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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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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周易
政大法研所刑事法專攻
補教名師
(刑法相關著作10餘本)
二版序
假定翻開本書的你是考生,那麼你應該知道,無論準備哪一種考試,「實務見解」都是必備。就司律考試而言,比如司律一試,A、B、C、D四個選項摻雜實務和學說見解,你覺得都對,但哪個是實務見解就不知道了,這時候,你需要本書幫你提個醒;而就二試來說,實務見解是解題的「定錨點」,學說的批評、個人意見的形成,全都仰賴實務提供素材,才能進一步針砭和批判,這時候,你需要本書幫你定個位;此外,對於準備司律以外考試的同學來說,寫出正確的實務見解,獲得六成以上的分數並不是問題,這時候,你需要本書幫你加點油。綜上,無論是哪一種考試,實務見解都是不可或缺的。
有鑒於實務的重要性,筆者一年前出版《刑法關鍵實務》,整理刑總和刑分相關見解,為各位進行考前總複習。也很幸運的,這本書進入二版,代表他滿週歲啦(撒花)!筆者想幫他辦個「抓周」。他會抓什麼呢?
首先,絕對會抓很夯的「具有參考價值的刑事判決」。最高法院近年開始針對民事與刑事判決,挑選具有參考價值的判決予以公布。雖然這類判決實際上是否具有等同於判例或決議的效力,不得而知,但在考試上的確非常具有「參考價值」。基此,筆者此次改版,大量收錄此類判決(截至最高法院已公布之民國107年1月至3月具有參考價值裁判),並在各章節內標示,大家複習時請多看兩眼,如果考出來在心裡小歡呼就好,不用謝我XD
再者,近期實務的動向亦不容小覷,筆者此次改版,大量收錄近年(尤其是民國106、107年)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希望能提供準備司律一試的讀者最新、最齊全的實務見解。這也是本書比較晚出版的原因,因為我在癡癡等待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上網,這樣我才能整理啊∼∼
以上這些內容,都會被這位滿周歲的淘氣鬼牢牢抓住。眼尖的朋友或許會發現,這個小鬼「變胖」不少吼∼∼沒辦法,一歲小孩食量很大很會吃嘛 > <,但他老爸有嚴格控制他的體重,所以身材還算OK,各位還是能在兩三天內努力啃完的!
最後,筆者還是要鼓勵大家一下。剩沒多久就要考試了,大家一定超緊張,壓力神大,但為了不要讓自己明年此時此刻還在這裡,就咬個牙撐過吧!加油!
周易
107.6於生活在他方
目錄
本書使用方法 1
PARTA 刑法總則
Chapter1 刑法之效力
section 1 時之效力
法律變更
一、「行為時」之認定 A-3
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186號判決
二、「法律變更」之意義 A-4
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
三、空白刑法補充規定之變更,僅屬「事實變更」,非法律變更,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 A-4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71號判決
section 2 地之效力
基本原則--屬地原則
刑法第3條「中華民國領域」之意義 A-6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85號判決
section 3 外國裁判之效力
外國裁判之效力
刑法第9條應如何適用? A-8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279號判決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5445號判決
Chapter2 刑法之立法解釋
section 1 刑法上公務員
一、刑法上公務員之意義 A-9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44號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7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39號判決
二、替代役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A-11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28號判決
section 2 重傷
認定重傷之標準:毀敗、嚴重減損、重大不治或難治 A-12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98號判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37號判決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685號判例
Chapter3 單獨行為人犯罪
section 1 單獨行為人之刑責
1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一、「相當因果關係」之意義 A-15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
二、「相當因果關係」於加重結果犯之應用 A-16
最高法院29年非字第52號判例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51號判決
三、「相當因果關係中斷」於傷害致重傷罪之應用 A-16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55號判決
四、「因果歷程偏離」於實務上之操作 A-19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47號判決
五、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 A-20
最高法院24年度總會決議㈥
六、直接故意vs.間接故意 A-20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1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6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5號判決
七、無認識過失vs.有認識過失 A-22
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1574號判例
八、交通領域中「信賴原則」之適用前提及其運用 A-22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5360號判例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864號判決
九、醫療過失之判斷標準 A-23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醫上訴字第5號判決
2 違法性
一、「實質違法性」之意義 A-24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17號判決
二、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而為職務之行為 A-25
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52號判例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21號判例
三、正當防衛⑴--防衛情狀:不法侵害之認定 A-26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43號判決
四、正當防衛⑵--防衛情狀:現在性之認定 A-26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95號判決
五、正當防衛⑶--防衛行為:過當之認定 A-27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95號判決
六、正當防衛⑷--互毆、報復行為與正當防衛 A-29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判決
七、緊急避難⑴--緊急避難之成立要件 A-29
最高法院24 年上字第2669號判例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500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147號判決
八、緊急避難⑵--自招危難與緊急避難 A-31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337號判例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7058號判決
3 罪責
一、「責任能力」之內涵 A-32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287號判決
二、原因自由行為 A-34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68號判決
section 2 犯罪行為階段
1 預備犯
