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的理論與實務—從國際公約人權規範的角度出發
87折348元400
書號 : 5AC22
編/著者 : 林雅鋒、嚴祖照
出版社 : 新學林
出版日期 : 2020-04-23
ISBN : 9789865407728
書系 : 專論系列
版別 : 1版
裝幀 : 平裝 18開 334頁
參考分類(CAT) : 司法實務/人權/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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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作者從2016年起,在監察院從事少年司法一系列案件之調查,發現少年在司法案件中權益受漠視的情形極為嚴重。因維護少年人權是國家義務,監察權應監督政府有無建立完整的少年法制,本書選取9件調查案的事實,就司法機關各別之先議、調查、審判、執行等作為,從理論面去檢視這些個案實務面的操作,將問題揭露,指出未符國際公約人權規範之缺失,進而希望引起關心少年權益的各界人士關注,改善少年的人權保障機制,朝向與國際接軌之方向前進。本書適合對於少年事件處理法有興趣的研究者,或是實際從事少年司法工作者閱讀。


作者簡介
林雅鋒
學歷:
中興大學法律碩士
現職:
監察委員
經歷:
考試委員
臺灣臺南、基隆、宜蘭、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嚴祖照
學歷: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碩士
現職:
監察院調查官


自序
不是慈善,而是責任
自2006年我擔任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時起,少年司法制度的良窳,成為我的職責,時光流轉,2014年起我進了監察院,角色轉變為督促政府檢討違失的監察委員。在寫作這本書時,心中隱有羞愧,因為有些現行實務的缺失,在我負責主管司法院少年及家事政策時即已存在,我卻沒有發現或修正。心中當然也有喜悅,因為有些心中塊壘在當年無力解決,卻在監察委員任期內得以圓滿解決,例如本應於1997年依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暨教育實施通則」將少年輔育院(監獄性質)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學校性質),經尤美女立法委員從第8屆委員任期內就疾聲呼籲應儘速將之改制,直至2019年在法務部蔡清祥部長的啟動下,才將少年輔育院改制成矯正學校,樹立了一個新的里程碑。另少年觀護所是為收容在少年法庭審理階段中的非行少年而設(監獄性質),原本缺乏鑑別少年心性的功能,在2019年立法院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時,經由司法院許宗力院長率同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副廳長彭幸鳴等眾人之努力,在一向關注少觀所議題的尤美女立法委員、李麗芬立法委員、段宜康立法委員等人的支持下,參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組委員的決議,始修法通過確立少年觀護所應具備鑑別功能(鑑別所性質)。這些進步,跨越了過去20餘年的障礙,在司法、行政、立法、監察跨院攜手合作下,眾志成城將少年司法制度改變成更完善,可說是令人驚喜萬分。
在少年司法的這塊領域,因為我職務角色的轉變,確有為難之處,例如有次在檢討某機關之違失責任時,我被質疑「要刮別人鬍子之前,是不是請先刮一下自己的鬍子」?換言之,那是在我任內就存在的實務作法,延續到現在卻被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認為是違失。然而今日之我,確實應該檢討昨日之我,在面對2009年3月31日我國批准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14年6月4日批准「兒童權利公約」、2014年8月20日批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行政院2018年12月6日通過「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施行法」草案等等晚近的人權原則之後,我懇切呼籲,司法實務工作者請虛心地去認識這些人權規範及理念,已不再適合藉「以前我們都這樣做」為由,而執著不願意去改變作法。
茲引用施慧玲教授的說法,維護少年人權是國家的「責任」而非「慈善」。在2020年1月8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通過後,意味著監察院的職權將大幅轉變為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機構,往後關於政府有無建立完整的少年法制、少年在司法案件中之人權保護有無提升等議題,已成為監察院作為國家人權機構的重要任務。
本書能夠完成並付梓,嚴祖照調查官付出心力甚多,可謂不眠不休,我們利用公暇勉力完成本書,所提出的每一個觀點,都是在互相腦力激盪中所產生。野人獻曝,敬請指教,如有謬誤,希望有機會時再改正之。
林雅鋒2020年2月


