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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序
『揭開刑事訴訟的神祕面紗』
看完這本書後,心裡油然而生一些感觸,一來是這麼重要又實用的書籍,是我所看到在出版界最好的版本之一;另一是國人普遍對於刑事訴訟的常識不足,以致於在面對刑事官司,經常發生舉手無措。
近年司法改革的議題,永遠都是熱門話題,尤其刑事訴訟更是熱門中的熱門,永遠不會嫌話題太少,例如死刑該不該廢除、要不要引進美國的陪審團制度,還是司法院現在研議的觀審制。但是到底法律界的熱門焦點,還是尋常百姓談論的議題,我想答案是呼之欲出,不用多問了!
司法滿意度永遠不高的原因,到底是因為「司法離人民太遠,還是人民不想瞭解司法」,這是一個值得令人深思的問題。我想大多數的人總覺得這是一個完全跟我沒有關係的事,或者最好跟我永遠都沒有關係,我一輩子都不要進法院,我也不想要知道,不然會觸霉頭。但是身為一個現代公民,不論從事任何行業,都必須要對於「醫藥、財經、電腦、法律」四大領域多所涉略,缺一不可。
「刑事官司不求人」書中內容分為九章,從檢察官偵查、法官審理、檢察官執行、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補償法等,逐一引領讀者如同身歷其境般地進入刑事訴訟的場景,如果讀者能夠掌握本書的訴訟法則,相信可以解決惱人的刑事官司。而且在閱讀完本書後,縱算一輩子都不會遇上刑事官司,當作增進刑事法律常識,也十分具有啟發性,日後觀看新聞媒體播報刑事案件時,對於記者談到:起訴、判決、羈押、假釋、易科罰金等專有名詞時,也不再「鴨子聽雷」,而不知所云。
台大政治系名譽教授 蔡政文
『好書值得珍藏』
對於刑事官司這件事,一般人總是認為是隱晦不吉祥之事,而不願意去談論,並避之唯恐不及。但在真正遇到時,卻又是如此惶恐不安,又不知所措。透過筆者所撰寫的內容,讓讀者清楚地了解,在刑事訴訟的流程,以及何種環節下可能會遭遇到什麼樣的問題,而不致於慌張而不知如何是好。
一般人窮其一生,大多可能只會面對一次刑事官司,不容稍有閃失,一旦不慎誤入法網,非旦留下前科紀錄,更不幸者,可能因此鋃鐺入獄。
刑法法典經常修法,買一本六法全書還要按時更換,不像買英文字典一樣,一本可以用一輩子,就算是定期更換六法全書,常常還是「一目十行,過目全忘」,有看沒有懂。作者秉持著:「給人魚吃,還不如教人如何釣魚」的精神,將刑事案件發生的順序,作有體系上的系統介紹,再輔以「Q & A」等實例方式,引領讀者進入案例的情境,相信讀者在閱讀本書後,必可發現打刑事官司的「眉角」在那裡,又相當寫實易懂,不至於法庭上一再犯錯而不自知。
本人從事公職已有數載,見過不知凡幾的國人同胞,在面對刑事官司時那種無力感,以及家屬的無助感,一時之間也不知找那個律師來求助。此本書正是自救的不二法寶,相信在國人同胞在看完本書後,心中必定踏實許多,對於未來的訴訟自能迎刃而解,逢兇化吉。
基隆市議會議長 黃景泰
作者簡介
林俊峰
現職:
執業律師
經常受邀至各大電視節目、機關、團體演講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經歷:
司法官訓綀所第39期結訓
新北(板橋)地檢署檢察官
台東地檢署檢察官
法務部選送赴美進修績優檢察官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常訓講師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替代役秘書
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證照:
律師執照
地政士執照
英語國際領隊執照
聯絡資訊:
Email:ezlaw.lin@msa.hinet.net
部落格:EZ崇法誌(http://blog.xuite.net/chunfeng0219/cc)
Facebook:搜尋「林俊峰律師事務所」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1092864792
