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本民事訴訟法解題書(基礎篇)
77折454元590
書號 : TCB04
編/著者 : 蛋捲、諳程、仲依、天澤
出版社 : 讀享
出版日期 : 2023-05-15
ISBN : 9789574643745
書系 : 這是一本解題書系列
版別 : 5版
裝幀 : 平裝 18開 504頁
參考分類(CAT) : 這是一本解題書系列
- 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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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你以為把教科書很認真地讀完一遍,民事訴訟法就可以考很好嗎?還是以為把書本上內容都背起來,就可以振筆疾書的寫下所有答案?喔~不!我想應該是在成績公布後,有種被閱卷老師狠K一頓的感覺吧!
這裡要告訴你一個事實:民事訴訟法很多、很難、很複雜!但,考試題目卻沒那麼可怕。透過本書的閱讀,來掌握應試所需之重點,讓你功力瞬間暴漲!
★收錄109-111年民事訴訟法重要試題!!
▎避免落入複雜的理論叢林
依據考試性質,精簡過度深入的期刊文章與實務見解,將篇幅集中在考題分析與基本概念建立。
▎一次性掌握各類歷屆試題
列出重要考點、輔以代表題目解說,搭配類似考題作為練習參考,使讀者對相同概念轉化的題型不再陌生。
▎反覆演練並建構答題框架
利用相似的答題架構一再複習觀念,並能在審閱完題目後立刻掌握答題訣竅,達到解題書的真正功能。
▎設身處地的精煉擬答內容
字斟句酌擬答內容,不同於坊間的解題書,讓讀者能真正在考場上寫出書裡的擬答。
作者簡介
蛋捲
律師高考及格
地政士普考及格
不動產經紀人普考及格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民事庭)
諳程
北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民間公證人高考及格
財產保險經紀人等普考及格
仲依
北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天澤
北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五版序
鑒於這幾年四等考試題目傾向愈來愈難的趨勢(即四等考試三等化),有的題目過於艱澀,有些題目則是學者出題,若考試中沒採取學者見解,可能分數不高。
思考許久,本書是為幫助讀者建立民事訴訟法的基礎概念,避免抽象的學說理論,對沒有實務經驗的讀者感到虛無縹緲、難以學習,無法應用在考題上。
所以建議讀者以學習實務見解為主,因為實務見解的操作,較為具體,比較好想像訴訟的流程,並將本書中的基礎題目熟悉後,再將延伸題型融會貫通,漸漸就能有自己的思維,選擇較能說服自己的一方,並思考為何不採其他見解的理由,用此方式學習,必能最後在考場上應用自如!
感謝各位讀者支持,使本書邁入第五版。本次改版主要增加前次版本至今的重要考題,並且就這幾年的新修法為舊題新解,期待能給各位讀者有良好的閱讀體驗。
康晞學長指引本書本版次的改版方向、歷次本書作者對本書打下的穩固基礎,還有默默支持的糊塗塔克,使筆者能在巨人肩膀上,看得更遠、繼續前進;讀享團隊亦為本書的重要推手,由衷感謝。
最後,祝福各位讀者能順利取得理想工作、目標,展開新的人生!
