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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新版序
侵權行為法的變遷
一、規範體系的建構
拙著侵權行為法初版發行於1988年,曾經數度修正,茲再全面增訂。侵權行為法的任務在於調和個人行為自由與被害人權益的保護、合理分配風險社會所發生的各種損害。為因應社會經濟發展,侵權行為法與其他社會損害補償制度(如汽車強制責任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共同協力、相互配套,建構了益臻完善、兼顧個人責任與社會保障的規範體系,促進了台灣社會的安定與進步。
侵權行為法的變遷在於建構外部體系及形成內在原則。侵權行為法外部體系的建構包括民法的侵權行為與特別法。現行民法制定於民國18年(1929年),直至民國88年(1999年),始就侵權行為部分(第184條至198條)加以修正,主要重點在於增設三個現代特殊侵權行為(動力車輛、商品缺陷、危險工作及活動,第191條之1至第191條之3),採推定過失原則。特別侵權行為法指設有侵權行為或適用民法侵權行為規定的法律(包括私法與公法),其主要的有著作權法(1928年)、商標法(1930年)、專利法(1944年)、核子損害賠償法(1971年)、國家賠償法(1980年)、醫療法(1986年)、公平交易法(1991年)、消費者保護法(1994年)、個人資料保護法(1995年)、性別工作平等法(2002年)、性騷擾防治法(2005年)等。其特別性在於有採無過失責任、擴大受保護的權益,或縮短消減時效期間等,請參照相關法律條文,了解其立法理由。侵權行為法的內在原則指如何形成侵權行為的類型及成立要件,尤其是歸責原則、受保護的權益、因果關係、違法性等,此為侵權行為法的核心問題。
本書係以民法的侵權行為為重點,並論及若干密切相關的特別法。須強調的是侵權行為法的研究,應關注整個損害補償制度的建立及開展,重視特別侵權行為法與民法侵權行為的立法原則、體系關連及適用關係,並強化對特別侵權行為法的教學研究(最近重要著作:陳聰富,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科際整合法學叢書1,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4))。
二、理論與實踐
若將法律譬喻為人的身體,則判例(廣義)為其血肉筋骨,學說為其神經,實務與理論相互為用,促進法律的成長與發達。茲就侵權行為法變遷的三個關鍵問題,簡述如下,俟於本書再詳為說明:
(一)由「侵權行為之法則」到民法第184條規定的三個類型侵權行為
最高法院曾以「侵權行為之法則」判斷某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尤其是侵害債權)是否成立侵權行為(最高法院73台抗472判例)。近年來肯定民法第184條規定三個類型的侵權行為:1.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第184條第1項前段)。2.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第184條第1項後段)。3.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第184條第2項)。侵權行為之法則過於籠統抽象、無明確的要件、不具法律適用的涵攝能力,容易陷入主觀判斷,難以檢驗其論證過程,導致侵權行為法長期停滯不進。最高法院肯定民法第184條係三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明確其要件及適用範圍,對我國侵權行為法的成熟與規範功能的實踐,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二)侵權行為的三階層構造與侵權行為法的發展
為了在概念上更精確地理解侵權行為,本書對侵權行為採三階層構造:1. 事實要件(行為、權益侵害、因果關係),2. 違法性,3. 有責性(故意或過失、識別能力)。此種三階層構造適用於所有的侵權行為,形成一般侵權行為(第184條)及特別侵權行為(如第185條、第188條、第191條之3)的成立要件,攸關整個侵權行為法的變遷,對於侵權行為法的立法及解釋適用具有模式作用,為便於觀察,先圖示如下,再行說明:
(圖略)
1. 行為
侵權「行為」得為作為與不作為。不作為之成立侵權行為以有作為義務為必要。關於不作為侵權行為的發展,最值得重視的是,肯定社會安全注意義務(交易安全義務),擴大了作為義務,強化對權利的保護。
2. 受保護的權益
侵權行為法對權利與權利以外的利益(純粹經濟損失)作區別性的保護。此為民法第184條規定三個類型侵權行為體系的基本結構,因此如何區別權利與權利以外利益,如何擴大其保護範圍係侵權行為法上最具爭論的問題。