一、預備犯之意義與類型 A-37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77號判決
二、預備犯能否適用中止未遂之規定? A-37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980號判例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180號判例
2 未遂犯
一、著手理論--刑法第25條第1項「已著手」之意義 A-40
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64號判例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684號判例
二、普通未遂(障礙未遂)vs.不能未遂 A-42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404號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464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14號判決
三、普通未遂(障礙未遂)vs.中止未遂 A-44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6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74號判決
四、中止未遂之類型--未了未遂vs.既了未遂 A-47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3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3號判決
section 3 錯誤論
1 構成要件錯誤
一、等價客體錯誤 A-50
最高法院20年非字第94號判例
二、打擊錯誤 A-50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401號判例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08號判例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672號判決
三、結果延後發生之因果歷程錯誤 A-51
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542號判例
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法律效果 A-51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509號判例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判決
2 禁止錯誤
禁止錯誤 A-53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
Chapter4 多數行為人參與犯罪
section 1 正犯
1 正犯vs.從犯(幫助犯)
正犯vs.從犯(幫助犯) A-56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8號判決
2 共同正犯
一、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與責任範圍 A-59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4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字第170號判決
二、共同正犯犯意聯絡之方式 A-59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
三、共同正犯犯意聯絡之型態 A-60
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四、共謀共同正犯之意義 A-60
釋字第109號解釋
五、共同正犯脫離--因果關係切斷說 A-62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25號判決
六、事中共同正犯(相續共同正犯、承繼共同正犯)之意義 A-64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23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節錄)
七、把風行為與共同正犯 A-66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判決
八、責任能力與共同正犯 A-67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242號判例
九、加重結果犯與共同正犯 A-68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0號判例(節錄)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9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2號判決
十、過失犯與共同正犯 A-69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242號判例
十一、對向犯與共同正犯 A-70
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判例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25號判決
十二、共同正犯之中止未遂 A-72
刑法第27條第2項修法理由
十三、共同正犯之逾越(過剩) A-73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060號判例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046號判決
十四、共同正犯發生等價客體錯誤 A-74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62號判決
section 2 共犯
1 共犯之處罰原則
共犯之限制從屬性原則 A-74
刑法第29條立法理由(民國94年2月2日)(節錄)
2 教唆犯
一、教唆犯之意義 A-75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616號判例
二、輾轉教唆(教唆教唆犯) A-76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07號判例
最高法院28年度決議㈠
三、教唆犯vs.共同正犯 A-76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473號判例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616號判例(節錄)
四、「共同教唆」不適用刑法第28條 A-77
最高法院28年度決議㈡
五、教唆犯與正犯之逾越 A-77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597號判例
六、教唆犯與正犯之加重結果犯 A-78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判決
七、教唆犯與正犯之等價客體錯誤 A-79
最高法院16年上字第1949號判例
3 幫助犯
一、幫助犯之處罰僅具從屬性,無獨立處罰之可能 A-80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87號判決
二、幫助行為 A-80
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815號判例(節錄)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95號判例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59號判決
三、事後幫助行為不予處罰 A-81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號判決
四、幫助犯之因果關係 A-82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判決
五、幫助故意 A-82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29號判決
六、幫助犯與正犯之逾越 A-82
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381號判決
七、教唆犯與幫助犯之競合 A-83
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831號判例
Chapter5 沒收
section 1 犯罪物沒收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工具)vs.關聯客體 A-85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
二、若供犯罪所用之物併具違禁物之性質,應如何沒收? A-87
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
三、追徵價額之意義 A-87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4號判決
section 2 犯罪所得沒收
一、犯罪所得計算之思考層次 A-87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64號判決
