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題型破解
77折547元710
書號 : 9CB09
編/著者 : 海青、溫拿
出版社 : 學稔
出版日期 : 2025-02-27
ISBN : 9786269935215
書系 : 題型破解系列
版別 : 13版
裝幀 : 平裝 18開 532頁
參考分類(CAT) : 題型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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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鑒於司法官、律師二試考制面臨史上最大變動,保險法配分亦縮減為25分,為落實「一本書主義」,以便讀者從題目學習保險法,改版特色如下:
一、基本觀念
透過題目學習基本觀念,讓讀者在面對七彩變化球時,得以從基本觀念出發一一破解。
二、補充文章見解
針對近年命題方向,蒐羅新進學者及大師級教授的文章,將刁鑽爭點變紅中球,順利擊出滿貫全壘打。
三、整理近年重要修法
在修法比職棒總教練下台還頻繁的年代,整理近年重要修法,避免上了戰場才發現修法的窘境。
四、補充實務見解
本書篩選相關實務見解,並標示重點,提供讀者作為答題參考。
五、筆者個人碎碎念
藉由「本題關鍵字」協助讀者挑出題目的法律事實,佐以筆者《MURMUR》及《NOTE》,幫助考生建立解題思維,養成推導答案的能力。
 
 
【作者簡介】
海青
政大財經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社會化就是一個失去原則的過程,能保有最多堅持就是贏家。理性上無法認同的事情,無論情感上如何難以切割,仍斷然予以拒絕,並時時檢視過往的自己,確認立場上並未游移,不因對人的特定關係而改變說法,不因對自己有利就擁護,對自己不利就反擊。
為人處事,奉此為圭臬。考試與工作,共勉之。
 
 
溫拿
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財經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右投/右打
守備位置:投手、游擊手
背號:52
 
筆者每天早上到早餐店都會點一杯溫紅茶醒醒腦,所以別名「溫紅」,希望未來可以幫溫紅昇級加拿鐵,成為真正的「溫拿」。:)
 
 
【序】
十三版序
 
  本次改版新增113年台政北法研及調查局特考、司律考題,除了113年台大命題涉及借名投保的爭點為首次命題(但筆者在112年學稔讀書會、模擬考講座都有放入),其餘考題的題幹爭點,在本書收錄的考古題或是題型分析中都有提到或補充,筆者自認應該沒有愧對購買12版的讀者們。
  回顧2024年,算是令筆者難忘的一年,在工作百忙之餘,陸續完成交屋、裝潢,順利入住新厝成為「負二貸」,案件引案金額也在眾多朋友幫助下,突破個人新高,而筆者在多年前取得汽車駕照、壘球教練、律師執照之後,已有多年未準備考試,但也在今年考取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考古題真的很有幫助XD),整年尚稱順利,唯一要說不太順利,大概就是各位現在正在看的這篇作者序(從2024年12月拖到2025年1月才出來>”<)。
  桃律壘球隊在年初副隊長鍾禾老師三顧茅廬下,成功邀請楊教練重磅加入教練團行列,正式預告今年強勢回歸,而桃律大谷慕宇峰律師在全律杯當天雖另有要事不克出席,但在楊教練談笑風生調度之下,桃律壘球隊以摧枯拉朽之姿闖進冠軍賽,並在開局逆風的局勢下,成功逆轉強勁對手竹律,順利在2024全律杯再次問鼎冠軍。而在這次賽會上,或許是心無旁鶩之故,即便在年齡奔四的路上,筆者卻首次在正式比賽完成關鍵美技撲接、順利刺殺跑者(三次!),著實令我意外。在此,跟各位讀者分享今年棒球12強中華隊總教練曾豪駒所說的一段話:
 
「人生有無限可能,除非你去嘗試,否則永遠無法知道自己能否成功」
 
  筆者從不覺得本書作者序有一天會引用曾豪駒總教練所言,畢竟筆者身為Lanew、Lamigo的資深球迷,無法理解曾總在樂天2020年拿到滿等帳號後,還無法打進季後賽而無緣四連霸(曾總的綽號「龍貓」也因此被網友戲稱為「龍瓜」),但這次中華隊在不被外界看好下,最後在東京巨蛋拿到冠軍,成為驚奇爆冷的大黑馬。因此,想跟尚未上岸的讀者們分享,在準備國考的過程中,難免發生不如意的事情,或許不被別人看好、懷疑自己是否能夠上榜等等負面情緒,每當腦海浮現這些念頭時,切記心中只要想:中華隊都可以拿12強冠軍了,還有什麼事情是不可能發生的!只要努力就會成功!
  最後,感謝讀者們的厚愛,本書12版銷量穩定維持,感謝各位對本書的支持,而本書改版期間也受到許多人幫助,感謝主編柔彣督促與協助、編輯的宣穎的協助(抱歉作者序拖了這麼久……)。最後,感謝我的家人,也要特別感謝最可愛的倩,謝謝妳的陪伴、包容與支持,未來也要繼續一起攜手向前行!
 
