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方法、憲法原理實踐
87折522元600
書號 : 5AY50
編/著者 : 魏大喨
出版社 : 新學林
出版日期 : 2017-11-28
ISBN : 9789862957660
書系 : 專論系列
版別 : 1版
裝幀 : 平裝 18開 516頁
參考分類(CAT) : 民事程序法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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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分三部分。第一、法學方法論之實踐。司法審判在實踐法規範價值秩序,審判者不能以充作立法者精準複印機為足,解釋法律須植入價值評價,方能圓滿為法之解決。又為避免流於主觀恣意,須藉助於法學方法理論之運用。第二、憲與法之對話。法規範有效存在基礎,以其合於憲法原理之故,合憲性解釋已為法解釋方法之一,未來確定裁判違憲審查制度引進,合憲性控制將益形重要。第三、司法改革之憲法原理。2017年之司改國是會議,欲藉國民主權原理以改造並提昇司法權可信賴性為目標,為避免民粹式之改革傷及司法穩定根基,司改方略形成,須受憲法原理控制。此部分收錄著者司改會議期間在法官論壇發表之文章,用供參考。


作者簡介
魏大喨
台南市鹽水區人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1992年1月)
輔仁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經歴/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
司法院職務法庭法官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台北、桃園、金門地方法院法官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第24期結業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所兼任副教授
政治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司法官學院民事審判實務講座、法官學院講座
現職/
最高法院法官


獻書文
謹以本書敬獻給一位平凡卻偉大的啟蒙教育家──鍾蕙香女士
民國52年余初入台南縣鹽水鎮歡雅國民小學一年乙班。那年代南部偏遠農村,入學孩童聽懂國語者幾希,遑論握筆寫字,加以教具紙張缺乏,啟蒙老師之辛苦不言可喻。六年級時隨父母舉家高雄,漸與師友失去聯絡,惟學校點滴在心。近半世紀後,在熱心同學尋訪召集之同學會中,有幸再與45年未曾謀面之啟蒙恩師 鍾蕙香女士相逢。大家共同記憶竟是當年老師以那慈祥笑容,句句輕唸,握著我們小手,在筆記本或黑板上,一筆一畫寫下ㄅㄆㄇ情景。令這群年近花甲之人眼眶泛紅,甚至淚流滿面。師恩永生難忘。
鍾師民國26年10月26日生於鹽水,月津國小、嘉義女中、高雄女師、屏東師專畢。師氣質高雅,美麗端莊,畢生以啟蒙教育為職志,除初執教鞭之歡雅國小,台北烏來國小也留下愛心教學事蹟,蒙其恩澤學童無數,89年2月始自高雄十全國小卸下教職,長達42個寒暑。師曰終生奉獻啟蒙教育,奉行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以為圭臬,不敢懈怠;教學之道無他,就如教育家福祿貝爾所云,唯愛與榜樣而已;支持其教育熱忱之信念,來自於始終相信用愛啟蒙的孩子,必能在其人生旅途中善盡本分。道理看似平凡,老師卻是以身作則,而吾等何其有幸,在愛與榜樣中學習成長。
魏大喨 敬記於鍾師八秩華誔


