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題型破解
77折416元540
書號 : 9CC10
編/著者 : 歐啪司
出版社 : 學稔
出版日期 : 2018-12-27
ISBN : 9789862959176
書系 : 題型破解
版別 : 1版
裝幀 : 平裝 18開 464頁
參考分類(CAT) : 題型破解
  • 內容簡介
  • 退換貨
  • 團購說明
  • 購物與運費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準備國家考試除了需要熟悉重要的法條,還要理解實務見解跟百家爭鳴的學說理論。對於一個考生來說,單單從無到有準備一門科目,可能已經耗費不少的時間。但僅僅如此,還是不足以應付瞬息萬變的考場,考試題型每年都不斷地進化,題目越來越靈活,近幾年的國家考試已經不是單純地背誦就能獲得高分,而是需要從題目中找出爭點加以解析,這樣方有可能從眾多考生中脫穎而出。
本書就歷年來考古題加以蒐羅、篩檢,就刑法分則各罪條文相關之考古題依序編排,藉以讓讀者練習並熟悉各條文相關題型之爭點,以達事半功倍之效。

適用:
法制、法律廉政、政風、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移民行政、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法警、執達員、行政警察、監所管理員、監獄官、觀護人

作者介紹
歐啪司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現為執業律師

筆者本身喜歡美食、旅行跟創作,現階段的夢想是吃遍美食,探索生活美好的事物,將來可能是開一間遊樂園般的民宿,或是一間民歌鄉土餐廳,你呢?別囿於現實的框框,我們每個人都可以決定自己想要的模樣,多做一點夢,人生會更美好。
「如何才能在考試裡獲得高分?」這是筆者撰寫這本書的出發點,現實上,從小到大的學校生活,到出社會後的謀職,甚或是在職場裡的升遷機會,考試往往是作為評斷一個人能力的標準(雖然奇怪但或許卻也是較客觀的標準吧?!),也因為如此,各位讀者們不得不練就一身應對考試的好武藝。而眾所皆知,學科學得好並不完全等同於考試成績也跟著好,畢竟理解一門學科與是否能達到出題老師的要求本來就不是同一件事,再加上「刑法」這門科目博大精深,其中學說與實務見解存有歧異,學者間對於某些法學概念的意見又南轅北轍,因此,為了協助讀者理出一條較簡易且迅速達到目標的捷徑,所以才興起了撰寫這本書的動機。
仔細觀察近十年來國家考試的題目,可以發現考試的難度一年比一年還要難。相較十幾年前的考題類型多以法條背誦或是法學概念的申論作為試題,近幾年的題目已經不再如此一成不變,而是以時事或實務操作上可能會遇到的情況作為試題,考題越來越靈活,所以在準備上,不宜只以選試科目的考古題複習,筆者會建議讀者更進一步地去閱讀比原本考科稍具困難、複雜性的題目,如此更可以訓練自己對於題目的敏感度。正因如此,所以雖然本書原意是設定給準備高普考考生的參考用書,但是書中的題目仍偶有收錄三等考試或是高普考以外的考題,藉此讓讀者在將來面對考試時,方不至於被不曾接觸過的題型突襲了,希望本書能略盡綿薄之力,協助讀者有足夠的能量面對本科考試。
筆者先前撰寫《任何人都可以學會的解題術!!刑法總則》,而本書則是關於刑法分則的解題書,從曉玉學姊熱情邀稿迄至筆者截稿,這段期間實在因為筆者事務繁忙而一拖再拖,歷經編輯們無數次懇切、溫情喊話式地催稿後,才終於將這本書催生了出來,其中要再三感謝學稔的編輯們不厭其煩地來回校對以及排版,才能讓這本書順利產出,不過百密偶有一疏,書中或有疏漏或誤繕之處,祈請讀者見諒,並請不吝指教!
在準備考試的時候,偶爾會遇到瓶頸,壓力也較大,這都是考試的必經之路,建議讀者們,真的遇到不如意的事時,就放下手中的書,出去走走或是適當的休閒運動,好好調適一下心情,這對考試都是有幫助的!考海無涯,早日考上是岸,祝福各位讀者都可以順利通過考試,然後往人生下一個階段前進。
歐啪司
2018年12月
目次
本科準備方法與本書使用方法 ‧I -1