温拿
2025年1月
誌於桃園温叨
 
 
【目錄】
Introduction 保險法重要修法專章暨基本觀念建構
 
Chapter 1 保險之概念
第一節 保險與類似保險 
壹、保險制度功能
貳、界定「保險」
參、類似保險?
題型 1-1-1 互助會是否為保險【99政大風管所第2題】
 
第二節 保險之要件
壹、危險
題型 1-2-1 危險偶發性、保險法第127條與第51條之關係【105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104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貳、補償需要性
題型 1-2-2 保險給付與過失相抵【100輔大財經法研第3題第2小題】
參、共同團體
肆、有償性
伍、獨立的法律上請求權
 
Chapter 2 保險契約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性質
壹、雙務契約
貳、不要式契約
參、不要物契約
題型 2-1-1 要物契約、財產保險遲未繳納保險費之效果【102司法官第3題】 
題型 2-1-2 契約成立前預繳保費,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拒絕承保【106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110台大丙、辛組第2題】
Try again 【96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2小題】
肆、最大善意契約
題型 2-1-3 最大善意原則作為保險人免責事由?【110政大第1題第2小題】 
Try again 【100輔大財經法研第3題第1小題】
 
第二節 附合契約
壹、行政管制
題型 2-2-1 傷害保險殘廢等級之認定與保險示範條款之修正【葉啟洲教授文章改編】
貳、保險約款之訂入契約
題型 2-2-2 投資型保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04台大丙、辛組第4題(節錄)】
參、保險約款之解釋
題型 2-2-3 有疑唯利被保險人解釋原則、第54條第2項立法得失【94司法官第4題】
肆、保險約款之效力
題型 2-2-4 絕對強制規定、相對強制規定之分類依據【94律師第4題】
題型 2-2-5 肇事逃逸免責條款之解釋與效力【106台大丙、辛組第3題】
 
Chapter 3 保險利益
第一節 保險利益之主體 
題型 3-1-1 被保險人是否須有保險利益?為胎兒投保是否有保險利益?【75司法官第4題】
題型 3-1-2 何人須有保險利益?何人有保險金請求權?【95司法官第4題第1小題】
題型 3-1-3 「家屬」及「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的認定【80司法官第4題】
題型 3-1-4 抵押權人保險利益、民法第295條及第881條之運用【99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第二節 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
題型 3-2-1 人壽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受益人應具保險利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之行使【107司法官第3題第1、2小題】
 
Chapter 4 要保人之義務
第一節 據實說明義務
壹、概說
題型 4-1-1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第64條之基本問題【96律師第4題】
Try again 【109政大財經法第1題】
題型 4-1-2 特約健檢是否免除告知義務?【111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91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節錄)】 
Try again 【103台大丙、辛組第4題(節錄)】
題型 4-1-3 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83司法官第4題】
Try again 【107調查特考第3題】
題型 4-1-4 被保險人與業務員共謀違反告知義務、保險費返還【104台大丙組第4題】
Try again 【105地方特考三等法制第4題】
Try again 【108台大丙組第2題】
題型 4-1-5 違反與事故發生間之因果關係、解除權行使對象【89司法官第4題節錄】
Try again 【109司律第2題】
Try again 【104高考法制第3題】
貳、違反效果
題型 4-1-6 解除權行使除斥期間、民法詐欺與告知義務違反【92司法官第3題】 
Try again 【96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100調查局特考第4題】
題型 4-1-7 告知義務違反、目的性限縮第64條第3項【111司律第2題】
Try again【98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題型 4-1-8 進階題─主附約告知義務違反、通知義務之違反與保險人喪失解除權之損害【100司法官第3題】 
題型 4-1-9 進階題─重要性、健康險目的性限縮「不得免責」【106律師第2題第2小題】
Try again 【107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Try again 【104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第二節 危險增加及通知義務 
題型 4-2-1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評析【101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題型 4-2-2 被保險人職業變更、危險增加通知義務違反【101台大丙、辛組第1題第2小題】 
Try again 【103地特法制第4題】 
題型 4-2-3 違反客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法律效果【95律師第4題第2小題】
題型 4-2-4 危險增加之重要性、違反通知義務【107律師第3題第2小題】 
題型 4-2-5 保險事故與危險增加間之因果關係、比例給付保險金【105律師第3題】
 