1974年生,新北市人,畢業後從事檢察官生涯十餘年,在法庭上看盡無數人生,不斷以熱情與專業加注在行動力上,並曾贏得「公訴王子」的美譽。公務之虞,熱愛四處旅行,足跡遍及歐、美、亞洲各國,曾一度想離開法律界,轉任國際領隊帶團四處雲遊,近來醉心於駕車在美國廣闊無際的寂寞公路上,享受長途開車的孤獨感。
序
美國前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有云:「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The life of law doesn't lie in logic, but in experience.)。俗諺亦云:「一年法曹,十年律師」,一語道盡司法人員工作的辛苦,與經驗的快速累積。
此書的內容一開始是筆者在擔任檢察官時,紀錄工作的心得點滴,以隨時檢討在檢察官職場上自我成長學習的過程,作為日後偵辦相類似案件的參考,嗣經友人得知後,在友人的鼓勵下,決定將此心得集結成冊,藉由出書的方式,讓廣大讀者一窺刑事訴訟實務工作的堂貌。
俗諺有云:「法律不保障好人,也不保障壞人,只保障懂得主張法律的人」,廣大的讀者由於不明瞭司法的生態,恐因不懂、不了解而吃了大虧,畢竟一般民眾可能一輩子就這麼一次上法院而已。出版此書的目的,並非要批評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的角色,而是從「知」的角度出發,讓一般民眾可以「預期訴訟的過程」,而不是茫茫然地走過一回。
本書係以刑事訴訟法的架構為主體,貫穿介紹刑事訴訟的理論基礎,輔以筆者多年的實務經驗,用案例問答的方式,加深讀者的印象,期能讓生硬的法律條文,活躍於讀者的內心處,並藉由過往時事介紹,讓讀者明瞭法律適用的演進與良窳,期使讀者得出完整的藍圖。
對於本書所舉的人物、例子,均僅係為提高讀者學習的興趣而已,絕無冒犯各位讀者偶像的意思,敬請見諒。
最後,筆者學植未深,諸多疏失掛漏之處在所難免,望請各位先進不吝賜教,並予海涵。
2014年6月,謹識於松蘿湖畔
目錄
推薦序
作者序
凡例
常見類型1
壹、提告或被告流程1
貳、酒駕2
一、酒醉駕車警察開單告發罰款表2
二、喝酒喝多少會達到被開單告發的酒測值3
三、喝完酒後的代謝速度3
四、警察臨檢拒絕酒測的後果3
五、酒駕三振條款4
參、車禍處理原則5
一、車禍發生後5
二、切勿自行離開現場6
三、警方到場處理後6
四、先私下詢求和解可能性6
五、探視受傷嚴重的人6
六、車禍發生時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有6
(一)所受損害6
(二)所失利益7
肆、妨害名譽8
一、吵架時不要亂罵8
二、怎樣會成立公然侮辱、誹謗8
(一)公然侮辱8
(二)誹謗8
三、臉書(Facebook)注意事項8
(一)不要隨便按「讚」8
(二)PO 文批評別人時8
第1章 刑訴心法9
一、刑訴綜覽9
(一)刑事訴訟 VS 民事訴訟9
(二)刑事訴訟理念9
Q1 為何要有刑事訴訟法?制定刑事訴訟程序的目的?10
(三)刑事訴訟準則10
(四)刑事訴訟流程12
二、刑訴基本守則15
Q2 法官可不可以用「自由心證原則」,就胡亂認定證據的證明力?15
三、法官檢察官傻傻分不清楚17
Q3 常常遇到朋友問筆者:「法官、檢察官有什麼不同」?「不是都一樣」?17
(一)法官 vs 檢察官18
(二)法官「審判獨立」20
(三)檢察官「檢察一體」21
第2章 檢察官-偵查程序23
一、偵查開端23
(一)告訴—我要告人23
Q4 在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遭撞的貝客漢,要如何對開車撞人的強泥戴普追究刑責呢? 23
Q5 用「電腦打字」或「手寫」的告訴狀,有差嗎?23
Q6 假使強泥戴普不小心在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130 號開車撞到貝客漢,導致貝客漢重度昏迷不醒人事,這時候誰可提出告訴? 26
