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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想考上就一定要知道的實務見解
本書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將重要的實務見解以及相關學說看法併為說明;第二部分則收錄涉及重要爭點的司法官、律師國家考試、研究所考試試題詳解;第三部分則是將第一部分裡的實務見解簡要摘錄,力求可供讀者記憶理解,並於考場上引用。
想考上就一定要知道的實務見解,只收錄在學稔《實務必考熱區》!
完全精選
判例、判決、裁定
民庭總會決議
大法官解釋
法律問題
張璐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律師高考及格
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民事法學組考試及格
異性戀,支持婚姻平權,愚鈍的腦袋不太能理解為何要拒絕給予想要追求婚姻(據說是人類最神聖的承諾之一?)的人們結婚的權利。最近因為照顧病人,對道在屎溺有更深理解。近來的核心關懷是因無暇運動而變形(好想是變「型」喔……)的體態及停滯不前的論文。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律師高考及格
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民事法學組考試及格
異性戀,支持婚姻平權,愚鈍的腦袋不太能理解為何要拒絕給予想要追求婚姻(據說是人類最神聖的承諾之一?)的人們結婚的權利。最近因為照顧病人,對道在屎溺有更深理解。近來的核心關懷是因無暇運動而變形(好想是變「型」喔……)的體態及停滯不前的論文。
近年國家考試往往結合最高法院見解,無論是以特定案例直接命題,抑或是最高法院不厭其煩、屢屢重申的見解,於國家考試中在在可見其身影。學者們也以判決作為評釋對象,與實務進行對話。實務必考熱區的構想即由來於此,希望透過最高法院及下級審的重要、經典裁判,說明重要的議題、爭點的來龍去脈及背後爭議─當然,作為一本國家考試用書,還有其在國家考試上之運用。
立基於上述想法,筆者將本書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為重要的實務見解以及相關的學說看法併為說明;第二部分則是涉及重要、經典爭點的國家考試及研究所考試試題的詳解;第三部分則是將第一部分裡的實務見解簡要摘錄,力求可供記憶理解,並於考場上引用。
第一部分中,筆者過濾整理身分法中重要的實務見解以及學說看法。當然,著眼於本書目的,所謂「重要性」的判斷基準是由在國家考試申論題中出現的機率為準的。因此,在檢閱近15年的考試試題後,筆者毅然捨棄了許多各位在學習身分法中同樣會學習到的問題,例如婚約、親屬會議、無人承認之繼承等等的問題。針對重要的爭點,則以「爭點」、「實務見解」、「解析」、「答題建議」的方式呈現,希望讓讀者能從瞭解問題爭議到熟悉法院以及學者看法,並針對該問題給出筆者的答題建議文字。受限於實務見解所著重的議題有時與考試議題不盡然一致,筆者也會在相關的段落中提出補充,甚至整理相關表格及圖表(例如後述婚姻效力、收養效力的圖表),以期能夠針對考試的重要議題作較完整的呈現。
第二部分裡,筆者則蒐集40餘題的身分法試題,並提供讀者詳解。詳解的篇幅筆者均力求在750-1200字內作答完畢,以考試時間25至45分鐘(依研究所考試或國家考試而有不同)而言,相信這都是足以完成的篇幅。筆者在公費留學考試的經驗也顯示,這樣的作答是可能的。其次,讀者也可以對照此處的答題文字以及第一部分的答題建議、第三部分的摘錄文字,發現後兩者在實際的答題中應該如何運用。
至於第三部分的實務見解摘錄則是筆者在教學過程中一直都想做的事。針對法院裁判的閱讀,最佳的情況當然是讀者自行閱讀後摘錄重點,以便應考。但常有許多同學在閱讀大量裁判後,無法節錄裁判重點,甚至偶有誤會。那麼,不如讓筆者作個示範,也讓讀者能於最後複習階段影印該部分帶上考場。
透過上面三部分的安排,讀者應該可以對於國家考試裡身分法一科的重要爭點有所掌握,並且瞭解相關問題的命題方式及應如何回答。身分法一科向來學說百家爭鳴,以筆者自身過去的學習經驗,也不乏看見許多同學深陷某一爭點的各家爭論中無法自拔。各家學說的推論當然都有可觀的地方,但以考試而言,其實大可不必過度介懷,擇定自己能夠接受的一種說法為中心出發,並確保自己能在考試中運用就好。
最後,2016年1月台灣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自許是較為進步的陣營獲得了國會多數席次,希望由此婚姻平權能夠早日實現。
本書的出版感謝懿婷的校正及曉玉的催促,才能讓本書有見天日的一天。
張璐
2016年1月
立基於上述想法,筆者將本書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為重要的實務見解以及相關的學說看法併為說明;第二部分則是涉及重要、經典爭點的國家考試及研究所考試試題的詳解;第三部分則是將第一部分裡的實務見解簡要摘錄,力求可供記憶理解,並於考場上引用。
第一部分中,筆者過濾整理身分法中重要的實務見解以及學說看法。當然,著眼於本書目的,所謂「重要性」的判斷基準是由在國家考試申論題中出現的機率為準的。因此,在檢閱近15年的考試試題後,筆者毅然捨棄了許多各位在學習身分法中同樣會學習到的問題,例如婚約、親屬會議、無人承認之繼承等等的問題。針對重要的爭點,則以「爭點」、「實務見解」、「解析」、「答題建議」的方式呈現,希望讓讀者能從瞭解問題爭議到熟悉法院以及學者看法,並針對該問題給出筆者的答題建議文字。受限於實務見解所著重的議題有時與考試議題不盡然一致,筆者也會在相關的段落中提出補充,甚至整理相關表格及圖表(例如後述婚姻效力、收養效力的圖表),以期能夠針對考試的重要議題作較完整的呈現。