第三節 危險發生後之通知義務 
題型 4-3-1 危險發生後之通知義務、通知期間可否特約延長或縮短?【96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
 
第四節 救助義務 
題型 4-4-1 救助費用償還、人身保險是否適用?【101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第五節 約定行為義務(特約條款) 
題型 4-5-1 特約條款與告知義務【95政大風管所第3題】
題型 4-5-2 保險法第68條、第69條之評析【98政大民事法組第4題第2小題】
題型 4-5-3 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之區辨【103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Try again 【102北大財經法組第3小題】
題型 4-5-4 進階題─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之區辨【110司律第2題】 
Try again 【103地特法制第4題】
 
Chapter 5 保險人給付義務
第一節 主觀承保範圍
題型 5-1-1 第29條第2項但書之「故意」【97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Try again 【107高考第4題第3小題】
題型 5-1-2 第29條第2項但書應增列「重大過失」及代理人之「故意」?【90律師第3題】
題型 5-1-3 使用人之故意、過失相抵【103司法官第2小題】
題型 5-1-4 以履約保證保險論要保人之故意【93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題型 5-1-5 共同被保險人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100律師第3題第1小題】
Try again 【102政大財經法組第 4 題第 3 小題】
題型 5-1-6 第109條第2項故意自殺仍賠條款【93高考法制第4題】
題型 5-1-7 第30條履行道德上義務【104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節錄)】
 
第二節 給付數額(不足額、超額保險)
題型 5-2-1 定值保險相關規定是否有不當?【99律師第4題】
題型 5-2-2 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93輔大乙組第3題】
題型 5-2-3 不足額保險【102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4小題】
題型 5-2-4 不足額保險與自負額條款【105高考法制第4題】
題型 5-2-5 不足額理賠共保條款【103高考第3題第1小題】
題型 5-2-6 保險人查明標的價值、善意超額保險【92北大財經法組第3題】 
題型 5-2-7 善意超額保險應如何理賠?「部分損害」後契約之效力如何?【90高考三級法制第4題】
題型 5-2-8 惡意超額保險之效力【100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題型 5-2-9 「超額定值保險」的理賠【81司法官第4題】
 
Chapter 6 複保險
第一節 複保險之適用範圍 
題型 6-1-1 釋字第576號解釋【99司法官第3題】
Try again 【109政大財經法第4題】 
題型 6-1-2 人身保險、消極保險是否有複保險適用?【98台大丙、辛組第4題】 
題型 6-1-3 消極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醫療收據正本之效力【106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Try again 【112台大丙、辛組第2題】
 
第二節 複保險之效力
題型 6-2-1 善意複保險之效力、我國採何種立法主義?【85司法官第4題】
題型 6-2-2 善、惡意複保險之效力【88律師第3題】
題型 6-2-3 複保險之判斷時點、善意複保險之效力【102律師第3題第1小題】 
 
第三節 保險競合 
題型 6-3-1 同種類競合條款之處理【104律師第3題第3小題】 
題型 6-3-2 不同種類競合條款之處理【98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2小題】
 
Chapter 7 保險代位
第一節 保險代位之目的、適用範圍及限制 
題型 7-1-1 保險代位之目的【89台大丙組第4題第1小題】 
題型 7-1-2 保險代位之適用範圍及時效【95司法官第4題】 
題型 7-1-3 醫療費用保險是否適用保險代位?全民健保與保險代位【96台大丙組第4題】 
題型 7-1-4 保險代位之限制【102律師第3題第2小題】 
 
第二節 保險代位之數額 
題型 7-2-1 不足額保險與保險代位、被保險人優先原則【113司律第2題】
Try again 【100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2小題】
題型 7-2-2 自負額及被保險人優先原則【89台大丙組第4題】
題型 7-2-3 綜合題─保險代位【85台大丙組第4題】 
 
第三節 妨礙代位 
題型 7-3-1 妨礙代位【99政大風管所第1題】 
題型 7-3-2 妨礙代位-保險人尚未給付【112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109北大財經法第4題】 
 
第四節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 
題型 7-4-1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98律師第4題】
題型 7-4-2 再保險人有無代位權?原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是否須扣除已受領之再保險金?【101東吳C組第3題】
 