蛋捲
2022年11月21日
目錄
民事訴訟法準備方法 1
本書使用說明 3
Chapter1基本理論
Topic1 處分權主義 1-4
1.1 處分權主義之基本內涵【97司特—書記官(四等)】 1-4
【110司特—書記官(四等)】1-7
Topic2 辯論主義 1-8
1.2 辯論主義之基本內涵【筆者自擬】 1-8
Chapter2訴訟主體
Section1法院 2-3
Topic1 管轄 2-3
2.1.1 審判權【改編自98身特—書記官(四等)】 2-5
【110行政執行官(三等)】2-6
2.1.2 任意管轄【100司特—書記官(三等)】 2-8
2.1.3 共同訴訟管轄【105司特—執行員(四等)】 2-11
【94司法官】2-13
【96關特—關稅法務(三等)】2-14
【98地特—法制(三等)】2-15
【100司特—公證人(三等)】2-16
【101司特—書記官(三等)】2-17
2.1.4 合意管轄及限制【108升官等—司法行政(薦任)】 2-18
【111司特—書記官(三等)】2-19
2.1.5 不動產涉訟之專屬管轄【103司特—書記官(三等)】 2-21
【改編自95身特—書記官(四等)】2-23
【97司特—書記官(三等)】2-24
2.1.6 違背專屬管轄之效果【100高考—法制(三級)】 2-25
【98司特—書記官(三等)】2-27
【98司特—公證人(三等)】2-28
【99行政執行官(三等)】2-29
【102關特—關稅法務(三等)】2-30
【107司特—書記官(四等)】2-31
2.1.7 管轄權競合【110司特—執行員(四等)】 2-32
【108司特—書記官(三等)】2-34
【102司特—公證人(三等)】2-35
Section2當事人 2-37
Topic2 當事人能力 2-37
2.2.1 當事人能力之意義與範圍【89高考—公證人(三級)】 2-37
【95司法官(節錄)】2-39
【98身特—書記官(四等)】2-40
【101司特—書記官(四等)】2-41
【108司特—書記官(三等)】2-41
2.2.2 欠缺當事人能力之效果【94身特—書記官(四等)】 2-42
【94升官等—書記官(委任)】2-44
Topic3 當事人適格 2-46
2.3.1 當事人適格之意義及判斷標準
【90升官等—書記官(委任)】 2-47
【98關特—關稅法務(三等)】2-50
【98司特—書記官(三等)】2-51
【108行政執行官(三等)】2-52
【110司特—書記官(三等)(節錄)】2-53
【110司特—書記官(三等)】2-53
2.3.2 當事人適格與當事人恆定
【104升官等—司法行政(簡任)】 2-55
【110高考—財稅法務(三級)】2-58
2.3.3 法定訴訟擔當【改編自90高考—法制(二級)】 2-59
【109司特—書記官(三等)(節錄)】2-62
Topic4 訴訟能力 2-64
2.4 訴訟能力之判斷【改編自100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2-64
【改編自85台灣、福建基層—法制(三等)】2-66
【改編自98行政執行官(三等)】2-67
【102司特—書記官(四等)】2-67
Section3共同訴訟 2-69
Topic5 普通共同訴訟 2-70
2.5.1 普通共同訴訟之類型
【86台灣、福建基層—法制(三等)(節錄)】 2-71
【改編自87監察調查人員—法務(三等)】2-73
2.5.2 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
【92升官等—司法行政(薦任)(節錄)】 2-75
Topic6 必要共同訴訟 2-77
2.6.1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分割共有物訴訟
【94地特—法制(三等)】 2-77
【95身特—書記官(四等)】2-80
【101關特—關稅法務(三等)】2-81
【102司特—書記官(三等)】2-82
2.6.2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撤銷詐害債權訴訟
【97司特—書記官(三等)】 2-84
【102地特—法制(三等)】2-86
2.6.3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主參加訴訟
【104司特—書記官(四等)】 2-88
2.6.4 主參加訴訟與代位請求【90高考—公證人(三級)】 2-92
2.6.5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96身特—書記官(四等)】 2-95
【98稅特—財稅法務(三等)(節錄)】2-99
【98升官等—司法行政(薦任)】2-99
【101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三等)(節錄)】2-100
2.6.6 連帶債務人之共同訴訟類型
【改編自9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2-100
【改編自87監察調查人員—法務(三等)】2-103
2.6.7 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之共同訴訟類型
【100司特—公證人(三等)】 2-104
Section4選定當事人 2-109
Topic7 一般選定 2-109
2.7.1 選定當事人要件
【86台灣、福建基層—法制(三等)(節錄)】 2-110
