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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1.本題關鍵字──培養爭點敏銳度
本書在體例上延續原有的「本題關鍵字」的設計,試圖將每題重要的關鍵字句各自應該對應到何種法律上爭點以表格呈現,使讀者能夠由本書培養基本的對於題目所述法律事實的反應能力。
2.審題意識──透析題目及層次鋪陳
審題意識部分,以較為口語的方式說明,協助同學學習應如何審題。由教學者及應考者的角度出發,教導同學面對題目時,如何分析題目,以及決定下筆的結構。
3.參考擬答──簡潔扼要的文字輸出
本書於答題內容上力求文字的精確與簡潔,以便能供讀者模擬如何在時間的限制下,簡要的表達出答題的內容。以一個受有時間限制的答題者以及快速閱卷的閱卷者的角度來觀察、寫作答題的內容。
4.Tips and Warnings──疑難索解
Warnings及Tips是筆者基於過去教學積累的經驗,預先針對同學常有的問題所撰寫的討論,希望發揮有如參加讀書會一樣的功效。可能是提供另外一種書寫模式,也可能是說明何以不應採某種思考方向,希望能夠與各位讀者達到更進一步的溝通。
【作者簡介】
張璐
台大法律系法學組及法研所民事法組
公費留學考試民事法組榜首暨榜尾
律師
史特拉斯堡大學比較私法研究型碩士(Mention:Très bien)
史特拉斯堡大學博士班
學習法律是一件有趣而複雜的事,得以從中思考、檢視各種社會建制的合理性。雖然學習民事法,不過顯然是個比較激進的人XDD 是PTT上站次數近4000次的鄉民、酸民跟暴民。
民事法的學習,只要掌握了基本原則,以及該原則體現在規範中的價值判斷及風險分配,整體言之──規範政策選擇的問題,法律的圖像就會清晰起來,不再是微枝末節的要件背誦及條文操作。
【序】
十一版序
本次改版除加入113年度司律國家考試試題外,並新增本年度台大、政大以及東吳法研所試題,並刪除約莫4題的題目。一來一往間,新增部分約莫4萬字,刪除者則落在1萬字左右。有增有減,確保篇幅不會太過膨脹。
除此之外,並在相關範圍,更動增補最高法院所表示的見解。其中,有不同於以往見解的,例如未成年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時,是否需承擔法定代理人之與有過失的問題,最高法院在112年度台上字第1927號判決(判決日期:113年5月8日),明確基於法定代理制度之目的乃是保護未成年人的立場,採取否定見解。
筆者向來主張,最高法院的見解及其相關判決評釋,是國家考試乃至研究所考試的重要出題來源。學習準備的時候,對之不可不慎。以今年國家考試而言,無論是「債務人對於其中一位債權人所為的代物清償行為,對於他債權人是否構成詐害債權」、「債權人設定權利質權時,金融機構有無對設定人表明將來有可能主張抵銷之債權存在」以及「惡意之債務人對於雙重債權讓與之受讓人為清償,是否生清償效力」,均是最高法院著有判決,學者亦有討論的相關問題。除此之外,最高法院自行選編的具參考價值裁判,更是不得不注意的。因為其中多數蘊含最高法院透過案例,闡釋一定法律原則。例如附負擔贈與之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的撤銷權可否繼承,便是被選為具參考價值裁判的111年度台上字第1900號民事判決所討論的問題。
最高法院見解之所以重要,當然不僅因為容易成為考試素材。更為深刻的原因是,那是我們的法律、規範體系,適用於人們身上時,所產生的活生生的案例。並且體現規範、受規範者、學者著述與裁判者間的互動理解。具體而微的呈現了民法的真實樣貌。
當然,對於法院見解的重視,並不會使筆者昧於學說的發展。相信各位在許多段落,應該都能感受到筆者嘗試引入相關的學者分析,甚至是個人意見對於實務或學說見解的反省。
債法題型破解在寫作之初的設定,就希望是以基礎法理引領思考,分析當事人間的利益狀態面對實例題,而不是猜題、記憶爭點。對筆者而言,自幼的學習經驗都是如何將基本觀念運用、推導純熟,並用以解決問題。法律也是,我們所擁有的法學概念就是這些,因此應該做的事情是,理解為什麼我們要發展出這些概念,各該概念要處理什麼問題、能處理什麼問題、涵蓋了哪些利益的考量。所謂的「爭點」,背後隱藏的往往都是這些分析、考量,也就是各位常聽到的「風險分配、利益衡量」。
因此,或許讀者不會在解析中看到筆者直接端出各家見解,但那不意味我們的分析背後悖離各家見解。筆者僅只是希望,學習的過程乃是先經由自己的分析,發現論理、思考的過程所考慮的因素。而非只尋求記憶背誦,某個特定問題,曾經有什麼學者提出什麼看法。
