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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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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什樂
台大法研所
現為執業律師
作者序
票據、海商和保險充滿了大大小小的爭點,但是要為了這幾個不大不小的科目啃完一本本磚頭似的大書好像又有點不符合投資報酬率,所以這本書這樣誕生了。你可以把它當成一本重點筆記,幫你把各家學說爭點都整理好;也可以把它當成一本問題索引,幫助你釐清各個爭點的體系定位。希望這本書能貢獻一點點的力量,幫助你度過國考的驚濤駭浪,抵達陽光明媚的彼岸。
什樂
目錄
PartⅠ保險法
─ 壹‧總論 ─
Chapter 1保險基本概念 1-1
一、何謂保險? 1-2
㈠社會功能面 1-2
㈡法律面 1-2
㈢江師 1-2
二、保險的要素 1-2
㈠共同團體 1-2
㈡危險 1-2
㈢補償需要性 1-3
㈣有償性 1-3
㈤獨立法律上請求權 1-3
保險之標的為何? 1-4
三、保險之原理原則 1-4
㈠最大善意原則 1-4
㈡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1-4
㈢對價平衡原則 1-4
四、保險之種類 1-4
㈠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 1-4
人身保險有無利得禁止原則之適用? 1-5
㈡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 1-5
㈢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 1-5
㈣積極保險與消極保險 1-5
㈤商業保險、政策保險與社會保險 1-6
㈥再保險 1-6
Chapter 2保險利益 1-7
一、保險利益之意義 1-7
㈠通說 1-7
㈡江師 1-7
要保人是否具備保險利益? 1-8
受益人是否具備保險利益? 1-8
二、保險利益之功能 1-8
㈠區分賭博和保險 1-8
㈡防止道德危險 1-8
㈢限制保險給付數額 1-9
三、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 1-9
㈠種類 1-9
㈡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 1-9
四、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1-11
㈠種類 1-11
家屬對家長、或家屬相互間是否有保險利益? 1-11
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親屬間是否有保險利益? 1-12
㈡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 1-12
Chapter 3保險契約 1-14
一、保險契約之意義 1-15
二、保險契約之性質 1-15
㈠雙務契約 1-15
㈡不要式契約 1-15
保險契約之成立是否須以保險單或暫保單之具備為要件? 1-15
㈢諾成契約 1-16
保險契約之生效是否以保費交付為要件? 1-16
㈣最大善意契約 1-17
㈤附合契約 1-17
保險法第54條之1與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適用順序? 1-19
三、契約主體:當事人、關係人、輔助人 1-20
㈠保險契約之當事人 1-20
㈡保險契約之關係人 1-20
財產保險可否有受益人? 1-21
於受益人處填寫「妻子」,若被保險人死亡時已離婚,前妻是否仍為受益人? 1-22
㈢保險契約之輔助人 1-23
四、保險契約之標的 1-24
㈠保險利益說(葉啟洲師) 1-24
㈡契約當事人之給付行為說(江師) 1-24
Chapter 4要保人之義務 1-28