3. 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應分為責任成立因關係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前者存在於行為與權益受侵害之間(例如甲駕車發生事故與乙的身體健康受侵害);後者存在於權益受侵害與所生損害之間(例如乙身體健康受侵害與因此所生損害,包括住院支出醫療費、收入減少)。是否成立因果關係應依相當因果關係說加以判斷,相當因果關係係由條件關係與其相當性所構成,應就個案加以認定。
4. 違法性
民法係以違法性建構其區別權益保護的規範體系,體現於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背於善良風俗、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在此等情形,民法係採違法性推定原則,即由其侵害權益的行為而認定其違法性,行為人須證明有違法阻卻事由。惟在名譽、隱私等概括性人格權益受侵害時,應依利益衡量認定其是否具有違法性。
5. 有責性(故意或過失)
民法以故意或過失作為歸責事由的一般原則,使行為人就其侵害行為所生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此外民法設有推定過失責任的規定(如第184條第2項、第187條、第188條、第190條、第191條之1至第191條之3),並創設衡平性的中間責任(如第187條第3項、第188條第2項)。關於無過失責任,則採列舉主義(如核子損害賠償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由於實務上對加害人推定過失的舉證責任採嚴格認定,衡平性的中間責任鮮少案例。我國侵權行為法實際上係建立在過失責任及無過失責任二個歸責原則之上,乃在實踐侵權行為法上的平均正義及分配正義。
(三)侵權行為法的憲法化
侵權行為法的憲法化係指侵權行為法的適用應作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意旨的解釋,尤其是應採用調和言論自由與人格權此二種同受保障基本權利的憲法基準,而解釋適用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尤其是違法性)及法律效果。此係八○年代民主憲政改革以來法治建設的重大進展,實務上案例甚多,具有指標性的意義。侵權行為法憲法化的另一個重要功能,係侵權行為法的適用應實踐人性尊嚴的價值理念,擴大人格權的保護範圍,擴張及於生前及死亡後,並包括精神利益及財產利益的保護。
三、判例、學說、比較法與法釋義學
本書旨在整合判例、學說及比較法,建構侵權行為法的法釋義學。法釋義學(法教義學、信條學)的任務在於闡釋描述現行法律規範,從事概念體系的研究,以及提出解決疑難問題的建議。
侵權行為法實踐於具體個案,建立具體的行為規則。本書整理分析了數以百計的最高法院裁判,並較詳細地摘錄案例事實及判決理由以增進了解其內容。重要的判決都附上一個名稱(如蔣孝嚴訴陳水扁毀損蔣介石名譽案、蚵苗著床案),突顯其內容,有助於較更深刻了解每一個裁判在侵權行為法發展上所代表的意義,並便利法學研究上的溝通。法學著作須要分工,由於國內關於侵權行為法的著作尚屬不多,又無註釋書,因此盡力使本書能夠兼具註釋書及案例法的功能。
一個國家的法律係由立法(立法者)、法院(法官)及學說(學者)共同創造、形成與發展。學說建構法律的體系架構,闡述基本概念,分析法律解釋適用的疑難問題,引導法律的發展方向。學說是一種與判例相互為用的間接法源。學說體現於教科書、論文、專著、判決評釋等。許多學者的論著,諸如詹森林關於消費者保護的裁判評釋、郭麗珍關於商品責任的著作、陳忠五關於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保護客體的專論、陳聰富關於因果關係、侵權歸責與損害賠償的二本論文集、陳自強關於民法侵權行為體系再構成的論文、王千維關於環境公害因果關係的研究等,提升了我國法學水平,也豐富了本書的內容。
比較法係我國法學的重要研究方法,其主要理由係台灣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法)多繼受外國法。本書設有專章從事侵權行為法的比較研究,希望能夠達成四個目的:
1. 認識目的:比較法具有鏡子作用,可供對照,知彼知己,有助於促進跨國間的法律活動,並培養法學上的謙卑。
2. 立法模式:比較法提供了某個法律問題可能的規範模式。比較法是規範模式的儲藏所,其不同規範機制及實踐經驗,可供立法或法律修正的參考。
3. 本國法的解釋適用:以比較法作為本國法律的一種解釋方法,探討如何將外國立法例、判例學說用於解釋本國法律的疑義、填補漏洞的法之續造。
4. 法律整合:即透過比較法研究,整合各國法律的異同,研擬具統一性的國際公約或區域性的立法。多年來歐洲私法統一運動藉助比較法的研究逐漸建立了歐洲共同法(european jus commune),比較法的研究有助於台灣積極參與東亞(大陸、台灣、日本、韓國)私法共同化的開展。
