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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一、本書作者先後任職於高等法院(調在司法院辦事)與法務部時,曾參與信託法先前的研究制定,而自最高法院退休後,因兼任信託法的教學,於兩年前並參與信託法的研究修正迄今,常研閱國內外相關論著、文獻及相關裁判,並加以整理分析,深入研究,而有所心得,撰成本書相關論文;其中,或在解釋論上為疑義之探究,諸如最高法院有關信託成立要件裁判四則之研討、遺囑信託效力問題之探討、無效信託相關案例一則之研討、最高法院有關詐害信託裁判二則之研討、最高法院有關信託財產強制執行裁判三則之研討、受益權移轉相關問題之探討、信託法制定前後重要異同之比較分析等等,期能提供信託實務運作上之參酌;此外在立法論部分,則就我國目前的信託法制,參酌外國法制,予以比較分析並為檢討,間亦提出修正意見,諸如我國信託法研修重點析論、日本新信託法總則編要述及其與我國相關規定之比較分析、歐洲信託法原則與我國信託法相關規定之比較分析、從比較法檢討我國特定目的信託法制、從比較法檢討我國宣言信託法制、從比較法檢討我國信託關係消滅法制、從比較法檢討我國公益信託法制等等,期能提供現正進行中修法之參考。
二、附錄部分,其中「信託法講述綱要」,原係於法務部行政執行官講習信託法制時(每次三小時)使用,或可作為快速認知我國信託法大要之參考;其二「全民信託英『撿』」,列出信託法重要詞句的英文與中譯對照,或可供研閱信託法英美文獻資料時之參考;第三則「歐洲信託法原則」與第五則「日本有關公益信託之法律」之譯文,則係撰寫本書相關論文時所作翻譯,為讀者查閱與自己再作研討方便,均附原文以供對照;第四則「信託法第七章信託關係之消滅修正建議條文對照表」,係提供該章修法之參考,末二則是近年來發表於報章之信託相關短文,均值得有心研究信託法者之查閱參酌。
【作者簡介】
葉賽鶯
現職:
台灣信託協會理事
國際文化基金會董事
經歷:
法務部主任參事、司長
最高法院法官(1999年退休)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客座教授
文化公益信託葉俊麟台灣歌謠推展基金委託人兼諮詢委員會召集人(2007年至2018年)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研究領域:
民事法、信託法
著作:
1.给付不能之理論與實務(自版、1986年)
2.民事法專論(新學林、2011年)
3.信託法專論(新學林、2013年初版、2024年增修版)
【序】
楊教授序
信託乃英美法之特殊制度,亦為英美法系對人類之傑出貢獻,極富於彈性,能達成大陸法系法制下無法實現之社會作用。如妥加採擇推行,足以富國裕民,對家業維護,工商發展、社會福利及環境保護等公私各方面均有莫大助益。
我國雖早自民國六十年代即已試圖引進信託制度,且自民國八十五年施行信託法,惟至今坊間深入之信託法學術著作尚不多見。本書作者歷充一、二、三審法官、法務部主任參事、保護司及法律事務司司長等職,先後兩度參與法務部信託法之起草與修正工作,復至日本、韓國、美國與香港考察信託實況,好學深思,理論與實務經驗俱豐。余於民國八十年代初期主持法務部信託法研究制定委員會時起,因與渠共事,至今二十載,深知其富於研究精神,認真不茍,近十餘年來復在大學研究所講授信託法,平日研讀中外文獻,勤於寫作,孜孜不倦。近將其歷年在學報上發表論文共十餘篇彙集成冊,付諸剞劂。
余瀏覽一過,深覺該書旁徵博引、資料新穎,說理深入,有條不紊,理論與實務兼顧並重,且每有獨到見解。尤其評析最高法院有關信託判決各篇,更有發聾振聵之效。不但可作為學者探究信託法之指南,更可供立法與司法上處理信託問題之考鏡。余多年來雖在立法、著作與組織方面,致力於信託觀念之引進與信託制度之推廣,惟仍深感綆短汲深,亟需同志合力,始克有濟。今欣見此書付梓,深信必大有助於信託制度與信託法學之宏揚,佩慰之餘,爰略綴數語,藉申 賀忱。
楊崇森識於台北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楊教授歷任前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教授、所長、前中央圖書館館長、
前中央標準局局長、法務部信託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召集人、
台灣信託協會創會理事長等要職)
賴教授序