Chapter 1 關於國家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 瀆職罪 ‧1-4
題型 1-1-1 公務員定義【96 退除役轉任三等一般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 3 題】 ‧1-8
題型 1-1-2 公務員身分之判斷【96 地特四等法律政風刑法概要第1題】 ‧1-9
Try again 【94 調特三等調查工作組刑法總則第 1 題】 ‧1-11
Try again 【103 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 2 題】 ‧1-12
Try again 【96 身心三等一般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 3 題】 ‧1-14
題型 1-1-3 賄賂罪構成要件【92 升官等簡任一般民政、安全保防民法及刑法第 3 題】 ‧1-15
Try again 【93 地特三等法制、政風刑法第 4 題】 ‧1-17
題型 1-1-4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與受賄違背職務罪【105 司特三等書記官刑法第 4 題】 ‧1-17
題型 1-1-5 受賄違背職務罪—「免除債務」之不正利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103 司特四等書記官刑法概要第 3 題】 ‧1-19
Try again 【102 升官等薦任法制刑法第 3 題】 ‧1-21
題型 1-1-6 違背職務行賄罪【107 一般警察四等行政警察刑法概要第 1 題】 ‧1-22
題型 1-1-7 濫用職權逮捕罪之行為主體【102 司特四等書記官刑法概要第 3 題】 ‧1-23
題型 1-1-8 濫權追訴處罰罪【96 第二次警特三等行政警察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1-25
題型 1-1-9 凌虐人犯罪【107 身心四等書記官刑法概要第 4 題】 ‧1-27
題型 1-1-10 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Ⅰ—行為主體之認定
【102 司特四等書記官刑法概要第 1 題】 ‧1-28
題型 1-1-11 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Ⅱ—應「秘密」文書之判斷【96 郵政人員升資政風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1-30
題型 1-1-12 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Ⅲ—通緝、前科資料是否為應「秘密」文書【107 上校轉任廉政刑法及犯罪學第 2 題】 ‧1-31
題型 1-1-13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公務員圖利罪之構成要件【94 升官等簡任法制刑法第 3 題】 ‧1-33
題型 1-1-14 公務員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人共犯圖利罪【105 高考一級暨二級法制第 2 題】 ‧1-34
題型 1-1-15 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93 郵政人員升資員級晉高員級政風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1-36
題型 1-1-16 不純正瀆職罪之處罰理由【96 司特四等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第 1 題】 ‧1-37
題型 1-1-17 不純正瀆職罪之構成要件【93 電信人員升資員級晉高員級政風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1-38
Try again 【94 第二次地特法制刑法第 1 題】 ‧1-39

第二節 妨害公務罪及妨害投票罪 ‧1-40
題型 1-2-1 妨害公務罪【102 調特三等法律實務組刑法第 1 題】 ‧1-41
題型 1-2-2 妨害公務罪、侮辱公務員罪及不能安全駕駛罪【95 警特四等行政警察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第 2 題】 ‧1-44
題型 1-2-3 妨害公務罪、侮辱公務員罪【92 地特三等法制刑法第 3 題】 ‧1-45
題型 1-2-4 妨害公務罪、侵害公務上職掌文書罪【96 第二次警特四等行政警察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第 2 題】 ‧1-47
題型 1-2-5 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105 原民四等法警刑法概要第 4 題】 ‧1-48
題型 1-2-6 投票行賄罪之罪數計算【103 一般警察三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1-51
Try again 【102 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刑法第 2 題】 ‧1-54

第三節 妨害秩序罪 ‧1-55
題型 1-3-1 聚眾不解散罪Ⅰ【95 原民四等法警、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第 4 題】 ‧1-56
Try again 【94 基警四等行政警察刑法概要第 2 題】 ‧1-57
題型 1-3-2 聚眾不解散罪Ⅱ—首謀解散而助勢者不解散【102 調特三等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1-58
題型 1-3-3 恐嚇公眾罪【94 升官等薦任法制刑法第 4 題】 ‧1-61
題型 1-3-4 煽惑他人犯罪【97 第一次司特司法事務官三等刑法第 1 題】 ‧1-62

第四節 脫逃罪 ‧1-65
題型 1-4-1 普通脫逃罪Ⅰ【93 高考三級第二試觀護人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1-66
題型 1-4-2 普通脫逃罪Ⅱ【97 軍法官、三等書記官刑法第 2 題】 ‧1-67
題型 1-4-3 普通脫逃罪Ⅲ─私力拘禁之人非屬本罪主體【96 升官等薦任矯正刑法第 3 題】 ‧1-69
Try again 【103 司特四等書記官、法警刑法概要第 2 題】 ‧1-71
Try again 【93 基警四等行政警察人員刑法概要第 2 題】 ‧1-72
題型 1-4-4 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02 原民四等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第 3 題】 ‧1-72
題型 1-4-5 普通脫逃罪、公務員過失致脫逃罪【105 一般警察三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1-73
Try again 【105 律師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1-76

第五節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1-78
題型 1-5-1 頂替罪─行為主體須為犯人或逃脫人以外之人【93 調特三等法律實務組刑法第 2 題】 ‧1-79
題型 1-5-2 妨害刑事證據罪Ⅰ【103 地特四等法律廉政刑法概要第 3 題】 ‧1-80
題型 1-5-3 妨害刑事證據罪Ⅱ【102 原民四等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第 2 題】 ‧1-82
題型 1-5-4 藏匿人犯罪、妨害刑事證據罪【102 升官等簡任廉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第 2 題】 ‧1-84
Try again【92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 2 題】 ‧1-86
Try again【93 退除役轉任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 4 題】‧1-87
題型 1-5-5 妨害刑事證據罪、誣告罪【103 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刑法第 2 題】 ‧1-87
Try again【104 司特、調特三等觀護人、法律實務組等刑法第 1 題】 ‧1-89