值得特別提出的是,我國學者常以其留學國家或專攻領域的外國法解釋本國法律,導致意見紛歧,難有定論。台灣侵權行為法的發展甚受美國法的影響,例如消費者保護法的產品責任、方法論上的法律經濟分析,最高法院更逕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關於誹謗法所創設的真實惡意規則(actual malice rule)。比較法的解釋是一種法律體系解釋,必須能夠納入本國的基本概念體系,始能維護法秩序統一性,促進法律的進步與發展,此等問題將於本書相關部分作較深入的論述。須再說明的有二:1. 本書特別重視比較法的案例研究。2. 採功能性的比較方法,擺脫本國法先入為主的見解,避免從法釋義學的立場探尋法律,不可讓本國法的體系概念遮蔽視線,致不能針對具體事實檢視問題,進行反省改進。
始前所述,本書將整合判例、學說及比較法建構侵權行為法的法釋義學,期能實現下述四項功能:
1. 體系化功能:有系統的整理分析現行法的概念,了解法律內部的價值體系,並在整體上把握具體規範間的關連,便於講授、學習及傳播。
2. 穩定功能:為司法實踐及特定裁判提出適用的法律見解,期能長時間影響同一類型判決,形成普遍實踐原則,以強化法院裁判的可預見性及法律安定性。
3. 減輕論證負擔功能:為特定法律問題,提供可檢驗,具說服力力的解決方案,以減輕法學研究及法院裁判論證上的負擔,不必凡事都要重新討論。因此要變更釋義學上具有共識的法律見解,應提出更好的理由,承擔論證責任。
4. 修正與更新功能:法釋義學所提出關於法律解釋及法之續造的原則,具有調節各個制度發展的作用,但不應拘泥於向來見解。為適應社會變遷,應為深刻的批評創造條件,發現矛盾,解決衝突,探尋符合體系新的合理解決方法,而能有所革新進步。
四、侵權行為法與請求權基礎
侵權行為法係建立在請求權基礎之上,民法第184條規定三個類型的侵權行為,構成三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4條第2項)。每一個特殊的侵權行為(如第185條、第188條、第190條、第191條之1至第191條之3),亦皆屬獨立的請求權基礎。特別值得提出的是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判決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項規定前後兩段為相異之侵權行為類型。關於保護之法益,前為權利,後段為權利以外之其他法益。關於主觀責任,前者以故意過失為已足,後者則限制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害於他人,兩者要件有別,請求權基礎相異,訴訟標的自屬不同。」如何區別民法第184條規定三個請求權而為適用,係實務上的重大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14號判決強調:「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規定,侵權行為之構成有三種類型,即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因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一般法益,及行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各該獨立侵權行為類型之要件有別。此於原告起訴時固得一併主張,然法院於原告請求有理由之判決時,依其正確適用法律之職權,自應先辯明究係適用該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或第2項規定,再就適用該規定之要件為論述,始得謂為理由完備。」
請求權基礎係指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如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茲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為例,將其思考模式圖示如下,再行說明:
(圖略)
關於前揭請求權基礎方法,應說明的有三:
1.請求權基礎的探尋
請求權基礎(法律規範)的探求,須以具體案例為出發點,即從事實找尋規範,並從規範認定事實,來回於事實與規範之間,相互解明,彼此穿透。在前舉車禍之例,經由此種思考過程,得認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得作為乙向甲主張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2.法律適用
法律適用係在認定請求權是否存在,形式上為邏輯三段論,實質上則為法律評價。首先須明確請求權基礎的各個要件(參照前揭圖示),並對個別要件的概念(如行為、權利、因果關係、過失等)加以定義,然後再依序逐一檢視案例事實可否涵攝在各個要件之下。若全為肯定,則原告得依該請求權基礎的法律規定向被告有所主張(如損害賠償、物的返還等)。在檢查個別要件時,要把握何者為關鍵問題。
3.判例與學說的協力
法律適用有賴判例與學說的協力,法院的主要任務在於認定事實,學說的工作在於建構概念體系,二者的分工合作,使法律規範功能得獲實踐。
本書的架構及論述係建立在請求權基礎方法之上,為便於理解,將前述車禍之例,簡述如下:
Ⅰ乙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甲請求因其車禍身體健康受侵害、在醫院治療期間感染病毒、手機被盜的損害,若甲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乙的權利。
1.甲駕車撞到乙,構成侵害行為。
2.權利包括人格權,甲致乙的身體、健康人格法益受侵害,係侵害乙的權利。
3.甲的行為與乙的身體健康受侵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此為責任成立因果關係,應依相當因果關係加以認定。相當因果關係係由條件及其相當性所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係,再判斷該條件的相當性,始得謂有相當因果關係,該相當性的審認,須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的客觀事實為觀察基礎,依人之知識經驗,通常均發生同樣損害之結果的可能性時,始足當之。準此以言,甲駕車肇禍的行為與乙的身體健康受侵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4.甲侵害乙的身體健康,推定其有違法性。甲須舉證證明有違法阻卻事由。
5.須甲侵害乙身體健康的行為具有過失。過失指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應由被害人乙負舉證責任,本件經鑑定甲駕車違規超速,具有過失。
6.須乙的身體健康受侵害與其在醫院治療期間感染病毒、手機被盜具有因果關係。此為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亦應依相當因果關係加以認定。據前關於相當因果關係的說明,乙住院期間感染病毒與甲侵害其身體健康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乙在住院期間手機被盜,與其身體健康遭受侵害,雖有條件關係,但無相當性,蓋手機被盜係一般生活的風險,應由乙自己承當,不應歸由甲負責。
Ⅱ乙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甲請求因身體健康受甲侵害在醫院治療期間感染病毒的損害賠償。
五、期待與感謝
本書較深入地討論侵權行為法若干結構性的基本問題,包括民法第184條規定的三種類型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的三層構造〔事實要件、違法性、有責性(故意或過失、識別能力)〕、純粹經濟損失、交易安全義務(社會安全注意義務)、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的區別、侵權責任、契約責任的競合與民事責任體系的建構、侵權行為法的憲法化等,並製作了較詳細的目次,敬請參照研讀,有助於更深刻地理解本書的構造及侵權行為法的基本問題,期望能對我國侵權行為法的理論構成、司法實務及教學研究有所貢獻。
拙著增訂新版,要感謝各級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所作成眾多具有創意的法律見解,陳忠五教授在新學林分科民法精選的裁判,所參考論文著作的啟發,法學界同仁的鼓勵,尤其是讀者的愛護使拙著能夠多次再版修正,增益其內容。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圖書室及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圖書館提供借閱參考書籍的便利;元照出版社提供文獻資料;新學林出版社許承先先生整理稿件,認真負責,均在此併誌謝忱。最要感謝的是 神的恩典,保守我的歲月,堅定我的心志,能夠不斷的學習,以卑微的工作,彰顯祂的榮耀。
王 澤 鑑
2015年6月2日
作者簡介
王澤鑑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前司法院大法官
國立台灣大學名譽教授
目錄
第一編 緒 論-基本理論、比較法、規範體系
第一章 基本理論 1
第一節 危害事故、損失補償:問題及研究課題 1
第二節 侵權行為法的機能 6
第三節 歸責原則 10
第四節 侵權行為法與其他損害補償制度 23
第五節 侵權行為法的發展 34
第二章 比較侵權行為法(Comparative Tort Law)—規範模式、本國法的解釋適用、共同法的發展 43
第一節 大陸法系的侵權行為法 44
第二節 英美侵權行為法 56
第三節 歐洲侵權行為法 63
第四節 中國大陸的侵權責任法 65
第五節 比較法與侵權行為法的發展 71
第三章 侵權行為法的體系—體系構成與適用關係 75
第一節 侵權行為的意義、類型及侵權責任 75
第二節 侵權行為在民法體系上的地位 81
第二編 一般侵權行為
第一章 一般侵權行為的意義、功能及規範模式 95
第一節 一般侵權行為的意義與功能 95
第二節 法律政策及規範模式 96
第三節 民法第184條的體系構成 98
第二章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113