二、犯罪所得沒收實例 A-88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
Chapter6 競合論
section 1 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
一、一行為(行為單數)vs.數行為(行為複數) A-9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16號判決
二、「集合犯」之意義 A-92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節錄)
三、「接續犯」之意義與實例 A-92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2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05號判決
四、犯意變更vs.另行起意 A-94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2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3號判決
section 2 法條競合(法規競合)、想像競合與數罪併罰
一、法條競合(法規競合)之意義 A-96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1042號判例(節錄)
二、實務對於「吸收關係」之操作 A-97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23號判決
三、「法條競合」有輕罪最低度刑封鎖作用之法律效果? A-98
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㈠
最高法院105年度第20次刑事庭會議
四、「想像競合」之意義與實例 A-100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0號判決
五、連續犯之規定遭刪除後,是否能成立接續犯,評價為包括一罪,抑或應予併罰之? A-102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7號判決
PARTB 刑法分則
Chapter1 個人法益
section 1 個人專屬法益
1 侵害生命、身體法益--殺人、遺棄、墮胎、傷害犯罪
一、普通殺人罪⑴--殺人未遂vs.傷害既遂 B-5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6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89號判決
二、普通殺人罪⑵--預備殺人之例示 B-6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1號判例
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⑴--養父母亦屬直系血親尊親屬 B-7
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904號判例
四、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⑵--正、共犯與身分之問題 B-7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8號判例
五、義憤殺人罪⑴--「義憤」之意義 B-8
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156號判例(節錄)
六、義憤殺人罪⑵--「當場」之意義 B-8
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156號判例(節錄)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732號判例
七、生母殺嬰罪--「甫生產後」之例示 B-9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40號判例
八、加工自殺罪⑴--教唆他人自殺之成立要件 B-9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014號判例
九、加工自殺罪⑵--受囑託、得承諾之成立要件 B-10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380號判例
十、業務過失致死罪--「業務」之意義與例示 B-10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
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685號判例
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
十一、有義務遺棄罪⑴--扶養義務順序之認定 B-11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405號判例
十二、有義務遺棄罪⑵--本罪之行為態樣 B-12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740號判決
十三、有義務遺棄罪⑶--具「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人之範圍 B-12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777號判例
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395號判例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
十四、有義務遺棄罪⑷--遺棄致人於死罪之成立要件 B-14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93號判決
十五、普通傷害罪--本罪之加重結果犯 B-15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47號判決
十六、重傷害罪--「重傷」之意義 B-15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94號判決
2 侵害自由法益--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犯罪
一、私行拘禁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⑴--本罪之行為態樣 B-17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693號判例
二、私行拘禁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⑵--本罪之加重結果犯 B-18
最高法院106年度上字第4163號判決
三、強制罪⑴--「妨害人行使權利」之例示 B-18
司法院院字第143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40號解釋
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475號判例
四、強制罪⑵--本罪vs.私行拘禁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B-19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0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判決
五、強制罪⑶--本罪、私行拘禁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競合 B-19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359號判例
六、恐嚇危安罪⑴--「恐嚇」之意義 B-20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
七、恐嚇危安罪⑵--「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意義 B-20
最高法院26年渝非字第15號判例
八、無故侵入住居罪⑴--本罪之成立要件 B-20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766號判決
九、無故侵入住居罪⑵--「無故」之意義 B-2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76號判決
十、強制性交罪⑴--「違反他人意願」之意義與例示 B-2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3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30號判決
十一、強制性交罪⑵--著手時點之認定與例示 B-23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號判決
十二、強制性交罪⑶--既遂之認定 B-23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049號判決
十三、強制性交罪⑷--本罪、私行拘禁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競合 B-24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022號判例