2.7.2 選定當事人後之效力【98高考—法制(二級)】 2-112
【92律師(節錄)】2-114
【111司特—執行員(四等)】2-115
Topic8 團體選定 2-116
2.8 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93政大(節錄)】 2-117
Section5訴訟參加 2-120
Topic9 從參加訴訟 2-120
2.9 共同訴訟輔助參加【100高考—法制(二級)(節錄)】 2-122
【改編自87監察調查人員—法務(二等)】2-124
【91台灣、福建基層—法制(三等)】2-125
【102司特—書記官(三等)】2-126
【111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三等)(節錄)】2-127
Chapter3訴訟客體
Section1訴訟之概念及類型 3-4
Topic1 訴訟類型 3-4
3.1.1 給付之訴—將來給付之訴【84律師(節錄)】 3-5
【82司法官(節錄)】3-7
3.1.2 確認之訴—確認利益【98律師(節錄)】 3-8
【100稅特—財稅法務(三等)】3-10
【109司特—書記官(四等)(節錄)】3-10
3.1.3 形成之訴—形式之形成之訴
【98行政執行官(三等)(節錄)】 3-11
Section2訴訟標的 3-14
Topic2 訴訟標的之認定 3-14
3.2 訴訟標的之認定【100高考—法制(二級)(節錄)】 3-15
Topic3 訴訟標的理論 3-17
3.3 新、舊訴訟標的理論
【94升官等—書記官(薦任)(節錄)】 3-18
【98高考—法制(三級)(節錄)】3-22
【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三等)(節錄)】3-23
【109高考—法制(三級)】3-23
【111司特—書記官(四等)】3-24
Section3訴之聲明 3-26
Topic4 訴之聲明之表明 3-26
3.4 金錢損害賠償之訴之補充聲明
【98高考—法制(三級)(節錄)】 3-26
Section4訴訟要件 3-30
Topic5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絕對訴訟要件 3-30
3.5.1 欠缺當事人能力【94身特—書記官(四等)(節錄)】 3-30
3.5.2 欠缺訴訟能力
【改編自85台灣、福建基層—法制(三等)】 3-32
【改編自96高考—法制(三級)】3-34
Topic6 權利保護要件之欠缺 3-35
3.6 當事人適格欠缺之效果【改編自94升官等—書記官(委任)】 3-36
Section5訴之客觀合併 3-39
Topic7 訴之客觀合併種類 3-40
3.7.1 單純合併【筆者自擬】 3-41
3.7.2 預備合併【103司特—書記官(三等)】 3-43
【98行政執行官(三等)】3-45
【104身特—書記官(四等)】3-47
【111高考—財稅法務(三級)(節錄)】3-47
3.7.3 預備合併—預備合併之上訴
【92高考—法制(二級)(節錄)】 3-49
【97司特—公證人(三等)】3-53
【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三等)】3-54
【110司特—書記官(四等)】3-54
3.7.4 選擇合併【87律師】 3-56
Topic8 訴之客觀合併之特殊類型:訴之主觀預備合併 3-59
3.8 主觀預備合併之訴—被告之預備合併
【99司特—公證人(三等)】 3-59
【102稅特—財稅法務(三等)】3-63
Section6訴之變更、追加 3-64
Topic9 訴之變更、追加之各款情形 3-64
3.9.1 請求基礎事實同一【105司特—書記官(四等)】 3-65
【94身特—書記官(四等)】3-69
【97高考—法制(三級)】3-69
【98身特—法制(三等)】3-70
【103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三等)(節錄)】3-72
【11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三等)】3-72
3.9.2 情事變更【103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74
Section7反訴 3-77
Topic10 反訴之合法要件 3-77
3.10.1 反訴被告之限制【94稅特—財稅法務(三等)】 3-78
【109司特—書記官(三等)(節錄)】3-81
3.10.2 反訴之標的須與本訴標的或攻防方法相牽連
【96關特—關稅法務(三等)(節錄)】 3-82
【92高等檢定—法務(節錄)】3-84
【102地特—法制(三等)】3-85
3.10.3 反訴與同一事件【89民間公證人(節錄)】 3-86
【87高考—公證人(三級)(節錄)】3-89
Chapter4訴訟程序
Section1程序開始 4-4
Topic1 起訴—訴訟繫屬後之效果 4-4
4.1.1 訴訟繫屬中重複起訴之禁止
【87台灣、福建基層—法制(三等)(節錄)】 4-5
【94升官等—書記官(薦任)(節錄)】4-8
【改編自109司特—書記官(四等)】4-9
4.1.2 重複起訴禁止之特殊類型:代位訴訟
【102行政執行官(三等)】 4-10
【109地特—法制(三等)】4-13
4.1.3 新同一事件【87台灣、福建基層—法制(三等)(節錄)】 4-14
