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票據爭點地圖
77折239元310
書號 : TGE03
編/著者 : 高宇、荷米斯
出版社 : 讀享
出版日期 : 2019-06-27
ISBN : 9789574641147
書系 : 爭點地圖
版別 : 1版
裝幀 : 平裝 18開 280頁
參考分類(CAT) : 爭點地圖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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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保險
本書一次性地為讀者彙整司律一試、二試可能出現的重要爭點,並且提供爭點地圖表,提高讀者審題的敏感度,降低遺漏重要考點的機率。本書很適合有一定程度之讀者作為快速複習之工具,也可以給基礎還不穩的讀者作為考前速成的工具,幫助讀者短時間內提高取分的能力。
票據
國考考試科目眾多,時間永遠不夠用,為求效率最大化,本書於各章節之初,先就體系架構為概要說明,嗣就各章節相關爭點整理各家學說、實務見解間之爭議,考前可直接看爭點部分,以快速複習、掌握票據法之爭點。


作者簡介
高宇
政治大學法學士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法律組碩士
執業律師
讀家、讀享保險法老師

荷米斯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民商法組
曾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訴訟輔導員
現為執業律師

所謂正義不應只是居高臨下的同情,我們該相信什麼,要靠自己去找,致
力成為頑固的夢想家,才能支撐起高壓的法律工作。


作者序
筆者接下本書邀稿的時候,正好開啟一連串的人生轉折點,一方面在因緣際會下,受邀開始從事不擅長的新事業,另一方面也決定開始為自己做些原本就擅長的事業。所有的事情都來得讓人措手不及,但也被推著一件一件慢慢完成(還真的是慢慢的)。剛好在所有事情都快要上軌道的時候,本書也差不多校稿完成,算是一個階段性任務的落幕。
很感謝讀享、G哥、責編們一直以來對老師的支持,給讀者一個新的選擇,給老師一個舞台。最後不免俗地還是要祝讀者考試順利啦。
108年5月30日 高宇

我國票據法於民國18年10月30日制定公布施行,距離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民國76年6月29日,迄今已逾30餘年,近年金管會雖曾於民國106年8月18日,以避免本票裁定制度被濫用為刑事犯罪之工具,保障民眾權益並打擊不法為由,預告票據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針對票據§123本票強制執行之部分:限縮得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限於「發票人」委託票據§4Ⅱ之金融業者及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及「執票人」為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業金融機構、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期貨商、證券金融公司、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專業再保險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已加入同業公會並聲明遵循同業公會自律規範之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但為維護法安定性、保障票據權利人既得權益,在公布施行前已簽發之本票,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並經陳歐珀等18名立法委員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提案,但送到行政院跨部會討論後,因認有違反平等原則及是否能完全杜絕暴力討債等疑慮而遭暫時擱置不審,票據法數十年來迄未予修正,實務上及重要學者間所討論之爭點相對明確,準備起來並不困難,讀者應好好掌握才是。
近期考試院以「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法律專業人員考試制度改革決議,審慎逐步朝多合一的共通法律專業資格考試制度改革」為由,於民國108年4月11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公告自民國108年起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刪除列考票據法,爾後報考律師、司法官者,所書寫之試卷同一,但這不代表僅報考律師、司法官的讀者就可以因此忽視票據法,因為別忘了要進入第二試前,票據法仍屬第一試考科之一,承上說明,票據法的爭點既然相對明確,假使未能好好把握,豈不是很可惜?更遑論票據法對讀者在未來實際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之重要性!
文末筆者首要感謝CC編輯引薦而加入讀享大家庭,為我的人生歷程添了新的一頁,另感謝所有協助本書籍順利出版的讀享團隊成員,辛苦你們了。
最後老話一句:祝福正在閱讀本書籍的你/妳,金榜題名,早日上岸,努力終獲甜美果實!
108年5月31日 荷米斯
於律師事務所辦公室


目錄
Part A 保險法

Chapter 1 保險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A-1-1
一、保險契約為不要物契約 A-1-1
保費預收之效力 A-1-1
二、保險利益存在之時點為何? A-1-4
㈠區分說(學說通說) A-1-4
㈡不區分說 A-1-4
喪失保險利益是否會對保險契約之效力產生影響? A-1-5
三、由第三人所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以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為其生效要件 A-1-6
㈠規範基礎 A-1-6
㈡規範目的 A-1-6
㈢適用範圍 A-1-6
保險法第105條之書面同意由他人代簽/ 代理之效力為何? A-1-7
保險法第105條之書面同意是否僅得於要保書上為之? A-1-7
保險法第105條之書面同意,是否包括「事後承認」? A-1-8
四、以未滿15歲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應受限制 A-1-9
㈠規範基礎 A-1-9
㈡適用範圍 A-1-9
㈢保險法第107條、第107條之1修法沿革 A-1-10
㈣民國99年修法說明及評析 A-1-11
㈤民國107年修法說明 A-1-12
依現行法以未滿15歲之人/ 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被保險人所締結之人壽保險效力為何?規範是否妥適? A-6-12
五、所謂危險,係指損失發生之不確定性 A-1-14
保險法第51條係採客觀標準或主觀標準? A-1-14