第二部分裡,筆者則蒐集40餘題的身分法試題,並提供讀者詳解。詳解的篇幅筆者均力求在750-1200字內作答完畢,以考試時間25至45分鐘(依研究所考試或國家考試而有不同)而言,相信這都是足以完成的篇幅。筆者在公費留學考試的經驗也顯示,這樣的作答是可能的。其次,讀者也可以對照此處的答題文字以及第一部分的答題建議、第三部分的摘錄文字,發現後兩者在實際的答題中應該如何運用。
至於第三部分的實務見解摘錄則是筆者在教學過程中一直都想做的事。針對法院裁判的閱讀,最佳的情況當然是讀者自行閱讀後摘錄重點,以便應考。但常有許多同學在閱讀大量裁判後,無法節錄裁判重點,甚至偶有誤會。那麼,不如讓筆者作個示範,也讓讀者能於最後複習階段影印該部分帶上考場。
透過上面三部分的安排,讀者應該可以對於國家考試裡身分法一科的重要爭點有所掌握,並且瞭解相關問題的命題方式及應如何回答。身分法一科向來學說百家爭鳴,以筆者自身過去的學習經驗,也不乏看見許多同學深陷某一爭點的各家爭論中無法自拔。各家學說的推論當然都有可觀的地方,但以考試而言,其實大可不必過度介懷,擇定自己能夠接受的一種說法為中心出發,並確保自己能在考試中運用就好。
最後,2016年1月台灣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自許是較為進步的陣營獲得了國會多數席次,希望由此婚姻平權能夠早日實現。
本書的出版感謝懿婷的校正及曉玉的催促,才能讓本書有見天日的一天。
張璐
2016年1月
VOLUME 1 重要爭點實務學說見解說明
CHAPTER 1 婚姻
section 1 結婚之要件及其瑕疵P1-1-2
UNIT 1 結婚證人之資格限制P1-1-2
最高法院51 年台上字第551 號判例
結婚之要件、結婚證人
UNIT 2 民法第989 條但書撤銷權消滅之認定時點P1-1-5
最高法院33 年上字第2863 號判例
法定代理人撤銷權之消滅
UNIT 3 重婚例外有效之情形P1-1-6
釋字第362 號解釋
釋字第552 號解釋
釋字第242 號解釋
重婚、重婚例外有效、善意信賴離婚確定判決、善意信賴協議離婚登記
附錄 1 婚姻之瑕疵事由及其效力P1-1-11
section 2 普通效力P1-1-13
UNIT 1 夫妻同居義務及不能同居之抗辯P1-1-13
釋字第147 號解釋
最高法院49 年台上字第990 號判例
釋字第452 號解釋
同居義務、別居制度
UNIT 2 日常家務代理權P1-1-16
最高法院44 年台上字第1026 號判例
最高法院92 年度台簡上字第9 號裁定
日常家務代理權、逾越代理權之行為
section 3 夫妻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P1-1-19
UNIT 1 配偶一方死亡v. 剩餘財產請求權之發生P1-1-19
高等法院民國89 年11 月法律座談會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941 號判決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016 號判決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一方死亡
UNIT 2 民法第1030 條之1 所得扣除之債務P1-1-23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006 號判決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
UNIT 3 夫妻間贈與是否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P1-1-25
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495 號判決
剩餘財產分配、夫妻間贈與、自由處分金
UNIT 4 婚後財產之範圍及價值之認定時點P1-1-27
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2150 號判決
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768 號判決
剩餘財產分配、婚後財產之範圍、價值認定
UNIT 5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 條之1 之適用是否限
於該條所定兩款情形? P1-1-30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964 號判決
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432 號判決
最高法院93 年度台上字第1517 號判決
聯合財產制、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
UNIT 6 妻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 條之1 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時點P1-1-34
最高法院88 年度台上字第2816 號判決
最高法院89 年度台上字第54 號判決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 條之1、妻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點
UNIT 7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 條之1 v.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P1-1-39