第六節 偽證及誣告罪 ‧1-91
題型 1-6-1 偽證罪之構成要件【96 地特三等法制、法律政風刑法第 2 題】 ‧1-92
題型 1-6-2 偽證罪—「虛偽陳述」之判斷【105 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刑法第 4 題】 ‧1-94
題型 1-6-3 誣告罪【96 普考法律政風刑法概要第 4 題】 ‧1-96
Try again【92 高考三級第二試觀護人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1-98
題型 1-6-4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Ⅰ【103 普考法律廉政刑法概要第 4 題】 ‧1-98
題型 1-6-5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Ⅱ【102 退除役轉任三等法律廉政刑法第 3 題】 ‧1-99
題型 1-6-6 誣告罪之罪數計算【103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 4 題第 1 小題】 ‧1-101

Chapter 2 關於社會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 公共危險罪 ‧2-4
題型 2-1-1 放火罪Ⅰ【102 地特四等法律廉政刑法概要第 1 題】 ‧2-7
Try again 【107 身心四等書記官刑法概要第 3 題】 ‧2-9
題型 2-1-2 放火罪Ⅱ—罪數之計算【93 高考三級法制、政風刑法第 4 題】 ‧2-10
題型 2-1-3 失火罪Ⅰ【94 地特法制刑法第 3 題】 ‧2-13
題型 2-1-4 失火罪Ⅱ【96 身心四等書記官刑法概要第 3 題】 ‧2-14
題型 2-1-5 漏逸氣體罪【94 升官等薦任一般行政、法院通譯民法概論及刑法概論第 3 題】 ‧2-15
題型 2-1-6 妨害公眾往來罪Ⅰ【95 警察升官等行政警察、海岸巡防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第 1 題】
‧2-16
題型 2-1-7 妨害公眾往來罪Ⅱ【95 港務人員升資員級晉高員級民法概要與刑法概要第 3 題】 ‧2-18
題型 2-1-8 妨害公眾往來罪、不能安全駕駛罪【106 地特三等法制、法律廉政刑法第 4 題】 ‧2-19
Try again 【96 地特三等法制、法律政風刑法第 3 題】 ‧2-21
題型 2-1-9 不能安全駕駛罪—行為客體「動力交通工具」【97 警察升官等行政警察、海岸巡防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第 2 題】 ‧2-22
題型 2-1-10 肇事逃逸罪Ⅰ—立法目的【94 身心四等書記官刑法概要第 3 題】 ‧2-24
題型 2-1-11 肇事逃逸罪Ⅱ—「致人死傷」之解釋【103 身心三等法制刑法第 3 題】 ‧2-25
Try again 【107 司特四等法警、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第 4 題】 ‧2-28
題型 2-1-12 肇事逃逸罪Ⅲ—「逃逸」意義【103 普考法律廉政刑法概要第 2 題】 ‧2-28
題型 2-1-13 過失傷害、遺棄與肇事逃逸罪之競合【93 軍法官刑法第 3 題】 ‧2-30
題型 2-1-14 不能安全駕駛、傷害與肇事逃逸罪之競合【103 警特四等一般警察刑法概要第 4 題】 ‧2-32
Try again 【97 警特三等行政警察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2-34
Try again【94 鐵路人員、公路人員升資員級晉高員級民法概要與刑法概要第 3 題】 ‧2-35
Try again【92 公路人員升資佐級晉員級政風民法概要及刑法概要第 2 題】 ‧2-35
題型 2-1-15 肇事逃逸罪、正當防衛【103 原民四等法警刑法概要第 4 題】 ‧2-36
題型 2-1-16 不能安全駕駛罪、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103 警察升官等警正行政警察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第 2 題】
‧2-38
題型 2-1-17 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罪、肇事逃逸罪【107 身心三等戶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2-40
Try again 【95 高考三級法制、法律政風刑法第 3 題】 ‧2-43
題型 2-1-18 阻塞逃生通道罪、竊佔罪【92 港務人員升資員級晉高員級業務管理民法概要及刑法概要第 2 題】‧2-44
題型 2-1-19 毒化飲食飲品罪【94 調特法律實務組刑法第 3 題】 ‧2-46
Try again 【104 身心四等書記官刑法概要第 3 題】 ‧2-49

第二節 偽造貨幣罪 ‧2-50
題型 2-2-1 行使偽造貨幣罪、詐欺罪Ⅰ【96 原民四等法警、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第 3 題】 ‧2-50
題型 2-2-2 行使偽造貨幣罪、詐欺罪Ⅱ【102 高考二級法制刑法(包括刑事特別法)第 2 題】 ‧2-52