十四、加重強制性交罪⑴--刑§222I①「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之意義 B-24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判決
十五、加重強制性交罪⑵--刑§222I②「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vs. 刑§227I「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B-24
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十六、加重強制性交罪⑶--刑§222I③「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vs.刑§225I「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B-25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4號判決
十七、強制猥褻罪⑴--「猥褻」之意義 B-25
最高法院17年度決議㈠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10號判決
十八、強制猥褻罪⑵--「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之意義 B-26
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決議
十九、強制猥褻罪⑶--本罪vs.性騷擾罪 B-26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9號判決
二十、乘機性交猥褻罪⑴--「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意義 B-27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13號判決
二一、乘機性交猥褻罪⑵--「其他相類情形」之意義 B-27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22號判決
二二、乘機性交猥褻罪⑶--本罪vs.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 B-28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562號判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判決
二三、與幼童性交猥褻罪--本罪之故意要件 B-29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249號判決
二四、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利用權勢」之意義 B-29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94號判決
二五、與幼童性交猥褻罪所保護之法益、與幼童性交猥褻罪及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之競合 B-30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2號判決
二六、妨害性自主犯罪之綜整 B-3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1號判決
3 侵害名譽、信用法益--妨害名譽、信用犯罪
一、公然侮辱罪⑴--「侮辱」之意義 B-32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67號判決
二、公然侮辱罪⑵--「公然」之意義 B-33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43號判決
三、公然侮辱罪⑶--案例分析 B-33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50號判決
四、誹謗罪⑴--誹謗罪之成立要件 B-34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98號判決
五、誹謗罪⑵--誹謗故意之證立 B-34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6號判決
六、誹謗罪⑶--誹謗罪免責事由之適用 B-35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98號判決
七、阻卻責任事由--「善意」、「可受公評之事」之意義 B-36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0號判決
4 侵害秘密、隱私法益--妨害秘密罪章
無故窺視竊聽竊錄罪--刑法對於隱私權之保護、「非公開之活動」的意
義、偵查機關使用GPS追蹤器偵查犯罪,是否侵害車輛使用者的隱私權? B-38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判決
section 2 個人非專屬法益
1 侵害個別財產法益⑴--竊盜、搶奪、強盜犯罪
一、竊盜罪⑴--「竊取」之意義 B-41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7號判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
二、竊盜罪⑵--竊取行為vs.竊佔行為 B-44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7374號判例
刑事法律問題研究第12輯第24則
司法院(83)廳刑一字第07568號
司法院(76)廳刑一字第903號
三、竊盜罪⑶--「不法所有意圖」、「使用竊盜」之意義 B-46
檢察署61年度法研字第175號座談會討論意見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判決
四、竊盜罪⑷--竊盜罪vs.侵占罪 B-47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378號判例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1號判例
五、竊盜罪⑸--竊盜罪vs.詐欺罪 B-47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134號判例
六、竊盜罪⑹--既、未遂之認定 B-48
最高法院82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節錄)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509號判例
司法院(83)廳刑一字第13645號
七、竊盜罪⑺--罪數之認定 B-49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407號判例
司法院(71)廳刑一字第647號
八、加重竊盜罪⑴--刑§321亦適用於竊佔罪 B-50
最高法院26年度決議㈡
九、加重竊盜罪⑵--刑§321Ⅰ①「侵入」之意義 B-50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460號判例
十、加重竊盜罪⑶--刑§321Ⅰ①「住宅」、「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之例示 B-51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474號判例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972號判例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945號判例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140號判決
十一、加重竊盜罪⑷--刑§321Ⅰ②「毀越」之意義 B-52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54號判例
最高法院41年台非字第38號判例
十二、加重竊盜罪⑸--刑§321Ⅰ②「安全設備」之意義 B-52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547號判例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210號判例
十三、加重竊盜罪⑹--刑§321Ⅰ③「兇器」之意義;攜帶兇器行竊之
初,是否須有「行兇意圖」? B-53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613號判例
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71號判決
十四、加重竊盜罪⑺--刑§321Ⅰ④「結夥三人」之意義 B-54
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220號判例
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2752號判例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240號判例