【88高等檢定—法務】4-17
【101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三等)(節錄)】4-17
4.1.4 當事人恆定【改編自94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4-18
【102司特—書記官(三等)】4-20
Topic2 送達 4-21
4.2 送達方式【111司特—書記官(四等)】 4-22
【92升官等—書記官(薦任)】4-25
【97司特—司法事務官1(三等)】4-26
【99司特—書記官(三等)】4-27
【101關特—關稅法務(三等)】4-27
【101司特—書記官(三等)】4-28
【109司特—執行員(四等)】4-28
【110行政執行官(三等)】4-29
【111司特—執行員(四等)】4-30
【105司特—書記官(四等)】4-31
Topic3 訴訟費用 4-32
4.3 訴訟費用之核定【102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4-32
【102司特—公證人(三等)】4-34
Topic4 期日、期間 4-36
4.4 在途期間【改編自92律師】 4-37
【109身特—執達員(四等)】4-38
Section2程序進行 4-40
Topic5 言詞辯論 4-40
4.5 法官之闡明【99高考—法制(三級)】 4-41
【107司特—書記官(三等)】4-44
【97關特—關稅法務(三等)】4-44
Topic6 證據調查 4-45
4.6.1 舉證責任之例外:免證事項【102行政執行官(三等)】 4-46
【105司特—執行員(四等)】4-48
4.6.2 證據調查程序【99高考—法制(三級)】 4-49
【97高考—法制(三級)】4-51
【97司特—司法事務官㈠(三等)(節錄)】4-52
【102司特—書記官(四等)】4-53
【103地特—法制(三等)】4-53
4.6.3 舉證責任【99行政執行官(三等)】 4-55
【87監察調查人員—法務(二等)(節錄)】4-58
【91台灣、福建基層—法制(三等)】4-58
【98地特—法制(三等)】4-59
【101高考—法制(三級)(節錄)】4-60
【101行政執行官(三等)】4-60
【109司特—書記官(四等)(節錄)】4-61
【110地特—法制(三等)(節錄)】4-62
【111高考—法制(三級)(節錄)】4-63
4.6.4 舉證責任之減輕:事案解明義務
【102稅特—財稅法務(三等)】 4-65
4.6.5 舉證責任之減輕:證明妨礙
【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三等)】 4-67
【106行政執行官(三等)】4-69
Section3程序停止 4-70
Topic7 訴訟停止 4-71
4.7 訴訟停止事由—合意停止
【92升官等—司法行政(薦任)】 4-71
【99地特—法制(三等)】4-74
【107司特—書記官(四等)(節錄)】4-75
【108司特—書記官(四等)】4-75
【110行政執行官(三等)】4-75
Section4程序終結 4-78
Topic8 訴之撤回 4-78
4.8 訴訟撤回程序及效力【104身特—書記官(四等)】 4-79
【105身特—書記官(四等)】4-82
Topic9 和解 4-83
4.9 和解效力【89台灣、福建基層—法制(三等)】 4-84
【90升官等—書記官(薦任)】4-86
【改編自99身特—書記官(四等)】4-87
【106司特—書記官(三等)(節錄)】4-87
Topic10 裁判 4-88
4.10.1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94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4-91
【97地特—法制(三等)(節錄)】4-94
【99高考—法制(二級)(節錄)】4-94
4.10.2 既判力客觀範圍之例外—爭點效
【99司特—書記官(三等)】 4-95
【95司特—公證人(三等)(節錄)】4-98
4.10.3 既判力客觀範圍之例外—抵銷抗辯
【103司特—書記官(四等)】 4-98
【98關特—關稅法務(三等)】4-101
【100司特—公證人(三等)(節錄)】4-102
【101行政執行官(三等)】4-102
【109高考—法制(三級)】4-103
4.10.4 既判力客觀範圍之例外—抵銷抗辯【91律師】 4-104
4.10.5 既判力客觀範圍之特殊題型—合夥
【102司特—公證人(三等)】 4-106
4.10.6 當事人恆定與既判力主觀範圍之關係
【95司特—公證人(三等)(節錄)】 4-111
【98高考—司法行政(二級)(節錄)】4-115
【98高考—法制(三級)】4-115
【102高考—法制(三級)】4-115
4.10.7 反射效【103地特—法制(三等)】 4-116
4.10.8 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102高考—法制(三級)】 4-119
Chapter5救濟程序
Section1上訴 5-3
Topic1 上訴總論 5-3
5.1 上訴效力—上訴不可分
【98司特—公證人(三等)(節錄)】 5-5
【11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三等)】5-8
Topic2 第二審上訴 5-9