高等法院98 年度家上字第281 號判決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 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UNIT 8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 條之2 相關問題P1-1-41
最高法院93 年度台上字第1162 號判決
釋字第620 號解釋
聯合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
附錄 1 剩餘財產分配解題架構之整理P1-1-46
section 4 離婚P1-1-50
UNIT 1 兩願離婚P1-1-50
最高法院75 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兩願離婚、訴請辦理離婚登記
UNIT 2 民法第1052 條第1 項第5 款「遺棄」之解釋P1-1-52
最高法院49 年台上字第1233 號判例
最高法院49 年台上字第990 號判例
最高法院22 年上字第9220 號判例
裁判離婚事由、一方惡意遺棄他方
UNIT 3 民法第1052 條第1 項第7 款之解釋P1-1-54
最高法院83 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
不治之惡疾、不能人道
UNIT 4 抽象裁判離婚事由P1-1-55
最高法院86 年度第2 次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95 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115 號判決
破綻主義
UNIT 5 離婚判決得否作為交付子女之依據? P1-1-58
最高法院94 年度台抗字第356 號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36 號
離婚判決、子女交付請求
CHAPTER 2 父母子女
section 1 親子關係之發生P1-2-2
UNIT 1 子女受婚生推定之要件P1-2-2
最高法院91 年度台上字第1873 號判決
最高法院83 年度第6 次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75 年台上字第2071 號判例
婚生推定、分娩事實、同居事實
UNIT 2 婚生否認之訴之原告適格P1-2-6
釋字第587 號解釋
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2278 號判決
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578 號判決
婚生否認之訴
UNIT 3 反於真實之認領之效力P1-2-10
最高法院86 年台上字第1908 號判例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034 號判決
高等法院103 年度家上字第149 號判決
反於真實之認領、真實血緣聯繫
UNIT 4 得否對受他人婚生推定之子女為認領? P1-2-14
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367 號判決
任意認領、婚生推定、非婚生子女
UNIT 5 強制認領及死後認領之訴之訴訟性質P1-2-16
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94 號判決
強制認領、死後認領
UNIT 6 認領之效力何時發生? P1-2-18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52 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618 號判決
認領之溯及效力、第三人權利之保護
UNIT 7 夫妻共同收養之性質P1-2-21
最高法院85 年度台上字第298 號判決
夫妻共同收養、個別收養說
UNIT 8 收養認可裁定程序P1-2-24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簡抗字第38 號裁定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簡抗字第73 號裁定
認可收養之考量因素、認可收養程序之終結
附錄 1 收養相關問題之附表整理P1-2-28
section 2 父母子女之權利義務P1-2-31
UNIT 1 親權之內容及行使P1-2-31
最高法院38 年台上字第171 號判例
最高法院50 年台上字第103 號判例
最高法院62 年台上字第415 號判例
親權之拋棄、子女交還請求、無法行使親權
UNIT 2 父母以子女名義代為保證或設定抵押權之效力P1-2-34
最高法院53 年台上字第1456 號判例
最高法院42 年台上字第126 號判例
最高法院53 年度第1 次民刑庭總會決議2
子女特有財產之處分、管理、收益
CHAPTER 3 扶養
UNIT 1 扶養權利發生之要件P1-3-2
最高法院56 年台上字第795 號判例
最高法院79 年台上字第2629 號判例
最高法院43 年台上字第787 號判例
最高法院62 年度第2 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4
最高法院91 年台上字第1798 號判例
最高法院91 年度台上字第994 號判決
扶養權利之發生、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扶養能力、扶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UNIT 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實體法上基礎P1-3-6