當然,筆者更歡迎讀者能夠對於筆者的分析,形成自己的意見,而不僅是踵隨筆者看法。書中所寫的想法,只是在向各位顯示,筆者是這樣思考的,從來無意認為那是唯一的取徑。面對分崩離析的法治秩序,我們需要更多的思考分析。
張璐 2025.1.1
【目錄】
Chapter1 契約法
第一節 契約法總論
壹、契約之成立及其有效性
題型 1-1-1 意思表示瑕疵(一)【97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等第2題】
題型 1-1-2 意思表示瑕疵(二)【筆者自擬】
題型 1-1-3 意思表示瑕疵(三)【91司法官第1題】
題型 1-1-4 契約與公序良俗【98台大B卷第1題】
題型 1-1-5 契約與公序良俗及強制禁止規定【101政大民法組第3題】
題型 1-1-6 契約與強制禁止規定【106北大民法組第1題】
貳、契約之主體&債之相對性
題型 1-1-7 契約之相對人(一)【102政大財經法組第1題】
題型 1-1-8 契約之相對人(二)【96司法官第1題】
題型 1-1-9 債之關係相對性【98台大A卷第1題】
題型 1-1-10 債之相對性與抗辯延伸【105台大B卷第2題】
參、契約之履行內容
題型 1-1-11 給付義務群(一)【101台大B卷第1題】
題型 1-1-12 給付義務群(二)【100律師第6題第1小題】
題型 1-1-13 情事變更原則(一)【106東吳民法組第2題】
題型 1-1-14 情事變更原則(二)【108台大B卷第2題】
肆、債務不履行及受領遲延
題型 1-1-15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嗣後不能【109台大B卷第1題】
題型 1-1-16 借名登記、代償請求、交易替代利益、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107台大A卷第1題】
題型 1-1-17 公同共有物上請求權之行使、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112司律第2題】
題型 1-1-18 公同共有權利之行使【113台大A卷第3題】
題型 1-1-19 代償請求權時效【108司律民法1第1題第2小題】
題型 1-1-20 種類之債與給付不能【104司法官(民法)第1題】
題型 1-1-21 受領遲延【100律師第1題】
題型 1-1-22 預示拒絕給付【110東吳第2題】
題型 1-1-23 買賣物之瑕疵、契約解除、解除權之消滅、代償請求【112台大B卷第1題】
伍、契約之定性及時效(契約權利行使之障礙)
題型 1-1-24 混合契約、契約定性與法人侵權【104律師(民法)第1題】
第二節 契約法各論
壹、買賣契約
題型 1-2-1 物之瑕疵擔保【改編94律師第3題】
題型 1-2-2 物之瑕疵與凶宅【101北大第4題】
題型 1-2-3 租賃契約與兇宅【105司法官第1題】
題型 1-2-4 物之瑕疵擔保與利益第三人契約【93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題型 1-2-5 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改編89律師第1題】
Try again 【109台大A卷第1題】
題型 1-2-6 物之瑕疵擔保權利主張時點【92司法官第2題】
題型 1-2-7 物之瑕疵擔保與不當得利、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110司律第1題】
題型 1-2-8 債權買賣之權利瑕疵擔保【100台大A卷第1題】
題型 1-2-9 他地清償之危險移轉時點【改編98司法官第1題】
貳、取得使用權之契約
一、租賃
題型 1-2-10 受任人物之交付義務、工作物所有人責任、服務責任、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106律師第1題】
題型 1-2-11 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與押租金【99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題型 1-2-12 承租人保管責任與凶宅【改編104台大A卷第1題】
題型 1-2-13 凶宅、承租人保管責任、物之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同時履行抗辯與肖像權侵害【111北大A卷第3題】