5.2.1 第二審上訴之合法要件
【93關特—關稅法務(三等)(節錄)】 5-10
【106司特—書記官(三等)】5-11
5.2.2 第二審追加當事人【105身特—書記官(四等)】 5-12
【103司特—書記官(三等)】5-15
5.2.3 第二審反訴之提出【89司法官2(節錄)】 5-16
5.2.4 第二審新攻防方法之提出【100高考—法制(三級)】 5-19
【98稅特—財稅法務(三等)】5-22
【99高考—法制(二級)(節錄)】5-23
Topic3 第三審上訴 5-23
5.3 第三審上訴要件【99司特—公證人(三等)】 5-25
【94司法官(節錄)】5-28
【96升官等—司法行政(薦任)】5-28
Topic4 第三審上訴理由之修正 5-29
5.4 第三審上訴理由【98司特—書記官(三等)(節錄)】 5-29
Section2再審 5-32
Topic5 再審之審理程序 5-32
5.5.1 再審之訴訟標的【102行政執行官(三等)】 5-34
5.5.2 再審程序之要件【98行政執行官(三等)】 5-36
【94司法官(節錄)】5-39
5.5.3再審事由【97司特—書記官(三等)】 5-40
Section3第三人撤銷訴訟 5-43
Topic6 第三人撤銷訴訟之程序 5-43
5.6 第三人撤銷訴訟【93台大(節錄)】 5-44
【102司特—書記官(三等)】5-47
Chapter6特別訴訟程序
Section1簡易、小額訴訟程序 6-4
Topic1 簡易訴訟程序 6-4
6.1 簡易程序【87高考—公證人(三級)(節錄)】 6-6
【103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三等)(節錄)】6-8
【110司特—書記官(三等)】6-9
Topic2 小額訴訟程序 6-10
6.2 小額訴訟程序【100司特—書記官(四等)】 6-10
【110司特—執行員(四等)】6-13
Section2調解程序 6-14
Topic3 調解程序 6-15
6.3 調解程序之類型【100司特—書記官(四等)(節錄)】 6-15
【94民間公證人】6-18
Section3督促程序 6-19
Topic4 支付命令 6-20
6.4 支付命令之效力與救濟【104司特—書記官(四等)】 6-20
【105司特—書記官(三等)】6-22
【111司特—書記官(三等)】6-23
Section4保全程序 6-25
Topic5 假扣押與假處分 6-26
6.5.1 假扣押程序【92民間公證人】 6-27
【108司特—書記官(三等)】6-30
【110司特—書記官(三等)】6-30
6.5.2 假扣押程序:分次給付判決
【102司特—公證人(三等)】 6-32
Topic6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6-34
6.6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97律師(節錄)】 6-34
Section5家事事件訴訟程序 6-38
Topic7 家事事件訴訟程序 6-38
6.7.1 家事事件之類型劃分
【107司特—家事調查官(三等)】 6-41
6.7.2 處分權主義之緩和
【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三等)(節錄)】 6-44
【98升官等—司法行政(簡任)】6-46
6.7.3 職權探知主義之適用及統合處理
【107司特—書記官(三等)】 6-48
6.7.4 家事事件之判決效力
【107司特—家事調查官(三等)】 6-51
6.7.5 否認子女之訴【94升官等—司法行政(簡任)】 6-54
索引 Ⅰ
1、新學林網路會員所購買的商品均享有取貨7天的鑑賞期﹝包含國定假日、例假日﹞,退貨之商品必需於取貨7天內辦理,否則恕不接受退換貨。
2、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凡消費者於網站購物均享有7天商品鑑賞期,但是在門市取貨則不在此規範內,因為門市取貨可當場檢視商品,所以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日猶豫期規定。唯需注意辦理退貨商品需保留完整外包裝、附件、外盒等等,才可辦理退貨。
3、如欲退貨,請在鑑賞期內將商品寄回,每張訂單限退一次,七日鑑賞期申請部分退貨,退貨後訂單內剩餘商品金額未達免運費門檻,將向您補收原運費$80元。
4、鑑賞期非試用期,若您收到商品經檢視後有任何不合意之處,請立即依照退貨規定辦理退貨
5、除非您收到的書與訂單不符,否則該筆交易已完成,無法再退、換書。
6、若收到的書籍有缺頁、破損、倒裝,請寄回更換。應更換之書籍已無庫存時,您可選擇全額退款,或更換其他新學林經銷之圖書並補、退差價。
7、新學林法學雜誌訂戶,若中途退訂,退還剩餘書款計算方式=已繳書款-實際寄發書金額(以每本定價460元計算)-基本手續費200元(含人工處理費、金流手續費等)。詳細退款方式以網路書店公告為準
8、若需退款,作業時間約十四個工作天。
9、函授退換貨請依照「函授退費說明辦理」。
10、電子書、期刊、雜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非因無內容或無法使用之狀況,即無法退換貨。
11、海外地區因跨國運送作業繁複,故不提供海外退換貨服務。