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366號判例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210號判例
十五、加重竊盜罪⑻--同時具備數款加重事由之處理 B-55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945號判例
十六、加重竊盜罪⑼--加重竊盜罪之著手時點 B-55
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54號判例
十七、搶奪罪⑴--「搶奪」之意義與例示 B-56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533號判例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583號判例
司法院(75)廳刑一字第220號
十八、搶奪罪⑵--搶奪罪vs.強盜罪 B-57
最高法院20年非字第84號判例(節錄)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
十九、強盜罪⑴--強盜罪之客體 B-58
司法院院字第2723號解釋
二十、強盜罪⑵--「不能抗拒」之意義 B-58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66號判決
二一、強盜罪⑶--竊盜犯意變更為強盜犯意:轉念強盜 B-59
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73號判例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671號判決
司法院(83)廳刑一字第07568號
二二、強盜罪⑷--既、未遂之認定 B-61
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892號判例
二三、強盜罪⑸--強盜罪vs.恐嚇取財罪 B-62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
二四、準強盜罪⑴--「難以抗拒」之意義與例示 B-63
釋字第630 號解釋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358號判決
二五、準強盜罪⑵--「當場」之意義 B-64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984號判例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判決
二六、準強盜罪⑶--「以強盜論」之意義 B-65
最高法院29年滬上字第7號判例
最高法院57年上字第1017號判例
二七、準強盜罪⑷--既、未遂之認定 B-66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2772號判例(節錄)
二八、加重強盜罪--「犯強盜罪」之意義 B-69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6626號判例
二九、強盜罪結合犯⑴--「犯強盜罪」之意義 B-69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159號判決
三十、強盜罪結合犯⑵--結合犯之法理 B-70
最高法院85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013號判決
三一、強盜罪結合犯⑶--結合犯之結合形式 B-71
最高法院7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三二、強盜罪結合犯⑷--結合犯既遂之認定 B-71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83號判決
2 侵害個別財產法益⑵--侵占犯罪
一、普通侵占罪⑴--本罪之成立要件 B-72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418號判例
二、普通侵占罪⑵--本罪之罪質 B-73
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75號判例
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62號判例
三、普通侵占罪⑶--本罪之客體 B-74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304號判例
四、普通侵占罪⑷--本罪之主觀要件 B-74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546號判例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6號判例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號判決
五、公益公務業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之成立要件與例示 B-75
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390號判例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39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219號判決
3 侵害個別財產法益⑶--毀損犯罪
一、毀損器物罪--本罪之成立要件 B-76
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判例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506號判決
二、毀損建築物罪--本罪之成立要件 B-77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63號判例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870號判例
4 侵害整體財產法益⑴--詐欺、背信犯罪
一、詐欺罪--「詐術」之意義 B-79
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515號判例
二、加重詐欺罪⑴--立法理由 B-80
民國103年6月18日刑法第339條之4立法理由
三、加重詐欺罪⑵--本罪與恐嚇取財罪之競合 B-8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4號(節錄)
四、類似詐欺犯罪--「不正方法」之解釋 B-85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
五、背信罪⑴--背信罪之成立要件 B-86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530號判例
六、背信罪⑵--侵占罪vs.背信罪 B-86
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72號判例
5 侵害整體財產法益⑵--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犯罪
一、恐嚇取財罪⑴--「恐嚇」之意義 B-87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522號判決
最高法院80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節錄)
二、恐嚇取財罪⑵--本罪與他罪之區別 B-89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668號判例
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542號判例(節錄)
三、擄人勒贖罪⑴--屬繼續犯 B-89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397號判例
四、擄人勒贖罪⑵--客觀上須存在「贖」之因素,即贖金與被害人之人身法益有相當對價者,始能成立本罪 B-90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2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93號判決
五、擄人勒贖罪⑶--是否以「取得贖款」為本罪既遂之標準? B-91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478號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188號判決
六、擄人勒贖罪⑷--強盜罪vs.恐嚇取財罪vs.擄人勒贖罪 B-91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05號判決
6 財產之後續處理--物犯罪
一、贓物罪⑴--「贓物」之意義 B-94
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416號判例
最高法院41年台非字第36號判例
二、贓物罪⑵--「寄藏」之意義 B-95
最高法院30年非字第57號判例
三、贓物罪⑶--本罪與他罪之競合 B-95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708號判例
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24號判決
Chapter2 超個人法益
section 1 社會法益
1 侵害公共安全法益--公共危險犯罪