二、房屋對於基地之使用權問題類型
題型 1-2-14 使用借貸之物權化1【94東吳A組第3題】
題型 1-2-15 使用借貸物權化─民法第425條之類推適用【99台大B卷第2題】
題型 1-2-16 契約與侵權之競合、債之物權化、誠信原則【112台大B卷第2題】
題型 1-2-17 物權關係中債之約定對第三人之效力【104司法官(民法)第2題】
參、承攬
題型 1-2-18 承攬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101律師第1題】
題型 1-2-19 不作為侵權行為與承攬瑕疵之損害賠償【110北大第3題】
題型 1-2-20 買賣、承攬之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97台大A卷第1題】
題型 1-2-21 承攬工作物瑕疵發見期間【97律師第4題】
題型 1-2-22 民法第511條之損害賠償範圍【107司法官第2題第3小題】
肆、擔保性質之契約
題型 1-2-23 違約金酌減、不當得利返還、給付目的【112台大A卷第2題】
題型 1-2-24 違約金酌減、違約金酌減後之返還依據、違約金債權之獨立性【113台大A卷第1題】
題型 1-2-25 同時履行抗辯、故意侵權抵銷之禁止【112北大第3題】
題型 1-2-26 履約保證金及立即照付條款【105台大B卷第1題】
題型 1-2-27 保證、意思表示瑕疵、時效抗辯、代位權與求償權【111政大民法組第3題】
題型 1-2-28 保管義務、凶宅、連帶保證、代位權與求償權【111台大A卷第1題】
伍、合夥
題型 1-2-29 合夥與無權處分【101司法官第6題第2、3小題】
題型 1-2-30 合夥之侵權責任【102司法官第1題】
陸、其他無名契約及各種綜合契約題型
題型 1-2-31 信用卡盜刷、委任契約【110政大民法組第4題】
題型 1-2-32 合建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解釋【改編95司法官第4題】
題型 1-2-33 預約與損害賠償【101台大A卷第1題】
Chapter2 無因管理
題型 2-1 本人意思違反公序良俗之無因管理(一)【94律師第4題】
題型 2-2 本人意思違反公序良俗之無因管理(二)【96司法官第4題】
題型 2-3 不法管理之利益及費用償還【筆者自擬】
Chapter3 侵權責任
壹、人格權之侵害(一)
題型 3-1 人格權侵害之不法性(一)【92律師第1題】
題型 3-2 人格權侵害之不法性(二)【97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題型 3-3 人格權侵害之不法性與行政法規【筆者自擬,改編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
題型 3-4 名譽權侵害、被遺忘權與法益衡量【111台大A卷第2題】
貳、人格權之侵害2─醫療糾紛類型
題型 3-5 一般侵權與自主流產決定權【93四等書記官第2題】
題型 3-6 交易往來安全注意義務、醫事機構責任【111東吳C組第2題第2小題】
題型 3-7 損害與存活機會喪失【96東吳A、C組第2題】
題型 3-8 醫療過失責任分配及舉證【108司律民法(二)第2題】
參、身分法益侵害
題型 3-9 強制性交與身分法益侵害【106司法官第1題】
題型 3-10 徵信不實、與有過失、身分法益侵害、無權占用不當得利之消滅時效【107律師第1題】
肆、車禍紛爭類型
題型 3-11 車禍與因果關係1【102律師第1題】
題型 3-12 車禍與因果關係2【98律師第4題】
題型 3-13 過失相抵、未成年人是否承擔法代之過失、保險與損益相抵、過失注意義務【113台大B卷第3題】
題型 3-14 車禍與法定代理人責任【103律師第1題】
題型 3-15 僱用關係與執行職務1【95律師第2題】
題型 3-16 僱用關係與執行職務2【99司法官第2題】
題型 3-17 靠行與損害賠償範圍【94司法官第2題】
題型 3-18 靠行與僱用關係【109司律民法1第2題】
題型 3-19 借牌登記與僱用人侵權責任【105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第2題】
題型 3-20 車禍與運送人責任、附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一)【97律師第3題】