第一節 侵權行為的三層結構 113
第二節 行為:作為與不作為 115
第三節 侵害他人的權利 125
第四節 損害 247
第五節 因果關係 252
第六節 違法性及違法阻卻事由 300
第七節 故意或過失 328
第八節 交易往來安全義務(Verkehrspflicht):社會安全注意義務 354
第三章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365
第一節 規範功能及適用範圍 365
第二節 要件及法律效果 369
第三節 背於善良風俗加害的具體化及案例類型 374
第四章 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385
第一節 獨立侵權行為類型的肯定及其規範功能 385
第二節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 391
第三節 違法性及違法阻卻 399
第四節 過失推定 399
第五節 最高法院一個具有指導性的判決 400
第五章 純粹經濟損失與侵權行為法的發展 403
第一節 行為自由、法益保護與純粹經濟損失 403
第二節 純粹經濟損失與比較法 406
第三節 純粹經濟損失在我國法上的保護及發展 417
第四節 純粹經濟損失的案例比較研究 453
第六章 民法第184條的體系構成與案例研究 461
第三編 特殊侵權行為
第一章 特殊侵權行為的類型構成及規範體系 463
第一節 一般侵權行為的體系構成與基本構造 463
第二節 特殊侵權行為的類型及規範內容的形成 466
第三節 規範體系及解釋適用 469
第四節 特殊侵權行為與侵權行為法的發展 472
第二章 共同侵權行為 473
第一節 共同侵權行為的「特殊性」 473
第二節 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 475
第三節 造意人與幫助人的共同侵權行為 491
第四節 共同危險行為 494
第五節 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效果:連帶債務 502
第六節 結論 503
第三章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與法定代理人責任—民法第187條 505
第一節 重要問題、規範特色 505
第二節 侵權行為人的識別能力 508
第三節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責任 515
第四節 法定代理人的侵權行為責任 519
第五節 無識別能力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衡平責任 530
第六節 比較法與發展趨勢 538
第七節 結論 547
第八節 體系構成、案例解說 549
第四章 僱用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88條 551
第一節 緒說 551
第二節 民法第188條的規範模式、立法政策及解釋適用 553
第三節 僱用人推定過失的侵權責任 558
第四節 僱用人的衡平責任 589
第五節 僱用人侵權責任與民事責任體系 590
第六節 社會變遷與法律發展:僱用人無過失責任的實踐 594
第五章 定作人責任—民法第189條 597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597
第二節 比較法與規範目的之探尋 598
第三節 定作人責任的成立要件 604
第四節 承攬人責任 607
第五節 結論:使用他人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607
第六章 動物占有人責任—民法第190條 609
第一節 物之責任的規範體系 609
第二節 動物責任在比較法上的觀察 611
第三節 動物占有人責任的成立 618
第四節 連帶責任、求償關係及損害賠償 631
第五節 結論:寵物時代的動物占有人責任 632
第七章 工作物所有人責任—民法第191條 635
第一節 規範功能及適用範圍 635
第二節 比較法的規範模式及民法第191條的特殊性 637
第三節 工作物所有人責任的成立 642
第四節 連帶責任、求償關係及損害賠償 652
第五節 結論:工作物高層化、地下化、科技化的法律規範 654
第八章 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民法第191條之2 655
第一節 推定過失的危險責任 655
第二節 重大社會經濟問題與規範機制的設計 657
第三節 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 658
第四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 671
第五節 結論:侵權責任的擴大、強制責任制度的建構與社會安全的增強 676
第九章 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民法第191條之3 677