一、給付保險費 1-29
二、告知義務 1-31
㈠法理 1-31
㈡時期:締約時 1-31
人壽保險契約復效時,要保人是否須再履行告知義務? 1-31
㈢告知事項 1-31
㈣違反之效果 1-32
解除權之除斥期間,是否以締約後2年內未發生事故為要件? 1-33
解除權時效屆滿消滅後,保險人可否主張民法上受詐欺之撤銷權? 1-33
三、通知義務 1-33
㈠危險增加之通知 1-33
保險人終止契約是否以不得另訂保費為前提? 1-35
保險契約之解除是否以保險事故未發生為前提? 1-36
客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違反,保險人可否解除契約? 1-36
㈡危險發生之通知 1-37
通知期限為任意規定或相對強行規定? 1-37
危險發生通知義務之違反,保險人可否解除契約? 1-37
四、救助義務 1-38
㈠否定說 1-38
㈡肯定說 1-39
Chapter 5保險人之義務 1-41
一、危險承擔 1-41
㈠給付要件 1-4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過失致事故發生,保險人是否須負責? 1-42
㈡給付數額 1-43
定值保險是否適用超額保險? 1-44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導致危險實現,保險人可否主張過失相抵? 1-45
㈢給付期限 1-46
二、必要費用負擔 1-46
㈠救助費用 1-46
㈡估計及證明損失費用 1-46
Chapter 6保險代位 1-48
一、法理:利得禁止原則 1-48
二、定義 1-48
三、適用範圍 1-49
㈠損害保險 1-49
㈡定額保險 1-49
人身保險中填補損害之保險類型(如實支實付之醫療費用險)是否有保險代位適用? 1-49
㈢再保險契約 1-49
再保險契約是否有保險代位之適用? 1-49
四、要件 1-50
㈠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請求權 1-50
受僱人之判斷是否以有僱傭契約關係為限? 1-51
㈡代位標的一致 1-51
㈢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 1-52
五、效力 1-52
㈠法定債權移轉 1-52
保險人給付額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數額不一致之處理 1-52
㈡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妨礙代位 1-52
Chapter 7複保險 1-54
一、定義 1-54
複保險是否以保險金額之總和超過保險價額為要件? 1-54
複保險是否以同一承保期間為要件? 1-55
二、法理 1-55
三、適用範圍 1-55
㈠損害保險 1-55
消極保險(如責任保險)有無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1-55
㈡定額保險 1-56
人身保險有無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1-56
四、判斷時點 1-56
㈠保險事故發生時判斷說 1-56
㈡保險契約訂立時判斷說(實務) 1-56
㈢全保險期間判斷說 1-57
五、法律效果 1-57
㈠善意複保險 1-57
應受通知之對象 1-57
㈡惡意複保險 1-58
惡意複保險之無效範圍 1-58
六、保險競合 1-59
㈠比例分擔條款 1-59
㈡溢額條款 1-59
㈢不負責任條款 1-59
─ 貳‧各論 ─
Chapter 8火災保險 2-1
一、定義 2-1
二、承保危險 2-1
㈠火災 2-1
㈡其他危險 2-1
三、保險損害 2-2
Chapter 9責任保險 2-3
一、定義 2-4
二、一般責任保險 2-4
㈠保險事故 2-4
㈡承保範圍擴大 2-4
㈢被保險人權利 2-4
㈣保險人之參與權 2-4
㈤第三人之權利 2-4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2-5