第三節 偽造有價證券罪 ‧2-55
題型 2-3-1 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外國貨幣」【102 身心四等書記官刑法概要第 4 題】 ‧2-55
題型 2-3-2 偽造有價證券、偽造公印文罪【97 原民四等法警刑法概要第 4 題】 ‧2-57
題型 2-3-3 偽造有價證券罪之罪數計算【103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 4 題第 2 小題】 ‧2-60
題型 2-3-4 行使偽造支付工具罪、詐欺取財罪【93 司特三等檢事官財經實務組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2-62

第四節 偽造文書印文罪 ‧2-65
題型 2-4-1 文書之定義及判斷【97 國防二等書記官刑法第 4 題】 ‧2-67
Try again【106 普考法律廉政刑法概要第 2 題】 ‧2-69
題型 2-4-2 有價證券與文書之區別【94 基警四等行政警察刑法概要第 1 題】 ‧2-70
題型 2-4-3 影本是否屬於文書、特種文書之認定【103 年普考法律廉政刑法概要第 1 題】 ‧2-73
題型 2-4-4 偽造之定義、影本是否屬於文書【96 第二次司特三等監獄官刑法第 4 題】 ‧2-75
題型 2-4-5 以代理人名義偽造文書是否屬偽造【102 普考法律廉政刑法概要第 1 題】 ‧2-77
題型 2-4-6 變造公文書罪【106 司特四等書記官、法警等刑法概要第 3 題】 ‧2-79
題型 2-4-7 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103 上校轉任廉政刑法與犯罪學第 2 題】 ‧2-81
題型 2-4-8 變造特種文書罪【92 公路人員升資員級晉高員級事務管理民法概要及刑法概要第 4 題】 ‧2-83
題型 2-4-9 偽造私文書罪—偽造訃文【94 公路人員升資員級晉高員級政風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2-84
題型 2-4-10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販賣盜拷光碟【97 警特四等行政警察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第 2 題】 ‧2-85
Try again【93 原民四等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第 2 題】 ‧2-87
Try again【95 司特三等監獄官刑法第 3 題第 1、2 小題】 ‧2-88
Try again【93 升官等委任司法行政、法警、監所管理員等刑法大意第 4 題】 ‧2-89
Try again【103 原民三等法制刑法第 2 題】 ‧2-90
Try again【102 地特三等法制法律廉政刑法第 2 題】 ‧2-91
題型 2-4-11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102 一般警察四等行政警察刑法概要第 4 題】 ‧2-92
Try again【107 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刑法第 1 題】 ‧2-93
題型 2-4-12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106 一般警察四等行政警察刑法概要第 4 題】 ‧2-94
Try again【94 高考三級法制、政風刑法第 2 題】 ‧2-96
題型 2-4-13 業務登載不實罪是否得以間接正犯方式犯之【105 身心三等戶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2-97
題型 2-4-14 偽造公印罪【96 基警四等行政警察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第 2 題】 ‧2-99
Try again【94 司特四等書記官、監所管理員、法警、執達員刑法概要第 3 題】
‧2-101

第五節 妨害性自主罪及妨害風化罪 ‧2-103
題型 2-5-1 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犯罪類型比較【97 國防二等書記官刑法第 3 題】 ‧2-105
題型 2-5-2 乘機性交罪【97 軍法官刑法第 3 題】 ‧2-106
Try again【106 移民三等移民行政國境執法與刑事法第 3 題】 ‧2-108
題型 2-5-3 強制猥褻與性騷擾之界線【97 第二次司特四等書記官刑法概要第 4 題】 ‧2-109
題型 2-5-4 加重強制性交罪—二人以上共犯【106 公務、關務升官等薦任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 3 題】 ‧2-111
題型 2-5-5 加重強制性交罪、妨害性自主罪結合犯【106 司特三等書記官刑法第 1 題】 ‧2-112
Try again 【104 身心三等法制刑法第 4 題】 ‧2-115
題型 2-5-6 與幼年人性交罪、強制性交罪【103 原民四等刑法概要第 3 題】 ‧2-116
Try again 【106 退除役轉任三等法律廉政刑法第 4 題】 ‧2-118
題型 2-5-7 與幼年人性交罪【95 普考法律政風刑法概要第 4 題】 ‧2-119
題型 2-5-8 妨害性自主罪及妨害風化罪章之告訴乃論之罪【94 升官等簡任一般民政民法及刑法第 4 題】 ‧2-121

第六節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2-122
題型 2-6-1 通姦罪—「口交」是否為通姦【94 調特三等法律實務組刑法第 2 題】 ‧2-123
題型 2-6-2 相姦罪、與幼年人性交罪之間接正犯【95 司特四等書記官刑法概要第 3 題】 ‧2-125

