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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本書理論闡述,層次分明,務求詳盡,並與實務見解融會貫串,前瞻與實用兼顧,引註多而新,是進修物權法之最佳素材,研究物權法之重要指南,經由實務案例之引用及評析,更使物權法奠基於實際,內容生活化、實用化。本書另闢「延伸探討」,引領新思維,開啟新視野,或以不同視角,審思爭議問題,拋磚引玉,增添物權法園地之綠意花香。又擔保物權乃企業融資之重要工具,本書就擔保物權論述最詳,並講究可操作性,實為融資實務之法學寶典。
作者簡介
謝在全
現任:
東吳大學講座教授
曾任:
最高法院推事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司法官訓練所所長
法務部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專案小組召集委員
司法院副院長、大法官
修訂八版序
本書於2020年七版修訂後,短短三年期間,民法物權之實務見解,已展現許多令人耳目一新之正向發展,其中最高法院下列判決,於物權法發展進程中,豎立里程碑,最具意義。
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14民事判決,是民法第757條修訂後,第一次肯認習慣法形成之物權。本判決不但明白宣示讓與擔保是我國習慣法形成之擔保物權,且闡明物權公示方法亦得依習慣法形成之,為讓與擔保之發展開啟一片藍天,更為推動流動性集合財產讓與擔保(浮動擔保)孕育滋養之沃土。
二、不動產相鄰關係之必要通行關係爭議,民法第787條第3項規定,得提起形成之訴,以一次解決紛爭,然該條項增訂後,實務界習於舊有窠臼,不知運用,令人扼腕。甚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71民事判決第一次出現闡釋必要通行關係之訴訟,得以形成之訴為之,繼於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31民事判決指明,其訴訟若為共同訴訟者,亦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109台抗1556裁定相同意旨),俾求裁判結果之一致性,及達到一次解決紛爭之目的。法律人將疏減人民訟累深植內心,花落訟庭閒乃指日可待。
三、最高法院判決相繼指出:「民法第799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揭櫫:『區分所有權客體之專有部分,除須具有使用之獨立性外,並以具有構造上之獨立性為必要,爰就此予以明定,以符物權客體獨立性之原則』等語。足見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之認定,法律原雖無規定,惟以具備構造及使用上之獨立性為其事物之本質,須符合物權客體獨立性原則,至斯時始將要件及定義予以明文化。倘未具備物權客體獨立性要件,不得獨立為所有權之客體,縱辦理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登記,仍不因而認為係專有部分。是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之爭議,法院有調查審認之職權,而不受登記機關所為專有、共有部分登記之拘束」(109台上703、109台上927、109台上1528、110台上246等判決)。不但正確宣示區分所有建築物亦應遵守物權客體獨立性原則,且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律構造建立重要之基本法理,裁判擲地有聲,令人激賞。
欣見近年來,物權法園地欣欣向榮,身為耕耘者之一老農,自應盡心付出,縱使點點滴滴,孜孜矻矻,讓物權法花園增添些許馥郁芬芳,仍為平生所望,是以,本書自須與時俱進,況本書一向以理論與實務交融,充分反映民法物權與社會發展之關係為目標,適時修訂,更是一分責任。然為免過於繁冗,僅能於上下兩冊容量能承擔之最大限度內,勉力為之。為此,舊版已有之論述或引註,指明可參考之版本後,予以刪減,且實務見解之引用,亦務求扼要,因已有原典可查,當追本溯源,按圖索驥,此實為法律修習之基本功夫。
公職退休已逾十二年,慶幸生活依然充實有序,實與繼續在大學法學院兼課,而且以法律人之責任自期,不敢停下進修研究之腳步有關,而所以可心無旁騖,如此專注者,則應歸功於內人持家有方,不但讓我無須為家務操煩,且無庸外食,並時時可嚐手作佳餚,滿屋飄香,家的滋味於口腹中流轉歡騰。凡此種種,感恩無盡,善念在心,迎來日常,歲月靜好,低頭躬耕方寸田,潛心展書讀,放懷傳道授業,春去秋來,驀然回首,竟然已是八旬一老翁。
本書此次修訂,經東吳大學法律學系三年級博士生陳旺聖,精心再三勘誤,標點符號、多餘虛字、標題排序等都不放過,努力用心;另承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許承先先生,不辭勞煩,反覆費心校對,均應致謝。本書修訂雖竭力以赴,惟不週之處仍多,方家達人之教正,最是由衷之企盼。
謝在全
一一二年八月
序於台北寓所
目錄
修訂八版序 i
修訂七版序 v
修訂六版序 ix
修訂五版序 xi
修訂四版序(上冊) xiii
修訂二版序 xv
初版序(上冊) xvii
本書主要簡略用語 xxv
第一篇 序 論 1
第二篇 本 論 11
第一章 物權通則 11
第一節 物權之意義 11
第二節 物權之客體 15
第三節 物權之特性 27