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219 號判決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親權
UNIT 3 父母離婚v. 未成年子女之扶養P1-3-8
最高法院91 年度台上字第2554 號判決
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1541 號判決
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1699 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448 號裁定
父母離婚、未成女子女扶養費之給付、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協議
CHAPTER 4 遺產繼承人
section 1 繼承人與應繼分P1-4-2
UNIT 1 繼承人與應繼分P1-4-2
最高法院28 年上字第631 號判例
有效重婚配偶之繼承權及應繼分
section 2 代位繼承P1-4-4
UNIT 1 代位繼承之性質P1-4-4
最高法院32 年上字第1992 號判例
代位繼承、固有權說、代位權說
UNIT 2 拋棄繼承是否發生代位繼承問題? P1-4-6
釋字第57 號解釋
代位繼承、拋棄繼承
section 3 喪失繼承權P1-4-8
UNIT 1 民法第1145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是否包括傷害致死之情形? P1-4-8
最高法院(83)廳民一字第22562 號法律問題
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傷害致死
section 4 繼承回復請求權P1-4-11
UNIT 1 「繼承權被侵害」之意義P1-4-11
最高法院53 年台上字第592 號判例
釋字第437 號解釋
繼承權侵害、繼承回復請求權
UNIT 2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及其與物上請求權之關係P1-4-15
最高法院40 年台上字第730 號判例
最高法院90 年度台上字第464 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502 號判決
繼承回復請求權、集合權說、獨立權說、形成權說、法條競合說、請求權競合說
CHAPTER 5 遺產之繼承
section 1 繼承之效力:概括繼承、限定責任P1-5-2
UNIT 1 無權處分與繼承P1-5-2
最高法院29 年上字第1405 號判例
無權處分、概括繼承
UNIT 2 繼承債務超過所得遺產與限定繼承P1-5-4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447 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 號
概括繼承、限定責任、法定免責、限定責任抗辯
UNIT 3 限定責任下,繼承人就其固有財產遭強制執行之救濟P1-5-8
最高法院70 年度台上字第1196 號判決
最高法院77 年台抗字第143 號判例
限定責任、對固有財產之強制執行、繼承人之救濟
UNIT 4 民法第1148 條之1 視為遺產之規定,得否適用於共同繼承人彼此間? P1-5-11
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588 號判決
民法第1148 條之1
section 2 遺產酌給P1-5-13
UNIT 1 遺產酌給P1-5-13
最高法院26 年渝上字第59 號判例
最高法院48 年台上字第1532 號判例
院字第1888 號解釋
遺產酌給之要件、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時效
section 3 拋棄繼承P1-5-16
UNIT 1 拋棄繼承之要件P1-5-16
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862 號判決
最高法院65 年台上字第1563 號判例
拋棄繼承、一部拋棄繼承、書面要式
section 4 遺產分割P1-5-19
UNIT 1 民法第1173 條所定應歸扣之事由屬例示或列舉規定? P1-5-19
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2781 號判決
生前特種贈與、歸扣
UNIT 2 拋棄繼承之人的歸扣義務P1-5-21
最高法院31 年11 月19 日民庭決議
歸扣、拋棄繼承
UNIT 3 生前特種贈與超過應繼分時,應如何處理? P1-5-23
最高法院90 年度台上字第2460 號判決
生前特種贈與、歸扣、價額計算、不當得利返還
CHAPTER 6 遺囑
UNIT 1 侵害特留分之遺贈效力P1-6-2
最高法院58 年台上字第1279 號判例
遺贈侵害特留分
UNIT 2 特留分扣減權之性質及其消滅期間P1-6-4
最高法院91 年度台上字第556 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880 號判決
扣減權、物權形成權、債權形成權、民法第1146 條之類推
UNIT 3 特留分扣減之標的P1-6-7
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918 號判決
最高法院48 年台上字第371 號判例
院字第743 號解釋
扣減權、遺贈、死因贈與、指定應繼分及指定遺產分割方法
