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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好想告訴你──本書特色!
.爭點地圖系列,原則上著重於爭議問題之討論,分析實務、學說上之不同見解,提供豐富的作答素材。
.本書特殊之處在於,除了提供與爭點相關之考題外,更附上詳盡的擬答,只為了助考生通向上榜之路。
●偷偷告訴你──改版重點!
.日治時期的私有土地被登記為國有啦QAQ
▶ 實務見解|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
▶ 實務見解|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6號裁定不同意見書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153號裁定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3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將招領通知單置於信箱,是否可認意思表示已達到?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
▶ 陳重瑜法官|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不同意見書
▶ 陳聰富教授|民法總則
▶ 王澤鑑教授|民法總則
▶ 張韻琪教授|非對話意思表示達到之臺日比較:以「招領通知」作為達到為核心
▶ 吳從周教授|民事大法庭裁定選評之二:「掛號郵件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信箱」案
.民法第92條第2項反面解釋vs.民法物權編之善意取得
▶ 陳聰富教授|民法總則
▶ 王澤鑑教授|民法總則
▶ 吳博文教授|意思不自由之法律關係
.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vs.民法第83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施用詐術
▶ 施啟揚教授|民法總則
▶ 陳聰富教授|民法總則
.要約效力之限制
▶ 要約經拒絕
▶ 要約逾越承諾期限
▶ 要約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要約與承諾之一般遲到與特殊遲到
▶ 承諾 +一般遲到=民法第160條第1項
▶ 撤回要約+一般遲到=民法第95條第1項但書
▶ 撤回承諾+一般遲到=民法第95條第1項但書
▶ 承諾 +特殊遲到=民法第159條
▶ 撤回要約+特殊遲到=民法第162條
▶ 撤回承諾+特殊遲到=民法第163條
.要約人發出承諾遲到之通知後,得否再依民法第160條第1項,將遲到之承諾視為新要約而為承諾?
▶ 王澤鑑教授 |債法原理
▶ 民法第160條第1項|修正理由
.締約上過失責任,是否以契約嗣後未成立為前提?
▶ 王澤鑑教授|債法原理
▶ 陳聰富教授|締約上過失責任
▶ 楊芳賢教授|民法債編總論(上)
▶ 孫森焱教授|民法債編總論(下)
.自殺使房屋成為凶宅,是否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9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19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3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4號判決
▶ 楊芳賢教授|民法債編總論(上)
▶ 邱琦教授 |凶宅與純粹經濟上損失
▶ 陳忠五教授|承租人自殺致房屋成為凶宅之損害賠償責任
▶ 吳從周教授|凶宅、物之瑕疵與侵權行為:以兩種法院判決案型之探討為中心
▶ 陳忠五教授|承租人允許使用房屋之第三人自殺致房屋成為凶宅之損害賠償責任
▶ 陳聰富教授|論過失侵害利益之侵權責任:區別權利侵害與利益侵害的困境與突破
▶ 葉啟洲教授|純粹經濟上損失在台灣侵權行為法上的保護:以最高法院相關裁判為中心
.買賣之房屋為凶宅,是否構成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60號判決
▶ 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29號判決
▶ 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834號裁定
▶ 邱琦教授 |凶宅與純粹經濟上損失
▶ 吳從周教授|凶宅、物之瑕疵與侵權行為
▶ 向明恩教授|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再探:以凶宅為例
.交易所得之利益,是否為民法第225條第2項之代償利益?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判決
▶ 陳聰富教授|代償請求權
▶ 向明恩教授|論代償請求權
▶ 林誠二教授|交易所得對價與代償請求權
▶ 陳自強教授|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契約法講義Ⅲ
▶ 王澤鑑教授|土地徵收補償費交付請求權與民法第225條之適用與類推適用
.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是否包含固有利益?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96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 陳自強教授|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契約法講義Ⅲ
▶ 詹森林教授|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擔保之實務發展
.定作人對於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須踐行民法第493條第1項所定之定期請求修補程序?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6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4號判決
▶ 林誠二教授|承攬瑕疵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前提要件簡評
.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占有?又得否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責任?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號判決
▶ 吳從周教授|2019年民事法發展回顧
▶ 楊芳賢教授|違章建築房屋遭毀損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公同共有債權應如何行使?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05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9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748號判例
▶ 王澤鑑教授|民法物權
▶ 謝在全教授|民法物權論(上)
▶ 王千維教授|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
▶ 林誠二教授|準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
▶ 陳瑋佑教授|論繼承債權之訴訟上請求
