性質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170號裁定
Chapter9 訴願
1 課予義務訴願程序進行中,機關始作成處分,如人民未撤回,訴願管轄機關應就該處分併為實質審查 9-1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11號判決
2 訴願法第81條不利益變更禁止的適用範圍 9-2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Chapter10 行政訴訟
1 公、私審判權區分以當事人主張之請求權作為判斷基礎 10-1
釋字第758號解釋
2 審判權是否得以合意約定? 10-2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576號裁定
3 訴權之判斷 10-4
一、利害關係人 10-4
最高行政法院75年判字第362號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59號判決
二、原處分機關提起機關訴訟之可能性 10-5
釋字第40號解釋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89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417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27號裁定
三、欠缺當事人適格或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以判決駁回 10-7
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21號判決
4 訴之合併 10-8
一、確認處分無效訴訟之預備合併 10-8
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396號判決
二、共同訴訟提起之限制 10-10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9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60號判決
5 訴訟類型之問題 10-12
一、撤銷訴訟之要件 10-12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046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1號判決
二、課予義務訴訟之要件 10-13
(一) 須依法申請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75號判決
(二) 合法性之判斷時點,以言詞辯論終結時為基礎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32號判決
三、一般給付訴訟 10-14
(一) 如非為公益,則舉證責任由當事人負責,惟法院仍應闡明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08號判決
(二) 財產給付須先經行政機關核定其給付請求權者,則於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前,應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706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979號裁定
(三) 排除事實行為侵害之訴訟(結果除去請求權)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515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98號判決
(四) 不作為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76號判決
(五)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14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329號判決
四、訴訟類型之選擇 10-22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五、「受害人民」之範圍 10-23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74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25號判決
6 暫時權利保護 10-25
一、假處分之要件 10-25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354號裁定
二、定暫時狀態之要件 10-25
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672號裁定
三、定暫時狀態須以有本案請求為前提 10-26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030號裁定
四、定暫時狀態必要性之審查 10-27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574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06號裁定
五、停止執行之要件 10-28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537號裁定
六、具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始得停止執行 10-28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63號裁定
七、可否未經訴願逕行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10-29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03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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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函授課程教材
函授教材以貨運或掛號方式寄送。一般情形,若是已開課課程,首次寄送教材會於完成付款後約4個工作天出貨(不含例假日),並且依當時的課程進度寄送相關教材;若是尚未開課科目,將依照開課時間寄送相關教材。
9.本站所有商品都會仔細包裝後審慎寄出,難免會因運送過程中造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完美主義者不建議購買,可直接至實體店面選購。
10.電子書、期刊、雜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非因無內容或無法使用之狀況,即無法退換貨。
11.您可至【會員專區】>【訂單管理】,查詢商品寄送進度,實際送達時間則須視本公司作業流程及物流配送進度而定。若遇節慶假日(大檔期),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可能造成物流延遲配送。
12.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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