Chapter 3 關於個人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 殺人罪 ‧3-4
題型 3-1-1 普通殺人罪【102 原民特考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等刑法總則第 4 題】 ‧3-5
題型 3-1-2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97 地特三等法制、法律政風刑法第 2 題】 ‧3-6
題型 3-1-3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殺害收養關係下的本生父母【102 普考法律廉政刑法概要第 4 題】 ‧3-7
題型 3-1-4 加工自殺罪Ⅰ—被害人之有效承諾【103 原民三等法制刑法第 3 題】 ‧3-10
題型 3-1-5 加工自殺罪Ⅱ—誤認減輕事由之前提事實【103 地特三等法制、法律廉政刑法第 2 題】 ‧3-12
Try again 【106 普考法律廉政刑法概要第 4 題】 ‧3-13
題型 3-1-6 加工自殺罪Ⅲ—未遂、免刑規定之適用【97 第一次司特三等司法事務官刑法第 3 題】 ‧3-14
Try again 【93 司特四等書記官刑法概要第 3 題】 ‧3-16
題型 3-1-7 生母殺嬰罪Ⅰ【97 身心三等戶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3-17
題型 3-1-8 生母殺嬰罪Ⅱ【100 鐵特員級法律政風刑法第 1 題】 ‧3-18
題型 3-1-9 墮胎罪、生母殺嬰罪【94 升官等薦任監獄官、書記官刑法概論第 4 題】 ‧3-20
題型 3-1-10 業務過失致死罪—業務之認定【96 第二次司特四等書記官、法警等刑法概要第 3 題】 ‧3-21

第二節 傷害罪 ‧3-23
題型 3-2-1 傷害罪Ⅰ—傷害結果之判斷【96 調特 3 等法律實務組刑法第 2 題】 ‧3-24
題型 3-2-2 傷害罪Ⅱ—重傷之判斷【94 鐵路人員、公路人員升資士級晉佐級公路:政風刑法大意第 3 題】 ‧3-25
題型 3-2-3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95 警特行政警察三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3-27

第三節 遺棄罪 ‧3-29
題型 3-3-1 肇事逃逸罪、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102 原民三等法制刑法第 3 題】 ‧3-30
Try again 【95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 4 題】 ‧3-32
Try again 【92 地特三等法制刑法第 2 題】 ‧3-33
題型 3-3-2 違背義務遺棄罪【107 普考法律廉政刑法概要第 3 題】 ‧3-34
Try again 【107 司特四等書記官刑法概要第 3 題 】 ‧3-36

第四節 妨害自由罪 ‧3-38
題型 3-4-1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因而致死罪【103 警特四等一般警察人員刑法概要第 3 題】 ‧3-39
題型 3-4-2 剝奪他人行動罪—善意保護【95 地特三等法制刑法第 3 題】 ‧3-41
題型 3-4-3 強制罪Ⅰ【103 地特三等法制、法律廉政第 3 題】 ‧3-43
題型 3-4-4 強制罪Ⅱ【94 司特四等書記官、監所管理員、法警、執達員刑法概要第 2 題】 ‧3-44
Try again 【107 司特四等書記官刑法概要第 2 題】 ‧3-46
題型 3-4-5 侵入他人住居罪Ⅰ【105 司特三等觀護人、書記官刑法第 3 題】 ‧3-47
Try again 【106 高考二級法制刑法第 4 題】 ‧3-49
題型 3-4-6 侵入他人住居罪Ⅱ【96 第二次司特四等書記官第 4 題】 ‧3-49
題型 3-4-7 侵入他人住居罪Ⅲ—留滯他人住宅【94 升官等委任司法行政、法警、監所管理員刑法大意第 1 題】 ‧3-51
題型 3-4-8 違法搜索罪—行為主體【94 升官等薦任安全保防、政風刑法概論及刑事訴訟法概論第 1 題】 ‧3-52
Try again 【94 警特三等行政警察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3-54

第五節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3-55
題型 3-5-1 公然侮辱與誹謗之區別【94 升官等委任司法行政、法警、監所管理員等刑法大意第 3 題】 ‧3-56
題型 3-5-2 普通誹謗罪【99 第二次司特書記官刑法概要第 2 題】 ‧3-57
題型 3-5-3 公然侮辱罪與加重誹謗罪【99 第二次司特三等觀護人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3-59
題型 3-5-4 侵入住居、妨害書信秘密罪【93 升官等委任司法行政、法警、監所管理員等刑法大意第 3 題】 ‧3-61
題型 3-5-5 窺視竊錄罪Ⅰ—構成要件及性質【103 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刑法第 3 題】 ‧3-63
題型 3-5-6 窺視竊錄罪Ⅱ—「利用工具或設備」之解釋【102 一般警察三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3-65
Try again【92 港務人員升資員級晉高員級政風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3-66
題型 3-5-7 窺視竊錄罪Ⅲ—「非公開活動」之解釋【102 調特四等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第 1 題】 ‧3-66
題型 3-5-8 窺視竊錄罪Ⅳ—「身體隱私部位」之認定、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102 升官等薦任、法制刑法第 4 題】 ‧3-69
題型 3-5-9 窺視竊錄罪Ⅴ—依法令行為【94 升官等薦任警察行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3-70
題型 3-5-10 窺視竊錄罪Ⅵ、散布竊錄內容罪【106 司特三等書記官刑法第 3 題】 ‧3-71
Try again 【92 警特四等行政警察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第 1 題】 ‧3-74
Try again 【106 升官等考試、升資薦任矯正、法制刑法第 3 題】 ‧3-75
題型 3-5-11 洩漏業務上知悉持有秘密罪【107 司特四等書記官刑法概要第 4 題】 ‧3-76