2、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凡消費者於網站購物均享有7天商品鑑賞期,但是在門市取貨則不在此規範內,因為門市取貨可當場檢視商品,所以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日猶豫期規定。唯需注意辦理退貨商品需保留完整外包裝、附件、外盒等等,才可辦理退貨。
3、如欲退貨,請在鑑賞期內將商品寄回,每張訂單限退一次,七日鑑賞期申請部分退貨,退貨後訂單內剩餘商品金額未達免運費門檻,將向您補收原運費$80元。
4、鑑賞期非試用期,若您收到商品經檢視後有任何不合意之處,請立即依照退貨規定辦理退貨
5、除非您收到的書與訂單不符,否則該筆交易已完成,無法再退、換書。
6、若收到的書籍有缺頁、破損、倒裝,請寄回更換。應更換之書籍已無庫存時,您可選擇全額退款,或更換其他新學林經銷之圖書並補、退差價。
7、新學林法學雜誌訂戶,若中途退訂,退還剩餘書款計算方式=已繳書款-實際寄發書金額(以每本定價460元計算)-基本手續費200元(含人工處理費、金流手續費等)。詳細退款方式以網路書店公告為準
8、若需退款,作業時間約十四個工作天。
9、函授退換貨請依照「函授退費說明辦理」。
10、電子書、期刊、雜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非因無內容或無法使用之狀況,即無法退換貨。
11、海外地區因跨國運送作業繁複,故不提供海外退換貨服務。
1、新學林出版的書籍已設20本團購價,請直接下訂即可。
2、如您需要其他類型產品團購,則請聯繫客服或直接將需求e-mail至 law@sharing.com.tw 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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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物說明
1.本站商品出貨一律是最新版本。
2.一般書籍
(1)網路訂購書籍會以貨運或掛號方式寄送。
(2)當日訂單指每日中午12點前付款完成的訂單,每日中午12點以後付款完成的訂單,則視為隔天訂單(不含例假日)。
(3)一般情形下,我們於確認訂單並收到款項後3-4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內為您辦理出貨事宜,出貨依照付款時間順序,並配合物流公司運送安排,無法由會員指定包裹的寄送日期及物流公司。連假後、開學季、書展期間,訂單出貨會有所延遲,約需7-10個工作天,實際出貨時間仍將依訂單量調節。
訂單完成後其訂購內容、金額及運費即無法做任何的變更,亦無法合併且無法指定不同訂單合併一起出貨。
3.預購、調貨、加刷書籍須知
若您所購買的書籍中包含「即將出版」的預購書籍與「目前已經出版」的調貨、加刷書籍,預購商品與調貨、加刷書籍會與現貨書籍一起寄出,購買前請務必確認是否可以等待,如欲分開出貨,需另再加收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
4.任選活動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建議與其它商品分開下單,以獲得最快的取貨速度。
5.已顯示「缺貨」的商品(包含少量提供、絕版商品),暫時無法提供會員購買。建議您可點選商品頁面右方「鈴鐺按鈕」,加入「可訂購時通知我」,當商品為正常供貨,新學林將以EMAIL通知您。
6.外版書
一般約7~14個工作天左右,建議把外版書與其它商品分開下單,以獲得最快的取貨速度。
7.海外地區
(1)海外地區由於寄送方式、航運、海運清關時間不穩定,可能造成航班及清關時間延誤,如有延誤到貨情形,請見諒。 付款方式僅提供信用卡線上付款。
(2)各國依商品種類及價值核訂關稅與附加費用,若海關核定需支付進口關稅,則需由收貨人自行支付。
(3)跨國運送作業繁複,故不提供海外退換貨服務,出貨前我們皆會細心檢查及包裝,請您安心訂購。
(4)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位址、收件人等資料。
(5)運送注意事項
請提供護照英文全名/本名,若因為收件資訊不正確無法配送且無人簽收,導致包裹退回我們將直接取消整筆訂單。
被退回之包裹僅會以購物金方式歸還商品金額 ( 運費一律不歸還 ),作業完成後也會以e-mail方式通知您,若需重新寄送包裹,需自行負擔運費。
※因各運送公司不定期調整運費之計算方式,故實際將以結帳時所顯示之運費為主;而各國進口關稅標準不同,若領取包裹時,貴國欲收取商品之關稅或偏遠地區另收之費用,需買家自行支付。
※結帳完成後視同同意運費酌收方式和關稅/物流費之處理方法。
系統會依材積及收貨地區自行計算運費,跨境恕不參與官網相關免運優惠活動。
INVOICE說明
▪️依照台灣營業稅法新學林網路書店將不會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稅法: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新學林網路書店會於包裹中附上商品明細以供核對商品。
8.函授課程教材
函授教材以貨運或掛號方式寄送。一般情形,若是已開課課程,首次寄送教材會於完成付款後約4個工作天出貨(不含例假日),並且依當時的課程進度寄送相關教材;若是尚未開課科目,將依照開課時間寄送相關教材。
9.本站所有商品都會仔細包裝後審慎寄出,難免會因運送過程中造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完美主義者不建議購買,可直接至實體店面選購。