㈠立法目的 2-5
㈡特色 2-5
㈢保險給付請求權人 2-7
㈣除外危險 2-7
㈤責任抵充 2-8
㈥保險代位 2-9
Chapter 10保證保險 2-10
一、誠實保證保險 2-10
㈠定義 2-10
㈡承保範圍: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 2-10
受僱人不法行為是否須具備刑事不法性? 2-10
二、履約保證保險 2-11
㈠定義 2-11
㈡故意不賠原則不適用 2-11
Chapter 11人壽保險 2-12
一、種類 2-12
㈠死亡保險 2-12
㈡生存保險 2-12
㈢生死合險 2-13
二、特色 2-13
㈠定額保險 2-13
㈡無利得禁止原則適用 2-13
㈢道德危險之防止 2-13
未成年人可否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 2-14
三、除外危險 2-15
㈠法定除外危險 2-15
㈡約定除外危險 2-15
犯罪行為之解釋 2-16
四、保單價值準備金 2-16
㈠定義 2-16
㈡保單借款 2-16
㈢終止契約之解約金 2-17
Chapter 12其他人身保險 2-18
一、健康保險 2-18
㈠定義 2-18
㈡不承保範圍 2-18
被保險人善意不知疾病或妊娠情況存在,保險人是否仍負責任? 2-19
㈢人壽保險規定之準用 2-19
二、傷害保險 2-19
㈠定義 2-19
㈡意外傷害 2-19
高山症導致死亡是否為意外事故? 2-20
吸食強力膠導致死亡是否為意外事故? 2-20
㈢除外危險 2-21
㈣人壽保險規定之準用 2-21
Part Ⅱ票據法
─ 壹‧緒論 ─
Chapter 1票據基本概念 3-1
一、票據定義 3-1
二、票據特徵 3-2
㈠完全有價證券 3-2
㈡要式證券 3-2
㈢文義證券 3-2
㈣無因證券 3-2
㈤金錢證券 3-2
㈥債權證券 3-2
㈦流通證券 3-2
三、票據功能 3-3
㈠匯兌功能 3-3
㈡信用功能 3-3
㈢支付功能 3-3
四、票據分類 3-3
㈠法律上分類 3-3
公庫支票是否為票據 3-4
㈡學理上分類 3-4
─ 貳‧總論 ─
Chapter 2票據行為:基本概念 4-1
一、定義 4-2
二、票據行為之定性 4-2
㈠通說:單獨行為發行說 4-2
㈡依據 4-2
三、權利外觀理論 4-3
㈠目的 4-3
㈡定義 4-3
㈢權利外觀理論之要件 4-3
㈣善意執票人類推善意取得而取得票據上權利(李、王) 4-4
四、票據行為特性 4-4
㈠要式性 4-4
㈡無因性 4-4
㈢文義性 4-4
㈣獨立性 4-5
㈤協同性(梁宇賢師) 4-6
五、票據行為種類 4-6
㈠狹義票據行為與廣義票據行為 4-6
㈡主票據行為與附屬票據行為 4-6
主票據行為與附屬票據行為之關係 4-6
票據行為:票據行為之形式與實質要件 4-8
一、票據行為實質要件 4-9
㈠票據權利能力 4-9
法人之票據權利能力是否受章程登記目的之限制 4-9
㈡票據行為能力 4-9
民法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例外規定是否適用於票據行為 4-10
㈢以意思表示為之 4-10
民法上意思表示瑕疵之規定(民§§86-93)於票據行為之適用 4-10
二、票據行為形式要件 4-11
㈠簽名 4-11
票據上僅有法人名稱與代表人簽章之效力 4-11
票據上僅有法人名稱之效力 4-12
㈡法定款式 4-12
支票背面書寫「保證人」並簽名之效力 4-13
票據上簽章註明「收文專用」之效力 4-14
三、交付要件 4-14
票據行為:票據行為之代理 4-22
一、定義 4-23
二、要件 4-23
㈠代理人須有代理權 4-23
㈡明示本人名稱 4-23
㈢代理意旨 4-23
㈣代理人簽章 4-23
三、代行 4-23
㈠定義 4-23
㈡效力 4-23
四、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 4-24
㈠規範 4-24
㈡違反之效力 4-24
五、越權代理 4-25
㈠定義 4-25
㈡效力 4-25