一、放火失火型犯罪⑴--放火罪著手時點之認定 B-98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10號判決
二、放火失火型犯罪⑵--與他罪之競合 B-98
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91號判例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388號判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35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4號
三、妨害交通型犯罪⑴--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屬具體危險說 B-99
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250號判例
四、妨害交通型犯罪⑵--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他法」之意義 B-100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4號判決
五、妨害交通型犯罪⑶--不能安全駕駛罪「駕駛」之意義 B-100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266號判決
六、妨害交通型犯罪⑷--不能安全駕駛罪加重結果犯之適用 B-100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2號(節錄)
七、妨害交通型犯罪⑸--肇事逃逸罪:保護法益與立法目的 B-102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
八、妨害交通型犯罪⑹--肇事逃逸罪:「在場義務」之要求 B-103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15號判決
九、妨害交通型犯罪⑺--肇事逃逸罪:逃逸行為之認定 B-104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
十、妨害交通型犯罪⑻--肇事逃逸罪:主、客觀構成要件 B-105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35號判決
十一、妨害交通型犯罪⑼--肇事逃逸罪:「肇事」之發生須非出於故意 B-105
最高法院102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節錄)
十二、妨害交通型犯罪⑽--肇事逃逸罪:與他罪之競合 B-106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8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
2 侵害貨幣公共信用法益--偽造、變造貨幣犯罪
一、偽造變造貨幣罪⑴--行使偽造貨幣罪既、未遂之認定 B-107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
二、偽造變造貨幣罪⑵--偽造貨幣犯罪之競合 B-108
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1281號判例(節錄)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966號判決
最高法院24年度總會決議(三九)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648號判例
3 侵害有價證券公共信用法益--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犯罪
一、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⑴--「偽造」之意義 B-110
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1810號判例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112號判例
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918號判例
二、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⑵--「變造」之意義 B-111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96號判例
三、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⑶--「有價證券」之意義 B-111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18號判例
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⑷--「有價證券」之例示 B-112
司法院解字第3291號解釋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44號判例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52號判決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6號判例
最高法院29年非字第58號判例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判決
五、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⑸--偽造有價證券罪成立時點、空白授權票據於何時係屬刑法上之有價證券? B-113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780號判決
六、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⑹--罪數之計算 B-113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629號判例
七、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⑺--本罪與他罪之競合 B-114
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55號判例
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362號判例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137號判例
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409號判例
4 侵害文書公共信用法益--偽造、變造文書犯罪
一、偽造變造私文書罪⑴--保護法益 B-117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111號判例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39號判決
二、偽造變造私文書罪⑵--「偽造」之意義 B-117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335號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第1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9號判決
三、偽造變造私文書罪⑶--「變造」之意義與例示 B-118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95號判例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885號判例
四、偽造變造私文書罪⑷--「私文書」之例示 B-119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949號判例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916號判例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409號判例
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422號判例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162號判例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5870號判例
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631號判例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
最高法院93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
五、偽造變造私文書罪⑸--「準文書」之例示 B-120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678號判例
最高法院63年度第4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㈦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015號判決