台灣於日據時代即已出現信託,但一直到一九七○年間,由於經濟發展迅速,政府為吸收僑資,建立長期信用機構,以提供資金,乃先後頒布實施「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設立申請審核原則」,而正式允許設立民營信託投資公司。其後雖也曾陸續頒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事業管理規則」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行政規章,但此等規章並非規範信託的基本關係,因此制定有關信託的法律概念,只好倚重司法判例和判決,而制定信託專法以規範信託基本法律關係的法律,更有迫切需要,終於在一九七五年間,財政部遂成立信託法研究小組研擬「信託法」草案,後來又以信託法乃民事特別法,而移請法務部接手辦理。法務部於是在一九八八年成立信託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審慎研討,終至一九九三年二月間,方始定案。當時,該委員會係由楊崇森教授擔任主席,而由參事室主任參事葉賽鶯主辦幕僚事務。本人亦忝列委員會成員之一,因此有機會與葉主任參事結緣,共同致力於信託法草案之研擬工作。
葉主任參事嗣後自最高法院退休後,因其於任職高等法院與法務部時曾參與信託法之研究與制定工作,對於信託法早有深入研究,遂在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及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教職,講授信託法與信託法專題研究,並繼續參與信託法的修正工作,因而經常研究國內外相關文獻或裁判,並將研究心得撰文發表,深獲好評,如今復將其論著彙集成冊付梓,以方便研讀與參考,誠為有志學習或研究信託法者之福。本書於本文部分共分兩大主軸,其一為在解釋論上,就信託之成立要件、遺囑信託之效力、詐害信託、信託財產之強制執行、受益權之移轉等問題的疑義,深入予以探討,期能提供信託實務界之參酌;其二則為立法論上之研究心得,乃參考外國法制,予以比較分析並為檢討,進而提出修正的寶貴卓見,以供修法之參採。除此之外,本書尚附加五則附錄。其中,「信託法講述綱要」乃葉前主任參事於法務部行政執行官講課所用資料,內容精簡扼要,條理分明,可藉以迅速瞭解我國信託法之重要內容。尤值一提者,為所附之「全民信託英『撿』」,列出信託法重要詞句的中英對照,可方便利用於信託法英美文獻或資料之參閱。故本書資料豐富,見解精闢,且深入淺出,而又淺入深出,兩者兼備,非但能使初學者輕易學習信託法,因其內容理論與實務兼容,亦適於作為信託研究人員以及企業界實務工作人員之重要參考資料,爰樂予推介。
賴源河 識
二○一三年四月
(賴教授歷任國立政治大學教授、法學院院長、考試委員、
公平會副主任委員,現兼任政大法研所教授等要職)
楊前院長序
引領實務,步上信託法大道
我國信託法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終於結束了長久以來法官的夢魘。在這日之前,民間借用他人之名義,登記自己所有之不動產,不管出於虛偽通謀以逃避債權人聲請執行,或脫法行為,所在多有,一概都以信託名義為之。於是「真正權利人」與「登記名義人」間,「真正權利人」與其債權人間,「登記名義人」與其債權人間,經常纏訟不已。是是非非,真真假假,難以判明。再加以當時無「信託法」可資適用,法官僅能根據既有的法律條文以及法理裁判,個中苦況,可以說點滴在心。
再則實務上間或承認「讓與擔保」,即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以其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於債權人,於債權屆至清償期時,如債權獲得清償,該不動產即回復登記債務人所有,如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將該不動產歸為己有。此與「信託之讓與擔保」,固然夾雜不清;亦將不動產與動產混為一談;如當事人進而與詐害、信託財產攪在一起,更真假難辨了。若再扯及流質或流押之立法旨趣,就真的沒完沒了了。
尤其在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及形式的真實主義。法院僅據當事人聲明之範圍,以及其所提出之訴訟資料,以為判斷其請求之當否;同時關於事實之認定,又祇須合於法定的形式為已足,其是否合於真實,則非所問。而法官行使闡明權又有一定的限度,於審判時雖知其中可能有詐,亦莫如之何。碰到此類案件,不免視為畏途,深嘆法官之難為。
以是之故,辦理民事事件法官,多以此為苦。其案情真真假假,假假真真,法官祇能依所提證據及法定的形式而為判斷,輒生「假到真時假為真,真到假時真亦假」之嘆。午夜夢迴,不免自嘲,這就是要法官所維護之正義嗎?