越權代理人責任之範圍 4-25
越權代理人是否須在票據上表明自己之名義 4-25
票據法規定與民法第107、169條規定之關係 4-26
六、無權代理 4-27
㈠定義 4-27
㈡效力 4-27
Chapter 3票據法律關係:票據關係 4-29
一、票據關係之定義 4-30
二、票據關係之當事人 4-30
㈠債權人 4-30
㈡債務人 4-30
支票發票人之性質 4-31
㈢關係人 4-32
支票付款人之定位 4-32
三、票據權利 4-32
㈠票據權利之種類 4-32
㈡票據權利之取得 4-36
明知票據已被退票而受讓,是否構成惡意取得 4-37
取得人給付相當對價是否為善意取得之要件(票§14Ⅱ) 4-37
㈢票據權利之行使 4-38
㈣票據權利之保全 4-38
㈤票據權利之時效 4-38
對支票付款人請求之時效 4-38
票據法律關係:非票據關係 4-43
一、非票據關係之定義 4-43
二、票據法上非票據關係 4-43
㈠票據返還請求權(票§14Ⅰ) 4-43
㈡利益償還請求權(票§22Ⅳ) 4-43
㈢請求發行複本權(票§114) 4-44
㈣複本/原本交還請求權(票§§117Ⅱ、119Ⅱ) 4-44
㈤交出票據請求權(票§§74、124、144) 4-44
㈥對支票付款人之直接訴權(票§143) 4-44
三、民法上非票據關係 4-44
㈠原因關係 4-44
新舊債務並存時債權人行使權利之順序 4-44
㈡預約關係 4-45
㈢資金關係 4-45
Chapter 4票據瑕疵 4-49
一、偽造 4-50
㈠定義 4-50
㈡要件 4-50
㈢效力 4-50
㈣舉證責任 4-51
二、變造 4-51
㈠定義 4-51
㈡要件 4-51
㈢效力(票§16) 4-52
㈣變造票據之付款 4-52
㈤舉證責任 4-53
三、改寫 4-53
㈠定義 4-53
㈡要件 4-53
四、塗銷 4-53
㈠定義 4-53
㈡效力 4-54
㈢舉證責任 4-54
㈣相關規定 4-54
五、毀損 4-54
㈠定義 4-54
㈡效力 4-54
Chapter 5票據抗辯 4-57
一、定義 4-58
二、物之抗辯 4-58
㈠定義 4-58
㈡種類 4-58
三、人之抗辯 4-59
㈠定義 4-59
㈡種類 4-59
㈢人之抗辯的限制 4-59
票據債務人可否以「他人與執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之抗辯事
由」對抗執票人 4-60
㈣人之抗辯不中斷 4-61
惡意之解釋 4-61
執票人明知前前手與債務人間之抗辯事由是否適用惡意抗辯 4-61
Chapter 6票據之喪失與救濟 4-66
一、票據之喪失 4-67
二、票據喪失之救濟 4-67
㈠止付通知 4-67
發票人可否處分止付保留款 4-69
止付通知失效時,止付保留款之處理 4-69
㈡公示催告 4-70
㈢除權判決 4-71
㈣假處分 4-71
發票人得否聲請假處分 4-72
─ 參‧各論 ─
Chapter 7匯票:發票及背書 5-1
一、定義 5-2
二、種類 5-2
㈠定日付款之匯票(票§65Ⅰ①) 5-3
㈡發票日後定期付款之匯票(票§65Ⅰ②) 5-3
㈢見票即付之匯票(票§65Ⅰ③) 5-3
㈣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票§65Ⅰ④) 5-3
三、發票 5-3
㈠發票法定款式 5-3
可否為複數付款人之記載 5-4
㈡發票人之責任(票§29Ⅰ) 5-5
共同發票人連帶責任之性質 5-6
四、背書 5-6
㈠背書法定款式 5-6
㈡正則背書 5-7
無記名票據由發票人先交予背書人背書並記載受款人,再交付之,
受款人對於背書人是否有背書連續而得行使追索權 5-8
背書不連續之效力 5-9
隱存保證背書之效力 5-10
㈢變則背書 5-10
無記名票據依空白背書讓與發票人時,是否構成回頭背書 5-11
自回頭背書之發票人取得票據者,可否對以前之各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5-12
「期後」之解釋 5-13
期後背書之被背書人可否善意取得票據權利 5-14
㈣背書之塗銷 5-15