Chapter 2 契約條款之效力以及解釋問題 A-2-1
如何分辨保險法之任意規定及強制規定? A-2-2
契約條款之解釋是否有疑義,判斷標準為何? A-2-4
何謂合理期待原則? A-2-11
何謂保險法第54 條之1 所謂之顯失公平? A-2-17

Chapter 3 複保險 A-3-1
複保險之判斷時點為何? A-3-1
複保險適用範圍的認定為何? A-3-4
善意複保險應如何理賠? A-3-8

Chapter 4 保險契約之得解除事由 A-4-1
一、違反據實說明義務 A-4-1
㈠據實說明義務定義 A-4-1
㈡告知義務人 A-4-1
被保險人是否為告知義務人? A-4-1
㈢告知受領權人 A-4-2
業務員是否有據實說明之告知受領權? A-4-2
㈣告知範圍 A-4-4
㈤違反之法律效果:解除保險契約 A-4-4
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併用因果關係於主、附約保險契約如何適用? A-4-7
㈥保險法第64條第3項解除權之除斥期間 A-4-9
保險法第64條第3項除斥期間之完成是否以保險事故未發生為前提? A-4-9
二、違反主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A-4-11
㈠規範目的 A-4-11
㈡危險增加之種類 A-4-11
何謂主觀危險增加? A-4-11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罹患疾病是否須負保險法第59 條之通知義務? A-4-12

Chapter 5 停效與復效 A-5-1
一、停效原因 A-5-1
㈠逾寬限期未交付續期保費(保險§116Ⅰ) A-5-1
保險人之保費催告義務是否得以契約條款免除之? A-5-1
㈡保費墊繳本息超過保單之現金價值(保險§116Ⅷ) A-5-3
㈢保單質借本息超過保單之現金價值(保險§120Ⅲ) A-5-3
二、復效 A-5-3
要保人申請復效時,保險人是否有危險篩選權? A-5-3
保險法第116 條第3 項所謂「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比較時點為何? A-5-5

Chapter 6 保險人之保險給付義務及代位權 A-6-1
一、法定免責事由 A-6-1
對於被保險人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保險人是否仍應負保險責任?保險人是否得主張減少保險給付? A-6-2
應如何計算理賠數額? A-6-4
保險代位金額應如何計算? A-6-7
保險代位有無民法第297 條之適用? A-6-10
保險人得否代位行使人事保證契約之權利? A-6-11

Chapter 7 受益人 A-7-1
一、受益人之指定 A-7-1
受益人由何人指定? A-7-1
二、受益人之地位 A-7-3
受益人於法律上之地位為何? A-7-4
三、受益人之確定 A-7-6
類名指定之身分關係應以何時間點為判斷標準? A-7-6
四、保險金之給付 A-7-7
受益人如何分配保險金? A-7-7

Chapter 8 責任保險 A-8-1
一、概述 A-8-1
二、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 A-8-1
責任保險事故應如何認定? A-8-1
三、責任保險之分離原則 A-8-4
第三人得否向責任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A-8-4
保險人有無和解同意權?有無適當和解義務? A-8-6

Chapter 9 人身保險 A-9-1
保險法第127 條之適用是否以被保險人主觀上知悉既往症存在為前提? A-9-1
何謂主力近因原則? A-9-2
手術成殘是否屬於意外事故? A-9-3

 