目錄
自序 i
第一章 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
第一節 引言 2
第二節 少年司法在國際人權規範的發展歷程 5
一、《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的緣起 5
二、兒童權利委員會第10號一般性意見 7
三、聯合國少年司法標準和規範 7
第三節 國際公約中兒少司法的基本原則 8
一、兒童人權的基本價值理念 8
二、公政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的相關規定 10
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相關規定 14
四、禁止酷刑公約的相關規定 15
五、聯合國少年司法標準和規範之內容 18
第四節 國際人權規範的效力 21
第五節 從國際公約鳥瞰我國少年司法制度 22
一、特殊程序的保障 23
二、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 25
三、少年處遇的保障 28
四、司法實務落實國際公約的概況 33
第二章 少年司法的基礎理論及發展
第一節 少年司法的定義及適用對象 38
一、少年司法的定義 38
二、少年司法的適用對象 39
第二節 國際社會對少年司法確立的原則 44
第三節 少年法制同心圓理論及基本設計 46
一、同心圓理論及不同系統間的耦合模式 46
二、少年事件的程序法理 48
三、依少年需保護性所建構的處理模式 50
第四節 美國及日本少年司法的發展及啟示 53
一、美國 53
二、日本 59
第五節 我國少年法制的發展 70
一、少事法沿革 71
二、1997年修法 72
三、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74
四、2019年修法 75
第三章 少年法院審理前的程序
第一節 保護優先及去刑事化的基本要求 80
一、美國 81
二、日本 82
三、我國少事法 83
第二節 犯罪偵查機關拘提少年是否符合少年法庭先議權之規定 84
第三節 少年司法應否處理虞犯 96
一、虞犯存廢的爭議 96
二、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 101
第四節 移送前處理機關的裁量權限問題 104
一、《兒童權利公約》及美、日法制之設計 104
二、2019年修法情形及實務運作的檢討 106
第五節 少年受詢(訊)問時的程序保障 109
一、基本理念 109
二、告知事項 110
三、陪同在場人 112
第六節 少年於審判前被拘留期間過長 115
第四章 少年觀護所的保護及鑑別功能
第一節 引言 120
第二節 日本少年鑑別所簡介 122
第三節 我國少年觀護所的設置依據及沿革 125
一、少年觀護所的法律依據 127
二、合署辦公就地合法 127
三、業務萎縮 129
四、預算縮減 130
第四節 少年觀護所的運作實況 131
一、少年觀護所舍房配置情形 132
二、鎮靜室及違規房 135
第五節 少年觀護所的管理 139
一、沿用成人監所的思維及管教模式 139
二、精神障礙或智能發育遲緩少年的處遇問題 140
三、不當管教的案例 147
四、少年觀護所的會面實況 149
五、返家探親等外出情形 153
六、成少互銬的提帶方式 155
七、在少年觀護所的兒童 157
八、少年被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導致獨居監禁 158
九、留置觀察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宜加以檢討 161
第六節  改革的契機─2019年少事法修正 162
第五章 少年司法的調查審理程序
第一節 少年司法正當法律程序的發展歷程 170
第二節 案例檢討 175
一、審理範圍未特定 177
二、少年調查官未實質到庭 179
三、少年調查官充任「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185
四、審前調查及協商式審理流於形式化 187
五、以宣示筆錄長期限制人身自由 195
六、兒少性侵事件未指揮警方辦理減少重複陳述作業 200
第三節 結論 201
第六章 多元處遇
第一節 引言 203
第二節 美、日少年處遇的借鏡 205
一、美國少年處遇之立法例及第三波改革的借鏡 206
二、日本立法例及兒童相談所的借鏡 210
三、小結 215
第三節 我國非行少年處遇情形 217
一、少事法規定及基本理念 217
二、法制面 221
三、運作面 225
第四節 我國非行少年處遇所面臨的困境 227
一、司法少年標籤化 227
二、安置輔導能量不足 231
三、保護處分間不能自由轉換 236
四、未配合執行性侵害加害少年處遇 240
第五節 親職教育 245
第六節 展望面 249
第七章 給犯錯的孩子一條自新的路
第一節 基礎理論 253
一、禁止公開 253
二、紀錄塗銷 255
第二節 實務上侵害少年隱私或洩漏紀錄情形 257
一、司法警察發布兒少觸法新聞 258
二、法院前案系統留存少年前科紀錄 263
三、司法院網站不當洩漏少年個資 265
第三節 展望面 270
一、司法院部分 270
二、內政部警政署部分 271
附錄
兒童權利公約第10號一般性意見 273
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 304
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 329
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節錄)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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