Chapter 4 關於財產法益之犯罪
第一節 竊盜罪 ‧4-4
題型 4-1-1 竊盜罪之著手、法益數、既未遂判斷【96 高考三級法制刑法第 3 題】 ‧4-4
題型 4-1-2 竊盜罪與搶奪罪之區別【94 鐵路人員、公路人員升資佐級晉員級公路:政風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第 2 題】 ‧4-7
題型 4-1-3 竊盜罪與詐欺罪【103 調特四等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第 1 題】 ‧4-9
題型 4-1-4 竊盜罪與其他財產犯罪之區分、過失偶然防衛【102 升官等薦任廉政刑法與刑事訴訟第 2 題】 ‧4-10
Try again 【94 升官等薦任監獄官、書記官刑法概論第 3 題】 ‧4-12
題型 4-1-5 加重竊盜罪Ⅰ—著手之認定【104 升官等薦任廉政、警察行政、安全保防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4-13
Try again 【94 升官等薦任監獄官、書記官刑法概論第 2 題】 ‧4-15
Try again 【96 第二次司特三等監獄官刑法第 1 題】 ‧4-16
題型 4-1-6 加重竊盜罪Ⅱ—侵入住居、毀越門扇【103 警察升官等行政警察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第 1 題】 ‧4-17
題型 4-1-7 加重竊盜罪Ⅲ—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93 軍法官刑法第 4 題】 ‧4-19
題型 4-1-8 加重竊盜Ⅳ—結夥三人以上之人是否以完全責任能力人為限【96 第二次司特四等書記官刑法概要第 2 題】 ‧4-21
Try again 【102 普考法律廉政刑法概要第 2 題】 ‧4-24
題型 4-1-9 親屬間竊盜【93 警察升官等行政警察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第 1 題】 ‧4-25
題型 4-1-10 犯意變更—竊盜變強盜【103 一般警察四等行政警察刑法概要第 2 題】 ‧4-26

第二節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4-28
題型 4-2-1 強盜與搶奪【93 原民四等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第 3 題】 ‧4-29
題型 4-2-2 強盜罪與恐嚇取財之區別【106 司特四等書記官、法警刑法概要第 1 題】 ‧4-31
題型 4-2-3 強盜罪—利用原先強制狀態取財【95 地特三等法制刑法第 4 題】 ‧4-33
題型 4-2-4 準強盜罪Ⅰ—「當場」【105 身心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刑法概要第 4 題】 ‧4-34
題型 4-2-5 準強盜罪Ⅱ—「使人難以抗拒」【103 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刑法第 4 題】 ‧4-36
Try again 【97 警特四等行政警察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第 1 題】 ‧4-38
題型 4-2-6 準強盜罪Ⅲ—既、未遂判斷【106 身心四等執達員刑法概要第 2 題】 ‧4-39
題型 4-2-7 準強盜罪Ⅳ—既、未遂判斷【97 高考三級法制、法律政風刑法第 1 題】 ‧4-41
題型 4-2-8 強盜重傷罪【96 升官等薦任警察行政、政風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4-43

第三節 侵占罪 ‧4-47
題型 4-3-1 竊盜罪與侵占罪之區別Ⅰ【102 一般警察四等行政警察刑法概要第 2 題】 ‧4-47
題型 4-3-2 竊盜罪與侵占罪之區別Ⅱ【96 調特三等法律實務組刑法第 4 題】 ‧4-48
題型 4-3-3 業務侵占罪【93 基警四等行政警察刑法概要第 3 題】 ‧4-49
Try again【94 升官等薦任一般行政、法院通譯民法概論及刑法概論第 4 題】 ‧4-51
Try again 【107 普考法律廉政刑法概要第 4 題】 ‧4-52
題型 4-3-4 無身分者得否成立業務侵占罪【102 地特四等法律廉政刑法概要第 3 題】 ‧4-53
Try again 【106 地特三等法制、法律廉政刑法第 2 題】 ‧4-55
Try again【94 鐵路人員、公路人員升資員級晉高員級公路:政風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4-56
題型 4-3-5 侵占罪之客體【96 普考法律政風刑法概要第 3 題】 ‧4-58