題型 3-21 車禍與運送人責任、附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二)【93司法官第2題】
題型 3-22 車禍與勞動能力減損、保險給付【96律師第3題】
伍、其他題型
題型 3-23 過失侵權責任保護法益問題【100台大B卷第1題】
題型 3-24 純粹經濟上損失、侵權責任與利益保護【111台大B卷第1題】
題型 3-25 公用地役關係之物上妨害除去請求權及衍生性經濟損失【112司律第1題】
題型 3-26 事實上處分權與過失侵權責任保護法益【109司律民法1第1題】
題型 3-27 物之使用可能性的賠償問題【110政大民法組第2題】
題型 3-28 給付利益之保護、造意之共同侵權【107台大B卷第2題】
題型 3-29 新興之僱用人侵權責任類型【97東吳E組第2題】
題型 3-30 盜賣證券╱執行職務與信賴說【105律師(民法、民訴)第3題第1小題】
題型 3-31 合作經營與僱用關係【筆者自擬,改編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號判決】
題型 3-32 工作物所有人及民法商品製造人責任【98司法官第2題】
題型 3-33 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99台大B卷第1題】
題型 3-34 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之保護法益及保護主體【106台大B卷第1題】
題型 3-35 消費關係、自甘冒險、運動傷害之違法性判斷、法人侵權【109政大民法組第1題】
題型 3-36 侵權責任、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契約與侵權責任競合【106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題型 3-37 物上請求權、無權占有、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責任之競合【107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Chapter4 不當得利
題型 4-1 無權占有與不當得利【100律師第6題第2小題】
題型 4-2 公用地役、無權占有與不當得利【103台大B卷第1題】
題型 4-3 無權占有、無權出租他人之物之不當得利【104司法官(民法、民訴)第3題第2小題】
題型 4-4 借名登記、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與不當得利利益原形之論斷【111司律民法1第1題】
題型 4-5 不當得利、連帶責任之成立、共同侵權【113司律民法與民事訴訟法2第2題】
題型 4-6 扶養義務與不當得利、未成年利得人善意惡意之認定【109司律民法2第2題第3小題】
題型 4-7 涉外不當得利請求之準據法、直接不當得利請求【107司法官第2題第1、2小題】
題型 4-8 民法第183條之類推適用1【95四等書記官第1題】
題型 4-9 民法第183條之類推適用2【89司法官第2題】
Chapter5 債之移轉、消滅、保全及擔保
題型 5-1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權處分與債權讓與【105律師第1題】
題型 5-2 表見債權讓與【97司法官第2題】
題型 5-3 債權雙重讓與、表見讓與【112政大財經法組第2題】
題型 5-4 違約金酌減、任意給付、誠信原則、抵銷權、債權讓與、惡意債務人【113司律第2題】
題型 5-5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善意取得、詐欺【105檢察事務官第3題】
題型 5-6 對債權準占有人為清償【筆者自擬,改編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888號判決】
題型 5-7 債權準占有人、僱用關係、無權占有【107律師第2題】
題型 5-8 利害第三人清償【101司法官第1題】
題型 5-9 債權人代位權與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權【102律師第6題第2、5小題】
Try again 【113司律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第1題】
