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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看文章可以瞭解學界研究重點、加深答題深度及廣度。而且,法研所會考文章,國考也會考文章……
但修法後,舊文章還有新讀法?新文章怎麼看?重點到底在哪裡?
本系列書不但幫你做摘要、整理爭點、搜尋相關考題用白話文告訴你重點到底是什麼,還幫你把重點回顧都做了!想要考上的你,怎麼可以錯過?!
作者簡介
薏偉
台大法研所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四版序
民訴的文章hen重要,相信大家一定都多多少少耳聞,但!But!也沒有重要到你要把自己的人生全部投進去!所以,有一本濃縮再濃縮、提煉再提煉的文章書更顯得珍貴!!!
本書精選的8個主題,都是國家考試常見的考點,讀者可以把本書當成「爭點書」來看~絕對會讓大家搞懂可恨的民事訴訟法!!!
最後,時值疫情爆發之際,大家在沉浸於民事訴訟法的同時(有嗎?),也一定要保護好自己、家人、朋友,一起手牽手度過難關,戰勝疫情!戰勝民事訴訟法!!!
薏偉
目錄
導讀 1
本書使用說明 5
Chapter1 保全程序
Topic1 假扣押1-2
不當保全命令之損害賠償責任—以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所定「自始不當」之責任事由為中心—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一百四十五次研討紀錄【陳瑋佑,法學叢刊第65卷第3期】 1-2
Topic2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1-6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保全必要性及其釋明—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13號民事裁定為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被保全權利及其釋明—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62號民事裁定為例【陳瑋佑,台灣法學雜誌第394期、台灣法學雜誌第370期】 1-6
勞動事件之民事保全程序制度—實務發展及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最高法院相關民事裁判之評析【沈冠伶,台灣法學雜誌第397期】 1-10
Chapter2 訴訟標的理論與判決效力客觀範圍
Topic1 一部請求2-2
一部請求之判決對於餘額請求之效力—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七一號判決評釋【沈冠伶,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1期】 2-3
一部請求及餘額另訴之許可性【姜世明,台灣法學雜誌第153期】 2-8
Topic2 既判力客觀範圍與爭點效2-12
一、既判力客觀範圍(兼論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2-12
重複起訴禁止原則與既判力客觀範圍【許士宦,程序保障與闡明義務】 2-12
二、爭點效 2-18
判決理由中判斷之拘束力—最高法院九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〇七號判決、九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號判決及相關下級審裁判之評析【沈冠伶,台灣法學雜誌第129期】 2-18
爭點效之主觀範圍與第三人之程序參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94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01號判決之評釋【沈冠伶,台灣法學雜誌第239期】 2-23
Topic3 執行力客觀範圍2-30
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之法律構造:兼論其與既判力客觀範圍之異同【許士宦,臺大法學論叢第38卷第1期】 2-30
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論之生成【許士宦,台灣法學雜誌第329期】 2-37
Chapter3 訴訟擔當與判決效力主觀範圍
Topic1 法定訴訟擔當3-2
一、代位訴訟 3-2
債權人代位訴訟、保險代位訴訟與法定訴訟擔當—最高法院九九年度台抗字第三六○號裁定及相關裁判之評釋【沈冠伶,台灣法學雜誌第165期】 3-3
二、當事人恆定主義 3-10
既判力及於訴訟繫屬中從原告受讓系爭物之第三人【許士宦,台灣法學雜誌第169期】 3-10
既判力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從原告受讓系爭物之第三人【許士宦,台灣法學雜誌第181期】 3-18
判決效力及於訴訟繫屬中系爭物之善意受讓人【許士宦,月旦法學教室第98期】 3-26
假處分之當事人恆定效與本案判決效力之擴張【許士宦,台灣法學雜誌第365期】 3-30
Topic2 意定訴訟擔當3-35
一、非法人團體之一般論 3-35
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及其判決效力—交錯於實體法與程序法之問題【沈冠伶,政大法學評論第120期】 3-35
二、合夥 3-42
合夥所受裁判之效力不及於已退夥之合夥人(上)、(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評釋【許士宦,台灣法學雜誌第219、221期】 3-42
對於合夥團體起訴之效力及於合夥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95號裁定評釋【許士宦,台灣法學雜誌第341期】 3-47
Topic3 特殊形態3-50
以管委會為被告之確定判決效力之主觀範圍—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0號民事判決【姜世明,月旦裁判時報第89期】 3-50
Chapter4 訴之客觀合併、變更追加與反訴
Topic1 訴之客觀合併4-2
訴客觀合併之類型論—基於當事人程序處分權之觀點【沈冠伶,月旦法學雜誌第254期】 4-3
競合請求權之訴訟上預備、選擇或競合合併【許士宦,審判對象與適時審判】 4-8
從重疊合併到選擇合併—民事訴訟法修正後審判實務上訴客觀合併型態之重構1【許士宦,台灣法學雜誌第131期】 4-13
Topic2 訴之變更追加4-17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訴之變更、追加【許士宦,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04期】 4-18
當事人之追加—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八號裁定之評釋【沈冠伶,月旦法學雜誌第126期】 4-25
第二審程序基於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之當事人追加—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評釋【許士宦,月旦裁判時報第66期】 4-33
Topic3 反訴4-36
民事訴訟上第三人參與訴訟之比較研究【陳瑋佑,臺大法學論叢第48卷第1期】 4-36
Chapter5 多數當事人之紛爭解決機制
