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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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綺夢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律師高考及格
民間公證人高考及格
現為執業律師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律師高考及格
民間公證人高考及格
現為執業律師
六版序
「深夜闌珊,當那一盞燈又為我而溫暖」、「深夜闌珊,當那一個人又與我而相伴」這是知名女歌手田馥甄演唱歌曲〈不晚〉中的歌詞。謹將此曲獻給正在夜幕下挑燈埋首的你,共勉之。
綺夢
夏日的午後
2020年7月
「深夜闌珊,當那一盞燈又為我而溫暖」、「深夜闌珊,當那一個人又與我而相伴」這是知名女歌手田馥甄演唱歌曲〈不晚〉中的歌詞。謹將此曲獻給正在夜幕下挑燈埋首的你,共勉之。
綺夢
夏日的午後
2020年7月
Chapter 0 民法之法源
習慣法與事實上習慣‧0-2
題型0-1 習慣法【104台大轉學考第1題】‧0-3
Chapter 1 權利之概念
◎第一節 依權利內容來區分‧1-2
壹‧權利之內容‧1-2
貳‧人格權之保護‧1-3
題型1-1-1 人格權被侵害時之救濟手段【筆者自擬】‧1-3
題型1-1-2 居住安寧權也是人格權的類型之一【97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1-5
題型1-1-3 債編修正後對身分權之保障【92律師第2題第1小題】‧1-8
題型1-1-4 法人姓名權之保護與損害賠償【101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1-11
◎第二節 依權利作用來區分‧1-17
壹‧支配權‧1-17
貳‧形成權‧1-17
參‧請求權‧1-18
肆‧抗辯權‧1-18
題型1-2-1 契約解除後之法律效果【筆者自擬】‧1-18
題型1-2-2 契約解除後之保證責任【81司法官第2題第4小題】‧1-19
Try again【79律師第3題第1小題】‧1-23
題型1-2-3 撤銷之客體與法律效果為何【95司法官第1題】‧1-23
題型1-2-4 無效之法律行為得否撤銷【93律師第1題第1小題】‧1-25
◎第三節 權利之行使‧1-29
壹‧權利行使‧1-29
貳‧權利侵害‧1-29
題型1-3-1 權利濫用之判斷【92律師第1題】‧1-30
Chapter 2 權利主體
◎第一節 自然人之權利能力‧2-2
壹‧權利能力之意義‧2-2
貳‧權利能力之始期(民§6)‧2-2
參‧權利能力之終期(民§6)‧2-2
Try again【85司法官1第1題】‧2-4
題型2-1-1 胎兒之權利能力【97司法事務官1第1題】‧2-4
題型2-1-2 受死亡宣告卻實際存活者之法律行為效力【102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2-7
Try again【102原民三等地政第1題第1小題】‧2-9
◎第二節 自然人之意思能力、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2-11
壹‧意思能力‧2-11
貳‧行為能力‧2-11
參‧監護、輔助宣告制度(97年5月23日公布修正)‧2-12
肆‧責任能力‧2-13
題型2-2-1 離婚的未成年人有無行為能力?【75律師第1題】‧2-14
題型2-2-2 監護宣告原因消滅卻未予撤銷者之法律行為效力【102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2-16
Try again【102原民三等地政第1題第2小題】‧2-18
題型2-2-3 監護人之監護職務權限【101地特三等戶政第1題】‧2-19
題型2-2-4 輔助人之輔助職務權限【102三等書記官第1題】‧2-23
Try again【102薦任升等一般行政第1題】‧2-27
題型2-2-5 未成年人得否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100三等書記官第1題】‧2-27
Try again【103台大轉學考第1題】‧2-29
題型2-2-6 受監護宣告之要件【103普考戶政第1題】‧2-29
題型2-2-7 純獲法律上利益【106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2-31
題型2-2-8 代理權授與後,本人成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105地特三等地政第1題】‧2-33
◎第三節 法人‧2-35
壹‧法人之基本概念‧2-35
貳‧社團法人‧2-39
參‧財團法人‧2-39
肆‧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比較‧2-40
題型2-3-1 法人之權利能力【99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2-41
題型2-3-2 董事代表權之限制【98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2-42
Try again【100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2-44
題型2-3-3 捐助行為之撤回【89司法官1第3題第1小題】‧2-45
Try again【93律師第1題第2小題】‧2-47
題型2-3-4 總會決議與社員權【97東吳在職專班財經法組第1題】‧2-47
Try again【100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2-49
題型2-3-5 法人之連帶賠償責任【108司律第1題第1小題】‧2-49
Chapter 3 權利客體
◎第一節 物之概念‧3-2
壹‧不動產與動產‧3-2
貳‧物之成分(部分)‧3-2
參‧主物與從物‧3-3
肆‧處分之概念‧3-3
題型3-1-1 物之概念【98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3-4
題型3-1-2 民法第68條第2項「處分」之意義
【103高員三級鐵路特考事務管理第4題】‧3-5
題型3-1-3 未辦保存登記不動產之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移轉【103身心三等地政第1題】‧3-6
Try again【103原民特考三級地政第1題】‧3-9
題型3-1-4 動產與不動產之認定【改編自89警特第1題】‧3-10
題型3-1-5 所有權之歸屬【96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3-12
Try again【85四等書記官第1題第1小題】‧3-13
題型3-1-6 處分之意義【90律師第1題】‧3-14
◎第二節 孳息‧3-17
壹‧天然孳息‧3-17
貳‧法定孳息‧3-17
題型3-2-1 天然孳息之收取權【79司法官第3題】‧3-18
Try again【103台大轉學考第2題】‧3-20
題型3-2-2 未成年人特有財產之天然孳息所有權歸屬【104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3-21
Try again【100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第2小題】‧3-24