Part B 票據法

Chapter 1 總論 B-1-1
一、票據基本概念 B-1-1
㈠票據之意義與種類 B-1-1
「公庫支票」、「國庫支票」是否屬現行票據法上支票之一種? B-1-3
㈡票據之立法目的 B-1-3
㈢票據之功能(或稱票據之經濟效用) B-1-3
何謂「票據貼現」?其於票據功能上之彰顯? B-1-4
㈣票據之性質 B-1-5
㈤票據之法律關係 B-1-6
票據保證人之責任? B-1-8
支票發票人之責任? B-1-9
二、票據行為 B-1-13
㈠意義 B-1-13
㈡種類 B-1-13
基本票據行為無效,附屬票據行為是否當然亦歸於無效? B-1-13
㈢性質及「交付」要件 B-1-15
欠缺交付要件時,票據行為之效力為何? B-1-18
㈣票據行為形式要件 B-1-20
共同發票之效力? B-1-20
票據上印文為他人所盜刻或盜蓋時,效力為何? B-1-21
印章本身已刻明特定用途(例如:XXX收件章)而用印於票據上時,效力為何? B-1-21
雖載明法人名稱,但欠缺代表意旨、代表人簽名(蓋章)其中之一,或代表意旨、代表人簽名均欠缺而為發票行為之效力為何? B-1-22
支票背面載明「連帶保證人」或「保證人」字樣並簽名,效力為何? B-1-25
匯票、本票上劃平行線之效力為何? B-1-26
㈤票據行為實質要件 B-1-27
限制行為能力者【例如:滿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而未結婚(民§13Ⅱ)】所為之票據行為效力如何? B-1-28
票據行為是否適用民法上意思表示瑕疵之相關規定? B-1-30
票據行為形式、實質要件之判斷基準為何? B-1-34
㈥票據行為之特性 B-1-35
隱存保證背書之效力及與公司法第16條規定之關係為何? B-1-36
票據法第8條、第15條、第61條第2項為票據行為獨立原則之列舉規定或例示規定? B-1-38
前階段票據行為欠缺形式要件,嗣經他人補充記載,後階段票據行為是否有票據行為獨立原則之適用? B-1-39
票據行為獨立原則對於惡意執票人,是否有適用餘地? B-1-40
㈦空白授權票據 B-1-41
現行法是否承認空白授權票據? B-1-42
㈧票據行為之代理 B-1-45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效力為何? B-1-47
越權代理之範圍是否僅限於票面金額? B-1-51
越權代理人於票據上簽名是否為票據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要件? B-1-51
票據法第10條第2項與民法第107、169條之關係為何?票據法第10條第2項是否排除民法上相關規定之適用? B-1-52
代理人逾越授權事務之範圍,而代理本人名義簽發票據者,其效力為何? B-1-52
三、票據之瑕疵 B-1-54
㈠票據之偽造 B-1-54
民事訴訟上舉證責任分配之爭議問題 B-1-55
㈡票據之變造 B-1-56
民事訴訟上舉證責任分配之爭議問題 B-1-56
㈢票據之塗銷 B-1-58
四、票據權利之取得、行使與保全 B-1-58
㈠票據權利之取得 B-1-58
以下情形得否主張善意取得? B-1-59
空白授權票據是否能善意取得? B-1-59
㈡票據權利之行使與保全 B-1-60
五、票據之抗辯 B-1-60
㈠意義 B-1-60
㈡類型 B-1-60
票據債務人得否以他人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 B-1-65
票據法第13條之前提要件為何? B-1-66
執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執票人之前前手」間存有抗辯事由,則票據債務人得否對執票人主張惡意抗辯? B-1-67
六、票據之喪失及救濟 B-1-68
票據被他人侵占是否屬票據喪失? B-1-68
發票人得否為止付通知? B-1-70
不得為止付通知之票據? B-1-71
止付通知失效時,止付保留款應如何處理? B-1-73
在公示催告期間取得票據之執票人,得否主張善意取得票據權利? B-1-75
空白授權票據,得否為公示催告? B-1-75
保付支票,得否為公示催告? B-1-76
執票人喪失票據,得否未經向付款人為止付通知,即逕向管轄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B-1-76
除權判決前已善意取得票據之人,與取得除權判決之人二者間權利,孰為優先? B-1-77
七、票據時效 B-1-78
㈠意義 B-1-78
㈡期間 B-1-78
㈢相關問題 B-1-79
票據時效之起算,始日是否應計入? B-1-79
對保證人之時效期間? B-1-80
票據時效之中斷與不完成? B-1-80
執票人對於背書人之追索權罹於時效,惟背書人未為時效抗辯仍予以清償,嗣後背書人對前背書人行使再追索權,前背書人得否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B-1-82
八、票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 B-1-83
㈠意義 B-1-83
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性質? B-1-83
㈡要件 B-1-84
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B-1-85
利益償還請求權之行使是否須提示票據? B-1-85