匯票:其他票據行為 5-25
一、承兌 5-26
㈠定義 5-26
㈡承兌法定款式 5-26
㈢承兌之種類 5-27
㈣承兌之提示 5-28
㈤承兌之效力 5-28
二、參加承兌 5-28
㈠定義 5-28
㈡參加承兌法定款式 5-28
㈢參加承兌人之資格(票§53) 5-29
㈣參加承兌之效力 5-29
三、保證 5-29
㈠定義 5-29
㈡保證法定款式 5-29
㈢保證人之資格 5-29
㈣保證之效力 5-29
保證人可否以被保證人與執票人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 5-30
四、付款 5-31
㈠定義 5-31
㈡付款提示期間 5-31
㈢付款之種類 5-31
㈣付款人之審查義務 5-31
五、參加付款 5-32
㈠定義 5-32
㈡參加付款人之資格 5-32
㈢參加付款之時期 5-32
㈣參加付款之範圍 5-32
㈤參加付款之效力 5-32
Chapter 8本票 5-34
一、定義 5-34
二、發票法定款式 5-35
㈠絕對應記載事項(票§120Ⅰ) 5-35
㈡相對應記載事項(票§120Ⅱ~Ⅴ) 5-35
本票上所載之到期日早於發票日之效力 5-35
㈢得記載事項 5-36
三、見票 5-36
四、強制執行 5-36
㈠聲請人為執票人 5-36
㈡對本票發票人 5-36
㈢行使追索權 5-37
㈣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5-37
五、甲存本票 5-37
六、準用匯票規定 5-38
㈠發票人之規定 5-38
㈡背書人之規定 5-38
㈢保證、到期日、付款規定、拒絕證書之規定 5-38
㈣參加付款之規定 5-38
㈤追索權之規定 5-38
㈥謄本之規定 5-38
Chapter 9支票 5-40
一、定義 5-41
二、發票 5-41
㈠發票法定款式 5-41
㈡發票人之責任 5-42
三、付款 5-42
㈠付款人之資格 5-42
㈡付款提示 5-42
執票人可否不經付款提示逕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5-43
執票人對付款人之提示有無對發票人行使請求權之意思 5-43
㈢付款之範圍 5-44
㈣付款人審查事項 5-44
㈤付款人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5-44
㈥執票人之直接訴權 5-44
㈦追索權喪失 5-45
㈧撤銷付款委託 5-45
四、保付支票 5-45
㈠記載之款式 5-45
㈡付款人之責任 5-45
㈢執票人可向付款人請求權利之消滅時效:3年 5-45
五、平行線支票 5-45
六、遠期支票 5-46
㈠定義 5-46
㈡遠期支票之發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前死亡:發票有效 5-46
七、準用匯票規定 5-46
㈠發票人之規定 5-46
㈡背書人之規定 5-46
㈢付款之規定 5-46
㈣追索權之規定 5-46
㈤拒絕證書之規定 5-47
PartⅢ海商法
Chapter 1通則(海§§1~5) 6-1
一、適用海商法之船舶 6-1
㈠船舶之定義 6-1
㈡船舶之要件 6-2
㈢船舶之特性 6-2
二、不適用海商法之船舶 6-2
㈠船舶法所稱之小船 6-2
㈡軍事建制之艦艇 6-2
㈢專用於公務之船舶 6-2
㈣海商法第1條規定以外之其他船舶 6-2
三、船長與海員 6-2
四、船舶之強制執行 6-3
㈠船舶強制執行之方式 6-3
㈡船舶強制執行之種類 6-3
㈢船舶之保全執行之限制 6-3
五、補充法源 6-4
Chapter 2船舶(海§§6~37) 6-5
一、船舶所有權 6-6
㈠船舶所有權之範圍 6-6
㈡船舶所有權之取得 6-7
二、船舶共有 6-7
㈠定義 6-7
㈡船舶共有人內部關係 6-7
㈢船舶共有人外部關係 6-8
㈣共有關係消滅 6-8
㈤船舶經理人 6-8
三、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6-9
㈠定義 6-9
㈡我國制度 6-9
㈢責任主體:船舶所有人 6-9