題型3-2-3 租賃期間屆滿與承租人之天然孳息收取權【102高考三級戶政第2題】‧3-25
Chapter 4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法律行為之基本概念‧4-2
壹‧法律行為之要件‧4-2
貳‧法律行為之種類‧4-3
參‧準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4-4
肆‧法律行為之內容‧4-5
伍‧無權處分‧4-6
題型4-1-1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比較【81司法官第1題】‧4-6
Try again【95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4-9
題型4-1-2 處分行為之無因性與獨立性【100公務人員升等薦任法制第2題】‧4-10
題型4-1-3 無權處分(題型一)—有償無權處分【100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第3題】‧4-11
題型4-1-4 無權處分(題型二)—無償無權處分【95四等書記官第1題】‧4-13
Try again
【89司法官2第2題第1小題】‧4-16
題型4-1-5 無權處分(題型三)—無權處分人嗣後取得權利【100高考三級戶政第2題】‧4-17
題型4-1-6 無權處分(題型四)—有權處分人繼承無權處分人【筆者自擬】‧4-18
Try again【99高考三級財稅行政第1題】‧4-20
題型4-1-7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102台大轉學考第1題】‧4-20
Try again【104政大法研民法組第1題】‧4-28
題型4-1-8 出名人處分借名登記之不動產行為效力【105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4-30
◎第二節 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4-33
壹‧一般成立要件‧4-33
貳‧特別成立要件‧4-33
題型4-2-1 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69法制】‧4-34
題型4-2-2 準法律行為之意義【97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4-35
◎第三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一)-行為能力‧4-38
壹‧無行為能力人‧4-38
貳‧限制行為能力人‧4-38
題型4-3-1 行為能力之認定【87律師第1題】‧4-40
題型4-3-2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效力【99律師第1題】‧4-42
題型4-3-3 法定代理人承認權之行使【94司法官第1題第2小題】‧4-45
題型4-3-4 處分財產之允許【102退除役軍人轉任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4-46
◎第四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二)-意思表示‧4-49
壹‧意思表示之成立‧4-49
貳‧意思表示之生效‧4-50
參‧意思表示不一致‧4-50
肆‧意思表示不自由‧4-53
題型4-4-1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vs.詐害行為【92司法官第1題】‧4-55
題型4-4-2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vs.善意取得【95律師第1題】‧4-57
題型4-4-3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善意第三人保護範圍【97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第1題】‧4-62
Try again【88司法官第1題】‧4-65
題型4-4-4 意思表示錯誤之要件【91律師第2題】‧4-67
題型4-4-5 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後之法律效果【99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4-69
題型4-4-6 傳達人傳達錯誤之撤銷【96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4-72
題型4-4-7 房屋買賣之詐欺【94律師第3題】‧4-74
Try again【93台大法研第1題】‧4-79
Try again【95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第2小題】‧4-81
題型4-4-8 被詐欺意思表示之撤銷對第三人效力【100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第1題】‧4-82
題型4-4-9 不作為詐欺【101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4-85
Try again【91司法官第1題】‧4-90
題型4-4-10 撤銷被脅迫意思表示之要件
【95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第1小題】‧4-92
Try again【88四等書記官第1題】‧4-94
題型4-4-11 被脅迫意思表示之撤銷對第三人之效力【97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4-94
題型4-4-12 意思表示之生效【101律師第6題第3小題】‧4-97
題型4-4-13 表意人為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後死亡,該意思表示之效力【103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4-98
◎第五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三)-代理‧4-102
壹‧有權代理‧4-102
貳‧無權代理‧4-104
題型4-5-1 代理vs.代表【78律師第3題】‧4-107
題型4-5-2 代理行為之無因性【84司法官第1題】‧4-112
題型4-5-3 身分行為得否代理【98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4-113
題型4-5-4 代理權授與是否應以書面為之【93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4-114
題型4-5-5 雙方代理之禁止【98四等書記官第2題】‧4-118
題型4-5-6 代理行為瑕疵之認定【100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4-121
Try again 【101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4-124
題型4-5-7 無權代理【94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4-124
Try again 【99四等書記官第1題】‧4-127
