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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國家責任法制是民主法治國家基礎,沒有追究國家責任的機制,民主就無法落實,人民就不會是國家的主人。臺灣於1980年代開始施行國家賠償法,才開啟了依法行政的時代。
本書與一般國賠法教科書不同之處,係採用法學方法論的架構,分別就「法本質論」、「立法論」、「法解釋論」及「法適用論」論述國家責任的體制。
首先從法本質論出發,論述國家的道德性,國家應為人民而存在,國家不可以有違法之行為。公職人員係「代表」,而不是「代理」國家從事法定職務。國家責任應該是一種「自己責任」,不是「代位責任」。憲法第24條要求立法者應該制定國家賠償法,係屬憲法委託。
在立法論上,國家責任分別由「國家賠償」與「行政補償」構成,國家賠償係對違法行為而設,有專法為一般性規定;行政補償法制則散見於各種行政法規。
在法解釋論上,分別針對各種公務員違法行為及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的國賠責任類型,以臺灣發生的具體個案,探究各種構成要件的內涵。
在法適用論上,檢討相當因果關係的實質內涵及判斷步驟,處理了國賠法上特有的證據法問題,並針對侵權行為客體種類、過失相抵及損益相抵方面,論述如何確定賠償範圍。在「過失相抵」的議題上,本書針對實務上通常未加說理的過失相抵案型,提出「折半理論」,以供實務上計算請求權人過失程度的依據。
作者簡介
李惠宗
現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交通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國防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中市政府水利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國立台灣大學法研所碩士
教育部公費留學,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考試經歷:
公證人高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著作:
中華民國憲法—憲法生活的新思維
憲法要義
行政罰法之理論與案例
行政法要義
教育行政法要義
法學方法論
國家賠償法要義
自序
想要寫一本國家賠償法的書,有30年的思索,20年的積累,10年的撰寫,最近因為國家賠償法的修正,促使我必須在1年內完稿。
最先觸動我思考國家賠償制度的是,1987年還就讀台大法研所碩士班時,閱讀到翁岳生教授的一篇大作,西德一九八一年國家賠償法之研究—中德國家賠償制度之比較與檢討(臺大法學論叢,第10卷第2期,1981年6月,頁1-38),當下對翁老師熱血於台灣公法學的發展,佩服得五體投地。之後在碩班的上課過程中,同時參考日文及德文文獻,陸續撰寫了幾篇有關國家賠償制度的學期報告,並刊登於法學期刊,讓我對此一領域燃起濃烈的研究興趣,也決定投入公法學的研究。1980年代中期開始,台灣政治環境漸漸民主化,當研究公法學已經「不再有危險性」時,對於前輩的努力深有感念,對於台灣的民主化及法制的進步抱有期待。
本書開始有體系地撰寫,著手於2010年,透過開課的機會,蒐集案例,整理文稿,作成講義,最後運用本人建構法學方法論的「法本質論」、「立法論」、「法解釋論」及「法適用論」的架構體系,以探討國賠法的各種問題,發現更可以展現國家責任法制的應然面,或許也算是一種突破。我國國家賠償法自1980年開始施行,迄今已經整整40個年頭,累積了相當豐富的案例,對於民事法院的努力,本書表示感謝。本書案件全部取材自國內所發生的案件,也是法學本土化的落實。
國家賠償法基本上係跨民事侵權行為法與公法的領域。本書希望藉由國家責任的論述,建構屬於台灣的國家學,就此點而言,有相當的不足;在民事侵權行為法的論述,更顯不迨,但在其他架構上的論述,有別於其他先賢的著作。特別是「過失相抵」的論述上,大膽初步提出「折半理論」作為判斷請求權人應有多少程度的過失,或可作為法院實務上就此問題通常缺乏說理的填補。
最後感謝我碩士及博士班的指導老師翁岳生教授。翁老師有學者風範,泱泱大器,謙謙若谷,嚴謹治學的精神,書生報國的摯血,貢獻斯土的情懷,鼓勵後進的努力,在在讓我於研究、教學與寫作的道路上,一直有典範可資追循。
本書的校對,要感謝中興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同學王裕泓、陳伯彥及趙俊維的揮汗,惟疏漏之處,仍應由我自負全責。
李惠宗 序於致遠齋
2020年歲次庚子端午
目錄
自序 ③
本書引用簡語 ⑦
第一篇 法本質論
第一章 國家學概要 1
第一節 國家的理想圖像 3
第二節 國家權力的法源 9
第三節 國家的任務 12
第四節 公務員與國家關係 14
第五節 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地位 18
第六節 本書的立論:公務員「代表」國家執行職務 21
第二章 國家責任本質論 23
第一節 國家無責任論 25
第二節 國家有責任論 25
第三節 我國憲法之決定 30
第四節 本書的立論:國家責任係自己責任 33
第二篇 立法論
第三章 國家責任體系論 37
第一節 人民與國家之法律關係 39
第二節 國家責任之基礎理論 40
第三節 國家賠償法的制定 42
第四節 國家責任法的體系 43
第五節 行政補償與法律保留原則 44
第六節 行政補償責任類型 49
第七節 國家賠償責任類型 76
第八節 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之相對化 79
第四章 國家賠償程序論 81
第一節 請求國家賠償之程序 83
第二節 求償程序 86
第三節 對行為之公務員求償 88
第四節 消滅時效 91
第五節 外國人的請求國家賠償程序 93
第三篇 法解釋論
第五章 行政機關之國家賠償 95
第一節 公務員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 97
第二節 公務員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 139
第六章 司法行為之國家賠償 167
第一節 審檢人員國賠責任規定之合憲性 169
第二節 審檢人員國賠責任的適用範圍 178
第三節 司法行為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79
第四節 刑事補償法與國家賠償法第13條之關係 182
第七章 立法機關之國家賠償 185
第一節 日本 188
第二節 前西德 198
第三節 我國 203
第四節 立法行為國賠責任的爭點 205
第五節 實務上「立法行為國賠責任」的實踐 215
第八章 考試機關之國家賠償 217
第一節 考試院之地位 219
第二節 考試院組織及職權 219
第三節 考選部之國家賠償責任事件 220
第四節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223
第九章 監察機關之國家賠償 227
第一節 監察委員之本質與地位 229
第二節 監察委員之國賠責任 234
第十章 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 237
第一節 2019年的重大修正 239
第二節 公共設施瑕疵責任的本質 241
第三節 公共設施瑕疵責任之構成要件 242
第四節 免責規定 261
第四篇 法適用論
第十一章 國家賠償之因果關係論 265
第一節 相當因果關係判斷的前提 267
第二節 相當因果關係的內涵 269
第三節 相當因果關係的遮斷 274
第四節 特殊案型的相當因果關係 276
第五節 公共設施與公務員責任之競合 290
第十二章 國家賠償之證據法論 293
第一節 國家賠償事件之舉證責任法則 295
第二節 國家賠償的證據力 307
第十三章 國家賠償之範圍及方法 309
第一節 國家賠償的範圍 311
第二節 國家賠償的方法 324
中文基本參考文獻 327
案名索引 329
關鍵字索引 331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索引 335
各級法院裁判索引 337
表目錄
表1-1 專制政權與民主政權的差異表 11
表2-1 代位責任論與自己責任論的區別 30
表3-1 準徵收之侵害、具徵收效力侵害與強要犧牲侵害補償比較表 64
表5-1 國賠法上過失程度表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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