10.電子書、期刊、雜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非因無內容或無法使用之狀況,即無法退換貨。
11.您可至【會員專區】>【訂單管理】,查詢商品寄送進度,實際送達時間則須視本公司作業流程及物流配送進度而定。若遇節慶假日(大檔期),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可能造成物流延遲配送。
12.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保有調整及最終解釋權之權利。
1.本站商品出貨一律是最新版本。
2.一般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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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日訂單指每日中午12點前付款完成的訂單,每日中午12點以後付款完成的訂單,則視為隔天訂單(不含例假日)。
(3)一般情形下,我們於確認訂單並收到款項後3-4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內為您辦理出貨事宜,出貨依照付款時間順序,並配合物流公司運送安排,無法由會員指定包裹的寄送日期及物流公司。連假後、開學季、書展期間,訂單出貨會有所延遲,約需7-10個工作天,實際出貨時間仍將依訂單量調節。
訂單完成後其訂購內容、金額及運費即無法做任何的變更,亦無法合併且無法指定不同訂單合併一起出貨。
3.預購、調貨、加刷書籍須知
若您所購買的書籍中包含「即將出版」的預購書籍與「目前已經出版」的調貨、加刷書籍,預購商品與調貨、加刷書籍會與現貨書籍一起寄出,購買前請務必確認是否可以等待,如欲分開出貨,需另再加收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
4.任選活動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建議與其它商品分開下單,以獲得最快的取貨速度。
5.已顯示「缺貨」的商品(包含少量提供、絕版商品),暫時無法提供會員購買。建議您可點選商品頁面右方「鈴鐺按鈕」,加入「可訂購時通知我」,當商品為正常供貨,新學林將以EMAIL通知您。
6.外版書
一般約7~14個工作天左右,建議把外版書與其它商品分開下單,以獲得最快的取貨速度。
7.海外地區
(1)海外地區由於寄送方式、航運、海運清關時間不穩定,可能造成航班及清關時間延誤,如有延誤到貨情形,請見諒。 付款方式僅提供信用卡線上付款。
(2)各國依商品種類及價值核訂關稅與附加費用,若海關核定需支付進口關稅,則需由收貨人自行支付。
(3)跨國運送作業繁複,故不提供海外退換貨服務,出貨前我們皆會細心檢查及包裝,請您安心訂購。
(4)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位址、收件人等資料。
(5)運送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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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退回之包裹僅會以購物金方式歸還商品金額 ( 運費一律不歸還 ),作業完成後也會以e-mail方式通知您,若需重新寄送包裹,需自行負擔運費。
※因各運送公司不定期調整運費之計算方式,故實際將以結帳時所顯示之運費為主;而各國進口關稅標準不同,若領取包裹時,貴國欲收取商品之關稅或偏遠地區另收之費用,需買家自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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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函授課程教材
函授教材以貨運或掛號方式寄送。一般情形,若是已開課課程,首次寄送教材會於完成付款後約4個工作天出貨(不含例假日),並且依當時的課程進度寄送相關教材;若是尚未開課科目,將依照開課時間寄送相關教材。
9.本站所有商品都會仔細包裝後審慎寄出,難免會因運送過程中造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完美主義者不建議購買,可直接至實體店面選購。
10.電子書、期刊、雜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非因無內容或無法使用之狀況,即無法退換貨。
11.您可至【會員專區】>【訂單管理】,查詢商品寄送進度,實際送達時間則須視本公司作業流程及物流配送進度而定。若遇節慶假日(大檔期),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可能造成物流延遲配送。
12.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保有調整及最終解釋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