VOLUME 2
重要試題選集及參考擬答
CHAPTER 1 婚姻
section 1 結婚之要件及其瑕疵P2-1-2
UNIT 1 婚姻之形式、實質要件P2-1-2
97 司法官第4 題 P2-1-2
91 司法官第4 題 P2-1-4
UNIT 2 重婚及重婚有效例外P2-1-6
98 地特三等戶政第3 題 P2-1-6
98 高考三級戶政第4 題 P2-1-8
section 2 婚姻之效力P2-1-13
UNIT 1 婚姻之效力P2-1-13
96 律師第4 題 P2-1-13
97 律師第1 題 P2-1-15
89 律師第4 題改編 P2-1-17
102 司法官第3 題 P2-1-20
96 司法官第3 題 P2-1-23
90 律師第4 題改編 P2-1-25
93 司法官第4 題 P2-1-27
99 律師第4 題 P2-1-28
CHAPTER 2 父母子女
UNIT 1 父母子女P2-2-2
103 律師第3 題 P2-2-2
98 高考三級戶政第2 題 P2-2-4
99 司法官第4 題 P2-2-5
95 司法官第2 題 P2-2-7
94 律師第1 題 P2-2-9
93 律師第4 題P2-2-11
CHAPTER 3 扶養
UNIT 1 扶養P2-3-2
94 司法官第4 題第1 小題 P2-3-2
102 律師第3 題 P2-3-4
CHAPTER 4 遺產繼承人、遺產酌給及遺贈
UNIT 1 喪失繼承權與代位繼承P2-4-2
98 司法官第4 題 P2-4-2
95 律師第4 題 P2-4-4
103 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民事法學組第3 題 P2-4-6
103 司法官第3 題 P2-4-9
104 司法官第3 題 P2-4-12
101 台大B 卷第3 題 P2-4-14
UNIT 2 繼承回復請求權P2-4-17
90 司法官第4 題 P2-4-17
87 律師第4 題 P2-4-18
101 台大A 卷第3 題 P2-4-21
CHAPTER 5 遺產之繼承
UNIT 1 繼承效力P2-5-2
98 律師第1 題 P2-5-2
104 律師第3 題 P2-5-5
100 司法官第3 題 P2-5-7
101 律師第3 題 P2-5-9
100 台大A 卷第3 題 P2-5-11
UNIT 2 遺產分割─歸扣及扣還P2-5-14
92 律師第4 題P2-5-14
CHAPTER 6 遺囑
UNIT 1 遺囑P2-6-2
92 司法官第4 題 P2-6-2
102 高考法制第2 題 P2-6-4
104 台大民法A 卷第3 題 P2-6-5
VOLUME 3 實務見解錦囊
UNIT 1 夫妻財產制P3-2
UNIT 2 離婚P3-4
UNIT 3 父母子女P3-5
UNIT 4 扶養義務P3-7
UNIT 5 繼承P3-9
CHAPTER 1 婚姻
section 1 結婚之要件及其瑕疵P1-1-2
UNIT 1 結婚證人之資格限制P1-1-2
最高法院51 年台上字第551 號判例
結婚之要件、結婚證人
UNIT 2 民法第989 條但書撤銷權消滅之認定時點P1-1-5
最高法院33 年上字第2863 號判例
法定代理人撤銷權之消滅
UNIT 3 重婚例外有效之情形P1-1-6
釋字第362 號解釋
釋字第552 號解釋
釋字第242 號解釋
重婚、重婚例外有效、善意信賴離婚確定判決、善意信賴協議離婚登記
附錄 1 婚姻之瑕疵事由及其效力P1-1-11
section 2 普通效力P1-1-13
UNIT 1 夫妻同居義務及不能同居之抗辯P1-1-13
釋字第147 號解釋
最高法院49 年台上字第990 號判例
釋字第452 號解釋
同居義務、別居制度
UNIT 2 日常家務代理權P1-1-16
最高法院44 年台上字第1026 號判例
最高法院92 年度台簡上字第9 號裁定
日常家務代理權、逾越代理權之行為
section 3 夫妻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P1-1-19
UNIT 1 配偶一方死亡v. 剩餘財產請求權之發生P1-1-19
高等法院民國89 年11 月法律座談會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941 號判決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016 號判決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一方死亡
UNIT 2 民法第1030 條之1 所得扣除之債務P1-1-23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006 號判決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
UNIT 3 夫妻間贈與是否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P1-1-25
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495 號判決
剩餘財產分配、夫妻間贈與、自由處分金
UNIT 4 婚後財產之範圍及價值之認定時點P1-1-27
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2150 號判決
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768 號判決
剩餘財產分配、婚後財產之範圍、價值認定
UNIT 5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 條之1 之適用是否限
於該條所定兩款情形? P1-1-30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964 號判決