▶ 游進發教授|再論準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
▶ 劉宗榮教授|論繼承取得公同共有債權的請求
▶ 陳棋炎教授、黃宗樂教授、郭振恭教授|民法繼承新論
讀者在本書留下的筆跡,就是考生上榜路途中的足跡,終將抵達終點──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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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賴川
執業律師,是法律人也是經濟學徒。
喜好觀察民事法學說及實務見解,希望能從風險分配與利益衡量角度,與讀者一同思考民法問題。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民事法組)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學士(財經法組)
全國律師聯合會商事法委員會 委員
世新大學 兼任講師
六版序
本次改版增加近年實務及學說重要見解,並酌為修正本書部分文字。感謝過去曾與我討論本書內容的讀者及學生,你們的建議都使本書更為完善。
這一年多來,筆者的日子沒有什麼大幅度的變化,仍然過著平日處理事務所工作,晚上與假日則在出版社或學校授課的生活。記得上次在五版序時曾提到取捨、平衡的重要。雖然這一年來,筆者在事務所的billable hours比去年增加不少,工時與壓力應該都是增加的,但整體來說還是平順的一年,甚至達成了許多執業以來的第一次經驗,可見人的潛力果然無限呢。
事實上,執業越久,越能深刻體會律師業務與台灣經濟發展的羈絆。例如今年上半年協助FAANG客戶處理與台灣科技廠商的潛在紛爭,下半年陪同半導體客戶到日本熊本設廠,這些經驗,都使筆者感受到台灣經濟與全球的緊密聯繫,以及律師在此可以扮演的角色。不過,同時也讓筆者體會到,理論與實務之間的落差。從這一個角度來看,筆者也和各位讀者一樣,都仍在學習的路上。這中間固然會感到壓力,但或許也代表著自己正在成長吧。無論如何,期望接下來新的一年,本書的讀者也能與筆者一起共同成長、達成自己今年的目標。
賴川
2024/2/5
目錄
Chapter 1民法總則
一、權利主體 1-2
㈠自然人 1-2
㈡法人 1-17
二、權利客體 1-28
㈠意義 1-28
㈡不動產與動產 1-29
㈢主物與從物 1-31
㈣原物與孳息 1-32
三、法律行為 1-34
㈠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 1-35
㈡法律行為內容之控制 1-39
㈢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1-41
㈣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1-43
㈤借名登記 1-45
四、意思表示 1-58
㈠意思表示之意義與要件 1-58
㈡意思表示之成立 1-62
NEW㈢意思表示之生效 1-64
㈣意思表示之撤回 1-70
㈤意思表示不一致 1-74
NEW㈥意思表示不自由 1-90
五、行為能力 1-99
㈠完全行為能力 1-99
㈡無行為能力 1-99
NEW㈢限制行為能力 1-99
六、代理 1-112
㈠代理之構成要件 1-112
㈡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1-121
㈢無權代理 1-122
七、消滅時效 1-139
㈠消滅時效意義 1-139
㈡消滅時效體系 1-139
㈢消滅時效期間 1-141
㈣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時效:釋字第771號解釋 1-151
NEW㈤消滅時效客體之例外 1-155
㈥違約金與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1-164
㈦消滅時效:民法第197條之時效起算 1-167
Chapter 2債法總論
一、緒論 2-2
㈠債權相對性原則 2-2
㈡債之關係義務群 2-7
二、契約 2-21
NEW㈠要約及承諾 2-21
㈡懸賞廣告 2-32
NEW㈢締約上過失 2-35
㈣預約 2-36
㈤定型化契約 2-42
三、無因管理 2-47
㈠緒論 2-47
㈡真正無因管理 2-48
㈢不真正無因管理 2-53
四、不當得利 2-56
㈠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2-56
㈡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2-68
㈢返還客體 2-76
㈣返還範圍 2-77
五、侵權責任 2-83
NEW㈠一般侵權責任 2-83
㈡特殊侵權責任 2-140
㈢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侵權責任 2-164
㈣侵權責任之法律效果:損害賠償 2-172
六、債務不履行 2-197
㈠債務人為履行輔助人行為負責(民§224) 2-197
NEW㈡給付不能 2-199
㈢給付遲延 2-209
㈣受領遲延 2-211
㈤不完全給付 2-219
七、債之保全 2-222
㈠緒論 2-222
㈡代位權 2-222
㈢撤銷權 2-224
八、契約之效力 2-234
㈠違約金之約定 2-234
㈡契約之解除 2-236
㈢雙務契約之效力 2-248
㈣涉他契約之效力 2-263
九、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 2-265
㈠概論 2-265
㈡連帶債務 2-265
十、債之移轉與消滅 2-273
㈠債之移轉 2-273
㈡債之消滅 2-285
Chapter 3債法各論
一、買賣契約 3-2
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3-2
NEW㈡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3-4
㈢買賣契約:危險負擔移轉 3-14
二、租賃契約 3-22
㈠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3-22
㈡租賃契約:租賃權之強化 3-47
三、承攬契約 3-57
NEW㈠對承攬人之效力 3-57
㈡對定作人之效力 3-85
Chapter 4物權
一、物權通則 4-2
㈠物權法定原則 4-2
㈡物權之變動與善意取得 4-3
二、所有權 4-13
㈠物上請求權 4-13
NEW㈡違章建築與事實上處分權 4-26
㈢時效取得 4-57
㈣相鄰關係 4-59
㈤區分所有建物 4-67
三、共有 4-74
㈠共有之內部關係:應有部分 4-74
㈡共有之內部關係:共有物 4-88
㈢共有之外部關係 4-99
㈣共有物分割 4-100
NEW㈤公同共有 4-110
四、抵押權 4-125
㈠抵押權之性質 4-125
㈡擔保債權及抵押物之範圍 4-130
㈢流抵契約 4-146
㈣併付拍賣制度 4-149
㈤推定租賃與法定地上權之發生 4-156
㈥次序調整權 4-161
㈦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關係 4-164
㈧共同抵押 4-170
㈨最高限額抵押權 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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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您可至【會員專區】>【訂單管理】,查詢商品寄送進度,實際送達時間則須視本公司作業流程及物流配送進度而定。若遇節慶假日(大檔期),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可能造成物流延遲配送。
12.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保有調整及最終解釋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