Q7 希恩潘在臉書(Facebook)上PO文辱罵裘得洛,裘得洛「永遠」都可以對希恩潘提告嗎? 28
Q8 希恩潘在102 年5 月3 日,在臉書(Facebook)上PO文辱罵裘得洛,則裘德洛最晚在那一天以前,一定要對裘德洛提告? 29
Q9 裘得洛對其中一個共犯的希恩潘提出公然侮辱的告訴後,提告的效力是否包括另外一個共犯金楷瑞?30
Q10 貝客漢對強泥戴普的一部分犯罪事實,即傷害的犯行提出告訴後,告訴的效力是否包括另外一部分犯罪事實,即毀損的犯行在內? 31
Q11 裘得洛對希恩潘提出公然侮辱的告訴後,後來兩個人再度和好,裘得洛決定要原諒希恩潘,這時候裘得洛要如何作呢? 31
Q12 阿喏的太太向檢察官提出阿喏與幫傭小三的通姦告訴,後來念及多年夫妻情份,就撤回對阿喏的告訴,則撤回告訴的效力是否及於幫傭小三? 32
Q13 琳賽邏涵跟布藍妮是多年老友,並經常互通有無,某天琳賽邏涵因為臨時缺錢繳交保釋金,就向布藍妮借款100 萬元應急後,就躲著不見面,布藍妮可不可對琳賽邏涵提出詐欺的告訴? 34
(二)告發—熱心公益 vs 打擊對手34
Q14 布來的比得在片場拍片時,發現有劇組人員偷偷拿片場的東西時,布來的比得要如何提出檢舉?34
Q15 裘麗為了打擊葛妮思派特洛,就郵寄「匿名檢舉函」(即「黑函」),說裘麗偷別人錢的效果如何? 35
(三)自首—棄暗投明 36
Q16 薇喏娜瑞德在大賣場購物時,因一時貪心順手牽羊,回家後心生不安,就跑去警察局承認偷東西的效力如何?36
Q17 自首 VS 投案,有什麼不同?37
(四)司法警察移送—被警察伯伯逮到了37
Q18 司法警察 VS 檢察官,兩個有什麼不同? 37
Q19 知名柯醫師日前被台北市調查處通知,因其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須前往台北市調查處接受詢問,此時柯醫師應該要如何處理? 39
(五)外勤相驗—一路好走0
Q20 檢察官要值班嗎? 40
Q21 對於檢察官命令解剖時,家屬可否拒絕之42
(六)其他情形—番外篇43
Q22 「偵」字案 VS「他」字案,有何不同?44
二、偵查實施45
Q23 何謂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的對象包括被告在內嗎?45
Q24 當事人是否負有協力調查的義務?46
(一)開庭訊問—要被問話46
Q25 伊森貨克在收到傳票後,無法按照檢察官規定的時間準時到庭時,可不可向檢察官請假? 48
Q26 被告在被抓之後,可不可以一直保持沈默? 49
Q27 「被害人」於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可否由家人陪同在偵查庭內陪同接受訊問?49
Q28 檢察官訊問時都會全程錄影、錄音嗎?50
Q29 書記官會一字不漏地,把庭訊時所講的內容都記錄下來嗎?51
Q30 為什麼地檢署寄來的是「通知書」而不是「傳票」呢?51
Q31 近年來詐騙集團經常以檢察官、警察的名義欺騙社會大眾,要如何確認檢察署傳票、通知書及司法警察約談通知書的真實性?52
Q32 警察認為伊森貨克涉及一起汽車竊案,通知他去台北市大安分局製作筆錄時,伊森貨克可以不理會,而索性不去嗎? 53
Q33 伊森貨克偷竊失風被捕後,被帶回派出所偵訊時,可不可以拒絕警察的夜間詢問?56
(二)強制處分57
Q34 伊森貨克在桃園的大賣場偷東西被抓後,被解送偵訊的流程為何?58
Q35 什麼是「內勤」檢察官?內勤檢察官主要處理的事情是什麼?被抓之後通常多久可以離開?59
Q36 伊森貨克因為涉犯竊盜案件,被警察以現行犯逮捕後,伊森貨克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61
Q37 同上題,伊森貨克因為沒錢委任律師時,要如何保障自身權益?61
Q38 具保金額的高低如何決定?71
Q39 限制出境的時間是多久?73
Q40 檢察官對於金楷瑞自警察約談時起,一直到檢察官偵查中均未出庭應訊,可否不待金楷瑞到庭陳述,亦不經發布通緝,就直接依照調查情形結案?74