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432 號判決
最高法院93 年度台上字第1517 號判決
聯合財產制、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
UNIT 6 妻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 條之1 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時點P1-1-34
最高法院88 年度台上字第2816 號判決
最高法院89 年度台上字第54 號判決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 條之1、妻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點
UNIT 7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 條之1 v.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P1-1-39
高等法院98 年度家上字第281 號判決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 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UNIT 8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 條之2 相關問題P1-1-41
最高法院93 年度台上字第1162 號判決
釋字第620 號解釋
聯合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
附錄 1 剩餘財產分配解題架構之整理P1-1-46
section 4 離婚P1-1-50
UNIT 1 兩願離婚P1-1-50
最高法院75 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兩願離婚、訴請辦理離婚登記
UNIT 2 民法第1052 條第1 項第5 款「遺棄」之解釋P1-1-52
最高法院49 年台上字第1233 號判例
最高法院49 年台上字第990 號判例
最高法院22 年上字第9220 號判例
裁判離婚事由、一方惡意遺棄他方
UNIT 3 民法第1052 條第1 項第7 款之解釋P1-1-54
最高法院83 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
不治之惡疾、不能人道
UNIT 4 抽象裁判離婚事由P1-1-55
最高法院86 年度第2 次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95 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115 號判決
破綻主義
UNIT 5 離婚判決得否作為交付子女之依據? P1-1-58
最高法院94 年度台抗字第356 號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36 號
離婚判決、子女交付請求
CHAPTER 2 父母子女
section 1 親子關係之發生P1-2-2
UNIT 1 子女受婚生推定之要件P1-2-2
最高法院91 年度台上字第1873 號判決
最高法院83 年度第6 次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75 年台上字第2071 號判例
婚生推定、分娩事實、同居事實
UNIT 2 婚生否認之訴之原告適格P1-2-6
釋字第587 號解釋
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2278 號判決
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578 號判決
婚生否認之訴
UNIT 3 反於真實之認領之效力P1-2-10
最高法院86 年台上字第1908 號判例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034 號判決
高等法院103 年度家上字第149 號判決
反於真實之認領、真實血緣聯繫
UNIT 4 得否對受他人婚生推定之子女為認領? P1-2-14
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367 號判決
任意認領、婚生推定、非婚生子女
UNIT 5 強制認領及死後認領之訴之訴訟性質P1-2-16
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94 號判決
強制認領、死後認領
UNIT 6 認領之效力何時發生? P1-2-18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52 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618 號判決
認領之溯及效力、第三人權利之保護
UNIT 7 夫妻共同收養之性質P1-2-21
最高法院85 年度台上字第298 號判決
夫妻共同收養、個別收養說
UNIT 8 收養認可裁定程序P1-2-24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簡抗字第38 號裁定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簡抗字第73 號裁定
認可收養之考量因素、認可收養程序之終結