題型4-5-8 無權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103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4-127
題型4-5-9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93台大轉學考第1題】‧4-130
Try again 【99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4-134
Try again 【102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4-135
Chapter 5 條件、期限與消滅時效
◎第一節 條件與期限‧5-2
壹‧條件‧5-2
貳‧期限‧5-3
題型5-1-1 期待權之意義【102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5-3
題型5-1-2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100四等書記官第1題】‧5-5
題型5-1-3 附條件法律行為之生效時點
【100司法官第1題第1小題】‧5-8
◎第二節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5-11
壹‧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5-11
貳‧消滅時效之客體‧5-11
參‧消滅時效之期間‧5-13
肆‧消滅時效之效力‧5-13
題型5-2-1 消滅時效vs.除斥期間【86司法官第1題】‧5-14
Try again 【90司法官第1題】‧5-18
題型5-2-2 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83司法官第1題】‧5-18
題型5-2-3 消滅時效之客體【102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5-22
題型5-2-4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消滅時效與權利失效【102台大轉學考第2題】‧5-26
Try again 【102身心三等地政第1題】‧5-32
Try again 【103原民四等地政第1題】‧5-32
題型5-2-5 民法第127條第8款「商品」之解釋【103三等書記官第1題】‧5-33
題型5-2-6 夫妻之一方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請求他方返還之時效【103四等書記官第2題】‧5-34
題型5-2-7 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時效時效【107律師第1題第3小題】‧5-39
◎第三節 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5-43
壹‧時效中斷‧5-43
貳‧時效不完成‧5-45
題型5-3-1 時效中斷【改編自97民間公證人第1題】‧5-46
Try again 【99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5-48
題型5-3-2 自己代理禁止之例外與時效中斷
【103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5-48
題型5-3-3 民法第137條第3項之意義
【94司法官第1題第1小題】‧5-51
題型5-3-4 時效不完成【101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5-53
題型5-3-5 連帶債務人之時效不完成與民法第276條第2項之適用【100三等書記官第2題】‧5-55
習慣法與事實上習慣‧0-2
題型0-1 習慣法【104台大轉學考第1題】‧0-3
Chapter 1 權利之概念
◎第一節 依權利內容來區分‧1-2
壹‧權利之內容‧1-2
貳‧人格權之保護‧1-3
題型1-1-1 人格權被侵害時之救濟手段【筆者自擬】‧1-3
題型1-1-2 居住安寧權也是人格權的類型之一【97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1-5
題型1-1-3 債編修正後對身分權之保障【92律師第2題第1小題】‧1-8
題型1-1-4 法人姓名權之保護與損害賠償【101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1-11
◎第二節 依權利作用來區分‧1-17
壹‧支配權‧1-17
貳‧形成權‧1-17
參‧請求權‧1-18
肆‧抗辯權‧1-18
題型1-2-1 契約解除後之法律效果【筆者自擬】‧1-18
題型1-2-2 契約解除後之保證責任【81司法官第2題第4小題】‧1-19
Try again【79律師第3題第1小題】‧1-23
題型1-2-3 撤銷之客體與法律效果為何【95司法官第1題】‧1-23
題型1-2-4 無效之法律行為得否撤銷【93律師第1題第1小題】‧1-25
◎第三節 權利之行使‧1-29
壹‧權利行使‧1-29
貳‧權利侵害‧1-29
題型1-3-1 權利濫用之判斷【92律師第1題】‧1-30
Chapter 2 權利主體
◎第一節 自然人之權利能力‧2-2
壹‧權利能力之意義‧2-2
貳‧權利能力之始期(民§6)‧2-2
參‧權利能力之終期(民§6)‧2-2
Try again【85司法官1第1題】‧2-4
題型2-1-1 胎兒之權利能力【97司法事務官1第1題】‧2-4
題型2-1-2 受死亡宣告卻實際存活者之法律行為效力【102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2-7
Try again【102原民三等地政第1題第1小題】‧2-9
◎第二節 自然人之意思能力、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2-11
壹‧意思能力‧2-11
貳‧行為能力‧2-11
參‧監護、輔助宣告制度(97年5月23日公布修正)‧2-12
肆‧責任能力‧2-13
題型2-2-1 離婚的未成年人有無行為能力?【75律師第1題】‧2-14
題型2-2-2 監護宣告原因消滅卻未予撤銷者之法律行為效力【102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2-16
Try again【102原民三等地政第1題第2小題】‧2-18
題型2-2-3 監護人之監護職務權限【101地特三等戶政第1題】‧2-19
題型2-2-4 輔助人之輔助職務權限【102三等書記官第1題】‧2-23
Try again【102薦任升等一般行政第1題】‧2-27
題型2-2-5 未成年人得否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100三等書記官第1題】‧2-27
Try again【103台大轉學考第1題】‧2-29
題型2-2-6 受監護宣告之要件【103普考戶政第1題】‧2-29
題型2-2-7 純獲法律上利益【106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2-31
題型2-2-8 代理權授與後,本人成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105地特三等地政第1題】‧2-33
◎第三節 法人‧2-35
壹‧法人之基本概念‧2-35
貳‧社團法人‧2-39
參‧財團法人‧2-39
肆‧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比較‧2-40