最高法院94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93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
六、偽造變造私文書罪⑹--「足以生損害」之意義 B-122
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505號判例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268號判例(節錄)
七、偽造變造私文書罪⑺--本罪與他罪之競合 B-122
最高法院28年度決議㈠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695號判例
八、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公文書」之意義 B-123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9號判決
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⑴--本罪屬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B-124
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875號判例
十、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⑵--「特種文書」之例示 B-124
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761號判決
十一、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⑶--本罪與他罪之競合 B-124
司法院院解字第3020號解釋
釋字第82號解釋
十二、公務員登載不實罪⑴--本罪之行為主體 B-125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92號判決
十三、公務員登載不實罪⑵--本罪之主觀要件 B-125
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377號判例
十四、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⑴--「使登載不實」之意義與例示 B-125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
十五、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⑵--本罪vs.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B-127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856號判決
十六、業務上登載不實罪⑴--本罪之行為主體 B-128
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515號判例
十七、業務上登載不實罪⑵--「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之例示 B-128
最高法院70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
十八、業務上登載不實罪⑶--本罪是否能成立間接正犯? B-128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977號判決
十九、行使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文書罪⑴--「行使」之意義 B-128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709號判例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8號判決
二十、行使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文書罪⑵--犯罪行為人於逮捕通知書之收
受人簽章欄內,偽造他人署押後,其後將之交付警方,成立何罪? B-129
最高法院94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㈡(節錄)
二一、行使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文書罪⑵--本罪與他罪之競合 B-129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3232號判例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66號判決
二二、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⑴--「署押」之意義 B-130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32號判決
二三、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⑵--偽造署押vs.盜用署押 B-131
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二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沒收--沒收之範圍 B-132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162號判例
section 2 國家法益
1 侵害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公正信賴--瀆職犯罪
一、賄賂罪⑴--行為客體:賄賂vs.不正利益、賄賂vs.回扣 B-133
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69號判例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35號判決
二、賄賂罪⑵--行為情狀:「職務上行為」之意義 B-135
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884號判例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55號判決
三、賄賂罪⑶--受賄罪之行為樣態:要求、期約、收受之意義 B-136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判決
四、賄賂罪⑷--受賄罪要求、期約、收受行為之罪數與競合 B-136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414號判例
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812號判例
五、賄賂罪⑸--行賄罪之行為態樣:行求、期約、交付之意義 B-136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39號判決
六、賄賂罪⑹--「對價關係」之意義 B-137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06號判決
七、賄賂罪⑺--刑法第122條第2項之成立要件 B-138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688號判例(節錄)
八、賄賂罪⑻--刑法第122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之競合 B-138
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149號判例
九、賄賂罪⑼--共同正犯間所得財物之沒收、追繳 B-139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7號判決
十、圖利罪⑴--「利益」之意義與範圍 B-140
最高法院102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節錄)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51號判決
十一、圖利罪⑵--本罪非對向犯 B-141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
十二、圖利罪⑶--本罪為概括規定 B-141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750號判例
十三、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地方議員於議長選舉亮票之行為,不成立本罪 B-141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㈡(節錄)
2 妨害公務之圓滑進行--妨害公務罪章
一、妨害公務罪⑴--「依法執行職務」之意義 B-143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41號判決
二、妨害公務罪⑵--與他罪之競合 B-143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114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249號判決