附錄 1 收養相關問題之附表整理P1-2-28
section 2 父母子女之權利義務P1-2-31
UNIT 1 親權之內容及行使P1-2-31
最高法院38 年台上字第171 號判例
最高法院50 年台上字第103 號判例
最高法院62 年台上字第415 號判例
親權之拋棄、子女交還請求、無法行使親權
UNIT 2 父母以子女名義代為保證或設定抵押權之效力P1-2-34
最高法院53 年台上字第1456 號判例
最高法院42 年台上字第126 號判例
最高法院53 年度第1 次民刑庭總會決議2
子女特有財產之處分、管理、收益
CHAPTER 3 扶養
UNIT 1 扶養權利發生之要件P1-3-2
最高法院56 年台上字第795 號判例
最高法院79 年台上字第2629 號判例
最高法院43 年台上字第787 號判例
最高法院62 年度第2 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4
最高法院91 年台上字第1798 號判例
最高法院91 年度台上字第994 號判決
扶養權利之發生、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扶養能力、扶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UNIT 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實體法上基礎P1-3-6
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219 號判決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親權
UNIT 3 父母離婚v. 未成年子女之扶養P1-3-8
最高法院91 年度台上字第2554 號判決
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1541 號判決
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1699 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448 號裁定
父母離婚、未成女子女扶養費之給付、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協議
CHAPTER 4 遺產繼承人
section 1 繼承人與應繼分P1-4-2
UNIT 1 繼承人與應繼分P1-4-2
最高法院28 年上字第631 號判例
有效重婚配偶之繼承權及應繼分
section 2 代位繼承P1-4-4
UNIT 1 代位繼承之性質P1-4-4
最高法院32 年上字第1992 號判例
代位繼承、固有權說、代位權說
UNIT 2 拋棄繼承是否發生代位繼承問題? P1-4-6
釋字第57 號解釋
代位繼承、拋棄繼承
section 3 喪失繼承權P1-4-8
UNIT 1 民法第1145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是否包括傷害致死之情形? P1-4-8
最高法院(83)廳民一字第22562 號法律問題
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傷害致死
section 4 繼承回復請求權P1-4-11
UNIT 1 「繼承權被侵害」之意義P1-4-11
最高法院53 年台上字第592 號判例
釋字第437 號解釋
繼承權侵害、繼承回復請求權
UNIT 2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及其與物上請求權之關係P1-4-15
最高法院40 年台上字第730 號判例
最高法院90 年度台上字第464 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502 號判決
繼承回復請求權、集合權說、獨立權說、形成權說、法條競合說、請求權競合說
CHAPTER 5 遺產之繼承
section 1 繼承之效力:概括繼承、限定責任P1-5-2
UNIT 1 無權處分與繼承P1-5-2
最高法院29 年上字第1405 號判例
無權處分、概括繼承
UNIT 2 繼承債務超過所得遺產與限定繼承P1-5-4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447 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 號
概括繼承、限定責任、法定免責、限定責任抗辯
UNIT 3 限定責任下,繼承人就其固有財產遭強制執行之救濟P1-5-8
最高法院70 年度台上字第1196 號判決
最高法院77 年台抗字第143 號判例
限定責任、對固有財產之強制執行、繼承人之救濟
UNIT 4 民法第1148 條之1 視為遺產之規定,得否適用於共同繼承人彼此間? P1-5-11
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588 號判決
民法第1148 條之1
section 2 遺產酌給P1-5-13
UNIT 1 遺產酌給P1-5-13
最高法院26 年渝上字第59 號判例
最高法院48 年台上字第1532 號判例
院字第1888 號解釋
遺產酌給之要件、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時效
section 3 拋棄繼承P1-5-16
UNIT 1 拋棄繼承之要件P1-5-16
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862 號判決
最高法院65 年台上字第1563 號判例
拋棄繼承、一部拋棄繼承、書面要式