㈣船舶所有人負有限責任之財產(海§21Ⅰ) 6-10
㈤船舶所有人得主張有限責任之債務(海§21Ⅰ) 6-10
㈥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例外(海§22) 6-11
四、海事優先權 6-12
㈠定義 6-12
㈡海事優先權之債權(海§24Ⅰ) 6-12
若對船舶所有人之債權同時具有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請求權時,可否主張優先權? 6-12
㈢海事優先權之標的(海§27) 6-13
保險金是否為所受損害應得之賠償? 6-13
㈣海事優先權之位次 6-13
同一種類之解釋 6-14
㈤海事優先權之例外(海§26) 6-15
㈥海事優先權之消滅(海§32) 6-15
五、船舶抵押權 6-16
㈠設定人 6-16
㈡標的物 6-16
㈢設定之方法 6-16
㈣效力 6-16
Chapter 3運送(海§§38~93) 6-19
一、貨物運送 6-21
㈠貨物運送契約 6-21
㈡海商法之分類(海§38) 6-22
船舶所有權之移轉是否變更運送主體? 6-23
㈢多數運送人之貨物運送契約 6-23
㈣貨櫃運送 6-24
㈤契約之成立 6-24
㈥契約解除與終止 6-24
㈦運送人之權利 6-25
㈧運送人之義務 6-26
發航前及發航時之解釋 6-26
海商法第62條採航程主義或航段主義? 6-26
㈨運送人之免責事由 6-27
各區段內運送人責任適用之法律 6-28
㈩運送人單位責任限制 6-31
運送人之短期時間利益 6-31
載貨證券 6-32
不知(據告知)條款之效力 6-33
法定記載事項欠缺、載貨證券是否無效? 6-34
二、旅客運送 6-36
㈠運送人義務 6-36
㈡旅客義務 6-36
㈢契約消滅 6-36
三、船舶拖帶 6-36
㈠定義 6-36
㈡侵權責任 6-36
Chapter 4船舶碰撞(海§§94~101) 6-40
一、定義 6-40
二、損害賠償責任 6-40
㈠碰撞係因不可抗力而生者 6-40
㈡碰撞係因船舶之過失所致者 6-40
㈢消滅時效 6-41
㈣船舶碰撞的處理 6-41
Chapter 5海難救助(海§§102~109) 6-43
一、定義 6-43
㈠廣義海難救助 6-43
㈡狹義海難救助 6-43
二、對人救助 6-44
㈠一般海難時船長之救助義務 6-44
㈡船舶碰撞時船長之救助義務(海§109) 6-44
三、對物救助 6-44
㈠性質 6-44
㈡報酬請求權 6-44
Chapter 6共同海損(海§§110~125) 6-46
一、定義 6-47
二、要件 6-47
㈠共同危險 6-47
㈡處分行為 6-47
㈢直接造成之犧牲及發生之費用 6-47
㈣有保存之船舶或貨載 6-47
三、共同海損的損害 6-47
㈠種類 6-47
㈡計算 6-48
四、共同海損的分擔 6-49
㈠分擔人 6-49
㈡分擔額的計算 6-49
五、共同海損的回復 6-50
六、擔保 6-51
七、時效 6-51
八、委棄免責權 6-51
Chapter 7海上保險(海§§126~152) 6-52
一、定義 6-53
二、海上契約保險 6-53
㈠保險標的 6-53
㈡保險事故 6-53
㈢保險期間 6-53
㈣保險價額 6-54
三、契約效力 6-54
㈠保險人責任 6-54
㈡要保人權利義務 6-56
四、契約消滅 6-56
五、委付 6-56
㈠定義 6-56
㈡要件 6-56
㈢效力 6-57
㈣時效 6-57
2、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凡消費者於網站購物均享有7天商品鑑賞期,但是在門市取貨則不在此規範內,因為門市取貨可當場檢視商品,所以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日猶豫期規定。唯需注意辦理退貨商品需保留完整外包裝、附件、外盒等等,才可辦理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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