三、侮辱公務員罪--「當場」之意義 B-144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83號判決
3 侵害國家刑事司法權之行使--脫逃、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偽證及誣告犯罪
一、脫逃罪⑴--本罪之成立要件 B-146
司法院院解字第1517號解釋
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19081號
二、脫逃罪⑵--「聚眾」脫逃之意義 B-147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677號判例
三、脫逃罪⑶--既、未遂之認定 B-147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559號判例
最高法院20年非字第31號判例
四、公務員縱放便利脫逃罪--本罪之成立要件 B-148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807號判例
五、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⑴--「犯人」之意義 B-148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614號判例
六、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⑵--教唆他人頂替之可罰性 B-148
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974號判例
七、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⑴--「刑事被告案件」之意義 B-149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23號判決
八、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⑵--「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之意義 B-150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4435號判例
九、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⑶--「教唆他人湮滅關係自己犯罪刑事 證據」之可罰性 B-150
司法院第二、四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十、減免其刑--刑法第167條vs.刑法第146條第2項 B-151
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744 號判決
十一、偽證罪⑴--本罪屬「己手犯」,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B-152
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13529號(節錄)
十二、偽證罪⑵--具結之意義與效力 B-153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84號判決
十三、偽證罪⑶--「虛偽陳述」之意義;不應具結者即使虛偽陳述,仍不成立本罪 B-154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427號判例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36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判決
十四、偽證罪⑷--「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之意義 B-155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127號判例
十五、偽證罪⑸--「教唆他人為自己之刑事案件做偽證」之可罰性 B-155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162號判決
十六、偽證罪⑹--刑法第172條自白之時點為何? B-156
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886號判例(節錄)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50號判決
十七、偽證罪⑺--本罪罪數之計算 B-156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1號判決
十八、誣告罪⑴--本罪之客觀要件:以不能構成犯罪或懲戒處分之事實
誣告他人,不成立誣告罪 B-156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653號判例
十九、誣告罪⑵--本罪之客觀要件:須向該管公務員主動為誣告行為,始成立誣告罪 B-157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925號判例
二十、誣告罪⑶--本罪之主觀要件:誣告故意 B-157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92號判例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94號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25號判決
二一、誣告罪⑷--本罪之特殊主觀要件:使被誣告者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意圖 B-158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888號判例
二二、誣告罪⑸--以一狀誣告數人,僅成立一個誣告罪 B-158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883號判例
二三、誣告罪⑹--準誣告罪之性質 B-159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94號判例
二四、誣告罪⑺--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之適用情形 B-158
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2645號判決
二五、誣告罪⑻--偽證罪與本罪之競合關係 B-159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號(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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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選活動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建議與其它商品分開下單,以獲得最快的取貨速度。
5.已顯示「缺貨」的商品(包含少量提供、絕版商品),暫時無法提供會員購買。建議您可點選商品頁面右方「鈴鐺按鈕」,加入「可訂購時通知我」,當商品為正常供貨,新學林將以EMAIL通知您。
6.外版書
一般約7~14個工作天左右,建議把外版書與其它商品分開下單,以獲得最快的取貨速度。
7.海外地區
(1)海外地區由於寄送方式、航運、海運清關時間不穩定,可能造成航班及清關時間延誤,如有延誤到貨情形,請見諒。 付款方式僅提供信用卡線上付款。
(2)各國依商品種類及價值核訂關稅與附加費用,若海關核定需支付進口關稅,則需由收貨人自行支付。
(3)跨國運送作業繁複,故不提供海外退換貨服務,出貨前我們皆會細心檢查及包裝,請您安心訂購。
(4)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位址、收件人等資料。
(5)運送注意事項
請提供護照英文全名/本名,若因為收件資訊不正確無法配送且無人簽收,導致包裹退回我們將直接取消整筆訂單。
被退回之包裹僅會以購物金方式歸還商品金額 ( 運費一律不歸還 ),作業完成後也會以e-mail方式通知您,若需重新寄送包裹,需自行負擔運費。
8.函授課程教材
函授教材以貨運或掛號方式寄送。一般情形,若是已開課課程,首次寄送教材會於完成付款後約4個工作天出貨(不含例假日),並且依當時的課程進度寄送相關教材;若是尚未開課科目,將依照開課時間寄送相關教材。
9.本站所有商品都會仔細包裝後審慎寄出,難免會因運送過程中造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完美主義者不建議購買,可直接至實體店面選購。
10.電子書、期刊、雜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非因無內容或無法使用之狀況,即無法退換貨。
11.您可至【會員專區】>【訂單管理】,查詢商品寄送進度,實際送達時間則須視本公司作業流程及物流配送進度而定。若遇節慶假日(大檔期),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可能造成物流延遲配送。
12.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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