section 4 遺產分割P1-5-19
UNIT 1 民法第1173 條所定應歸扣之事由屬例示或列舉規定? P1-5-19
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2781 號判決
生前特種贈與、歸扣
UNIT 2 拋棄繼承之人的歸扣義務P1-5-21
最高法院31 年11 月19 日民庭決議
歸扣、拋棄繼承
UNIT 3 生前特種贈與超過應繼分時,應如何處理? P1-5-23
最高法院90 年度台上字第2460 號判決
生前特種贈與、歸扣、價額計算、不當得利返還
CHAPTER 6 遺囑
UNIT 1 侵害特留分之遺贈效力P1-6-2
最高法院58 年台上字第1279 號判例
遺贈侵害特留分
UNIT 2 特留分扣減權之性質及其消滅期間P1-6-4
最高法院91 年度台上字第556 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880 號判決
扣減權、物權形成權、債權形成權、民法第1146 條之類推
UNIT 3 特留分扣減之標的P1-6-7
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918 號判決
最高法院48 年台上字第371 號判例
院字第743 號解釋
扣減權、遺贈、死因贈與、指定應繼分及指定遺產分割方法
VOLUME 2
重要試題選集及參考擬答
CHAPTER 1 婚姻
section 1 結婚之要件及其瑕疵P2-1-2
UNIT 1 婚姻之形式、實質要件P2-1-2
97 司法官第4 題 P2-1-2
91 司法官第4 題 P2-1-4
UNIT 2 重婚及重婚有效例外P2-1-6
98 地特三等戶政第3 題 P2-1-6
98 高考三級戶政第4 題 P2-1-8
section 2 婚姻之效力P2-1-13
UNIT 1 婚姻之效力P2-1-13
96 律師第4 題 P2-1-13
97 律師第1 題 P2-1-15
89 律師第4 題改編 P2-1-17
102 司法官第3 題 P2-1-20
96 司法官第3 題 P2-1-23
90 律師第4 題改編 P2-1-25
93 司法官第4 題 P2-1-27
99 律師第4 題 P2-1-28
CHAPTER 2 父母子女
UNIT 1 父母子女P2-2-2
103 律師第3 題 P2-2-2
98 高考三級戶政第2 題 P2-2-4
99 司法官第4 題 P2-2-5
95 司法官第2 題 P2-2-7
94 律師第1 題 P2-2-9
93 律師第4 題P2-2-11
CHAPTER 3 扶養
UNIT 1 扶養P2-3-2
94 司法官第4 題第1 小題 P2-3-2
102 律師第3 題 P2-3-4
CHAPTER 4 遺產繼承人、遺產酌給及遺贈
UNIT 1 喪失繼承權與代位繼承P2-4-2
98 司法官第4 題 P2-4-2
95 律師第4 題 P2-4-4
103 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民事法學組第3 題 P2-4-6
103 司法官第3 題 P2-4-9
104 司法官第3 題 P2-4-12
101 台大B 卷第3 題 P2-4-14
UNIT 2 繼承回復請求權P2-4-17
90 司法官第4 題 P2-4-17
87 律師第4 題 P2-4-18
101 台大A 卷第3 題 P2-4-21
CHAPTER 5 遺產之繼承
UNIT 1 繼承效力P2-5-2
98 律師第1 題 P2-5-2
104 律師第3 題 P2-5-5
100 司法官第3 題 P2-5-7
101 律師第3 題 P2-5-9
100 台大A 卷第3 題 P2-5-11
UNIT 2 遺產分割─歸扣及扣還P2-5-14
92 律師第4 題P2-5-14
CHAPTER 6 遺囑
UNIT 1 遺囑P2-6-2
92 司法官第4 題 P2-6-2
102 高考法制第2 題 P2-6-4
104 台大民法A 卷第3 題 P2-6-5
VOLUME 3 實務見解錦囊
UNIT 1 夫妻財產制P3-2
UNIT 2 離婚P3-4
UNIT 3 父母子女P3-5
UNIT 4 扶養義務P3-7
UNIT 5 繼承P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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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函授課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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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站所有商品都會仔細包裝後審慎寄出,難免會因運送過程中造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完美主義者不建議購買,可直接至實體店面選購。
10.電子書、期刊、雜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非因無內容或無法使用之狀況,即無法退換貨。
11.您可至【會員專區】>【訂單管理】,查詢商品寄送進度,實際送達時間則須視本公司作業流程及物流配送進度而定。若遇節慶假日(大檔期),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可能造成物流延遲配送。
12.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保有調整及最終解釋權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