第一節 危險工作或活動在侵權行為法的規範 677
第二節 民法第191條之3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的基本理論 679
第三節 民法第191條之3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的成立要件 683
第四節 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與侵權行為法的發展 694
第五節 結論:活動或工作危險責任的無過失化 696
第十章 無過失侵權責任—危險責任的理論、體系及發展 697
第一節 基本理論 697
第二節 關於交通工具的無過失侵權行為 705
第三節 核子損害賠償法上核子設施經營者的無過失責任 718
第四節 消費者保護法的商品無過失責任 721
第五節 消費者保護法的服務無過失責任 736
第六節 無過失侵權責任的立法原則、法律構造、解釋適用及演變發展 742
第七節 結論:風險社會的正義 746
主要參考書目 749
事項索引 753
實務見解索引 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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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所購買的書籍中包含「即將出版」的預購書籍與「目前已經出版」的調貨、加刷書籍,預購商品與調貨、加刷書籍會與現貨書籍一起寄出,購買前請務必確認是否可以等待,如欲分開出貨,需另再加收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
4.任選活動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建議與其它商品分開下單,以獲得最快的取貨速度。
5.已顯示「缺貨」的商品(包含少量提供、絕版商品),暫時無法提供會員購買。建議您可點選商品頁面右方「鈴鐺按鈕」,加入「可訂購時通知我」,當商品為正常供貨,新學林將以EMAIL通知您。
6.外版書
一般約7~14個工作天左右,建議把外版書與其它商品分開下單,以獲得最快的取貨速度。
7.海外地區
(1)海外地區由於寄送方式、航運、海運清關時間不穩定,可能造成航班及清關時間延誤,如有延誤到貨情形,請見諒。 付款方式僅提供信用卡線上付款。
(2)各國依商品種類及價值核訂關稅與附加費用,若海關核定需支付進口關稅,則需由收貨人自行支付。
(3)跨國運送作業繁複,故不提供海外退換貨服務,出貨前我們皆會細心檢查及包裝,請您安心訂購。
(4)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位址、收件人等資料。
(5)運送注意事項
請提供護照英文全名/本名,若因為收件資訊不正確無法配送且無人簽收,導致包裹退回我們將直接取消整筆訂單。
被退回之包裹僅會以購物金方式歸還商品金額 ( 運費一律不歸還 ),作業完成後也會以e-mail方式通知您,若需重新寄送包裹,需自行負擔運費。
※因各運送公司不定期調整運費之計算方式,故實際將以結帳時所顯示之運費為主;而各國進口關稅標準不同,若領取包裹時,貴國欲收取商品之關稅或偏遠地區另收之費用,需買家自行支付。
※結帳完成後視同同意運費酌收方式和關稅/物流費之處理方法。
系統會依材積及收貨地區自行計算運費,跨境恕不參與官網相關免運優惠活動。
INVOICE說明
▪️依照台灣營業稅法新學林網路書店將不會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稅法: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新學林網路書店會於包裹中附上商品明細以供核對商品。
8.函授課程教材
函授教材以貨運或掛號方式寄送。一般情形,若是已開課課程,首次寄送教材會於完成付款後約4個工作天出貨(不含例假日),並且依當時的課程進度寄送相關教材;若是尚未開課科目,將依照開課時間寄送相關教材。
9.本站所有商品都會仔細包裝後審慎寄出,難免會因運送過程中造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完美主義者不建議購買,可直接至實體店面選購。
10.電子書、期刊、雜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非因無內容或無法使用之狀況,即無法退換貨。
11.您可至【會員專區】>【訂單管理】,查詢商品寄送進度,實際送達時間則須視本公司作業流程及物流配送進度而定。若遇節慶假日(大檔期),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可能造成物流延遲配送。
12.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保有調整及最終解釋權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