題型 5-10 代位權與懲罰性違約金【103司法官(民法)第1題】
題型 5-11 撤銷訴權【104律師(民法、民訴)第3題第2小題】
題型 5-12 撤銷訴權、代物清償、附負擔贈與、權利瑕疵擔保、相鄰關係【113司律第1題】
題型 5-13 信託讓與擔保【103司法官(民法、民訴)第3題第2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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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保有調整及最終解釋權之權利。
1.本站商品出貨一律是最新版本。
2.一般書籍
(1)網路訂購書籍會以貨運或掛號方式寄送。
(2)當日訂單指每日中午12點前付款完成的訂單,每日中午12點以後付款完成的訂單,則視為隔天訂單(不含例假日)。
(3)一般情形下,我們於確認訂單並收到款項後3-4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內為您辦理出貨事宜,出貨依照付款時間順序,並配合物流公司運送安排,無法由會員指定包裹的寄送日期及物流公司。連假後、開學季、書展期間,訂單出貨會有所延遲,約需7-10個工作天,實際出貨時間仍將依訂單量調節。
訂單完成後其訂購內容、金額及運費即無法做任何的變更,亦無法合併且無法指定不同訂單合併一起出貨。
3.預購、調貨、加刷書籍須知
若您所購買的書籍中包含「即將出版」的預購書籍與「目前已經出版」的調貨、加刷書籍,預購商品與調貨、加刷書籍會與現貨書籍一起寄出,購買前請務必確認是否可以等待,如欲分開出貨,需另再加收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
4.任選活動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建議與其它商品分開下單,以獲得最快的取貨速度。
5.已顯示「缺貨」的商品(包含少量提供、絕版商品),暫時無法提供會員購買。建議您可點選商品頁面右方「鈴鐺按鈕」,加入「可訂購時通知我」,當商品為正常供貨,新學林將以EMAIL通知您。
6.外版書
一般約7~14個工作天左右,建議把外版書與其它商品分開下單,以獲得最快的取貨速度。
7.海外地區
(1)海外地區由於寄送方式、航運、海運清關時間不穩定,可能造成航班及清關時間延誤,如有延誤到貨情形,請見諒。 付款方式僅提供信用卡線上付款。
(2)各國依商品種類及價值核訂關稅與附加費用,若海關核定需支付進口關稅,則需由收貨人自行支付。
(3)跨國運送作業繁複,故不提供海外退換貨服務,出貨前我們皆會細心檢查及包裝,請您安心訂購。
(4)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位址、收件人等資料。
(5)運送注意事項
請提供護照英文全名/本名,若因為收件資訊不正確無法配送且無人簽收,導致包裹退回我們將直接取消整筆訂單。
被退回之包裹僅會以購物金方式歸還商品金額 ( 運費一律不歸還 ),作業完成後也會以e-mail方式通知您,若需重新寄送包裹,需自行負擔運費。
8.函授課程教材
函授教材以貨運或掛號方式寄送。一般情形,若是已開課課程,首次寄送教材會於完成付款後約4個工作天出貨(不含例假日),並且依當時的課程進度寄送相關教材;若是尚未開課科目,將依照開課時間寄送相關教材。
9.本站所有商品都會仔細包裝後審慎寄出,難免會因運送過程中造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完美主義者不建議購買,可直接至實體店面選購。
10.電子書、期刊、雜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非因無內容或無法使用之狀況,即無法退換貨。
11.您可至【會員專區】>【訂單管理】,查詢商品寄送進度,實際送達時間則須視本公司作業流程及物流配送進度而定。若遇節慶假日(大檔期),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可能造成物流延遲配送。
12.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保有調整及最終解釋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