第四節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4-60
題型 4-4-1 詐欺罪Ⅰ—著手之認定【102 升官等簡任廉政、安全保防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第 1 題】 ‧4-60
題型 4-4-2 詐欺罪Ⅱ—施以詐術【106 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刑法第 4 題】 ‧4-61
題型 4-4-3 詐欺罪與行使偽造有價證券【93 調特三等法律實務組刑法第 4 題】 ‧4-63
題型 4-4-4 詐欺罪與民事債務不履行【94 高考三級法制、政風刑法第 4 題】 ‧4-64
題型 4-4-5 偽造文書罪與詐欺罪【105 一般警察四等行政警察刑法概要第 3 題】 ‧4-65
題型 4-4-6 詐欺罪與賄賂罪【105 身心三等戶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4-67
題型 4-4-7 詐欺罪與恐嚇取財【103 原民四等法警刑法概要第 2 題】 ‧4-70
題型 4-4-8 詐欺罪與過失致死罪【102 身心三等法制刑法第 1 題】 ‧4-72
題型 4-4-9 加重詐欺罪Ⅰ【105 一般警察三等行政警察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4-73
題型 4-4-10 加重詐欺罪Ⅱ【106 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刑法第 3 題】 ‧4-75
Try again【107 移民行政三等國境執法與刑事法第 2 題第 1 小題】 ‧4-77
Try again 【106 一般警察四等行政警察刑法概要第 3 題】 ‧4-78
Try again 【97 普考法律政風刑法概要第 4 題】 ‧4-79
題型 4-4-11 詐欺罪與背信罪【102 調特三等法律實務組刑法第 3 題】 ‧4-79
題型 4-4-12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Ⅰ—「不正方法」【97 第一次司特司法事務官刑法第 4 題】 ‧4-82
題型 4-4-13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Ⅱ【97 地特三等法制刑法第 3 題】 ‧4-84
題型 4-4-14 背信罪Ⅰ【102 調特四等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第 2 題】 ‧4-86
題型 4-4-15 背信罪Ⅱ—以合法事務為限【103 身心三等法制第 4 題】 ‧4-87
題型 4-4-16 重利罪【105 司特四等書記官、法警刑法概要第 4 題】‧4-89

第五節 恐嚇取財及擄人勒贖罪 ‧4-91
題型 4-5-1 恐嚇取財罪與詐欺罪【103 普考法律廉政刑法概要第 3 題】 ‧4-93
題型 4-5-2 恐嚇取財罪之既遂【93 警察升官等行政警察、水上警察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第 2 題】‧4-95
題型 4-5-3 強盜取財罪與恐嚇取財罪之區別【102 原民三等法制第 2 題】 ‧4-96
Try again【102 一般警察三等行政警察、外事警察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4-98
題型 4-5-4 恐嚇取財罪—手段與目的應具有合法關聯性【97 普考法律政風刑法概要第 3 題】 ‧4-99
題型 4-5-5 擄人勒贖罪 Ⅰ【94 司特四等書記官、監所管理員、法警、執達員刑法概要第 4 題】 ‧4-101
題型 4-5-6 擄人勒贖罪Ⅱ—既遂之認定【107 海岸巡防三等海巡行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4-103

第六節 贓物罪 ‧4-106
題型 4-6-1 贓物之定義、準贓物之範圍【96 調特三等法律實務組刑法第 3 題】 ‧4-107
Try again 【107 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刑法第 2 題】 ‧4-108
題型 4-6-2 贓物罪Ⅰ【105 司特、調特三等觀護人、偵查實務組等刑法第 2 題】 ‧4-109
題型 4-6-3 贓物罪Ⅱ【103 一般警察三等行政警察、犯罪防治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4-110
題型 4-6-4 媒介贓物罪之既遂、準贓物之範圍【96 高考三級法制刑法第 4 題】 ‧4-112
Try again【105 司特三等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4-114

第七節 毀棄損壞罪 ‧4-115
題型 4-7-1 毀損債權罪【105 身心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刑法概要第 3 題】 ‧4-115
題型 4-7-2 毀損他人文書罪【105 上校轉任廉政刑法及犯罪學第 2 題】 ‧4-117
題型 4-7-3 普通毀損罪Ⅰ【102 身心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 3 題】 ‧4-118
題型 4-7-4 普通毀損罪Ⅱ【94 鐵路人員、公路人員升資士級晉佐級公路:政風刑法大意第 2 題】 ‧4-119