Q41 金楷瑞在高雄市小港區向裘得洛租屋而居,嗣因欠債連連退租後,戶籍仍登記在租屋處,但是因債權人一直上門討債,裘得洛逼不得已就把金楷瑞的戶籍遷出到戶政事務所,金楷瑞可不理會嗎?75
Q42 檢察官認為金楷瑞涉嫌搶案重大時,可否強迫把他送到刑事局進行測謊? 77
Q43 警察在台南市中西區中山路設臨檢點時,看見貝客漢騎機車未戴安全帽後,就把貝客漢攔下並要求打開機車置物箱檢查,貝客漢可以拒絕嗎?78
Q44 檢察官會監管帳戶嗎?如果想要不被監管的話,是否要轉帳金錢到檢察官指定的帳戶? 80
Q45 什麼是「警示帳戶」?為什麼名下的其中 1 個帳戶遭通報為警示帳戶後,其他的帳戶也都無法使用?何時可以解除警示帳戶?81
三、偵查終結84
(一)提起公訴84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86
Q46 史蜜斯因為傷害案件,被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如果史蜜斯認為他是無辜的話,要如何處理呢?86
(三)緩起訴處分87
Q47 緩起訴處分執行的期間,從何時開始起算?87
Q48 伊森貨克因酒醉駕車犯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向國庫支付 6 萬元後,是否須再繳納警察告發的罰單 7 萬 4 千元、並執行吊扣駕照1 年,以及施以道安講習的處分?88
Q49 喝酒喝多少會達到被開單告發的酒測值?92
Q50 喝完酒後的代謝速度如何?92
Q51 警察臨檢拒絕酒測,會有什麼後果?93
(四)職權不起訴處分93
(五)不起訴處分94
Q52 如何撰寫1 份和解書?95
Q53 維多麗亞提告薇喏娜瑞德涉犯竊盜罪行,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後,維多麗亞在台北市的現居處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時,可不可先不要理會,等到不起訴處分書寄到維多麗亞的屏東老家後,再聲請再議?97
Q54 告訴人聲請法院交付審判成功的機會高嗎?99
(六)簽結、併案100
第3章 法官-審理程序103
一、公訴程序103
Q55 「簡」字、「易」字、「訴」字、「重訴」字、「矚訴」字案有何不同?103
(一)簡易程序105
Q56 強泥戴普被法院以簡易程序審理後,是不是會有入獄的風險?105
(二)通常程序108
Q57 法院是如何分案來決定由何人擔任受命法官?108
Q58 如何確認何人為本案之受命法官? 109
Q59 琳賽邏涵因為觸犯竊盜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是否須由琳賽邏涵自己負起全部證明沒有犯罪的責任?109
Q60 偵查檢察官 VS 公訴檢察官,有何不同?111
Q61 案件為何拖了很久都沒有下文,是不是被法官「吃案」了?113
Q62 檢察官如何跟被告及辯護人進行認罪協商?117
Q63 被告在最後陳述時,對法官說:「我錯了,請法官原諒我」,有用嗎?121
(三)裁判結果暨效力—有罪、無罪 122
(四)交互詰問—法庭正面交鋒130
Q64 什麼是不好的主詰問?130
Q65 在檢察官偵查中的被告可否要求與證人對質(例如:阿喏在發生車禍後,可否要求檢察官讓阿喏與目擊證人裘得洛對質)?134
Q66 在檢辯雙方交互詰問完畢後,法官依職權補充訊問時,僅以有利於檢察官的方向訊問證人,而有偏頗的情形時,被告要如何救濟?134
(五)證據調查—成也證據敗也證據 135
Q67 被告在檢察官偵查中,苦無機會跟證人進行對質,可否認定該證人在偵查中的陳述是無證據能力?135
Q68 檢察官先將貝客漢以證人的身分傳喚到庭訊問後,認為貝客漢涉有犯罪嫌疑,而當庭將貝客漢改列被告後提起公訴的合法性? 137
Q69 檢察官如果沒有告知證人金楷瑞如果因陳述致自己恐遭刑事訴追時,可以拒絕證言,造成金楷瑞鬆懈心防而說出全部犯罪情節,而被檢察官提起公訴,金楷瑞可以主張什麼?138