第四節 物權之效力 30
第五節 物權之種類 38
第一項 物權法定主義 38
第二項 物權之分類 46
第六節 物權之變動 50
第一項 概 說 50
第二項 物權變動之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 52
第三項 物權行為 56
第一款 物權行為之立法主義 56
第二款 物權行為之意義及特性 59
第四項 物權變動之要件 66
第一款 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 67
第一目 因法律行為之不動產物權變動 67
第二目 非因法律行為之不動產物權變動 78
第三目 登記之推定力與公信力 91
第二款 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 101
第五項 物權消滅之原因 108
第一款 混 同 108
第二款 拋 棄 112
第三款 其他消滅原因 114
第二章 所 有 權 117
第一節 通 則 117
第一項 所有權概說 117
第二項 所有權之意義與性質 120
第三項 所有權之權能 122
第四項 所有權之保護 127
第一款 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意義及要件 128
第二款 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效果及費用負擔 137
第三款 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實務問題 141
第四款 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相關問題 154
第五項 取得時效 160
第一款 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160
第二款 其他財產權之取得時效 176
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 188
第一項 不動產所有權之範圍 188
第二項 相鄰關係 197
第一款 序 說 197
第二款 鄰地損害之防免 203
第三款 關於用水之相鄰關係 208
第四款 鄰地使用 213
第五款 越界之相鄰關係 235
第三項 區分所有建築物 245
第一款 序 說 245
第二款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關係 248
第三款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用益與處分關係 267
第四款 約定專用部分之專用權 275
第五款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管理關係 281
第六款 區分所有建築物屬同一人所有之準用 289
第七款 區分所有建築物正中宅門之使用 291
第八款 實務問題研討 292
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 301
第一項 善意取得 302
第二項 先 占 315
第三項 拾得遺失物 318
第四項 發見埋藏物 332
第五項 添 附 336
第一款 附 合 339
第二款 混 合 348
第三款 加 工 349
第四款 添附之求償關係 354
第四節 共 有 359
第一項 概 說 359
第二項 分別共有 362
第一款 應有部分之意義及性質 362
第二款 共有之內部關係 364
第一目 共有物之用益權及所得利益之分配 365
第二目 應有部分之處分 366
第三目 共有物之處分 377
第四目 共有物之管理 390
第五目 共有物之費用負擔 410
第三款 共有之外部關係 411
第四款 共有物之分割 415
第一目 分割請求權 416
第二目 請求分割之方法 421
第三目 分割之效力 438
第三項 公同共有 449
第四項 準 共 有 467
第三章 占 有 475
第一節 序 說 475
第一項 意義與機能 475
第二項 占有之成立 483
第三項 占有之種類 490
第四項 占有之變更 503
第二節 占有之取得 509
第一項 占有之原始取得 509
第二項 占有之繼受取得 509
第一款 繼受取得之原因 510
第二款 繼受取得之效力 512
第三節 占有之效力 517
第一項 占有權利之推定 517
第二項 善意取得 522
第三項 占有物之使用收益 541
第四項 占有人與回復請求人之權利義務 543
第一款 善意占有人與回復請求人之權利義務 546
第二款 惡意占有人與回復請求人之權利義務 549
第三款 與其他請求權之關係 553
第五項 占有之保護 559
第一款 占有人之自力救濟權 560
第二款 占有之物上請求權 563
第三款 共同占有之保護 576
第四節 占有之消滅 578
第五節 準占有 582
第四章 地 上 權 589
第一節 用益物權總說 589
第二節 普通地上權序說 593
第三節 地上權之取得 602
第四節 地上權之期間 609
第五節 地上權之效力 615
第一項 地上權人之權利 615
第二項 地上權人之義務 623
第六節 地上權之消滅 629
第一項 消滅之原因 629
第二項 消滅之效果 634
第七節 區分地上權 646
本書主要參考書目 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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