Chapter 2 匯票 B-2-1
一、概說 B-2-1
㈠意義 B-2-1
㈡種類 B-2-1
二、發票 B-2-1
㈠意義 B-2-1
㈡款式 B-2-1
㈢效力 B-2-4
三、背書 B-2-4
㈠意義 B-2-4
㈡種類 B-2-4
㈢特性 B-2-5
㈣效力 B-2-5
㈤一般轉讓背書 B-2-5
權利擔保效力之例外? B-2-7
若前手「於無記名票據上為記名背書後」,執票人得否僅依交付轉讓票據? B-2-8
背書連續如何認定? B-2-8
倘背書不連續,執票人得否行使票據權利? B-2-9
㈥禁止背書轉讓 B-2-11
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位置及應否在記載處簽章? B-2-13
㈦特種轉讓背書 B-2-16
票據權利之移轉有空白背書時,是否得構成回頭背書? B-2-17
所謂「期後」應如何認定? B-2-19
期後背書有無善意取得(票據§14Ⅰ)之適用? B-2-21
㈧非轉讓背書 B-2-22
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劃平行線票據,得否為委任取款背書? B-2-23
委任取款背書得否撤回? B-2-24
四、承兌 B-2-26
㈠意義 B-2-26
㈡承兌自由 B-2-26
㈢款式 B-2-27
㈣種類 B-2-27
㈤承兌之提示期間 B-2-28
㈥承兌之延期(票據§48) B-2-28
㈦承兌之撤回(票據§51) B-2-28
㈧承兌之效力 B-2-29
五、參加承兌 B-2-29
㈠意義 B-2-29
㈡資格 B-2-29
㈢效力 B-2-29
六、保證 B-2-30
㈠意義 B-2-30
㈡種類 B-2-30
㈢當事人 B-2-30
㈣款式(票據§§59、60) B-2-30
㈤效力(票據§61) B-2-31
票據法第11條第2項與第61條第2項之關係為何? B-2-32
票據保證與人的抗辯? B-2-33
七、到期日 B-2-34
㈠意義 B-2-34
㈡種類 B-2-34
八、付款 B-2-34
㈠意義 B-2-34
㈡付款之提示 B-2-34
㈢付款之時期 B-2-36
㈣付款人責任(付款人於付款時負有形式上審查義務) B-2-36
㈤付款人權利 B-2-37
九、參加付款 B-2-37
㈠意義 B-2-37
㈡參加付款人 B-2-37
㈢效力 B-2-38
十、追索權 B-2-38
㈠意義 B-2-38
㈡當事人 B-2-38
㈢類型 B-2-39
㈣行使要件 B-2-39
㈤效力 B-2-41
㈥喪失 B-2-41

Chapter 3 本票 B-3-1
一、概說 B-3-1
㈠意義 B-3-1
㈡種類 B-3-1
甲存本票與支票之差異比較? B-3-2
二、發票 B-3-4
㈠款式 B-3-4
㈡效力(發票人責任) B-3-5
三、見票 B-3-5
㈠意義 B-3-5
㈡效力 B-3-5
四、本票之強制執 B-3-6
㈠意義 B-3-6
㈡要件 B-3-6
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取得本票強制執行之確定裁定後,將系爭本票讓與第三人,該第三人得否持以聲請本票裁定? B-3-6
執票人為共同發票人之一,得否對其他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 B-3-7
執票人於本票遺失而經法院除權判決後,得否聲請本票裁定? B-3-7
執票人得否對發票人之保證人聲請本票裁定? B-3-8
執票人得否對發票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聲請本票裁定? B-3-8
㈢相關問題 B-3-9
五、本票準用匯票之規定(票據§124) B-3-11

Chapter 4 支票 B-4-1
一、概說 B-4-1
㈠意義 B-4-1
㈡種類 B-4-1
二、發票 B-4-2
㈠款式 B-4-2
㈡效力(發票人責任) B-4-3
執票人未經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得否逕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B-4-3
執票人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對發票人有無中斷時效之效力? B-4-5
三、付款提示 B-4-6
四、付款(付款人責任) B-4-7
於付款提示期間內為撤銷付款委託,效力如何? B-4-7
五、特殊支票-保付支票(票據§138) B-4-9
㈠意義 B-4-9
㈡方式 B-4-9
㈢效力 B-4-9
六、特殊支票-平行線支票(票據§139) B-4-10
㈠意義 B-4-10
㈡種類 B-4-10
㈢方式 B-4-10
㈣效力 B-4-10
㈤撤銷(票據§139Ⅴ) B-4-11
七、特殊支票-遠期支票 B-4-11
㈠意義 B-4-11
㈡效力 B-4-11
於票載發票日前將支票背書轉讓之效力? B-4-12
八、支票準用匯票之規定(票據§144) B-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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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函授課程教材
函授教材以貨運或掛號方式寄送。一般情形,若是已開課課程,首次寄送教材會於完成付款後約4個工作天出貨(不含例假日),並且依當時的課程進度寄送相關教材;若是尚未開課科目,將依照開課時間寄送相關教材。
9.本站所有商品都會仔細包裝後審慎寄出,難免會因運送過程中造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完美主義者不建議購買,可直接至實體店面選購。
10.電子書、期刊、雜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非因無內容或無法使用之狀況,即無法退換貨。
11.您可至【會員專區】>【訂單管理】,查詢商品寄送進度,實際送達時間則須視本公司作業流程及物流配送進度而定。若遇節慶假日(大檔期),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可能造成物流延遲配送。
12.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保有調整及最終解釋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