Q70 希恩潘因為闖空門被抓後,警察可否強制對希恩潘採集指紋、唾液等送驗──兼論藝人因吸食毒品被強制採集毛髮送驗案?142
Q71 傳聞證人在經過法院交互詰問後,證詞是否具有證據能力?144
Q72 維多麗亞與葛妮思派特洛常因爭奪停車位而吵架,維多麗亞為保護自己而錄下葛妮思派特洛對她恐嚇的話,維多麗亞的錄音是否具有證據能力?147
二、自訴程序—自力救濟151
Q73 布來得比得想要對琳賽邏涵提出偽造文書的官司,是直接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還是先向檢察
官提起告訴比較好?151
(一)自訴的提起151
(二)自訴的限制152
(三)自訴的效力152
(四)自訴的程式153
(五)自訴的撤回153
Q74 檢察官是否會協助自訴而在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或對於自訴案件提起上訴?154
第4章 通常救濟程序—冤枉啊我不服!155
一、上訴155
Q75 布來得比得遭到希恩潘開車撞傷後,認為希恩潘完全誠意要賠償損害,但是第一審只有輕判希恩
潘有期徒刑 2 個月,布來得比得想提起上訴請求從重量刑,要如何處理?155
(一)通則156
Q76 上訴書狀要如何撰寫,才符合有「具體理由」的規定?157
Q77 強泥戴普因為犯竊盜罪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後,於102 年7 月8 日送達判決至強泥戴普住處,強泥戴普可否故意不收受判決,而以此方法讓判決無法確定,而不用入監服刑? 158
(二)上訴第二審159
(三)上訴第三審162
二、抗告166
(一)抗告166
(二)再抗告167
(三)準抗告168
第5章 非常救濟程序169
一、回復原狀169
(一)意義169
(二)要件169
二、再審170
(一)再審原因170
(二)聲請程式171
(三)再審程序172
三、非常上訴173
Q78 當事人自行寫聲請非常上訴的聲請書,請求檢察
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成功的機會大嗎?173
(一)非常上訴對象173
(二)非常上訴程序174
(三)非常上訴判決174
第 6 章 執行程序—判刑確定後如何處罰 176
一、刑的種類176
二、刑的執行178
(一)執行自由刑178
(二)易刑處分178
Q79 易科罰金是否要受刑人親自前來地檢署辦理? 179
Q80 尚鐳諾被判處有期徒刑3 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因尚鐳諾上有高堂、下有妻小,想聲請以易科罰金代替入監執行,此時要如何辦理?179
Q81 同上題,尚鐳諾因家中經濟困頓,可否聲請分期繳納易科罰金?180
Q82 易服勞役跟易服社會勞動服務有什麼不一樣?180
(三)緩刑182
(四)假釋183
(五)保安處分184
三、執行的停止186
Q83 阿喏被判刑 8 月確定後,經地檢署傳喚入監執行時,可否以工作要安排,或是安頓家人的理由,而聲請延期執行?186
(一)死刑186
(二)自由刑186
第7章 附帶民事訴訟-還要賠償被害人187
Q84 貝客漢可否在檢察官偵查案件時,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87
第8章 刑事補償法-被白關了怎麼辦189
第9章 附錄實用資訊193
Q85 林俊峰「律師」事務所 VS 林俊峰「法律」事務所,有什麼差別?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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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保有調整及最終解釋權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