Topic1 團體訴訟5-2
多數紛爭當事人之權利救濟程序—從選定當事人制度到團體訴訟【沈冠伶,訴訟權保障與裁判外紛爭處理】 5-2
選定當事人制度之變革—兼論團體訴訟【姜世明,月旦法學雜誌第96期】 5-10
消費爭議與消費訴訟【楊淑文等,民事訴訟法之研討u】 5-14
勞動團體訴訟之發展及制度變革:兼論消費者團體訴訟制度之修正【沈冠伶,臺大法學論叢第49卷第4期】 5-19
Topic2 共同訴訟5-23
論繼承債權之訴訟上請求—評最高法院一○四年第三次民庭決議1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肯定說【陳瑋佑,月旦法學雜誌第254期】 5-23
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強制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民法第828條修正前後之互動(上)、(下)【吳從周,台灣法學雜誌第201、203期】 5-30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與共同訴訟人之上訴—最高法院九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三號判決及相關裁判【沈冠伶,台灣法學雜誌第153期】 5-37
主觀預備合併之上訴—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486號判決評釋【沈冠伶,台灣法學雜誌第191期】 5-43
Chapter6 第三人程序參與
Topic 訴訟參加6-2
參加訴訟之判決效【許士宦,月旦法學雜誌第254期】 6-3
輔助參加之確定判決效力—既判力、爭點效抑或參加效?【劉明生,月旦法學雜誌第265期】 6-6
Chapter7 爭點整理與舉證責任
Topic1 主張階段之爭點整理7-2
一、最上位爭點整理 7-3
訴訟標的特定之爭點整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48號判決評釋【許士宦,台灣法學雜誌第205期】 7-3
二、事實上爭點整理 7-9
集中審理之爭點整理—依一貫性審查及可證性審查之法律思維【許士宦,月旦法學教室第117期】 7-9
一貫性審查之要件事實—爭點整理之法律思維方法1【許士宦,台灣法學雜誌第389期】 7-13
三、爭點簡化協議 7-19
事實上爭點簡化協議之成立、生效及其效力—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17號民事判決【陳瑋佑,月旦裁判時報第92期】 7-19
爭點整理結果與爭點簡化協議之辨明—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一百四十二次研討紀錄【沈方維等,法學叢刊第64卷第4期】 7-24
Topic2 證據階段之爭點整理7-28
一、前提—無庸舉證之事實 7-28
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4號民事判決【陳瑋佑,台灣法學雜誌第349期】 7-28
論擬制自認—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九十一次研討紀錄【姜世明等,法學叢刊第51卷第1期】 7-31
二、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之舉證責任 7-38
不當得利之類型與無法律上原因之舉證—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九號判決評釋;不當得利返還訴訟中無法律上原因事實之舉證責任分配—民事訴訟法修正後審判實務之舉證責任分配1(上)、(下)【許士宦,月旦民商法雜誌第37期、台灣法學雜誌第195、197期】 7-38
三、醫療訴訟之舉證責任 7-45
民事醫療訴訟中關於侵入性醫療行為說明義務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28號判決評釋【沈冠伶,台灣法學雜誌第207期】 7-45
醫療責任訴訟之舉證責任、醫療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最高法院相關裁判之評析【許士宦,月旦法學雜誌第246期、沈冠伶,台灣法學雜誌第321期】 7-50
四、違反投資說明義務之舉證責任 7-55
民事法上之說明義務及其違反之舉證責任:以雷曼連動債紛爭為例【陳瑋佑,臺大法學論叢第46卷第1期】 7-55
Topic3 法院形成判決之心證過程7-59
一、法院職權調查證據 7-59
相煎何太急—從部分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第288條適用之妥適性談起【姜世明,月旦裁判時報第47期】 7-59
二、非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之事案解明義務 7-62
文書提出義務及事案解明義務之競合與限制【姜世明,月旦法學雜誌第185期】 7-62
三、損害額之酌定 7-67
損害額之酌定—以醫療損害賠償事件為例【沈冠伶,台灣法學雜誌第179期】 7-67
四、證明妨礙 7-72
證明妨礙法理在醫療民事責任訴訟之適用【沈冠伶,臺大法學論叢第38卷第1期】 7-72
Chapter8 家事事件法
Topic1 家事事件之訴訟原則8-2
一、家事審判之事證蒐集原則 8-2
家事審判之請求—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一百一十九次研討紀錄【許士宦,法學叢刊第58卷第4期】 8-3
家事審判之事證蒐集原則(上)、(下)【許士宦,月旦法學教室第133、134期】 8-8
離婚請求之訴訟標的選定及其裁判基礎之事實證據蒐集(上)、(下)【許士宦,月旦法學教室第137、138期】 8-11
二、家事審判之統合處理原則 8-18
家事事件之類型及統合處理1、2【沈冠伶,月旦法學教室第118、119期】 8-18
家事事件之定性及與民事事件之合併—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2號裁定評釋【沈冠伶,台灣法學雜誌第277期】 8-25
家事事件合併之新進展(上)、(下)—最高法院有關裁判之檢討【許士宦,月旦法學教室第177、178期】 8-32
家事訴訟事件之法理適用及部分疑義;只緣深陷法理迷霧中—談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之難題【姜世明,軍法專刊第61卷第1期、月旦法學教室第150期】 8-37
三、家事審判之程序法理交錯適用原則 8-42
家事訴訟事件之非訟化審理(上)、(下)—真正訟爭事件如何交錯適用程序法理【許士宦,月旦法學教室第156、157期】 8-42
終止收養事件之審判(上)、(下)—非訟化審理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沈冠伶,月旦法學教室第153、154期】 8-46
扶養請求事件之審判(上)、(下)【沈冠伶,月旦法學教室第166、167期】 8-51
Topic2 家事非訟事件8-58
家事非訟程序之關係人【沈冠伶,月旦法學教室第124期】 8-59
家事非訟之程序保障1、2【許士宦,月旦法學教室第120、121期】 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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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保有調整及最終解釋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