題型2-3-1 法人之權利能力【99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2-41
題型2-3-2 董事代表權之限制【98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2-42
Try again【100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2-44
題型2-3-3 捐助行為之撤回【89司法官1第3題第1小題】‧2-45
Try again【93律師第1題第2小題】‧2-47
題型2-3-4 總會決議與社員權【97東吳在職專班財經法組第1題】‧2-47
Try again【100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2-49
題型2-3-5 法人之連帶賠償責任【108司律第1題第1小題】‧2-49
Chapter 3 權利客體
◎第一節 物之概念‧3-2
壹‧不動產與動產‧3-2
貳‧物之成分(部分)‧3-2
參‧主物與從物‧3-3
肆‧處分之概念‧3-3
題型3-1-1 物之概念【98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3-4
題型3-1-2 民法第68條第2項「處分」之意義
【103高員三級鐵路特考事務管理第4題】‧3-5
題型3-1-3 未辦保存登記不動產之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移轉【103身心三等地政第1題】‧3-6
Try again【103原民特考三級地政第1題】‧3-9
題型3-1-4 動產與不動產之認定【改編自89警特第1題】‧3-10
題型3-1-5 所有權之歸屬【96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3-12
Try again【85四等書記官第1題第1小題】‧3-13
題型3-1-6 處分之意義【90律師第1題】‧3-14
◎第二節 孳息‧3-17
壹‧天然孳息‧3-17
貳‧法定孳息‧3-17
題型3-2-1 天然孳息之收取權【79司法官第3題】‧3-18
Try again【103台大轉學考第2題】‧3-20
題型3-2-2 未成年人特有財產之天然孳息所有權歸屬【104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3-21
Try again【100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第2小題】‧3-24
題型3-2-3 租賃期間屆滿與承租人之天然孳息收取權【102高考三級戶政第2題】‧3-25
Chapter 4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法律行為之基本概念‧4-2
壹‧法律行為之要件‧4-2
貳‧法律行為之種類‧4-3
參‧準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4-4
肆‧法律行為之內容‧4-5
伍‧無權處分‧4-6
題型4-1-1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比較【81司法官第1題】‧4-6
Try again【95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4-9
題型4-1-2 處分行為之無因性與獨立性【100公務人員升等薦任法制第2題】‧4-10
題型4-1-3 無權處分(題型一)—有償無權處分【100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第3題】‧4-11
題型4-1-4 無權處分(題型二)—無償無權處分【95四等書記官第1題】‧4-13
Try again
【89司法官2第2題第1小題】‧4-16
題型4-1-5 無權處分(題型三)—無權處分人嗣後取得權利【100高考三級戶政第2題】‧4-17
題型4-1-6 無權處分(題型四)—有權處分人繼承無權處分人【筆者自擬】‧4-18
Try again【99高考三級財稅行政第1題】‧4-20
題型4-1-7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102台大轉學考第1題】‧4-20
Try again【104政大法研民法組第1題】‧4-28
題型4-1-8 出名人處分借名登記之不動產行為效力【105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4-30
◎第二節 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4-33
壹‧一般成立要件‧4-33
貳‧特別成立要件‧4-33
題型4-2-1 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69法制】‧4-34
題型4-2-2 準法律行為之意義【97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4-35
◎第三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一)-行為能力‧4-38
壹‧無行為能力人‧4-38
貳‧限制行為能力人‧4-38
題型4-3-1 行為能力之認定【87律師第1題】‧4-40
題型4-3-2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效力【99律師第1題】‧4-42
題型4-3-3 法定代理人承認權之行使【94司法官第1題第2小題】‧4-45
題型4-3-4 處分財產之允許【102退除役軍人轉任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4-46
◎第四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二)-意思表示‧4-49
壹‧意思表示之成立‧4-49
貳‧意思表示之生效‧4-50
參‧意思表示不一致‧4-50
肆‧意思表示不自由‧4-53
題型4-4-1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vs.詐害行為【92司法官第1題】‧4-55
題型4-4-2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vs.善意取得【95律師第1題】‧4-57
題型4-4-3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善意第三人保護範圍【97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第1題】‧4-62
Try again【88司法官第1題】‧4-65
題型4-4-4 意思表示錯誤之要件【91律師第2題】‧4-67
題型4-4-5 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後之法律效果【99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4-69
題型4-4-6 傳達人傳達錯誤之撤銷【96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4-72
題型4-4-7 房屋買賣之詐欺【94律師第3題】‧4-74
Try again【93台大法研第1題】‧4-79
Try again【95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第2小題】‧4-81