Chapter 8 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
第一節 責任保險之事故發生及通知義務 
題型 8-1-1 任意責任險與強制責任險的立法精神有何差異?【94東吳C組第4題】 
題型 8-1-2 責任保險承保範圍、事故發生後通知義務【103律師第3題】
 
第二節 附加被保險人 
題型 8-2-1 法定附加被保險人、代位權時效【97律師第4題】
題型 8-2-2 附加被保險人條款【 91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第三節 保險人之參與權 
題型 8-3-1 保險人參與權【100律師第3題(節錄)】
題型 8-3-2 保險人無故拒絕參與和解【99司法預試第2題】 
題型 8-3-3 被保險人濫行認諾、自認之確定判決,不一定拘束責任保險人【110北大第4題】 
題型 8-3-4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對責任保險人有拘束力?【113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第四節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題型 8-4-1 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之性質【104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100北大第4題第2小題】 
 
第五節 保證保險
題型 8-5-1 誠實保證保險與責任保險之差異【96司法官組第4題】 
題型 8-5-2 損失發現期間條款之效力【95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93司法官第4題】
 
Chapter 9 人壽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之保險事故 
題型 9-1-1 主動給付保險金、附約之效力依附條款與誠信原則【105司法官第3題】
 
第二節 被保險人同意權、兒童保單之禁止 
題型 9-2-1 第105條修正前後比較【90司法官第4題】
題型 9-2-2 兒童保單的容許性、保險法第107條及第105條的評析【94台大丙組第3題】 
題型 9-2-3 法定代理人得否代為行使同意權【104政大第4題】 
題型 9-2-4被保險人同意權得否授權由他人簽名「代行」【112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107司法官第3題第3小題】 
Try again 【110政大第1題第1小題】 
題型 9-2-5 借名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之契約效力?【113台大丙辛組第2題】
題型 9-2-6 第105條、第107條於人壽險及健康險之適用、契約聯立之效力【106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第三節 人壽保險費 
題型 9-3-1 第116條之修正評析【91政大民法組第4題】 
題型 9-3-2 往取債務之給付遲延、保險法第116條復效【108司律第3題第1小題】 
題型 9-3-3 復效時「危險程度重大變更」之認定【109台大丙、辛組第2題】 
Try again 【112高考法制第3題】
題型 9-3-4 保險人於人壽保險費到期未付時對要保人之催告義務及義務免除【108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題型 9-3-5 保單價值準備金可否強制執行?【112司律第2題】
Try again 【111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第四節 受益人之指定 
題型 9-4-1 受益人之指定權【103北大財經法組第5題】 
題型 9-4-2 變更受益人之方式及未通知之效力【92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第2小題】 
題型 9-4-3 受益人變更須以書面通知及保險人同意【106律師第2題第1小題】
題型 9-4-4 受益人同時存在原則【95律師第4題】 
題型 9-4-5 受益權之喪失【112調查局特考第2題】 
Try again 【94北大第4題】
題型 9-4-6 受益權與類名指定、危險增加與未通知事項間之因果關係【108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第五節 團體保險 
 
Chapter 10 傷害保險、健康保險
第一節 傷害保險
題型 10-1-1 意外事故之「外來性」【105司特、調特、公證人第4題】 
Try again 【86文化第4題第1小題】
題型 10-1-2 意外事故之「非自願性」【100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題型 10-1-3 意外事故與故意之舉證責任【100成大乙組第2題】 
 
第二節 健康保險 
題型 10-2-1 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保險法第127條【108司律第3題第2小題】 
題型 10-2-2 健康保險事故、傷害保險之「意外」【105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節錄】
題型 10-2-3 日間住院、住院請假與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改編】 
題型 10-2-4 健康保險中住院必要性之認定【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 
題型 10-2-5 健康保險「復效」觀察期間條款之效力【104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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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函授課程教材
函授教材以貨運或掛號方式寄送。一般情形,若是已開課課程,首次寄送教材會於完成付款後約4個工作天出貨(不含例假日),並且依當時的課程進度寄送相關教材;若是尚未開課科目,將依照開課時間寄送相關教材。
9.本站所有商品都會仔細包裝後審慎寄出,難免會因運送過程中造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完美主義者不建議購買,可直接至實體店面選購。
10.電子書、期刊、雜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非因無內容或無法使用之狀況,即無法退換貨。
11.您可至【會員專區】>【訂單管理】,查詢商品寄送進度,實際送達時間則須視本公司作業流程及物流配送進度而定。若遇節慶假日(大檔期),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可能造成物流延遲配送。
12.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保有調整及最終解釋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