推薦序
在當代主要法律體系中,因政治及社會發展之差異,法官、立法者及學者各自獨領風騷。英美法系基於案例法之傳統,法官權威不言而喻;歐洲大陸自成文法典盛行後,立法者地位如日中天,抑且因羅馬法之影響,學者儼然係法律代言人。三者各有擅長,彼此互補,相互影響。法官裁判為立法者所用,個案見解乃躍升通案規範;學者觀點為法官所採,抽象學理遂化為具體實踐。至法官為求裁判之妥適,致力於博學、審問、慎思、明辨、篤行,其與學者殫精竭慮,視法學為以法律為據之藝術,可謂異曲同工、殊途同歸!法官進而筆耕墨耘,發抒己見,學者型法官於焉誕生。
無論英美或歐陸法系,法官著書立說,現象雖無二致,風格則有不同。以近百年歷史為例,英國之丹寧(Alfred Denning)、賓漢(Thomas Bingham)法官,美國之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漢德(Learned Hand)法官,或談法律理念、法治精神,或論司法本質、權利法案,氣度恢弘、深入淺出,影響跨越專業藩籬,多見傳世經典。相對地,在歐陸法系國家中,學者型法官以法律為本,所發議論以嚴謹著稱,圈內雖不乏知音,庶民則難有共鳴,與英美同儕相較,縱質量難分軒輊,仍無以雅俗共賞,實乃風格使然。但無論何者,法律理想在於實現正義,則屬共通。依吳經熊先生卓見,正義乃以「真」為基礎,以「善」為目的,以「美」為本質,而「美」即平衡,所指均衡和諧之道,實與「中庸」致中和之理,大抵若合符節。先生據以闡明,法學乃崇高之學問,法官為一流之志業,實屬至理名言!
我國司法人才輩出,學者型法官亦非罕見,巨著足堪後學典範。楊建華、孫森焱及謝在全等實務名家,所著經典教科書,素為識者所推崇。本書作者最高法院法官魏大喨博士,擔任審判職務三十載,歷經一、二、三審各級事務,並兼任政治大學教席多年,不僅學養俱佳,實務經驗豐富,學術論著亦頗為可觀。個人服務法界期間,即常拜讀大作,每為立論精闢所折服。嗣轉任教職,讀其書、知其人,漸悉審判、著述為生活之寫照,衣帶漸寬終不悔。除稟賦、志趣以外,如無過人毅力,實難事竟其功。以審判負荷繁重,案牘勞形之際,仍能著述不輟,屢有佳作,誠屬不易!凡人所謂成功,無非名利權勢等世俗成就,哲人有謂:成功乃將天賦淋漓盡致發揮,無論依何標準,魏法官均當之無愧!概觀魏博士治學之道,乃就審判上之見聞,以紮實學術訓練為基礎,以廣泛案例事實為素材,不囿於權威或定見,於不疑處有疑,而能窮究事理、探本溯源,佐以分析、歸納等方法,信手拈來,無不自得,數十年如一日,成就一家之言,展現學者型法官之風範。
適值魏法官任職三十載,本書收錄歷年論著之精華,共二十九篇,計三十萬言,尤多博覽中、日、德文羣書,論述嚴謹、推理細緻,堪稱嘔心瀝血之作。以論述主題而言,包含法學方法論之實踐、憲法與法律之對話、司法改革之憲法原理等三大層面。論題涉及法治理念、制度內涵、體系架構、運作規範、改革藍圖及個案釋義等範疇,考量兼顧哲學、分析、社會、歷史及外國法等因素,涵括法學之基礎與應用、實體與程序等領域,非有廣博涉獵與專精鑽研,無以構思如此多元題材。以論述層次而論,跨越憲法與法律、制度與實踐,既有宏觀之思維層面,亦有微觀之議題闡析,在抽象理論架構中,具體實踐法學方法,展現法律乃良善與公平之藝術,並彰顯法官為一流志業之價值。魏法官之人生哲學、法學洞見及治學態度,盡在本書展露無遺。所謂「世事洞明皆學問,人情練達即文章」,個人有幸展讀魏博士宏文,深感本書為一位傑出法官之心血結晶,不僅對於實務工作者大有啟迪,亦對於理論研究者極富價值,乃樂意大力推薦,並對作者治學之功,聊表個人敬佩之意!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暨法律學系主任 許政賢 謹識
公元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序言
法學方法理論及憲法原理之運用,乃法學研究之基礎學科。法學方法論非僅為一門研究領域而已,其價值顯現,在於法律解釋階段,可作為一較具科學檢驗見解正誤手段,但因法學方法理論過於抽象難解,遑論實際運用於司法審判實務。本書第一部、法學方法論之實踐。蒐集已發表之論文六篇,藉法學方法論尋求個案法律解答之軌跡。第二部、憲與法之對話。法律之得以發揮其法律效果,乃因合於實證法最高位階憲法及其原理之故,合憲性解釋咸認已為法律解釋方法之一,尤其司改會決議有意引進德國確定裁判違憲審查制度後,審判者之法律解釋合憲性控制,及在野法曹憲法原理之主張援用,將益形重要。本書共收錄與憲法原理實現有關之論文十四篇,以個案審判為解說對象,說明合憲性控制之各種方法。第三部、司法改革之憲法原理。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是一切改革之權源與框架。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中心思想,係藉由國民主權原理作為改造司法權之憲法依據,以之提昇司法審判之公信力。惟依現行有效之憲法,司改決議對五權憲法機關並不具法之拘束力,惟其影響相當深遠。著者於司改國是會議期間,於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以「建構人民的司法」為題,陸續發表十餘篇文章,從憲法原理角度,分別探討司改會議之定位,並提出司改可行方案之建議。特將之列入第三部。
魏大喨 寫於2017年11月12日


目錄
獻書文 i
推薦序 iii
序 言 vii
第壹部分 法學方法論之實踐 1
生存配偶因詐取離婚判決致婚姻家庭權受損害之再審權──法倫理性與法外法之續造 3
承攬工作瑕疵損害賠償之體系解釋──最高法院二則民事庭會議決議評釋 25
法律扶助律師酬金求償差別待遇之合憲性解釋──最高法院100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評釋 43
容許民家事事件合併審理之法學方法思辨──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評釋 59
鄰近居住者之私有道路自由通行權──以公法轉介進入私法關係為中心 77
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物上請求權之規範競合論 105
第貳部分 憲與法之對話 125
民事訴訟違法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43號判決評釋 127
大法庭制度之建構與決議制度之轉型 143
大法庭制度研議 151
司法事務官之本質論 163
民事法令要件事實跨越新舊法之信賴利益保護 177
罕見疾病兒童之醫療照護權──以兩公約之名 199
強制律師代理及限制起訴令之訴訟權保障 225
從司法權完整性探討司法院職務法庭組織建構 241
被遺忘權在台灣實現之法律途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民事判決評釋 269
最高法院言詞辯論規則制定權芻議 291
訴訟基本權在民事訴訟法之實現 303
違章建築物所有人及受讓人之財產權保障 343
親子身分關係之立法基準──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影響 367
懲治盜匪條例失效論 383
第參部分 司法改革之憲法原理 409
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定位與決議效力 411
國民主權原理與司法改革 419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憲法疑義──參審或陪審之憲法法官保留 429
憲法訴願制度引進之合憲性 437
大法官解釋制度之審判化 449
從憲法框架談法律人評鑑基金會設立之違憲 461
終審法院法官任命之民主正當性 469
由大法庭制度過渡到金字塔型訴訟 475
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以德國裁量上訴許可制為本 483
建設「人民的司法」:司法改革中心理念、策略、方法──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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