題型4-4-8 被詐欺意思表示之撤銷對第三人效力【100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第1題】‧4-82
題型4-4-9 不作為詐欺【101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4-85
Try again【91司法官第1題】‧4-90
題型4-4-10 撤銷被脅迫意思表示之要件
【95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第1小題】‧4-92
Try again【88四等書記官第1題】‧4-94
題型4-4-11 被脅迫意思表示之撤銷對第三人之效力【97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4-94
題型4-4-12 意思表示之生效【101律師第6題第3小題】‧4-97
題型4-4-13 表意人為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後死亡,該意思表示之效力【103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4-98
◎第五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三)-代理‧4-102
壹‧有權代理‧4-102
貳‧無權代理‧4-104
題型4-5-1 代理vs.代表【78律師第3題】‧4-107
題型4-5-2 代理行為之無因性【84司法官第1題】‧4-112
題型4-5-3 身分行為得否代理【98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4-113
題型4-5-4 代理權授與是否應以書面為之【93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4-114
題型4-5-5 雙方代理之禁止【98四等書記官第2題】‧4-118
題型4-5-6 代理行為瑕疵之認定【100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4-121
Try again 【101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4-124
題型4-5-7 無權代理【94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4-124
Try again 【99四等書記官第1題】‧4-127
題型4-5-8 無權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103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4-127
題型4-5-9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93台大轉學考第1題】‧4-130
Try again 【99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4-134
Try again 【102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4-135
Chapter 5 條件、期限與消滅時效
◎第一節 條件與期限‧5-2
壹‧條件‧5-2
貳‧期限‧5-3
題型5-1-1 期待權之意義【102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5-3
題型5-1-2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100四等書記官第1題】‧5-5
題型5-1-3 附條件法律行為之生效時點
【100司法官第1題第1小題】‧5-8
◎第二節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5-11
壹‧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5-11
貳‧消滅時效之客體‧5-11
參‧消滅時效之期間‧5-13
肆‧消滅時效之效力‧5-13
題型5-2-1 消滅時效vs.除斥期間【86司法官第1題】‧5-14
Try again 【90司法官第1題】‧5-18
題型5-2-2 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83司法官第1題】‧5-18
題型5-2-3 消滅時效之客體【102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5-22
題型5-2-4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消滅時效與權利失效【102台大轉學考第2題】‧5-26
Try again 【102身心三等地政第1題】‧5-32
Try again 【103原民四等地政第1題】‧5-32
題型5-2-5 民法第127條第8款「商品」之解釋【103三等書記官第1題】‧5-33
題型5-2-6 夫妻之一方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請求他方返還之時效【103四等書記官第2題】‧5-34
題型5-2-7 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時效時效【107律師第1題第3小題】‧5-39
◎第三節 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5-43
壹‧時效中斷‧5-43
貳‧時效不完成‧5-45
題型5-3-1 時效中斷【改編自97民間公證人第1題】‧5-46
Try again 【99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5-48
題型5-3-2 自己代理禁止之例外與時效中斷
【103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5-48
題型5-3-3 民法第137條第3項之意義
【94司法官第1題第1小題】‧5-51
題型5-3-4 時效不完成【101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5-53
題型5-3-5 連帶債務人之時效不完成與民法第276條第2項之適用【100三等書記官第2題】‧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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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運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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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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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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