第八節 妨害電腦使用罪 ‧4-121
題型 4-8-1 入侵電腦罪、取得電磁紀錄罪Ⅰ【94 調特三等法律實務組刑法第 4 題】 ‧4-121
題型 4-8-2 入侵電腦罪、取得電磁紀錄罪Ⅱ【97 基警四等行政警察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第 1 題】 ‧4-123
題型 4-8-3 變更電磁紀錄罪—盜取網路虛擬寶物【93 調特三等法律實務組刑法第 3 題】 ‧4-125
1、新學林網路會員所購買的商品均享有取貨7天的鑑賞期﹝包含國定假日、例假日﹞,退貨之商品必需於取貨7天內辦理,否則恕不接受退換貨。
2、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凡消費者於網站購物均享有7天商品鑑賞期,但是在門市取貨則不在此規範內,因為門市取貨可當場檢視商品,所以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日猶豫期規定。唯需注意辦理退貨商品需保留完整外包裝、附件、外盒等等,才可辦理退貨。
3、如欲退貨,請在鑑賞期內將商品寄回,每張訂單限退一次。
4、鑑賞期非試用期,若您收到商品經檢視後有任何不合意之處,請立即依照退貨規定辦理退貨
5、除非您收到的書與訂單不符,否則該筆交易已完成,無法再退、換書。
6、若收到的書籍有缺頁、破損、倒裝,請寄回更換。應更換之書籍已無庫存時,您可選擇全額退款,或更換其他新學林經銷之圖書並補、退差價。
7、新學林法學雜誌訂戶,若中途退訂,退還剩餘書款計算方式=已繳書款-實際寄發書金額(以每本定價460元計算)-基本手續費200元(含人工處理費、金流手續費等)。詳細退款方式以網路書店公告為準
8、若需退款,作業時間約十四個工作天。
9、函授退換貨請依照「函授退費說明辦理」。
10、電子書、期刊、雜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非因無內容或無法使用之狀況,即無法退換貨。
1、本網站已設20本團購價,請直接下訂即可。
2、如您需要其他類型產品團購,則請聯繫客服或直接將需求e-mail至 law@sharing.com.tw 即可
一、購物說明
1.本站商品出貨一律是最新版本。
2.一般書籍
(1)網路訂購書籍會以貨運或掛號方式寄送。
(2)當日訂單指每日中午12點前付款完成的訂單,每日中午12點以後付款完成的訂單,則視為隔天訂單(不含例假日)。
(3)一般情形下,我們於確認訂單並收到款項後3-4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內為您辦理出貨事宜,出貨依照付款時間順序,並配合物流公司運送安排,無法由會員指定包裹的寄送日期及物流公司。連假後、開學季、書展期間,訂單出貨會有所延遲,約需7-10個工作天,實際出貨時間仍將依訂單量調節。
3.預購、調貨、加刷書籍須知
若您所購買的書籍中包含「即將出版」的預購書籍與「目前已經出版」的調貨、加刷書籍,預購商品與調貨、加刷書籍會與現貨書籍一起寄出,購買前請務必確認是否可以等待,如欲分開出貨,需另再加收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
4.任選活動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建議與其它商品分開下單,以獲得最快的取貨速度。
5.已顯示「缺貨」的商品(包含少量提供、絕版商品),暫時無法提供會員購買。建議您可點選商品頁面右方「鈴鐺按鈕」,加入「可訂購時通知我」,當商品為正常供貨,新學林將以EMAIL通知您。
6.外版書
一般約7~14個工作天左右,建議把外版書與其它商品分開下單,以獲得最快的取貨速度。
7.海外地區
(1)海外地區由於寄送方式、航運、海運清關時間不穩定,可能造成航班及清關時間延誤,如有延誤到貨情形,請見諒。 付款方式僅提供信用卡線上付款。
(2)各國依商品種類及價值核訂關稅與附加費用,若海關核定需支付進口關稅,則需由收貨人自行支付。
(3)跨國運送作業繁複,故不提供海外退換貨服務,出貨前我們皆會細心檢查及包裝,請您安心訂購。
(4)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位址、收件人等資料。
(5)運送注意事項
請提供護照英文全名/本名,若因為收件資訊不正確無法配送且無人簽收,導致包裹退回我們將直接取消整筆訂單。
被退回之包裹僅會以購物金方式歸還商品金額 ( 運費一律不歸還 ),作業完成後也會以e-mail方式通知您,若需重新寄送包裹,需自行負擔運費。
8.函授課程教材
函授教材以貨運或掛號方式寄送。一般情形,若是已開課課程,首次寄送教材會於完成付款後約4個工作天出貨(不含例假日),並且依當時的課程進度寄送相關教材;若是尚未開課科目,將依照開課時間寄送相關教材。
9.本站所有商品都會仔細包裝後審慎寄出,難免會因運送過程中造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完美主義者不建議購買,可直接至實體店面選購。
10.電子書、期刊、雜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非因無內容或無法使用之狀況,即無法退換貨。
11.您可至【會員專區】>【訂單管理】,查詢商品寄送進度,實際送達時間則須視本公司作業流程及物流配送進度而定。若遇節慶假日(大檔期),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可能造成物流延遲配送。
12.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保有調整及最終解釋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