所幸於民國八十五年有「信託法」之制定,纔使這些困擾法官的問題,一舉而廓清泰半。依其規定,如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並將「信託」,侷限於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除此之外,即非信託法之信託,不受信託法之保護。
葉賽鶯法官先後任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法官或庭長等職時,深知「信託法」立法的迫切需要,加上其對此著力甚深,聞名於外,遂經前法務部呂有文部長商調至法務部任主任參事、法律事務司司長,催生信託法,不遺餘力,卒使信託法在短時間內完成立法。
於法務部部長易人,葉法官任務又已完成,即回任最高法院法官。辦案之餘,仍甚關注信託法的實施情形,並經常有論著出現。於一九九九年自最高法院退休之後,仍在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大學部、碩士班以及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專班執教信託法、信託法專題研究,並於法務部擔任信託法研究修正委員。其於信託法之研究,可謂甚為專精,卓然有成。
本書各篇,不論從解釋論上之研討,或從立法上之檢討,其都能一一引據,並針對實務及立法痛下針砭,篇篇擲地鏗然有聲,難得一見,其讜言宏論,相信對於實務界與將來立法,都會有引領之功。本人有幸能夠先睹為快,爰不揣譾陋,綴文引介,以示欽敬之意,是為序。
楊仁壽
(楊前院長歷任司法院秘書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等要職)
增修版序
本書自2013年初版問世,倏然已過10年,其間曾先後作為中原及東吳兩大學授課教材,並於司法官學院行政執行官班或地政事務所講述信託法概要時,也印製書內部分論文,提供學員參考。又新學林出版公司一再告知已無存書,有再版之必要。此外,在信託法教學中,也發現原書有若干失誤,有待更正。而且出版後又陸續撰寫短論數篇,有待增列。實因慵懶成性,每每藉口忙於以先父葉俊麟為名成立的台灣歌謠推展文化公益信託(2007年至2018年),每年須舉辦多項音樂會、講唱會及研討會等繁雜事務,並先後參與數個合唱團演出,迄未完成增修付印。
近日再度受邀為台灣信託協會本年度研討會為與談人(2008年曾為與談人、2016年為報告人),始警覺本書確有再為增修之必要。乃下定決心,重拾精神整理出本增修版,以供各界指正的參考。
本版除作初版失誤的勘正外,於解釋論部分,增加一篇有關無效信託與假處分信託財產案例一則的分析檢討,於立法論上,增加一篇有關我國信託法的研修重點析論,另於附錄,增加兩篇刊載於報章的短文,一為有關公益信託法制健全發展的建議,另一為簡介信託制度的功能與善用信託的提議。
以上為本增修版的付印經過與內容要述,均請先進賢達賜正為感。最後要再次感謝所有師長親友的栽培與關照,同時也要感謝本人任教中原大學指導的碩士陳佳聖(現為地政士,政大地政研究所博士班及銘傳大學兼任講師)的多次校槁,以及新學林林靜妙副總編輯(曾為本人文大法律系學生)的用心編輯。
2024年8月
【目錄】
楊教授 序 i
賴教授 序 iii
楊前院長 序 v
增修版 序 xii
自 序 ix
第一編 解釋論上之研討
壹、我國信託法析要暨其相較於日韓信託法之特色 003
貳、最高法院有關信託成立要件裁判四則之研討 031
參、遺囑信託效力問題之探討 051
肆、無效信託與信託財產假處分案例一則之分析檢討 065
伍、最高法院有關詐害信託裁判二則之研討 081
陸、最高法院有關信託財產強制執行裁判三則之研討 103
柒、受益權移轉相關問題之探討 129
捌、信託法制定前後重要異同之比較分析 143
第二編 立法論上之檢討
壹、信託法研修重點析論 171
貳、日本新信託法總則編要述及其與我國相關規定之比較分析 207
參、歐洲信託法原則與我國信託法相關規定之比較分析 235
肆、從比較法檢討我國特定目的信託法制 275
伍、從比較法檢討我國宣言信託法制 293
陸、從比較法檢討我國信託關係消滅法制 311
柒、從比較法檢討我國公益信託法制 341
附錄:
壹、信託法講述綱要 375
貳、全民信託英「撿」(信託關鍵詞句、英文與譯文對照) 383
參、歐洲信託法原則(譯文與原文) 391
肆、信託法第七章信託關係之消滅修正建議條文對照表 399
伍、日本有關公益信託之法律(譯文與原文) 417
陸、期待公益信託法制的健全發展 423
柒、善用信託於自己、親友並及眾生萬物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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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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